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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份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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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 18: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9-2 18:34 编辑

1、股份代持形成的原因

股份代持的问题不论在新三板挂牌还是IPO的实践中都是非常的普遍,当事人给你的理由好像也都有那么几分道理让你一下子不好拒绝,如果我们仔细深入去思考一下,到底股份代持是什么原因在我们周围那么普遍呢?毕竟,股份代持并不是一种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股份持有的行为,因为这与“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规则是违背的。

如果从我们所面对的大的社会环境和小的个人因素来看,我们基本上也能理解为什么股份代持会那么普遍,这些因素包括:私有财产权意识的单薄、商业信用体系的缺失、诉讼救济路径的堵塞等等。这些因素我们这里就不再多说了,这里只是再简单总结一下,可能存在股份代持的一些原因和背景。

在实践中,股份代持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我有钱投资做了股东,但是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我是股东或者不方便让别人知道我是股东。②我是把某些股权送给某些人,但是又怕这些人拿了股权就变了心,于是我确定给你了但是登记还在我身上。③企业其实都是我的,但是我要名义上做成是跟我没关系的很多人的企业,这样我可以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贷款融资。④超过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只能选出部分代表持有大家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⑤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就是那么任性,稀里糊涂就股份代持的事实形成了。

2
、股份代持是最典型的“抽屉协议”

所谓抽屉协议,就是发行人或者当事人私下里自己约定的一些君子协议,锁到自己办公室里或者保险柜里,有点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意思。由于这些文件不会备案也不会对外发布,那么对于我们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外部人员来说,很难通过一般的核查手段得知这个情况。

很多情况下,都是老板随着对资本市场规则的认识越来越多,害怕如果不把股份代持的问题主动说出来以后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一般会主动交代,对话就是文章开始题记说的那样。当然,我们中介的回答也应该这样。

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很多的关于股份代持的君子协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大家都遵守规矩也就相安无事,尽管我们无从得知我们也就无法去统计到底有多少这样的约定。同样,在实践中股份代持的问题爆发出现问题,一般也就两种情形:一种是被知情内部人举报,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出了纷争纸里包不住火了。一般情况下也就是钱闹的,所谓没有永远的友谊,只有永远的利益。

实践中,对于股份代持协议有时候是发行人不告诉,也有可能是发行人告诉了但是中介机构装作不知道,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是股份代持出现了纠纷,那么彼此就没有退路了。原因只有一个,这个是涉及到基本的挂牌和上市条件的。

3、股份代持不符合新三板挂牌和IPO上市条件

不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都要求股权清晰、稳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这是基本的挂牌和上市条件。如果违反了就应该是不符合挂牌和上市的条件,中介机构也就构成了重大信息披露的失责行为。

如果在IPO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过程中,发现了股份代持没有解决清理的问题,那么上市和挂牌进程必然会终止,同时要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如果是在上市和挂牌之后发现了股份代持的问题,理论上都应该与财务造假的行为一样强制摘牌和退市,毕竟这也是违反了基本的上市挂牌规则,实践中当然基本上都网开一面了。

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来说,不要对股份代持的问题存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觉得朋友和兄弟之间亲密不可分割,战线不可攻破,但是真要是出现了问题,那么就很难有回旋的余地,那么很可能会得不偿失误了大事。

附:新三板典型违规案例:捷佳伟创

①违规行为

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期间,捷佳伟创的前身捷佳有限的名义股东曹克勤、吴奇代实际股东伍波、张勇分别持有捷佳有限12.5%的股权。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捷佳有限名义股东李果山代实际股东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合计持有捷佳有限12%的股权。

公司应在挂牌前对历史上的股权代持的形成与解除、真实合法性、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充分信息披露。捷佳伟创于挂牌后方补充披露历史上的股权代持事项。公司未按照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历史上的股权代持事项。

②处罚措施

对捷佳伟创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相关人员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国信证券在推荐挂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拟挂牌公司历史上股权变更的存疑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未充分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事项前后出具相反的核查意见,出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对国信证券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康达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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