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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公司分立IPO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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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 10: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innie 于 2022-10-1 11:00 编辑

前言:近二年算得上是保荐人、注册会计师、非诉律师们的政策红利,基本上是每个老投行从业人员的福利吧。新股IPO上市业务比较常见,今天借用jrweike.com的几篇文章对公司分立深度剖析,如写得欠妥之处还请各位斧正。需要法律文件进行深度学习的请上金融微课下载工作底稿深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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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ww.jrweike.com 金融微课)

公司分立,也是我们常听到的分拆上市,整个业务流程中税务问题是最值得大家研究和深入学习的。一般这种问题的话会去请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出具优化方案。在这里我只是简单的总结一下,后面有机会或更多的素材时,我会继续更新税务筹划方面的见解,需要交流的可以持续关注。

1、业务分立的依据

XX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公司”或“XX”)拟按照橱柜部品、装修及其他部品两个不同的业务板块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人员进行划分,并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公司将持有的橱柜部品业务资产及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划分至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由其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方持有并继续运营橱柜部品业务的资产和业务,新设公司全部股权由XX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XX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将承继原公司剩余的装修及其他部品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并继续运营装修及其他部品的资产和业务。

2、分立的目的和原则

(1)分立的目的

目前,XX业务包括橱柜部品、装修及其他部品业务。其中,橱柜业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及盈利能力,在现有资本市场估值体系的下可以体现较高的价值。另一方面,橱柜业务与装修业务在内部管理、外部营销上均存在一定区别,两块业务事实上已经走上独立发展道路。因此,公司决定通过分立的方式将橱柜相关业务分立出XX率先登陆资本市场,将装修及其他部品相关业务保留在XX,待条件成熟时实现资本化。

2分立的原则

本次分立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暂定)。

本次分立方式为存续分立,按照业务板块对公司截至分立基准日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进行划分,其中,与装修及其他部品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将保留于存续公司;与装修部品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将划分至新设公司。

对于基准日存续公司和拟分立出的橱柜业务子公司之间存在往来款项的,该等款项应在分立前偿还完毕或制定完整的偿还计划。

对于基准日前相关期间的损益原则上根据资产归属进行划分,不能清晰划分划分归属的费用由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划分,如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按照各自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备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承担。

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按其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由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划分;若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按照各自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备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承担。子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随子公司股权进行划分。

3、分立的具体方案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将分立为两家公司。存续公司与新设公司将按照分立方案的约定依法承继原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等,原公司将按照分立方案在分立完成后依法继续存续。

(1
)股本设置

根据本次分立的安排,本次分立的存续公司将因本次分立而相应减少股本;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将成为因分立而新设的股份公司。本次分立项下存续公司及新设公司的股本设置原则为:本次分立完成后,存续公司的股本与新设公司的股本之和等于本次分立实施前原公司的股本。根据本次分立方案,于分立起始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6,090,359 股,本次分立实施后,存续公司的总股本为【A】股,新设公司的总股本为【B】(A+B=76,090,359)股。

(2
)资产、负债、权益划分

本次分立按照业务板块对公司截至分立基准日的相关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划分,其中,与装修及其他部品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权益将保留于存续公司,与橱柜部品相关的资产、负债、权益将划分至新设公司。

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按其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由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划分;若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按照各自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备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承担。子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随子公司股权进行划分。

(3
)员工安置

根据“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原公司业务人员将依照分立方案所属业务分别进入存续公司及新设公司的人员体系内,职能部门人员的将根据两家公司的业务量按实际需求进行划分,由分立后两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接收、安置和管理,其劳动关系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自交割日起均由分立后两公司承继。

上述员工安置方案将提交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4、分立方案时间安排

序号
事项安排
1
1、召开关于分立事项的第一次董事会
  
2、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
1、与税务局、工商局、商务局沟通分立事项
  
2、券商、会计师、律师进场,着手准备详细分立方案
3
确定人员、资产、负债分立计划
4
召开关于分立事项的第一次股东大会
5
1、刊登公告
  
2、通知债权人
6
完成公司内部子公司调整、外部子公司收购的工商变更
7
完成分立审计
8
出具评估报告
9
取得全部金融机构及主要经营性债权人同意分立的书面函
10
完成分立方案
11
1、召开关于分立事项的第二次董事会审议分立方案
  
2、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2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13
1、召开关于分立事项的第二次股东大会
  
2、签署分立协议
  
3、签署新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4、召开新设立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次董事会、第一次监事会
14
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分立变更登记以及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
15
领取分立后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
16
完成分立后两家公司的商务局备案程序
17
完成子公司股权变更
18
启动税务备案登记

5、本次分立过渡期安排

自本次分立基准日起至分立完成日期间,由存续公司承继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仍由存续公司承继;由新设公司承继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在本次分立过渡期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仍由新设公司承继。本次分立过渡期损益,随相关资产、业务进行划分,由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分别享有和承担。对于无法确认归属的其他资产、负债、权益、费用等,由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按照资产、业务和负债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划分;若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按照各自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备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承担。

在本次分立基准日起至分立完成日期间,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均应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保持其公司结构的完整性,维护其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及员工等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以便在分立后两公司业务的连续性不会受到破坏。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6、债权人保护

由于公司拟进行分立,本公司将在本次分立事项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告知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7、异议股东保护安排

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董事会为尊重该部分异议股东的意愿,同意收购异议股东申报的股份。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公司的股份,获得由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公司的名下,公司回购后将立即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回购异议股东股份的价格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加上年化【10】%的资金成本。

只有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出反对票的异议股东方能行使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对于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持有该等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

8、交割确认

分立后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的交接、转移、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具体交割方式为:将拟划分进入新设公司的业务的相关子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视为交割完成。

9、本次分立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
)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1
、原公司分立前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
占比
合计
100.00%

2
、分立后存续公司与新设公司的股本结构

分立后,存续公司与新设公司的股本结构与分立前一致。

序号
股东
占比
合计
100.00%

10、税务问题

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
)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建议公司尽快请税务筹划机构在综合考虑各项成本及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出具关于公司分立以及子公司股权调整的专业税务筹划方案。

3
、企业分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税法目前对自然人股东在分立时取得新设企业的股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曾印发相关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分立业务所得税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467号】,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分立重组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建议公司针对个人所得税事项与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专项沟通,以消除可能的税务风险。如沟通效果不行,可中间设立隔层,规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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