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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2000多万IPO企业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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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0: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osephine 于 2022-10-6 10:32 编辑

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58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58 次审议会议于 2022 年 8 月30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精密结构件注塑环节的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而固定资产投入逐年上升,本次募集资金 32,016 万元用于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请发行人结合下游行业的景气度说明是否存在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结合研发费用率、研发人员构成和薪酬水平,说明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舜宇光学、安费诺的销售合同均约定在产品研发、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发明专利及工业产权信息由发行人与客户共同拥有知识产权。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具备技术独立性,以及约定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是否存在研发能力不足的风险。

罕见! 补缴2000多万! 第三轮问询: 未按实发工资作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报告期净利润维持在5000万元左右!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06-11

6.关于社保公积金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未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申报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存在被要求补缴的风险。

(2)若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进行模拟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分别为 628.10 万元、912.28 万元、335.89万元、509.9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81%、13.81%、5.63%、49.84%。

(3)发行人认为,社保和公积金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请发行人说明 2021 年 1-6 月需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金额及占比仍较大的原因,2021 年全年相关情况,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认为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03-02

10.关于社保与公积金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 419 人、564 人、575 人和 745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 42 人、56 人、24 人和 32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分别为 342 人、474 人、75 人和 43 人。

(2)报告期各期末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中,自愿放弃缴纳人数分别为304 人、418 人、64 人和 4 人。

(3)按照实际执行的缴纳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需补缴的社会保险金额分别为 61.34 万元、60.35 万元、40.10万元和 2.80 万元,需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57.84 万元、73.26 万元、82.74 万元和 5.83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否按照实发工资缴纳,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

(2)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测算过程,与缴纳标准、未缴人数是否匹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1-11-25

3.关于社保公积金

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 419 人、564 人、575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分别为 342 人、474 人、75 人。

(2)发行人解释,公司员工中农村户籍占比较高,生产人员比重大,员工缴纳的主观积极性不强,部分生产人员经公司动员后仍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请发行人说明2018-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追加处罚的风险,测算报告期各期需补缴社保、公积金金额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1 的要求,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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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从事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运用于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智慧安居及汽车电子等行业。作为业内领先的精密制造企业,公司与多个全球知名客户进行深度合作,专注于高精度及高附加值产品。

公司从 2008 年开始连续七届(每两年一届)获得由中国模具工业协会颁发的“精模奖”一等奖,模具零件加工精度可达到 0.3 微米,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

同时,公司是工信部认定的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工信部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二批第一年),展现了公司在精密制造行业突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的研发与制造水平。

公司凭借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稳定的产品品质及优质的服务能力,已与舜宇光学、安费诺、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多个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并多次获得舜宇光学颁发的“核心供应商”和“优秀合作伙伴”、安费诺颁发的“年度最佳服务奖”、大华股份颁发的“交付配合奖”和“浙江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项目优秀企业”等多项荣誉。

公司智能手机精密结构件主要运用于三星、小米、OPPO、VIVO 等知名手机品牌光学摄像头,可穿戴设备精密结构件主要运用于国际知名品牌的智能手表、蓝牙耳机和 VR 设备系列产品,智慧安居精密结构件主要运用于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的安防监控类设备,汽车电子精密结构件主要运用于宝马、奔驰、本田、大众等著名品牌车载摄像头。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产品应用类别的构成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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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舜宇光学、安费诺、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相关行业内龙头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74%、92.92%和93.85%。公司客户集中度高且比例逐年上升。

若公司未来与主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出现不利变化、新产品拓展计划不如预期,主要客户因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和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引起市场份额下降或盈利能力减弱,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业绩表现将因客户集中度高的情形而受到不利影响。

对舜宇光学销售收入及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舜宇光学(含其产业链合作厂商)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9,988.73 万元、19,077.40 万元和 16,884.17 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5.70%、41.77%和 29.54%,均有所下滑。

受新冠疫情持续反复、终端手机新产品升级有限等因素影响,下游智能手机市场需求放缓,2022 年 1-4 月公司对舜宇光学(含其产业链合作厂商)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率同比 2021 年 1-4 月仍有所下滑。若未来部分品牌手机出货量减少、订单需求下降将影响整个供应链相关产品的产销量,主要品牌商竞争加剧不断将降价压力向上游传导,舜宇光学对公司智能手机类产品的采购数量和价格继续下降,且公司对舜宇光学汽车电子类和可穿戴设备类产品业务拓展未达预期,则公司对舜宇光学的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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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杨炯为公司控股股东,杨炯、王央央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杨炯直接持有公司 70.00%的股份,通过宁波贝宇间接控制公司10.00%的股份,王央央系杨炯配偶,直接持有公司 7.00%的股份。杨炯、王央央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87.00%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杨炯,男,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89 年至 1997 年,曾先后在余姚通用机器厂、深圳龙岗东信电子厂从事模具设计和制造工作,2000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1 月期间,开办个体工商户余姚市贝隆精密模具厂(曾用名为余姚市余姚镇贝隆玩具模具厂),2007年 11 月创立贝隆有限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同时担任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理事、余姚市模具工业协会副会长。

王央央,女,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1994 年至 2000 年,为自由职业;2000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1 月,担任余姚市贝隆精密模具厂(曾用名为余姚市余姚镇贝隆玩具模具厂)出纳;2007年 11 月入职贝隆有限,现任公司行政部副部长。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06-11

6.关于社保公积金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未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申报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存在被要求补缴的风险。

(2)若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进行模拟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分别为 628.10 万元、912.28 万元、335.89万元、509.9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81%、13.81%、5.63%、49.84%。

(3)发行人认为,社保和公积金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请发行人说明 2021 年 1-6 月需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金额及占比仍较大的原因,2021 年全年相关情况,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认为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2021 年 1-6 月需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金额及占比仍较大的原因,2021 年全年相关情况

(一)2021 年 1-6 月需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金额及占比仍较大的原因

公司 2021 年 1-6 月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占比仍较大的主要原因包括:

1、自 2020 年末至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员工人数不断增加,员工在册人数从 2020 年末的 575 人增加至2021 年 6 月末的 745 人,新增员工 170 人,员工增长率接近 30%;2021年,公司对员工普遍涨薪,招聘的新员工薪酬水平也较高,导致人均薪酬增长;员工增加和人均薪酬增长导致公司实发工资总额大幅增加,2021 年 1-6 月实发工资总额约为3,498.49 万元,已占 2020年度实发工资总额4,841.55 万元的 72.26%。因此,如果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进行模拟测算,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509.96 万元,金额相对较大。

2、同时,因受 2021 年客户安费诺主要产品订单释放时间集中在下半年以及第一季度计提大额股份支付费用等影响,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利润总额仅为1,023.15万元,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公司 2021 年 1-6 月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49.84%,占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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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相比 2021 年 1-6 月份数据,2021 年全年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模拟测算,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1,278.15 万元,金额相对较大,但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已下降至 20.06%。

二、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认为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是否充分

(一)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公司已制定并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福利管理制度》、《招聘与录用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等劳动用工方面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双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按照余姚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培训、薪酬核算、绩效核算及其他人事管理,规范劳动用工,防范劳动用工风险,由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公司员工福利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员工福利的具体实施、监督和完善。同时,人力资源部会定期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在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需求,在必要时对相关的用工管理手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自 2018 年以来,已采取措施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予以规范,包括与员工沟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意义,劝导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时为新入职员工开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占比。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在册人数分别为 564人、575 人、744 人,应缴纳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 49 人、13 人、0 人,应缴纳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分别为 467 人、64 人、1 人。报告期内,按照实际执行的缴纳基数(即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表的缴费下限)模拟测算,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分别为 133.60 万元、122.84万元、9.2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02%、2.06%、0.14%。

报告期内,公司应缴纳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逐年下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及占比逐年提高,按照实际执行的缴纳基数(即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表的缴费下限)模拟测算,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占比呈现整体下降趋势。

根据余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出具的证明,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涉及任何社会保险金缴纳的纠纷,不存在因违反社保缴纳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有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处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方面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且有效运行。

(二)认为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是否充分

经核查,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主要包括:

1、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已多次明确要求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会保险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就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2018 年 11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2019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019 年 4 月 15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 年第一批)>的通知》,明确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2021 年 2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 2021 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要求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

2、国家和地方层面未发布关于清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通知或政策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余姚市人民政府的官网,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国家和地方层面未发布关于清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通知或政策。

3、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而收到属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已出具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未有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处理)的情况,没有涉及任何社会保险金缴纳的纠纷,不存在因违反社保缴纳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属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要求或通知。

4、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如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发行人限期补缴相关款项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控制人将促使公司按期补缴或办理,避免公司因逾期未补缴或未办理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或办理的通知。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若公司在任何时候因发生在本次发行前的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有关的事项,而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有关费用、滞纳金等款项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控制人将促使公司在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缴相关款项或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公司因被责令限期补缴、办理而逾期未补缴、办理,遭受重大行政处罚。

5、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使用自有资金足额补偿公司因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确保公司免受任何损失和损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公司在任何时候因发生在本次发行前的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有关的事项,而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补缴有关费用、滞纳金等所有款项,或被要求补偿相关员工所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因该等事项所引致的所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将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该等费用,或即时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并承诺此后不向公司追偿,确保公司免受任何损失和损害。

6、即使全额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仍符合选用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 万元”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进行模拟测算,2020 年度、2021 年度发行人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分别为 335.89 万元、1,278.15万元。如按照前述金额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则经模拟测算,公司 2020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874.78 万元、4,481.2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 9,356.04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较为充分。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余姚市人民政府官网查询报告期内余姚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

2、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查阅发行人取得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核查其社会保险缴纳的具体情况;

4、查阅发行人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核查其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具体情况;

5、复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及《劳动用工相关情况统计表》,并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

6、查阅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出具的证明;

7、通过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

8、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月的员工工资统计表;

9、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社保、公积金相关事项出具的书面承诺;

10、取得发行人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保险承诺函》、《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声明承诺函》;

11、取得发行人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情况,分析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12、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国家和地方层面是否发布关于清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需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金额及占比仍较大的主要原因为:一方面,2021 年上半年员工人数增加较多,同时对员工涨薪,使得实发工资总额大幅增加,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进行模拟测算可能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较大;另一方面,2021 年客户安费诺主要产品订单释放时间集中在下半年以及第一季度计提大额股份支付费用等影响,发行人2021 年 1-6 月的利润总额相对较低。2021 年度发行人可能需要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金额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已大幅下降。

2、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方面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且有效运行;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较为充分。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03-02

10.关于社保与公积金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 419 人、564 人、575 人和 745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 42 人、56 人、24 人和 32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分别为 342 人、474 人、75 人和 43 人。

(2)报告期各期末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中,自愿放弃缴纳人数分别为304 人、418 人、64 人和 4 人。

(3)按照实际执行的缴纳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需补缴的社会保险金额分别为 61.34 万元、60.35 万元、40.10万元和 2.80 万元,需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57.84 万元、73.26 万元、82.74 万元和 5.83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否按照实发工资缴纳,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

(2)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测算过程,与缴纳标准、未缴人数是否匹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1-11-25

3.关于社保公积金

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 419 人、564 人、575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分别为 342 人、474 人、75 人。

(2)发行人解释,公司员工中农村户籍占比较高,生产人员比重大,员工缴纳的主观积极性不强,部分生产人员经公司动员后仍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请发行人说明2018-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追加处罚的风险,测算报告期各期需补缴社保、公积金金额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1 的要求,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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