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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现场检查案例 :成本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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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7: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oyo7411 于 2022-10-6 17: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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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成本核查
申报材料、审核问询回复及现场督导相关情况显示:

(1)关于成本
①成本核算方法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 年 7 月后,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产品物料构成明细表(以下简称 BOM 清单)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 BOM 清单用量进行发料,月末将完工产品 BOM 清单领用材料合计与实际领料差异按照单台产品 BOM 清单直接材料标准用量权重进行分摊。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实际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工单发料单而非 BOM 清单进行领料。同时,由于发行人的 BOM 清单用量并不准确,与实际生产用量存在一定差异,需在每月末对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与财务系统账面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将核对差异进行分摊。因此在具体分摊时,发行人实际并非将完工产品 BOM 清单领用材料合计与实际领料差异按照单台产品 BOM 清单直接材料标准用量权重进行分摊,而是在月末对原材料账面结存数量与实物盘点数量的差异按照单台产品应发数量权重进行分摊(以下简称账实差异分摊)。

②账实差异分摊
现场督导发现,由于部分月份未进行盘点、部分同类物料编码未统一、差异分摊的分配主体仅为母公司而未包括子公司、对部分月份盘点的账实差异未及时进行分摊等人为操作错误,发行人在账实差异分摊中,未能将相关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

③实际成本核算状况
申报材料披露,“不断优化设计水平,提升设计效率,加快产品交付速度, 并形成准确材料用量并降低材料用量,提高产品成本的控制能力”,“可以实现成本按照单台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具有完整性与合规性”。

发行人实际成本核算状况与披露内容不一致。请发行人:

①说明披露内容与实际成本核算情况不一致的原因,补充披露并测算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未能将账实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对报告期各期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影响;

②披露公司成本核算的具体内部控制流程,并请说明成本核算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①说明上述差异的原因、前期核查时是否予以了关注并审慎核查,中介机构相关核查程序是否真实、完整;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

②说明除前述情形外,是否存在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的情况,若存在,说明原因及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

③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2)关于通过贸易商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价格公允性

现场督导发现,2017 年至 2019 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通过武汉鑫嘉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本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鑫嘉骏集团)采购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的规模,大于发行人通过武汉众诚鑫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宝德鑫)采购的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的规模,但发行人采购均价明显低于金盘科技,具体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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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嘉骏集团实际控制人马腾飞与武汉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实际控制人胡薏曾共同投资公司并共同担任相关公司董监高职务,二人控制的部分公司注册地址接近、联系方式相同。同时,发行人与武汉宝德鑫签订的的购销合同中, 武汉宝德鑫所盖印章为鑫嘉骏集团的合同专用章。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①发行人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均价明显低于金盘科技采购价格的原因和 合理性,采购定价依据及采购价格公允性,发行人向其采购占其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发行人采购库存料对应的生产年限、价格和金盘科技采购的材料和结算条款的具体差异,发行人及关联方和武汉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与鑫嘉骏集团及这三家企业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②发行人与武汉宝德鑫签订的采购合同所盖印章为鑫嘉骏集团的合同专 用章的真实原因,未加盖实际供应商的合同专用章是否形成潜在的纠纷及采购的法律效力,该笔采购的付款对象和合同签约方是否一致;发行人采购流程的内部控制措施,采购程序、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形,对应的采购合同金额和占比;

③按照金盘科技采购价格采购无取向硅钢片来测算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原材料采购价格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①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核查范围、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②针对发行人财务及业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中介机构在核查中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执业谨慎、前次核查是否获取充分有效的核查证据、是否影响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判断,是否未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③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3)关于采购与生产相关的信息披露

①发行人对鞍钢股份的无取向硅钢片采购价格、设备使用工时、产能计算方法、研发领用产品、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等情况披露不准确。

②经抽查 223 个采购细节测试样本发现,发行人 7 笔凭证存在存货采购入库单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日期,6 笔采购的原材料到货日期早于财务系统中采购订单日期,与所披露的采购内控流程不符。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①对鞍钢股份的无取向硅钢片采购价格、设备使用工时、产能计算方法、研发领用产品、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等相关情形的准确信息,和前期披露的差异及原因;

②报告期各期,存货采购入库单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日期、采购的原材料到货日期早于财务系统中采购订单日期涉及的具体采购金额、合同签署日期、金额和占比,是否存在财务核算跨期的情形及对应影响;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和缺陷,以及对应的整改措施;

③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且被有效执行,能否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前期核查情况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中发表的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审慎,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是否规范,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一、关于成本

(一)请发行人说明披露内容与实际成本核算情况不一致的原因,补充披露并测算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未能将账实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对报告期各期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影响

1、请发行人说明披露内容与实际成本核算情况不一致的原因

【发行人回复】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后的成本归集方法如下:

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工单发料单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工单发料单用量进行发料,即工单发料量;月末账面结存数量与盘点数量的差异依据单台产品的 BOM 清单数量权重进行分摊,即分摊量;当月该产品工单发料量与分摊量合计为实际领料量。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差异分摊过程未按前述成本归集方法严格执行,导致发行人存在差异分摊不准确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1)2018 年 7-12 月期间

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开始正式运行 T100 系统。铜杆、铝杆、硅钢片等材料因材料体积较大,无法存放到材料仓库,因此存放地点在生产车间,即线边仓,生产人员直接根据产品图纸加工使用材料,而库管员则根据 BOM 用量进行系统的单据出库,月底盘点后,使用月末集中分摊方式进行差异调整。

通过对 2018 年 7-12 月差异分摊数据的分析,发现此阶段出现 2 个异常情况,造成分摊结果出现问题,影响到单台产品主材单台用量的归集:

① 物料编码
T100 系统上线前,需要将原金蝶 K3 系统的材料期初数据(数量和成本) 导入 T100 系统中,但是由于在新系统中使用了新的编码规则,编制铜杆和硅钢片等材料编码时,出现了“一物多码”的问题,即同种材料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编码。

A、铜杆:发行人的 2 位技术人员对铜杆的属性存在理解偏差,A 技术人员认为公司使用的铜杆是 TU2 材质的,B 技术人员认为是 TU1 材质的,因此对铜杆编制了不同的编码(CB0101HB-12.5、CB0102HB-12.5),在 T100 系统导入期初数据时使用的是 A 技术人员的编码,但采购时则使用了 B 技术人员的物料编码,造成同样规格的铜杆在系统账目库存显示为 2 个编码。

B、硅钢片:第一版物料编码规则中,为了区分不同供应商的硅钢片,在 硅钢片的编码规则中增加了供应商自己定义的硅钢片型号,但实际两家供应商 的硅钢片是可以通用的,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物料编码,如:CA0204GA-35AW360、 CA0204GA-35SWNST

因 T100 系统的月末集中分摊作业是按照物料编码进行分摊的,在月末成本核算过程中,就出现了成本分摊不均衡的问题。

②月末集中分摊时,将盘点差异只在一家公司的完工产品中分摊。
因发行人承接销售订单的公司为新特电气和北京新特两家独立核算的公司, 并且两家公司都委托河北变频进行生产加工,月末材料盘点时对所有在库的材 料进行盘点,进行差异分摊时也应该分不同公司主体进行差异分摊,但实际执 行中,将全部差异都在新特电气进行分摊处理。此问题在 2019 年 1 月进行了调 整,将月末盘点差异按照新特电气和北京新特当月铜杆、铝杆 BOM 耗用量的比例,将盘点差异分配到两家公司,再分别进行差异分摊。

综上所述,这个阶段成本核算的问题,一是月末差异分摊的数量较大,二是由于以上两个异常情况造成部分产品单台分摊数量不均衡,影响该部分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

(2)2019 年 1-12 月期间
发行人通过对 2018 年 7-12 月的差异数量进行分析,发现 BOM 用量中未包含引线用量,因电磁线车间生产出引线后,由总装车间人员直接领出存放在总装车间,总装车间的生产人员根据生产图纸的需求,现场配置产品所需引线, 此部分用量是 2018 年 7-12 月铜杆月末差异数量较大的主要原因,但因为发行人定制产品较多,产品结构复杂,引线均为根据产品结构进行现场制作(需从引线库领用),引线用量计算难度大、效率低。经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决定将引线用量导致差异的不确定性,通过工单超发(超 BOM 用量发料)方式进行校正。超发原则如下:

做铜杆、铝杆出库时按照工单应发数量+工单超发数量出库,工单超发数量即为引线用量,计算方法:为按产品容量的一定比例控制单台产品引线发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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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2 月,经过引线用量超发处理后,差异分摊的数量减小,但仍需要通过月末盘点确认差异(差异率占比低,年均为 1.06%),依然采用标准的差异分摊原则进行差异分摊处理。

(3)2020 年 1-6 月期间
发行人基于 2019 年数据作为基础,自 2020 年 1 月起增加了 BOM 中引线用量,使得 BOM 清单用量的更贴近实际使用量从而减少了超发情况和月末差异。

但因 2020 年 1 月月底时为春节期间,2 月-3 月又因疫情原因的影响,因此2020 年 1-3 月未做库存盘点;2020 年 4-6 月,因疫情原因的影响,员工都是陆续复工,虽恢复对主材的月末盘点,但盘点范围并不完整,4 月、5 月盘点差异较小,因此发行人 1-5 月均未做月末差异分摊;6 月末经过存货全面盘点差异较小,通过个别产品的工单超发进行了差异分摊。

(4)2020 年 7-12 月期间
发行人对 2020 年 1-6 月数据进行分析,BOM 经优化后差异数量减少,但月末不做分摊的方式不符合规范,因此在 2020 年 7-12 月继续采用标准差异分摊方法进行月末差异分摊,因部分特殊结构复杂产品会造成 BOM 用量核算不准确,仍存在少数工单超发现象。

(5)2021 年 1-6 月期间
发行人规范 BOM 用量变更流程,如 BOM 用量出现问题,需由设计人员进行核准后进行 BOM 变更,变更为正确的应发数量,库管人员按照应发数量做发料单,同时 ERP 系统增加管控不允许超发或少发,所有差异均采用标准的月末分摊方式。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按照成本对象归集各项生产成本,并合理系统的分配到各成本对象,成本核算方法合理,报告期内前述实际差异分摊的变化过程为发行人逐步改进的过程。

2、补充披露并测算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未能将账实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对报告期各期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影响

【发行人回复】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差异分摊过程未按披露的成本归集方法严格执行, 导致未能将账实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但因公司采用高度定制化的生产模式,公司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生产,公司各报告期完工产品未实现销售的比例较低,从而对报告期各期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影响较小。

发行人将 T100 系统中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所有完工产品主要材料(铜杆、铝杆、硅钢片)的工单领退料数据导出,将原 ERP 系统中因“一物多码”、差异仅在一个单体公司的产品分摊等异常核算产生的主材成本按月进行还原,将月末集中分摊+单台超发的合计差异数,按正确的分摊基数及比率重新计算。计算出调整后新成本与原成本的差异。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不存在上述差异。

经测算未能将账实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对 2018-2020 年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影响的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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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不存在上述差异。

(二)请发行人披露公司成本核算的具体内部控制流程,并请说明成本核算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1、公司成本核算的具体内部控制流程

【发行人回复】

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订单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领用、生产成本归集分配、产成品入库、产成品出库、产成品成本结转。

(1)发行人订单产品设计
发行人设计部根据所接订单及技术要求做出最优设计,在 PDM 系统上自动出设计图,根据设计图纸由设计人员将 BOM 用量导入鼎捷 ERP 系统。

(2)原材料采购
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分单台单订的原材料、大宗商品、备库材料,单台单订的原材料根据设计方案由计划部门提交材料需求至采购部门;大宗商品由采购部根据市场行情、财务资金、物料近期使用量,市场询价并经供应商申请价格后,制定采购议标单,提交采购经理、中心总监、董事长审批,采购部执行采购;物流部库房材料专门负责人根据《安全库存原则》,填写《库存物料请购单》,交物流部经理审批后,采购员编制采购订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执行采购。

(3)发行人领用原材料
仓库管理员根据工单发料单核发原材料,鼎捷 T100 系统中自动生成发料清单,经仓库经理审核信息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批准。

(4)发行人生产成本归集分配
发行人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归集、分配方法具体如下:

①直接材料的归集和分配:
2018 年 7 月前: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实际领用量进行记录。

2018 年7 月后: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BOM 清单进行领料, 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 BOM 用量进行发料,月末将完工产品 BOM 清单领用材料合计与实际领料差异按照单台产品 BOM 清单直接材料标准用量权重进行分摊。

②直接人工的归集和分配:
2018 年前:直接人工依据当月直接人工成本乘以完工产品容量权重进行分配。
2018 年及以后:直接人工依据当月直接人工成本乘以完工产品标准工时权重进行分配。

③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2018 年前:制造费用依据制造费用成本乘以完工产品容量权重进行分配。

2018 年及以后:制造费用依据制造费用成本乘以完工产品标准工时权重进行分配。

因为公司各个期末在产品金额较小,且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约为 75%, 根据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故不对期末在产品分配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5)发行人产成品入库
生产结束后,生产车间将检验合格的产成品送交仓库。仓库管理员核对产成品型号并清点数量,将入库信息输入鼎捷 T100 系统,经仓库经理审核录入信息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批准。

(6)发行人产成品出库
对于需要发货的产品,商务助理与客户确认发货信息并维护到系统中,满足发货条件的生成发货申请单流转到计划部,计划部安排物流部发货,物流部在完成装运任务后,将物流信息登记在物流系统内,并及时核实产品的实际到货情况。

(7)发行人产成品成本结转
每月末,鼎捷 T100  系统自动计算当月营业成本,财务部进行核对。

虽然发行人报告期内在 BOM 管理和直接材料归集、分配时,存在前述的情况,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成本归集完整,并合理系统的分配到各成本对象,因此发行人成本核算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披露】

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之“9、主要成本核算对象及其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具体方法及其合理性”之“(3)报告期内实际成本分摊过程、差异原因、影响分析及成本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报告期内实际成本分摊过程、差异原因、影响分析及成本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实际成本分摊过程及差异原因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后的成本归集方法如下:

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工单发料单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工单发料单用量进行发料,即工单发料量;月末账面结存数量与盘点数量的差异依据单台产品的 BOM 清单数量权重进行分摊,即分摊量;当月该产品工单发料量与分摊量合计为实际领料量。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差异分摊过程未按前述成本归集方法严格执行,导致发行人存在差异分摊不准确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①2018 年 7-12 月期间
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开始正式运行 T100 系统。铜杆、铝杆、硅钢片等材料因材料体积较大,无法存放到材料仓库,因此存放地点在生产车间,即线边仓,生产人员直接根据产品图纸加工使用材料,而库管员则根据 BOM 用量进行系统的单据出库,月底盘点后,使用月末集中分摊方式进行差异调整。

通过对 2018 年 7-12 月差异分摊数据的分析,发现此阶段出现 2 个异常情况,造成分摊结果出现问题,影响到单台产品主材单台用量的归集:

A、物料编码
T100 系统上线前,需要将原金蝶 K3 系统的材料期初数据(数量和成本)导入 T100 系统中,但是由于在新系统中使用了新的编码规则,编制铜杆和硅钢片等材料编码时,出现了“一物多码”的问题,即同种材料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编码。

a、铜杆:发行人的 2 位技术人员对铜杆的属性存在理解偏差,A 技术人员认为公司使用的铜杆是 TU2 材质的,B 技术人员认为是 TU1 材质的,因此对铜杆编制了不同的编码(CB0101HB-12.5、CB0102HB-12.5),在 T100  系统导入期初数据时使用的是 A 技术人员的编码,但采购时则使用了 B 技术人员的物料编码,造成同样规格的铜杆在系统账目库存显示为 2 个编码。

b、硅钢片:第一版物料编码规则中,为了区分不同供应商的硅钢片,在硅钢片的编码规则中增加了供应商自己定义的硅钢片型号,但实际两家供应商的硅钢片是可以通用的,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物料编码,如:CA0204GA-35AW360、 CA0204GA-35SWNST

因 T100 系统的月末集中分摊作业是按照物料编码进行分摊的,在月末成本核算过程中,就出现了成本分摊不均衡的问题。

B、月末集中分摊时,将盘点差异只在一家公司的完工产品中分摊。

因发行人承接销售订单的公司为新特电气和北京新特两家独立核算的公司, 并且两家公司都委托河北变频进行生产加工,月末材料盘点时对所有在库的材 料进行盘点,进行差异分摊时也应该分不同公司主体进行差异分摊,但实际执 行中,将全部差异都在新特电气进行分摊处理。此问题在 2019 年 1 月进行了调 整,将月末盘点差异按照新特电气和北京新特当月铜杆、铝杆 BOM 耗用量的比例,将盘点差异分配到两家公司,再分别进行差异分摊。

综上所述,这个阶段成本核算的问题,一是月末差异分摊的数量较大,二是由于以上两个异常情况造成部分产品单台分摊数量不均衡,影响该部分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

②2019 年 1-12 月期间

发行人通过对 2018 年 7-12 月的差异数量进行分析,发现 BOM 用量中未包含引线用量,因电磁线车间生产出引线后,由总装车间人员直接领出存放在总装车间,总装车间的生产人员根据生产图纸的需求,现场配置产品所需引线,此部分用量是 2018 年 7-12 月铜杆月末差异数量较大的主要原因,但因为发行人定制产品较多,产品结构复杂,引线均为根据产品结构进行现场制作(需从引线库领用),引线用量计算难度大、效率低。经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决定将引线用量导致差异的不确定性,通过工单超发(超 BOM 用量发料)方式进行校正。超发原则如下:

做铜杆、铝杆出库时按照工单应发数量+工单超发数量出库,工单超发数量即为引线用量,计算方法:为按产品容量的一定比例控制单台产品引线发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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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2 月,经过引线用量超发处理后,差异分摊的数量减小,但仍需要通过月末盘点确认差异(差异率占比低,年均为 1.06%),依然采用标准的差异分摊原则进行差异分摊处理。

③2020 年 1-6 月期间
发行人基于 2019 年数据作为基础,自 2020 年 1 月起增加了 BOM 中引线用量,使得 BOM 清单用量的更贴近实际使用量从而减少了超发情况和月末差异。

但因 2020 年 1 月月底时为春节期间,2 月-3 月又因疫情原因的影响,因此2020 年 1-3 月未做库存盘点;2020 年 4-6 月,因疫情原因的影响,员工都是陆续复工,虽恢复对主材的月末盘点,但盘点范围并不完整,4 月、5 月盘点差异较小,因此发行人 1-5 月均未做月末差异分摊;6 月末经过存货全面盘点差异较小,通过个别产品的工单超发进行了差异分摊。

④2020 年 7-12 月期间
发行人对 2020 年 1-6 月数据进行分析,BOM 经优化后差异数量减少,但月末不做分摊的方式不符合规范,因此在 2020 年 7-12 月继续采用标准差异分摊方法进行月末差异分摊,因部分特殊结构复杂产品会造成 BOM 用量核算不准确,仍存在少数工单超发现象。

⑤2021 年 1-6 月期间
发行人规范 BOM 用量变更流程,如 BOM 用量出现问题,需由设计人员进行核准后进行 BOM 变更,变更为正确的应发数量,库管人员按照应发数量做发料单,同时 ERP 系统增加管控不允许超发或少发,所有差异均采用标准的月末分摊方式。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按照成本对象归集各项生产成本,并合理系统的分配到各成本对象,成本核算方法合理,报告期内前述实际差异分摊的变化过程为发行人逐步改进的过程。

2)成本分摊差异对报告期各期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影响

发行人将 T100 系统中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所有完工产品主要材料(铜杆、铝杆、硅钢片)的工单领退料数据导出,将原 ERP 系统中因“一物多码”、差异仅在一个单体公司的产品分摊等异常核算产生的主材成本按月进行还原,将月末集中分摊+单台超发的合计差异数,按正确的分摊基数及比率重新计算。计算出调整后新成本与原成本的差异。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不存在上述差异。

经测算未能将账实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对 2018-2020 年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影响的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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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不存在上述差异。

3)公司成本核算的具体内部控制流程及健全、有效执行情况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订单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领用、生产成本归集分配、产成品入库、产成品出库、产成品成本结转。

①发行人订单产品设计
发行人设计部根据所接订单及技术要求做出最优设计,在 PDM 系统上自动出设计图,根据设计图纸由设计人员将 BOM 用量导入鼎捷 ERP 系统。

②原材料采购
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分单台单订的原材料、大宗商品、备库材料,单台单订的原材料根据设计方案由计划部门提交材料需求至采购部门;大宗商品由采购部根据市场行情、财务资金、物料近期使用量,市场询价并经供应商申请价格后,制定采购议标单,提交采购经理、中心总监、董事长审批,采购部执行采购;物流部库房材料专门负责人根据《安全库存原则》,填写《库存物料请购单》, 交物流部经理审批后,采购员编制采购订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执行采购。

③发行人领用原材料
仓库管理员根据工单发料单核发原材料,鼎捷 T100 系统中自动生成发料清单,经仓库经理审核信息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批准。

④发行人生产成本归集分配
发行人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归集、分配方法具体如下:

A、直接材料的归集和分配:
2018 年 7 月前: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实际领用量进行记录。

2018 年7 月后: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BOM 清单进行领料, 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 BOM 用量进行发料,月末将完工产品 BOM 清单领用材料合计与实际领料差异按照单台产品 BOM 清单直接材料标准用量权重进行分摊。

B、直接人工的归集和分配:
2018 年前:直接人工依据当月直接人工成本乘以完工产品容量权重进行分配。
2018 年及以后:直接人工依据当月直接人工成本乘以完工产品标准工时权重进行分配。

C、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2018 年前:制造费用依据制造费用成本乘以完工产品容量权重进行分配。
2018 年及以后:制造费用依据制造费用成本乘以完工产品标准工时权重进行分配。
因为公司各个期末在产品金额较小,且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约为 75%, 根据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故不对期末在产品分配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⑤发行人产成品入库
生产结束后,生产车间将检验合格的产成品送交仓库。仓库管理员核对产成品型号并清点数量,将入库信息输入鼎捷 T100 系统,经仓库经理审核录入信息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批准。

⑥发行人产成品出库
对于需要发货的产品,商务助理与客户确认发货信息并维护到系统中,满足发货条件的生成发货申请单流转到计划部,计划部安排物流部发货,物流部在完成装运任务后,将物流信息登记在物流系统内,并及时核实产品的实际到货情况。

⑦发行人产成品成本结转
每月末,鼎捷 T100  系统自动计算当月营业成本,财务部进行核对。

虽然发行人报告期内在 BOM 管理和直接材料归集、分配时,存在前述的情况,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成本归集完整,并合理系统的分配到各成本对象,因此发行人成本核算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得到有效执行。”

(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上述差异的原因、前期核查时是否予以了关注并审慎核查,中介机构相关核查程序是否真实、完整;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说明除前述情形外, 是否存在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的情况,若存在,说明原因及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1、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关于上述差异的原因、前期核查时是否予以了关注并审慎核查,中介机构相关核查程序是否真实、完整

(1)上述差异原因详见问题(一)/1、请发行人说明披露内容与实际成本核算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的回复。

(2)针对发行人成本核算,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如下程序:

①访谈了发行人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产品生产环节、生产工艺与技术难度、各工序自动化程度、各工序人员配备等情况;

②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产品生产全流程,了解各生产环节的先后顺序、配合关系、生产效率及运行情况,分析判断各生产环节及工序对于发行人生产及产品的重要性;

③获取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复核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的正确性,编制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

④对营业成本执行分析性程序,获取公司出具的主要产品变频变压器的每单位营业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成本按照主要材料及辅助材料进行分拆的数据,并逐年比较分析其变化原因,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⑤获取原材料收发存明细表与汇总表,并对变频变压器产品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与生产总量相配比,分析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分析判断主要原材料耗用量与生产总量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波动情形;

⑥获取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明细表、成本明细表及直接材料成本明细表, 取得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变频变压器的直接材料成本中主要原材料铜、铝、硅钢片的单位耗用量及单位耗用金额统计表,分析复核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⑦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明细清单,比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

⑧ 抽取报告期内公司向前十大客户已完成销售产品的部分 BOM 表及领料单,对 BOM 表和领料单上的主要材料型号、数量进行核对。

(3)前期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关注到发行人部分产品主要材料的成本归集不准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为:
①申报会计师对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进行监盘,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对新特电气原材料抽盘比例为 99.38%、91.42%、98.33%,对北京新特电气原材料抽盘比例为 95.60%、100.00%、100.00%;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7年末和 2018 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进行了复核,对发行人 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的存货盘点进行了监盘。经抽盘,发行人期末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期末存货数量真实准确;

②访谈了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总体采购情况、原材料的分类方式与依据、不同原材料的采购模式、不同原材料的定价方式、不同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情况;

③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供应商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订单、运输合同、入库单等文件,核实原材料采购金额及数量;

④根据发行人与供应商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订单,核查发行人不同原材料的采购定价依据、采购价格构成及其变化情况;

⑤获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其变动情况,通过大宗物料价格、原材料价格信息网站查询公开市场报价并与发行人同期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分析,确认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⑥通过公开互联网信息查询了主要原材料、辅助原材料的供应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物料来源单一或受限的情况;

⑦按主要原材料、辅助原材料类型划分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了解原材料供应情况、原材料最终来源及生产地,核实原材料定价方式、定价依据及变化情况;

⑧获取公司原材料的明细表,对原材料的数量、计价以及账务处理查验。

公司采用高度定制化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生产,各报告期完工产品未实现销售的比例较低,所以前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会对单台产品的成本有影响, 对报告期各期的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影响较小,所以前期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未对具体影响金额进行测算。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相关核查程序真实、完整。

2、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

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详见下表:

1.png

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不存在上述差异。

3、说明除前述情形外,是否存在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的情况,若存在,说明原因及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除前述情形外,不存在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的情况。

4、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针对上述情形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具体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如下:

(1)访谈了财务经理、采购部经理、仓库管理人员、信息系统相关人员, 了解发行人实际成本核算状况与披露内容不一致的原因;

(2)获取发行人 T100 系统中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所有完工产品主要材料(铜杆、铝杆、硅钢片)的工单领退料数据,将原 ERP 系统中因“一物多码”、差异仅在一个单体公司的产品分摊等异常核算产生的主材成本按月进行还原,将月末集中分摊+单台超发的合计差异数,按正确的分摊基数及比率重新计算。计算出调整后新成本与原成本的差异并和发行人测算金额对比是否一致;

(3)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产品成本中原材料的归集和分配进行分析性复核,核查发行人是否在原材料的归集和分配时仍存在前述问题。
经重新计算后,由上述原因造成的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较小,不影响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发表的结论, 获取的核查证据支撑核查结论。

二、关于通过贸易商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价格公允性

(一)发行人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均价明显低于金盘科技采购价格的原因和合理性,采购定价依据及采购价格公允性,发行人向其采购占其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发行人采购库存料对应的生产年限、价格和金盘科技采购的材料和结算条款的具体差异,发行人及关联方和武汉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与鑫嘉骏集团及这三家企业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发行人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均价明显低于金盘科技采购价格的原因和合理性,采购定价依据及采购价格公允性,发行人向其采购占其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

【发行人回复】

(1)金盘科技、公司采购均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无取向硅钢片价格高低与制造商品牌、产品牌号及性能参数差异相关。2017-2020 年上半年,金盘科技、公司虽均通过贸易商采购宝钢股份所产无取向硅钢片,但金盘科技未公开披露其采购的具体牌号,及其报告期内作为价格参考的无取向硅钢片产品牌号。

同一品牌、不同牌号的无取向硅钢片产品间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以宝钢股份所产无取向硅钢片产品为例,其厚度为 0.35 毫米的标准牌号产品包括:35WW230、35WW250、35WW270、35WW300、35WW360、35WW440。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牌号信息组成依次为:前两位数字代表钢材公称厚度的百倍(单位:毫米),第一个“W”为武钢股份(宝钢股份子公司)拼音首字母,第二个“W”为无取向硅钢片拼音首字母,后三位数字代表钢材铁损值的百倍(单位:瓦/千克)。以上述第一款产品为例,“35WW230”牌号代表该产品厚度 0.35毫米(35),由武钢股份制造(W),为无取向硅钢片(W),铁损值为 2.30 瓦/千克(230)。产品牌号越低(即后三位铁损数值越大,行业内将铁损值更小的产品定为高牌号产品,铁损值更大的产品定为低牌号产品),代表钢材在产品运行时损耗更大,产品价格则较低。根据钢材贸易商提供的价格信息,随钢材总体价格水平的高低变化,不同牌号的无取向硅钢片价格差异区间在 200 元/吨-超过 1,000 元/吨。凭借较强的技术优势及对原材料性能的深入理解,公司主要采购并使用包括 35WW360 在内的较低牌号的无取向硅钢片产品,较好地确保了产品质量及性能,且无取向硅钢片采购价格较低。

另一方面,钢材采购定价时点导致的均价差异,贸易商或终端供应商根据具体牌号产品的供需情况、采购数量等给予的价格优惠等因素,也会对报告期内采购均价构成影响。2017 年,公司还通过宝德鑫采购了部分宝钢股份库存料。

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公司通过贸易商采购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存的平均价格低于金盘科技具有合理性。

(2)采购定价依据及采购价格公允性

2017-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除众诚鑫远、宝德鑫外,公司无取向硅钢片供应商还包括鞍钢股份、首钢股份(佰盈钢材),各期采购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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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公司通过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的规模总体低于其他同类供应商,均价总体高于同期向鞍钢股份、首钢股份(佰盈钢材)采购均价。公司无取向硅钢片采购价格均以同期终端供应商公开市场报价为基础,由公司与终端供应商或贸易商协商确定。公司采购鞍钢股份、首钢股份、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产品的性能、牌号相同或相近,价格差异主要因宝钢股份的产品定价相对较高,且公司采购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金额较小。公司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均价不存在异常或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供应商的情况,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3)采购占比情况
2017-2020 年,公司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数量分别为 95.85 吨、1,740.10 吨、299.51 吨及 506.15 吨,众诚鑫远、宝德鑫年销售硅钢片数量约为 10 万吨,公司采购数量占其硅钢片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超过 2%,采购占比较小。2021 年 1-6 月,公司未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

【发行人披露】

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4、武汉众诚鑫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鑫”)”之“(1)无取向硅钢片采购价格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除武汉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外,公司无取向硅钢片供应商还包括鞍钢股份、首钢股份(佰盈钢材),采购价格均以同期终端供应商公开市场报价为基础,公司根据原材料需求及供应商报价进行比选后决定采购来源,确保取得更优的采购价格以保护公司利益,各期采购金额情况如下:
1.png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的规模总体低于其他同类供应商,均价总体高于同期向鞍钢股份、首钢股份(佰盈钢材) 采购均价。公司向鞍钢股份、首钢股份(佰盈钢材)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价格均为终端供应商直接报价,考虑到宝钢股份产品定价水平相对较高,且公司采购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金额较小,公司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均价不存在异常或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供应商的情况,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采购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无取向硅钢片价格高低与制造商品牌、产品牌号及性能参数差异相关。2017-2020 年上半年,金盘科技、公司虽均通过贸易商采购宝钢股份所产无取向硅钢片,但金盘科技未公开披露其采购的具体牌号,及其报告期内作为价格参考的无取向硅钢片产品牌号。

同一品牌、不同牌号的无取向硅钢片产品间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以宝钢股份所产无取向硅钢片产品为例,其厚度为 0.35 毫米的标准牌号产品包括:35WW230、35WW250、35WW270、35WW300、35WW360、35WW440。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牌号信息组成依次为:前两位数字代表钢材公称厚度的百倍(单位:毫米),第一个“W”为武钢股份(宝钢股份子公司)拼音首字母,第二个“W”为无取向硅钢片拼音首字母,后三位数字代表钢材铁损值的百倍(单位:瓦/千克)。以上述第一款产品为例,“35WW230”牌号代表该产品厚度 0.35毫米(35),由武钢股份制造(W),为无取向硅钢片(W),铁损值为 2.30  瓦/千克(230)。产品牌号越低(即后三位铁损数值越大,行业内将铁损值更小的产品定为高牌号产品,铁损值更大的产品定为低牌号产品),代表钢材在产品运行时损耗更大,产品价格则较低。根据钢材贸易商提供的价格信息,随钢材总体价格水平的高低变化,不同牌号的无取向硅钢片价格差异区间在 200 元/吨-超过1,000 元/吨。凭借较强的技术优势及对原材料性能的深入理解,公司主要采购并使用包括 35WW360 在内的较低牌号的无取向硅钢片产品,较好地确保了产品质量及性能,且无取向硅钢片采购价格较低。另一方面,钢材采购定价时点导致的均价差异,贸易商或终端供应商根据具体牌号产品的供需情况、采购数量等给予的价格优惠等因素,也会对报告期内采购均价构成影响。2017 年,公司还通过宝德鑫采购了部分宝钢股份库存料。

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公司通过贸易商采购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片存的平均价格低于金盘科技具有合理性。

2018-2020 年,公司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数量分别为1,740.10 吨、299.51 吨及 506.15 吨,众诚鑫远、宝德鑫年销售硅钢片数量约为10 万吨,公司采购数量占其硅钢片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超过 2%,采购占比较小。。

2021 年 1-6 月,公司未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

2、发行人采购库存料对应的生产年限、价格和金盘科技采购的材料和结算条款的具体差异,发行人及关联方和武汉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与鑫嘉骏集团及这三家企业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回复】

(1)采购库存料对应的生产年限、价格和金盘科技采购的材料和结算条款的具体差异

库存料为终端供应商生产批次较早的产品。以宝钢股份为例,其生产超过 1年的无取向硅钢片会被作为库存料销售。为消化库存积压,宝钢股份对库存料的报价较低,公司通过贸易商采购库存料也可取得更多的价格优惠。公司于 2017年 12 月采购了无取向硅钢片库存料,采购金额(含税)为 154.41 万元、采购价格(含税)为 5,954.80 元/吨,同期公司无取向硅钢片采购均价(含税)为 7,090.15元/吨,库存料采购有近 20%的价格优惠。

公司采购库存料合同的结算条款与金盘科技向鑫嘉骏集团采购的结算条款对比情况如下:
1.png

与金盘科技向鑫嘉骏集团采购的结算条款相比,公司向宝德鑫采购库存料的结算条款无不合理约定。

(2)发行人及关联方和武汉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与鑫嘉骏集团及这三家企业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017 年至今,除公司与众诚鑫远、宝德鑫存在原材料采购及回售等业务关系及与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公司及关联方与众诚鑫远、宝德鑫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众诚鑫远、宝德鑫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017 年至今,公司及关联方与鑫嘉骏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鑫嘉骏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披露】

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主要供应商情况”之“4、武汉众诚鑫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鑫远”)、武汉宝德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鑫”)”之“(1)无取向硅钢片采购价格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库存料为终端供应商生产批次较早的产品,以宝钢股份为例,其生产超过1 年的无取向硅钢片会被作为库存料销售。为消化库存积压,宝钢股份对库存料的报价较低,公司通过贸易商采购库存料也可取得更多的价格优惠。公司于  2017年 12 月采购了无取向硅钢片库存料,采购金额(含税)为 154.41 万元、采购价格(含税)为 5,954.80 元/吨,同期公司无取向硅钢片采购均价(含税)为 7,090.15元/吨,库存料采购有近 20%的价格优惠。

公司向宝德鑫采购库存料的结算条款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金盘科技向鑫嘉骏 集团采购的结算条款相比无不合理约定。2017 年至今,除公司与众诚鑫远、宝德鑫存在原材料采购及回售等业务关系及与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公司及关联方 与众诚鑫远、宝德鑫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众诚鑫远、宝德鑫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2017 年至今,公司及关联方与鑫嘉骏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鑫嘉骏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

3、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天眼查网站对众诚鑫远、宝德鑫进行信息检索;

(2)实地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钢材贸易商佰盈钢材、众诚鑫远、宝德鑫,了解其经营情况、业务模式的形成原因、合理性及普遍性、发行人与其业务开展情况等,核实了发行人与其采购业务、原材料采购价格的真实性及公允性, 并取得了经走访对象确认的其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安排等情况的声明文件;

(3)查阅了同样具备钢材采购需求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了解并核实贸易商采购模式的真实性及普遍性;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清单,了解其钢材采购价格及变动情况,通过钢材价格信息网站查询公开市场报价并与发行人同期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分析,确认发行人钢材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5)对比分析发行人向众诚鑫远、宝德鑫及其他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的价格水平、差异及其合理性;

(6)获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主要关联自然人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发行人及主要关联自然人与供应商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4、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具有明确的定价依据, 采购价格公允,采购量占众诚鑫远、宝德鑫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较小;

(2)除发行人与众诚鑫远、宝德鑫存在原材料采购及回售等业务关系及与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发行人及关联方与众诚鑫远、宝德鑫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不存在众诚鑫远、宝德鑫及其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针对上述问题相关的发行人财务及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介机构在核查中保持了必要的职业怀疑和执业谨慎,前次核查获取了充分有效的核查证据,不会影响相关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判断,中介机构已审慎发表了核查意见。

5、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情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了金盘科技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文件,了解金盘科技向鑫嘉骏集团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产品信息、牌号信息、采购价格水平等具体情况;

(2)对比分析发行人向众诚鑫远、宝德鑫及金盘科技向鑫嘉骏集团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价格差异及其合理性;

(3)访谈了发行人采购负责人及众诚鑫远、宝德鑫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向宝德鑫采购宝钢股份库存料的具体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涉及库存料采购的订单合同,核查合同签订时约定的结算条款,并与金盘科技结算条款进行比对,分析条款约定的合理性;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天眼查网站对鑫嘉骏集团及其关联方进行信息检索,梳理发行人、众诚鑫远、宝德鑫、鑫嘉骏集团间的关

联关系,据此核查发行人及关联方与上述主体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核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与上述主体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6、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17-2020 年上半年,发行人向众诚鑫远、宝德鑫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价格公允,与金盘科技向鑫嘉骏集团采购无取向硅钢片均价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向宝德鑫采购库存料的结算条款,与金盘科技向鑫嘉骏集团采购无取向硅钢片的结算条款相比无异常或不合理约定;

(3)发行人及关联方和鑫嘉骏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非经常性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其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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