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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对赌协议保代、项目签字律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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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9: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监管为什么一开始把对赌协议放开了一些,到后面越来越严格,希望大家通过此案例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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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王**、王**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王**、王**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16 年 12 月,硕世生物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梁锡林和硕世生物控股股东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闰康生物)与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高科系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约定高科系投资方入伙闰康生物,并就硕世生物上市前/后回售权、反稀释权、估值调整等特殊权利义务做出安排。上述事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应当披露并清理的对赌协议。

2019 年 4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硕世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等申报文件均未提及上述对赌协议。5 月 21 日,本所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充分披露历史上对赌协议签署及清理情况,以及仍然存续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具体内容、触发条件、产生后果等。10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对硕世生物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债务、股份质押,是否存在拟将硕世生物股份用于还债的协议或安排等相关问题进行问询。硕世生物在相关问询回复中均未提及相关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对此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12 月 5 日,硕世生物股票上市交易。2020 年 12 月 7 日,硕世生物披露公告称,高科系投资方基于投资协议中对硕世生物上市后回售权的相关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闰康生物及房永生、梁锡林向其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合计76,772.98 万元。梁锡林、房永生分别持有的闰康生物 4,500 万元、500 万元份额已被冻结。闰康生物持有的硕世生物 400 万股已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82%。至此,硕世生物才披露对赌协议相关事项。

另经查明,保荐代表人王**、王**在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采取了访谈、问卷调查、调阅资料等常规核查手段,并未充分关注到其所获取的高科系投资方入伙协议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内容较为简单、笼统,且缺失交易金额、付款账户、交割条件等内容,不能完整反映高科系投资方的投资背景、交易情况和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在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均问及对赌协议或其他债务安排的情况下,保荐代表人王**、王**仍未保持职业审慎,未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核查,导致发表的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上述 2 人的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规定。

作为保荐代表人,王**、王**直接负责硕世生物对赌协议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但未严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未充分关注所获尽职调查资料中相关信息缺漏情况,也未能结合审核问询等开展更为审慎、全面的核查,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未反映实际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上述 2 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王**、王**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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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签字律师李**、高*、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高*,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经查明,李**、高*、夏*作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签字律师,在硕世生物相关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16 年 12 月,硕世生物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梁锡林和硕世生物控股股东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闰康生物)与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高科系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约定高科系投资方入伙闰康生物,并就硕世生物上市前/后回售权、反稀释权、估值调整等特殊权利义务做出安排。上述事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应当披露并清理的对赌协议。

2019 年 4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硕世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等申报文件均未提及上述对赌协议。5 月 21 日,本所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充分披露历史上对赌协议签署及清理情况,以及仍然存续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具体内容、触发条件、产生后果等。10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对硕世生物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债务、股份质押,是否存在拟将硕世生物股份用于还债的协议或安排等相关问题进行问询。硕世生物在相关问询回复中均未提及相关对赌协议,发行人律师对此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12 月 5 日,硕世生物股票上市交易。

2020 年 12 月 7 日,硕世生物披露公告称,高科系投资方基于投资协议中对硕世生物上市后回售权的相关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闰康生物及房永生、梁锡林向其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合计76,772.98 万元。梁锡林、房永生分别持有的闰康生物 4,500 万元、500 万元份额已被冻结。闰康生物持有的硕世生物 400 万股已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82%。至此,硕世生物才披露对赌协议相关事项。

另经查明,签字律师李**、高*、夏*在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采取了访谈、问卷调查、调阅资料等常规核查手段,并未充分关注到其所获取的高科系投资方入伙协议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内容较为简单、笼统,且缺失交易金额、付款账户、交割条件等内容,不能完整反映高科系投资方的投资背景、交易情况和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在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均问及对赌协议或其他债务安排的情况下,签字律师李**、高*、夏*仍未保持职业审慎,未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核查,导致发表的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上述 3 人的行为不符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

作为签字律师,李**、高*、夏*直接负责硕世生物对赌协议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但未严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未充分关注所获尽职调查资料中相关信息缺漏情况,也未能结合审核问询等开展更为审慎、全面的核查,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未反映实际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上述 3 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李**、高*、夏*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执业规范,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对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梁锡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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