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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更科创板行业领域,IPO企业终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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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9: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ee 于 2022-10-6 19:39 编辑

2020年12月23日已受理、2021年1月21日已问询、2021年12月11日终止。

2021年12月10日,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根据发行人申报时的科创行业分类,公司属于《暂行规定》节能环保领域中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变更科创板行业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领域划分、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技术应用的具体领域,说明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的认定依据。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8、关于科创属性与上市标准

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公司属于节能环保领域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 16 项。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的金额为 63,678.74 万元,2020 年1-6 月营业收入 13,462.68 万元,预计公司2020 年度亏损,存在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产业目录、政策文件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科创板行业定位的相关规定;(2)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项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核心技术的关系、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及占比,相关收入测算的依据及准确性;(3)结合预计市值报告、相关财务审阅数、预测数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是否能够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请发行人律师对(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2)(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2、关于技术水平与科创属性

2.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使用冷冻析钠工艺生产氢氧化锂和碳酸锂构成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为碳酸锂母液循环回用技术、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新工艺。以冷冻方式处理母液构成了二代技术的主要特点,行业内主流企业如赣锋锂业、天齐锂业和发行人等均以二代技术为主。
请发行人说明:(1)碳酸锂冷冻法与氢氧化锂冷冻法之间的关系;(2)区分氢氧化锂和碳酸锂两类产品说明公司核心技术是否突破了行业公认的重难点,相关冷冻技术是否仅由发行人掌握,同行业竞争对手采用发行人核心技术的难点及难度,公司技术壁垒的具体体现,所处行业的技术门槛,国内外竞争

对手的技术路线及其相较于发行人技术的优劣势,并结合前述回复内容说明公司在行业中的技术水平,相关产品和业务的技术先进性。

2.2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碳酸锂、氢氧化锂,属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基础材料。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智利盐湖开始批量生产碳酸锂。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 项发明专利中的 9 项合计形成收入占比仅 0.01%、-、0.01%、0.35%,前述 9 项发明专利均与磷酸铁锂生产相关。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公司主要产品在国内外的生产历史、在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产品特点及技术先进性表征、发明专利对应实现收入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属于基础化工领域企业,公司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细论证发行人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2.3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属于国家战略性重点产品,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次电池材料制造”。

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对应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的具体情况,逐级列明对应产品类别直至最后一级细分类别。

8-1-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2.关于科创属性与技术水平

2.1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根据发行人申报时的科创行业分类,公司属于《暂行规定》节能环保领域中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变更科创板行业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领域划分、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技术应用的具体领域,说明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的认定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2021〕730 号
关于终止对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1
年 12 月 10 日,你公司和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交了《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容汇锂业[2021]1206 号)和《关于撤回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东证〔2021〕965 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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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名称: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24 日
注册资本:40,913.5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南平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海门市三厂街道大庆路 42 号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南平、陈梦珊
行业分类: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基础锂产品及深加工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应用于锂离子电池材料、锂离子电池电解质材料的生产与研发,是合成钴酸锂(LCO)、镍酸锂(LNO)、锰酸锂(LMO)、磷酸铁锂(LFP)、镍钴锰酸锂(NCM)及镍钴铝酸锂(NCA)等在内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所必须的关键基础材料,并最终应用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消费电池等锂离子电池产品。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也广泛应用于陶瓷和玻璃、润滑脂、医药、原子能、航天航空、军事工业和受控核聚变等领域,是目前全球各国大力开发的一种重要原料,亦是这些行业中所必须的重要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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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即“(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亏损且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296.17 万元、9,843.24 万元、2,345.91 万元和-5,191.7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976.73 万元、9,001.59 万元、2,193.54 万元和-5,213.78 万元,预计公司 2020 年度亏损。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亏损的主要原因系受疫情影响,一季度开工严重不足,又恰逢进入行业调整期,锂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未来若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新冠肺炎疫情、行业政策、行业竞争加剧、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市场需求波动、战略客户需求未及预期、在手订单无法按期执行等原因可能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影响,并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继续亏损。

未来一段时间,公司将存在持续亏损的情形并将面临如下潜在风险:

(一)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2020 年 1-6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191.7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13.78万元,预计公司 2020年度亏损。公司存在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和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从而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二)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2,831.75 万元、67,434.66 万元、63,678.74 万元和 13,462.68 万元,公司锂盐产品销量折合碳酸锂当量分别为 10,214.44 吨、9,669.18 吨、9,156.88 吨3,337.21 吨,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碳酸锂产品的销售均价分别为 81,081.66 元/吨、69,301.76元/吨、66,032.22 元/吨和38,100.94 元/吨,公司氢氧化锂产品于 2018 年末投产,2019 年产生销售,2019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氢氧化锂产品的销售均价分别为 63,422.30 元/吨和41,223.04元/吨。公司营业收入的下降主要系锂盐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所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锂盐产品价格仍在低位并已呈现企稳回升的态势,公司未来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产品销量的增长、与全球领军车企和锂离子电池战略客户的开发进度、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等。

如公司持续亏损将可能导致公司的资金状况无法满足自身在产品研发、产扩建及销售等方面的需求,且如果未来下游市场需求不能保持增长、公司不能扩

充有效锂盐产能以配合未来下游客户的需求、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不能进入世界领军车厂或锂离子电池厂的供应链体系,公司的营业收入将会出现持续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在资金状况、研发投入、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等方面可能受到限制或存在负面影响

如公司持续亏损,将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不利于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如果公司未来持续亏损且外部融资渠道受到限制,则将影响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现金流,从而对公司在业务拓展、市场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资金状况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新能源技术变更导致的市场风险

根据国务院、工信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战略行业,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至2035年新能源汽车将成为主流,销量占比达50%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将占新能源汽车的95%以上。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离子电池材料并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目前,新能源汽车绝大部分以锂离子电池作为动力电池,但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电池技术以及混合动力等其它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如果由于新能源技术进步,使得如氢燃料电池替代锂离子电池的主导地位,将对公司锂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3.66%、87.82%、71.46%和72.04%,公司客户较为集中与公司下游锂离子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有关。锂离子电池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壁垒高、资金门槛高,公司的客户绝大多数为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管理严格规范、具有一定行业地位的锂产品与锂离子电池材料生产企业,如洛克伍德锂业、当升科技、杉杉股份、盟固利、格林美、合肥国轩、永正锂电、中化国际、天赐材料、天力锂能、贝特瑞等,这些企业绝大多数也是境内外上市公司,亦是国内外重要的锂离子电池制造厂商诸如宁德时代、比亚迪、国轩高科、孚能科技、LG化学、韩国SKI、三星SDI、松下电器等的主要供应商。

供应商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9.13%、83.02%、68.70%和59.60%,公司的供应商较为集中。公司供应商较为集中与上游原材料锂精矿行业集中度较高有关,全球锂资源供应高度集中于南美盐湖卤水与澳大利亚固体锂矿,其中“四湖四矿”最为知名,相关情况请参看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三)行业竞争情况”)。全球主要的锂盐生产企业主要以这些资源作为生产锂盐产品的原料。公司的锂精矿绝大部分采购于澳大利亚的格林布什锂矿(Greenbushes)、澳大利亚的皮尔戈奥拉钽锂矿(Pilgangoora)和巴西的米布拉锂钽矿(Mibra),公司与他们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供应渠道稳定。同时基于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全球新的锂矿也正在勘探、开发中并陆续开始投产,未来全球锂矿资源的集中度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李南平、陈梦珊夫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李南平、陈梦珊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17,359.965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42.4308%。李南平现任公司董事长,陈梦珊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南平,男,1962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硕士。1978 年至 1982 年,就读于南京化工学院(现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工程系无机化工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82 年自南京化工学院毕业后至1989 年,于化工部炭黑工业研究设计所从事研究工作;1989-1992 年间先后在厦门欣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南通世佳纺织涂层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1993-1994任南通华冠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 2013 年,先后任南通迪安经贸发展公司总经理、南通泛亚锂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容汇有限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任西藏容汇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宜昌容汇总经理、上海吉锂执行董事、西藏麻米措董事,并兼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锂业分会副会长。

李南平一直从事氢氧化锂、碳酸锂生产工艺的研究,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所采用的“一种电池级一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将沉锂母液循环用于配碳酸钠溶液生产碳酸锂的方法”等多项发明专利及工艺技术的发明人;是国家标准《电池级单 水 氢 氧 化 锂 》( GB/T26008-2010 、GB/T26008-2020 )、《 碳 酸 锂 》(GB/T11075-2013)、《单水氢氧化锂》(GB/T8766-2013)、《锂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GB/T51382-2019)、行业标准《电池级碳酸锂》(YS/T582-2013)、《磷酸铁锂》(YS/T1027-2015)、《磷酸铁锂化学分析方法第 3 部分:磷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称量法》(YS/T1028.3-2015)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陈梦珊,女,1972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 EMBA、荷兰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994 年 10 月至 2012 年 7 月,先后任南通迪安经贸发展公司经理、艾尚佳董事长、南通泛亚锂业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担任容汇有限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九江容汇执行董事、宜昌容汇执行董事、香港容汇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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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0 年上半年亏损且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296.17 万元、9,843.24 万元、2,345.91 万元和-5,191.7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976.73 万元、9,001.59 万元、2,193.54 万元和-5,213.78 万元,预计公司 2020 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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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8、关于科创属性与上市标准

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司属于节能环保领域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 16 项。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的金额为 63,678.74 万元,2020 年1-6 月营业收入 13,462.68 万元,预计公司2020 年度亏损,存在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产业目录、政策文件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科创板行业定位的相关规定;(2)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项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核心技术的关系、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及占比,相关收入测算的依据及准确性;(3)结合预计市值报告、相关财务审阅数、预测数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是否能够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请发行人律师对(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2)(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产业目录、政策文件,公司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科创板行业定位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推荐的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公司可归属于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中的二次电池材料制造。公司符合产业目录与政策文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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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预计市值报告、相关财务审阅数、预测数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是否能够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符合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即“(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根据立信会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33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50,012.74 万元。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2、结合预计市值报告,公司预计市值符合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估算方法采用市净率估值法及市销率估值法,以上方法均为证券市场中较为常用和成熟的股票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同时,以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部股权融资估值情况作为本次发行预计市值的辅助参考依据。

(1)市净率估值

选取证监会行业分类下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下的“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以及与发行人最具有可比性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赣锋锂业、天齐锂业三种基准,统计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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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核查

(一)发行人律师核查

1、核查方式

(1)检索国家产业目录、政策文件等,确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

(2)查阅发行人发明专利证书;

(3)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科创板行业定位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 项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产品具有对应关系,属于核心技术,上述专利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测算合理、准确。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

1、核查方式

(1)了解、测试及评价与产品的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

(2)选取样本检查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或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并复核相关会计政策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3)了解公司相关发明专利情况,检查相关发明专利证书,以对相关专利证书的取得时间、权利归属、有效期限等情况进行分析和确认;

(4)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和询问公司所取得专利用于所生产产品的种类及相关销售情况,检查相关产品的销售明细账、台账,以核实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

(5)就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抽样检查发货签收记录,复核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6)就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选取样本,对销售回款进行检查测试、分析回款情况,对当期销售收入额和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以评价相关销售收入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的情况;

(7)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就公司相关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核心技术的关系、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及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以分析公司相关发明专利转化收入的情况;

(8)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选取样本,检查相关发货签收记录,以评价相关销售收入是否已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9)获取保荐机构提供的发行人预计市值报告,结合预计市值报告,判断发行人的预计市值是否符合发行人选择的科创板上市要求。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 项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产品具有对应关系,属于核心技术,上述专利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测算合理、准确。

(2)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标准。

8-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2、关于技术水平与科创属性

2.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使用冷冻析钠工艺生产氢氧化锂和碳酸锂构成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为碳酸锂母液循环回用技术、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新工艺。以冷冻方式处理母液构成了二代技术的主要特点,行业内主流企业如赣锋锂业、天齐锂业和发行人等均以二代技术为主。

请发行人说明:(1)碳酸锂冷冻法与氢氧化锂冷冻法之间的关系;(2)区分氢氧化锂和碳酸锂两类产品说明公司核心技术是否突破了行业公认的重难点,相关冷冻技术是否仅由发行人掌握,同行业竞争对手采用发行人核心技术的难点及难度,公司技术壁垒的具体体现,所处行业的技术门槛,国内外竞争

对手的技术路线及其相较于发行人技术的优劣势,并结合前述回复内容说明公司在行业中的技术水平,相关产品和业务的技术先进性。

2.2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碳酸锂、氢氧化锂,属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基础材料。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智利盐湖开始批量生产碳酸锂。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 项发明专利中的 9 项合计形成收入占比仅 0.01%、-、0.01%、0.35%,前述 9 项发明专利均与磷酸铁锂生产相关。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公司主要产品在国内外的生产历史、在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产品特点及技术先进性表征、发明专利对应实现收入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属于基础化工领域企业,公司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细论证发行人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2.3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属于国家战略性重点产品,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次电池材料制造”。

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对应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的具体情况,逐级列明对应产品类别直至最后一级细分类别。

【回复】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一)行业监管体制及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之“3、产业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8 年 11 月 7 日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碳酸锂、氢氧化锂和磷酸铁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名称中的‘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中的‘3.3.10 其他化工新材料制造’中的‘3.3.10.1 二次电池材料制造’中的‘碳酸锂、氢氧化锂、磷酸铁锂’。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该文件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依据本分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公司产品磷酸铁锂属于该目录下的产品,归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1.3 电子核心产业’中的‘1.3.4高端储能’中的‘橄榄石型磷酸盐类等富锂材料(如磷酸铁锂等)’。”该文件颁布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而目前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较快,行业发展已超前于当时的该政策制定的范围。该政策文件于 2018 年 9月 21 日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该文件修订意见,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尚无对该文件的更新。


2.4 请保荐机构说明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逻辑是否清晰、核查方法是否有效、核查证据是否有效、核查论证是否严谨,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科创属性执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一、核查方式

1、查阅公司《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范围、走访发行人生产厂区,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

2、查阅与分析《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归属情况;

3、查阅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 号)等国家政策与规划,核查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战略支持行业;

4、查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内外可比公司官网、公告,深入了解发行人工艺技术、产品性能,核查发行人研发技术与功能性能是否具有先进性;

5、获取和查阅有关研发立项资料、试验测试报告、测试小结和结题报告等,了解发行人研发进展及其成果;

6、查阅可比上市公司公告、年报、国家知识产权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开信息,了解发行人所处发展位置及排名情况;

7、取得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并查阅《专利法》,核查专利权利归属、有效期限等;

8、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专利查询结果,核查专利权利归属、授权日、专利法律状态等信息;

9、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的专利进行网络核查;

10、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走访主管人民法院,核查发行人的专利诉讼纠纷情况;

11、核查发明专利在主营业务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

12、获取境外专利证书并通过境外专利检索网站、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核查境外专利权利归属、授权日、专利法律状态等信息。

13、执行营业收入细节测试,检查收入相关的订单、发货单、签收单、对账单及发票信息,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

14、函证主要客户,核查报告期各期的交易金额;

15、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核查收入是否计入了恰当的会计期间,是否存在跨期的情况;

16、执行分析性程序,对收入变动合理性进行分析;

17、获取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岗位、技术专长等文件;

18、查阅发行人研发财务管理制度,了解研发费用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19、了解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分析归集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20、结合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情况,核查发行人的研发支出是否符合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研发费用归集是否真实、准确;

21、查阅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账,执行分析性程序,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各项目进行分析,分析变动的合理性;

22、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申报会计师,了解发行人的研发费用确认政策;

23、执行研发费用截止性测试,核查收入及研发费用是否计入了恰当的会计期间,是否存在跨期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具备先进性氢氧化锂冷冻法与碳酸锂冷冻法生产工艺与技术突破了行业公认的重点难点,与国外、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具有优势。

其中发行人技术团队开发出的氢氧化锂冷冻法的工艺技术具有开创性,是从“0”到“1”的过程,并获得了全球以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的首份专利。该工艺与传统工艺相比具有较大的制造成本优势,奠定了矿石提锂对卤水提锂在生产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上的竞争优势。该工艺技术部分被国内行业内企业借鉴,使得国内锂产品企业具备了与国外企业竞争的能力,从而改变了当时国内依赖使用国外卤水提锂锂产品的状况。发行人在氢氧化锂生产工艺的开创性工作促进了国内锂产品行业的发展,在国内锂产品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使得我国在矿石提锂方面取得全球技术领先优势,从而在整体上形成了矿石提锂的中国优势。

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工艺技术由发行人技术团队率先发明并应用,部分技术虽被国内同行业内企业借鉴,但发行人的氢氧化锂冷冻工艺技术的核心技术要点并未被行业内主要企业全部掌握,发行人依然在氢氧化锂领域具有技术领先性,并均已应用到公司实际生产中。

由于氢氧化锂冷冻法的成功研发,发行人技术团队借鉴氢氧化锂冷冻法的核心工艺,开发了碳酸锂冷冻法工艺。公司碳酸锂冷冻法的工艺技术可以做到使用锂辉石精矿生产的碳酸锂产品全部为电池级碳酸锂,处于全行业领先地位,该核心技术突破了行业公认的重难点且仅为发行人掌握。

2、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和电池级碳酸锂产品品质在全球同行业主流企业内处于较好的水平

从产品技术指标角度,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和电池级碳酸锂产品整体指标高于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与国外、国内同行业可比企业相比,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和电池级碳酸锂产品在杂质控制指标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磁性异物综合控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和电池级碳酸锂产品品质在全球同行业主流企业内处于较好的水平,体现了公司较强的技术能力与工艺水平。

3、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8 年 11 月 7 日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碳酸锂、氢氧化锂和磷酸铁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名称中的‘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中的‘3.3.10 其他化工新材料制造’中的‘3.3.10.1 二次电池材料制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 号)等与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的文件,公司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方向,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公司科研能力与研发投入充足,公司在发明专利、参与和制定国家与行业标准等技术实力方面显著优于国外竞争对手,与国内龙头企业较为一致。

4、公司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产品为重点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8 年 11 月出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碳酸锂、氢氧化锂和磷酸铁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名称中的‘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3.3.10.1二次电池材料制造’中的‘碳酸锂、氢氧化锂、磷酸铁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司属于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5、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发明专利数量、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

6、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是否具备科创属性的核查逻辑清晰、核查方法及核查证据有效、核查论证严谨。

8-1-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2.关于科创属性与技术水平

2.1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根据发行人申报时的科创行业分类,公司属于《暂行规定》节能环保领域中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变更科创板行业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领域划分、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技术应用的具体领域,说明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的认定依据。

请保荐机构就科创板行业变更事项、公司科创板行业定位准确性提交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变更科创板行业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在首轮问询回复及申报材料中,根据公司产品及所处行业与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领域相关,属于动力与储能电池高性价比关键材料及技术,将公司所属行业领域确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的“(五)节能环保领域”中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8 年 11 月 7 日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碳酸锂、氢氧化锂和磷酸铁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名称中的“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3.3.10.1 二次电池材料制造”。

根据公司深入论证和审慎评估,公司所属行业应归类于《暂行规定》中的“(三)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更符合公司所属的科创板行业领域定位。

(二)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领域划分、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技术应用的具体领域,说明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的认定依据

1、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行业领域划分,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

(1)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的行业领域划分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碳酸锂、氢氧化锂和磷酸铁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归属于战略新兴产业分类名称中的‘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3.3.10 其他化工新材料制造’之‘3.3.10.1 二次电池材料制造’中的‘碳酸锂、氢氧化锂、磷酸铁锂’。

3.3.10.1 二次电池材料制造中的其他重点产品和服务也包括氢氧化镍、硫酸钴、钴酸锂、锰酸锂、镍酸锂、镍钴锰酸锂/镍钴铝酸锂三元材料等。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内先进石化化工材料子领域内的企业。

(2)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 2016 年 32 号)的行业领域划分

根据该文件,公司产品可属于“四、新材料”之“(二)无机非金属材料”之“4、节能与新能源用材料制备技术”之“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相关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制备技术”。公司属于新材料领域的企业。

(3)根据其他文件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大力发展高端材料,以满足我国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高端领域的关键基础材料为重点,着力发展高性能轻合金材料、有色金属电子材料、有色金属新能源材料等,提升材料质量的均一性,降低成本,提高中高端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该文件也提出了在有色金属新能源材料方面,“围绕储能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需求,重点发展大容量长寿命储能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高性能铜箔和铝箔,以及低成本高质量的电池级碳酸锂、三元前驱体等”。有色金属新能源材料发展重点的基础原材料包括电池级碳酸锂、氟化锂、四氧化三钴、三元氢氧化物等”。由《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属于有色金属新能源材料,属于新材料领域。

根据上述内容,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内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8 年11 月 7 日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碳酸锂、氢氧化锂和磷酸铁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名称中的“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3.3.10.1二次电池材料制造”。根据《暂行规定》,公司属于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2、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技术应用的具体领域,说明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的认定依据

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包括碳酸锂母液循环回用技术、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新工艺、连续冷冻自动化控制工艺等,这些工艺均用以生产公司的主要产品电池级碳酸锂和电池级氢氧化锂。

碳酸锂是锂行业中用量最大、最广泛的锂产品,也作为其他锂产品的原料。碳酸锂可以根据其纯度、粒度和化学指标区分为工业级碳酸锂、电池级碳酸锂和高纯碳酸锂三大类(工业级碳酸锂中碳酸锂含量不低于 98.5%;电池级碳酸锂碳酸锂含量不低于 99.5%;高纯碳酸锂中碳酸锂含量不低于 99.99%)。电池级碳

酸锂和高纯碳酸锂属于深加工锂产品,其中电池级碳酸锂主要用于制备钴酸锂(LCO)、镍酸锂(LNO)、锰酸锂(LMO)、磷酸铁锂(LFP)、三元正极材料(NCM333、NCM523)等在内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高纯碳酸锂则是生产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六氟磷酸锂的材料,也是光通讯领域中钽酸锂、铌酸锂单晶的主要原料,亦是合成如高纯氟化锂等其它高纯锂盐的原料。

氢氧化锂是重要的锂产品之一,随着全球各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并随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技术进步,对锂离子电池能量密度要求越来越高,高镍三元材料是主要的发展方向。电池级氢氧化锂作为制造 NCM622、NCM811 和 NCA等高镍三元正极材料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其应用将逐步增大。

从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公司产品特性与下游应用来看,公司属于新材料领域内的企业。

综上,经公司深入论证和审慎评估,公司所属行业应归类于《暂行规定》中的“(三)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更符合公司所属的科创板行业领域定位。

二、专项核查报告

本保荐机构已就科创板行业变更事项、公司科创板行业定位准确性出具并提交专项核查报告。

2.2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矿石提锂工艺相对成熟,可直接生成各种深加工锂产品(如电池级碳酸锂和电池级氢氧化锂)。碳酸锂是锂行业中用量最大、最广泛的锂产品,也作为其他锂产品的原料。碳酸锂可以根据其纯度、粒度和化学指标区分为工业级碳酸锂、电池级碳酸锂和高纯碳酸锂三大类(工业级碳酸锂中碳酸锂含量不低于 98.5%;电池级碳酸锂中碳酸锂含量不低于 99.5%;高纯碳酸锂中碳酸锂含量不低于 99.99%)。氢氧化锂是重要的锂产品之一,可分为单水氢氧化锂、无水氢氧化锂和微粉氢氧化锂,分别为白色晶体或粉末、白色晶体、白色微粉。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产品是否属于标准化产品,与同行业企业竞品相比在物理形态、纯度、粒度、化学指标及其他方面存在的具体区别,发行人产品与同行业企业竞品在下游应用场景是否可相互替代,相关产品是否适配特定正极材料、锂离子电池或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的供应商验证程序,是否对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定要求。

2.3 公司氢氧化锂冷冻法相关专利取得授权时间距今较久。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一水氢氧化锂生产工艺”于 2005 年 8 月 17 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 ZL02138380.4),成为全球以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的首份专利。根据二轮问询回复,发行人无论从技术与工艺开发的时间节点还是工艺本身的创新性、实效性来说在行业起到了引领的作用。发行人氢氧化锂冷冻法生产工艺是从“0”到“1”的过程,具有开创性,突破了行业内公认的重难点,奠定了矿石提锂对卤水提锂在生产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上的竞争优势。国外锂盐企业近年来也开始或计划投入巨额资金以锂辉石生产氢氧化锂,但至目前为止未有成功案例,美国雅保 ALB 的美国工厂和美国 Livent 仍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氢氧化锂即碳酸锂苛化法。我国在全球矿石提锂技术层面处于领先水平。氢氧化锂冷冻法生工艺技术由发行人技术团队率先发明并应用,但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的部分技术也被国内同行业内企业借鉴,但发行人的氢氧化锂冷冻法工艺技术的核心技术要点并未被行业内主要企业全部掌握。工艺技术属于各公司核心机密,同行业企业未公开其工艺技术,发行人根据自身冷冻法的工艺特点,并依据行业经验与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冷冻法工艺进行了定性比较,发行人工艺技术相关优势主要体现在降低能耗及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产品一致性与稳定性较好、产线可灵活切换等,但无任何数据支撑。电池级氢氧化锂国家标准分为三个牌号 D1、D2 和 D3。行业内主要企业电池级氢氧化锂主要杂质控制对比表中,发行人列示了 D1、D2、D3 三个牌号的国家标准及对应公司产品的具体数据,但可比公司的数据并未区分 D1、D2、D3 三个牌号。

请发行人说明:(1)目前氢氧化锂冷冻法生产工艺在国内是否已成为通行使用的技术;相较于同样采用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的国内竞争对手,定量说明发行人氢氧化锂冷冻法工艺技术的技术优势,国内竞争对手采用相关工艺技术的难点及门槛,依据行业经验的定性比较结论是否客观准确;(2)电池级氢氧化锂国家标准区分 D1、D2、D3 三个牌号的具体内涵,可比公司杂质控制数据未区分三个牌号的原因,对比样本数据是否存在缺漏,进一步说明相关对比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并对相关披露内容作必要的调整。

2.4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由于氢氧化锂冷冻法的成功研发,发行人技术团队借鉴氢氧化锂冷冻法的核心工艺,开发了碳酸锂冷冻法工艺。目前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的部分技术也被国内同行业内企业借鉴。目前未有企业对发行人碳酸锂冷冻法工艺进行模仿,也未有企业能够使用发行人的该项技术与工艺,该工艺与技术仅发行人独家掌握。同行业竞争对手采用发行人核心技术的难点包括存在较大的技术改造失败风险。根据测算,发行人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工艺较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工艺具有成本优势,公司冷冻法生产 1 吨电池级碳酸锂可节省成本 2,675.31 元。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成本测算的具体依据及其准确性,如无客观依据,请删除相关表述内容;在成本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相较于可比公司无明显优势的原因;(2)公司借鉴氢氧化锂冷冻法的核心工艺开发了碳酸锂冷冻法工艺,在已具备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技术的情况下,同行业企业掌握并使用碳酸锂冷冻法工艺的可行性及其技术难点,并针对性披露相关竞争风险。

请申报会计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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