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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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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21: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关联交易的相关定义
(一)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
由于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关联方的界定也有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企业会计准则层面】: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层面】:
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股票上市规则层面】: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定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科创板);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第(一)项和第(三)项(科创板为(一)(二)(三)项;创业板为(一)(三)(四)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法人定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除外情形
本项所列法人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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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科创板、创业板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深主板: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创业板: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殊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两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规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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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标准
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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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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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个案例: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披露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未及时披露及审议


SHZYD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XJZYDY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关联方SZHLC先后签订无真实业务往来的合同,并基于合同产生资金往来。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并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68%,达到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上交所对SHZYD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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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来看个案例:
某公司关联担保的公告,当中有明确提到审议的程序:
RFYY公司为GDRF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构成关联担保,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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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于上述标准。
4.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的金额计算方法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如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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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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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
假设A交易时,尚未达到股东大会标准,12个月内发生的B交易,累计A+B达到了股东大会标准,则:
1. 已对外披露不妨碍纳入累计,即使A交易已经对外披露,在确认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仍需纳入累计;
2. B交易本次审议不向前追溯,在触发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股东大会只需针对B交易进行审议无需追溯A交易。但信息披露应对所有纳入本次累计范围的交易进行简要披露;
3. 已纳入累计,股东大会审议后不再累计,B已审议,在后续累计时应扣除。即在第11个月或第12个月发生C交易时,开始第二轮累计,C交易与D交易需要累计计算。


来看个案例:
沪主板某上市公司SYJSNY在2021年9月30日发布关联交易公告称,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与ZGHD发生关联交易2次,累计金额48,364.88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与HDZZY发生5次关联交易,累计金额5660.93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与HDQDHB发生3次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188.45万元;与HDSWGS发生1次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4.72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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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豁免事项
部分关联交易因其程序公开、交易交割公允,或因交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或者豁免履行相关义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在股票上市规则当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简单看一个案例:
主板上市公司NHGS在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当中审议并批准了《关于控股子公司GJXC参与认购JSZL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NHGS子公司GJXC以现金方式按其持有的JSZL股权比例,参与认购JSZL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该项决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NHGS控股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JSZL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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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标准的全部内容。关联交易的主要作用是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促进生产经营渠道的畅通,提供扩张所需的优质资产,有利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等。但关联交易的合规不管是对上市公司还是拟上市公司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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