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浣熊市垃圾回收 于 2022-10-7 09:29 编辑
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菜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询问涵的回复
问询问题二、关于前次申报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前次申报中,发行人因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会计基础薄弱,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且未披露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针对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问题,公司已于2018年开始投建危废焚烧炉并于2019年正式投运;危废焚烧炉投运后,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公司与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第三方签署《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对自有焚烧炉无法处理的危险废弃物或在自有焚烧炉检修期间委托第三方进行危废处理。发行人与第三方处理单位湖北汇楚危险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危废处理合同有效期未覆盖2019年1月至3月25日。
(3)针对2015年、2016年未披露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发行人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财务报告,调整数据整体影响较小。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堆积和处理的具体过程,是否对本报告期仍存在持续影响;相关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批或确认。
(2)说明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因前期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受到处罚的风险及依据。
(3)说明发行人针对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追溯调整的金额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金额与前次申报告知函中列示的金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申报报告期各期相关处置费用金额(如涉及)及其合理性。
(4)说明投建危废焚烧炉并于2019年正式投运的相关成本和费用金额,报告期各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理的金额及相关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和公允性,以及各期危废处理合同有效期是否覆盖公司危废产生的全过程。
(5)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发行人前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了全面整改和落实,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内控制度薄弱的情形,相关问题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2)、(4)、(5)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5)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堆积和处理的具体过程,是否对本报告期仍存在持续影响;相关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批或确认
(一)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堆积和处理的具体过程
1、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堆积的过程
公司危险废弃物主要为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主要包括蒸馏母液、废活性炭、机修废油、焚烧飞灰炉渣等。公司于2018年开始投建危废焚烧炉并于2019年正式投运。危废焚烧炉投运前,公司危险废弃物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由于同期湖北省内同类型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数量、能力有限,且主要合作对象存在资质到期换证等情形,而跨省转移因涉及复杂的审批程序较难实施,同时公司亦在同步推进自建危废焚烧炉的工作,故公司对危险废弃物采取了贮存的措施,导致历史上存在危险废弃物堆积情况。危废焚烧炉投运后,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
2014年至2021年1-6月,公司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处置及贮存情况如下:
单位:吨
期 间 | 上一年度存量 | 产生量 | 处置量 | 本年度存量 | 2014年 | 747.59 | 864.60 | 67.14 | 1,545.05 | 2015年 | 1,545.05 | 884.32 | 41.35 | 2,388.02 | 2016年 | 2,388.02 | 676.34 | 6.70 | 3,057.66 | 2017年 | 3,057.66 | 812.85 | 1,698.09 | 2,172.41 | 2018年 | 2,172.41 | 706.99 | 429.16 | 2,450.24 | 2019年 | 2,450.24 | 1,085.32 | 2,991.98 | 543.58 | 2020年 | 543.58 | 981.61 | 1,170.66 | 354.53 | 2021年1-6月 | 354.53 | 458.88 | 560.00 | 253.41 |
2、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处理过程
公司于2018年开始投建危废焚烧炉并于2019年正式投运。危废焚烧炉投运前,公司危险废弃物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焚烧炉投运后,公司主要通过自行焚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弃物,同时对危废焚烧炉无法处理的危险废弃物或在危废焚烧炉检修期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以及危废焚烧炉焚烧后产生的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等通过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
公司危废焚烧炉投运后至2021年1-6月期间,危险废弃物处理情况如下:
单位:吨
期间 | 产生量 | 处置量 | 累积存量 | 自行处置 | 委外处置 | 合计 | 2019年 | 1,085.32 | 2,542.44 | 449.54 | 2,991.98 | 543.58 | 2020年 | 981.61 | 638.64 | 532.02 | 1,170.66 | 354.53 | 2021年1-6月 | 458.88 | 292.52 | 267.48 | 560.00 | 253.41 |
由上表可见,危废焚烧炉于2019年投运后,公司主要通过自行焚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弃物,历史上贮存的危险废弃物已于2019年度处置完毕,2019年及之后各期公司危险废弃物自行处置量与委外处置量之和均可以覆盖同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且未再发生超期贮存的情况,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理的过程如下:
(1)自行处置
公司危废焚烧炉可以处理的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蒸馏母液、废活性炭等。液体危险废弃物由泵将其直接从储罐抽取至危废焚烧炉进行焚烧。固体危险废弃物需先进行配伍,即将拟焚烧的危险废弃物结合其成分、热值特性等物理及化学性质,合理地对物料进行配比,以达到均衡燃烧的目的,再将配伍后的固体危险废弃物转移至危废焚烧炉进行焚烧,焚烧后产生的焚烧炉渣、焚烧飞灰则由公司委托第三方处置机构处置。
(2)委外处置
公司按照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的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在公司危废暂存间,并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需处置的危险废弃物由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包装(袋装、桶装、瓶装)并负责装车,第三方处置机构负责运输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3)危险废弃物的备案登记
公司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处置等内容,并将该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通过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以下简称:“危废监管系统”)进行申报备案。同时,公司在危废监管系统中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电子管理台账,对危险废弃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及处置的全过程数据信息进行登记,并通过电子联单管理的方式将危险废弃物转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备案至危废监管系统。
(二)是否对本报告期仍存在持续影响
针对2015年、2016年未披露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公司追溯调整了2015年、2016年财务报告,前述追溯调整对本次申报财务数据无影响。
自公司自建危废焚烧炉建成投运后,历史上贮存的危险废弃物已于2019年度处置完毕,2019年及之后各期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量均可以覆盖同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且未再发生超期贮存的情况,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情况对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不存在持续的影响。
(三)相关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批或确认
公司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有危险废弃物暂存间,单独存储并管理危险废弃物,相关贮存行为、贮存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保障相关危险废弃物的贮存安全;公司危险废弃物的自行无害化处置措施符合所在地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委外处置均委托具备对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并按规定填制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录入相应危险废弃物管理系统,其危险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贮存和及时处置。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了确认。相关证明内容具体如下:“由于历史上湖北省内存在同类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数量及能力有限的问题,导致宏源药业曾经存在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的情况。我局已于2017年出具了《同意函》,同意宏源药业对2016年之前产生的剩余存量危险废弃物及2017年新增存量危险废弃物暂存至2018年上半年,待危废焚烧炉建设完成后安全处置。由于危废焚烧炉建设延期,导致宏源药业2018年上半年前未完全处置完历史遗留危险废弃物。截至2018年底,宏源药业及其子公司尚有2,450.24吨危险废弃物待处置。鉴于宏源药业危废存放条件达标,同时因当时其危废焚烧炉的建设工作正在进行并临近投产,我局同意宏源药业将其之前年度超期贮存的危险废弃物以及2018年新增存量危险废弃物暂存至2019年度。宏源药业危废焚烧炉投运后,其历史遗留危险废弃物已于2019年度全部处置完毕,其间未发生过因危险废弃物贮存导致的环保事故。2019年及之后各期宏源药业危险废弃物自行处置量与委外处置量之和可以覆盖同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未再发生过超期贮存的情况,宏源药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针对宏源药业上述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的问题,我局认为,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宏源药业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该等超期贮存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已不存在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的情况。上述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问题亦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我局知晓并同意宏源药业上述危险废弃物的贮存和处置方式,因此我局未给予宏源药业任何行政处罚,将来亦不会就前述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问题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同时,我局认为,宏源药业现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有危险废弃物暂存间,按照相关规定单独存储并管理危险废弃物,相关贮存行为、贮存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保障相关危险废弃物的贮存安全;宏源药业危险废弃物的自行无害化处置措施符合所在地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委外处置均委托具备对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并按规定填制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录入相应危险废弃物管理系统,宏源药业对其产生的全部危险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相关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已经取得了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批或确认。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危险废弃物管理台账、危险废弃物申报文件、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及备案文件、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委外处置单位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核查了发行人年度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存量;2、访谈发行人环保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危险废弃物贮存情况、处置方式及过程、危险废弃物未及时处置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3、实地察看了发行人危险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4、获取发行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情况对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不存在持续的影响,发行人相关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已经取得了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批或确认。
二、说明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因前期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受到处罚的风险及依据
公司历史上曾经存在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的情况,系由于当时湖北省内同类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数量及能力有限且其主要合作对象处于换证审批过程中,同时公司亦在同步推进自建危废焚烧炉的工作等特殊情况所致。针对前期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问题,公司已按照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管理规范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能够合理保障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贮存和及时处置。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明》,“鉴于宏源药业危废存放条件达标,同时因当时其危废焚烧炉的建设工作正在进行并临近投产,我局同意宏源药业将其之前年度超期贮存的危险废弃物以及2018年新增存量危险废弃物暂存至2019年度。宏源药业危废焚烧炉投运后,其历史遗留危险废弃物已于2019年度全部处置完毕,其间未发生过因危险废弃物贮存导致的环保事故。2019年及之后各期宏源药业危险废弃物自行处置量与委外处置量之和可以覆盖同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未再发生过超期贮存的情况,宏源药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针对宏源药业上述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的问题,我局认为,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宏源药业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该等超期贮存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已不存在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的情况。上述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问题亦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我局知晓并同意宏源药业上述危险废弃物的贮存和处置方式,因此我局未给予宏源药业任何行政处罚,将来亦不会就前述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问题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因前期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受到处罚的风险。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配套危废焚烧处理工程相关资料、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委外处置单位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
2、访谈发行人环保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处置方式、配套危废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及投产的情况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的执行情况;3、获取发行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因前期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三、说明发行人针对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追溯调整的金额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金额与前次申报告知函中列示的金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申报报告期各期相关处置费用金额(如涉及)及其合理性
(一)发行人针对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追溯调整金额的准确性、完整性
针对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重新测算了追溯调整过程,测算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差错更正追溯调整金额 | 测算金额 | 差异 | 2015年管理费用 | 267.30 | 267.30 | - | 2015年其他应付款 | 757.23 | 757.23 | - | 2016年管理费用 | 129.77 | 129.77 | - | 2016年其他应付款 | 886.99 | 886.99 | - |
上述追溯调整金额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元/吨、万元 期间 | 期初储存量a | 产生量b | 委托处置量c | 厂家回收量d | 新增储存量e=b-c-d | 期末存储量f=a+e | 处置方式 | 测算处置单价 | 测算处置费用 | 2014年度以前 | - | - | - | - | - | 747.59 | 委外处置 | 3,170.94 | 237.06 | 2014年度 | 747.59 | 864.60 | 58.94 | 8.20 | 797.46 | 1,545.05 | 委外处置 | 3,170.94 | 252.87 | 2015年度 | 1,545.05 | 884.32 | 30.08 | 11.27 | 842.97 | 2,388.02 | 委外处置 | 3,170.94 | 267.30 | 2016年上半年 | 2,388.02 | 340.16 |
| 6.70 | 333.46 | 2,721.48 | 委外处置 | 3,170.94 | 105.74 | 2016年下半年 | 2,721.48 | 336.18 |
|
| 336.18 | 3,057.66 | 自行处置 | 714.75 | 24.03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886.99 |
注: 委外处臵价格系根据发行人与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臵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臵协议》约定的处臵单价确定;自行处臵单价系根据公司危废焚烧炉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确定。
由上表可见,针对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追溯调整的金额与测算金额无差异,追溯调整的金额准确、完整。
(二)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追溯调整金额与前次申报告知函中列示金额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1、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追溯调整金额与前次申报告知函中列示金额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针对截止2016年末历年结存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追溯调整的累计不含税金额为886.99万元,前次申报《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落实有关情况的告知函》中列示的金额为1,119.00万元(未考虑税收影响,不含税金额为956.73万元),不含税金额差异69.74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告知函中测算的处置费用系假设至2016年末历年积存的危险废弃物全部委托外单位处置。根据罗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的《同意函》:“同意公司对2016年之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剩余存量及2017年新增存量暂存至2018年上半年,待其焚烧炉建设完成后安全处置”。公司2018年4月进行差错更正时计划将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待公司危废焚烧炉建成后自行处置,因自行处置单位成本与委外处理单价存在差异,导致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追溯调整金额与前次申报告知函中列示的金额存在差异。
2、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时间,是否超期及依据,是否超过了罗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的《同意函》的期限,会计差错更正时是否已处理,测算处置单价是否公允、合理,与报告期的单位处理成本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当时发行人是否具备自行处置能力,与其他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矛盾(1)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时间
公司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336.18吨,于2019年最终自行处置完毕。
(2)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是否超期及依据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由于公司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于2019年处置完毕,因此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存在超期贮存的情况。
(3)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是否超过了罗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的《同意函》的期限
根据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于2017年出具的《同意函》,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同意公司对2016年之前产生的剩余存量危险废弃物及2017年新增存量危险废弃物暂存至2018年上半年,待焚烧炉建设完成后安全处置。公司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实际于2019年处理完毕,已超出2017年5月12日出具的《同意函》的期限。
根据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明》,“鉴于宏源药业危废存放条件达标,同时因当时其危废焚烧炉的建设工作正在进行并临近投产,我局同意宏源药业将其之前年度超期贮存的危险废弃物以及2018年新增存量危险废弃物暂存至2019年度。宏源药业危废焚烧炉投运后,其历史遗留危险废弃物已于2019年度全部处置完毕,其间未发生过因危险废弃物贮存导致的环保事故。2019年及之后各期宏源药业危险废弃物自行处置量与委外处置量之和可以覆盖同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未再发生过超期贮存的情况,宏源药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4)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会计差错更正时是否已处理
如前所述,公司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实际于2019年自行处置完毕。公司2018年4月进行差错更正时上述新增危险废弃物尚未处置完毕。
(5)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测算处置单价是否公允、合理,与报告期的单位处理成本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4月,公司在测算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处置成本时处置单价采用危废焚烧炉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位处置成本数据,与报告期内自行处置危险废弃物单位成本相差较大主要系危废焚烧炉产能利用率存在差异所致。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位处置成本以危废焚烧炉产能利用率为100.00%进行假设,而实际中产能利用率低于100.00%。公司预计2016年下半年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将于2019年通过自行处置方式处置,测算处置单价之所以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位处置成本(714.75元/吨)计算,是因为当时公司预测危废焚烧炉投入使用后的一年内产能利用率较高(2016年下半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实际累计新增危险废弃物2,941.34吨)。若按照2019年自行焚烧的危险废弃物实际处理成本1,167.54元/吨计算,则2016年下半年应补提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39.25万元,与实际补提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24.03万元差异15.22万元,差异较小。
除此之外,委外处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价系按照2016年末与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中约定的不含税单价3,170.94元/吨确定,高于2018年公司炉渣、飞灰平均处置单价2,629.31元/吨和蒸馏母液平均处置单价3,017.24元/吨。整体来看,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追溯调整金额预测谨慎。
综上所述,公司预测采用的处置单价系根据预测时的相关信息作出,具有公允性,预测采用的处置单价与实际处置成本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6)会计差错更正时发行人是否具备自行处置能力,与其他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矛盾
2018年4月,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时危废焚烧炉尚未开始建设,尚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但当时已经开始筹备建设危废焚烧炉,且拟建设的危废焚烧炉处理能力完全能够覆盖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数量,因此公司2018年4月进行差错更正时预计2016年下半年新增危险废弃物将通过自行处置方式处理具有合理性,与其他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矛盾。
综上,公司追溯调整相关金额与前次申报告知函中列示的金额差异较小,且具有合理原因,符合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
(三)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各期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及预计处置方式暂估处置费用,预计自行处置的危险废弃物按其数量和预计自行处理的单位成本进行暂估,预计委外处置的危险废弃物按其数量和委外合同约定单价进行暂估。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系按照当期实际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合理归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针对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同样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确定,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本次申报报告期各期相关处置费用金额及其合理性
本次申报报告期各期相关处置费用金额如下:
项 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危废处理(委 外) | 处理费(万元) | 83.22 | 147.44 | 161.76 | 129.48 | 处理数量(吨) | 267.48 | 532.02 | 449.54 | 429.16 | 单位处理成本(元/吨) | 3,111.35 | 2,771.35 | 3,598.34 | 3,017.06 | 危废处理(自 行焚烧) | 处理费(万元) | 134.45 | 518.98 | 296.84 | - | 处理数量(吨) | 292.52 | 638.64 | 2,542.44 | 单位处理成本(元/吨) | 4,596.27 | 8,126.33 | 1,167.54 |
公司本次申报报告期各期相关处置费用金额及增减变动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相关分析详见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之“问询问题四、(二)”部分的内容。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前次申报告知函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相关资料,获取发行人危险废弃物管理台账、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第三方环境评估总报告》及2015年、2016年未披露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追溯调整的计算过程,进行分析性复核;
2、查阅本次申报报告期各期相关处置费用明细账及原始凭证,分析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发生的合理性;
3、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发行人危险废弃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4、获取发行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查阅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针对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追溯调整的金额准确、完整,相关金额与前次申报告知函中列示的金额不存在较大差异,且差异具有合理原因,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申报报告期各期相关处置费用具有合理性。
四、说明投建危废焚烧炉并于2019年正式投运的相关成本和费用金额,报告期各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理的金额及相关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和公允性,以及各期危废处理合同有效期是否覆盖公司危废产生的全过程。
(一)发行人投建危废焚烧炉并于2019年正式投运的相关成本费用情况
公司危废焚烧炉于2019年10月完工转固,建设成本共计1,811.7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 金额(万元) | 安装设备 | 1,091.99 | 建筑工程 | 549.23 | 安装工程 | 40.09 | 待摊支出 | 130.39 | 合 计 | 1,811.70 |
2019年11-12月,公司危废焚烧炉运行费用为91.21万元,其中能源消耗90.82万元,机物料消耗0.39万元。
(二)报告期各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理的金额及相关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和公允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理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16.10 | 23.48 | 37.46 | 129.48 | 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59.07 | 40.29 | 124.30 | - | 武汉新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8.05 | 77.05 | - | - | 黄冈市天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6.62 | - | - | 合 计 | 83.22 | 147.44 | 161.76 | 129.48 |
报告期内,公司对自有焚烧炉无法处理的危险废弃物或在自有焚烧炉检修期间委托第三方进行危废处理,并分别与上述四家危险废弃物处置供应商签订《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交易价格系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危险废弃物种类、处置方式、处置容量等进行协商议价。主要委外处置危险废弃物报价情况如下:
1、炉渣、飞灰
期间 |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武汉新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向公司的不含税报价(元/吨) | 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不含税报价(元/吨) | 差异率 | 向公司的不含税报价(元/吨) | 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不含税报价(元/吨) | 差异率 | 2021年1-6月 | 2,594.34 | 2,641.51 | -1.79% | 2,405.66 | 2,547.17 | -5.56% | 2020年 | 2,566.37 | 2,610.62 | -1.69% | 2,358.49 | 2,452.83 | -3.85% | 2019年 | 2,566.37 | 2,610.62 | -1.69% | - |
|
| 2018年 | 2,629.31 | 2,715.52 | -3.17% | - |
| - |
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炉渣、飞灰分别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武汉新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进行处置,上述两家供应商之间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武汉新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危废处置服务的价格与其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报价差异较小,交易价格公允。
2、蒸馏母液
期间 |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向公司的不含税报价(元/吨) | 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不含税报价(元/吨) | 差异率 | 向公司的不含税报价(元/吨) | 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不含税报价(元/吨) | 差异率 | 2021年1-6月 | 3,537.74 | 3,584.91 | -1.32% | 3,339.62 | 3,301.89 | 1.14% | 2020年 | 3,274.34 | 3,318.58 | -1.33% | 3,584.91 | 3,773.58 | -5.00% | 2019年 | 3,274.34 | 3,318.58 | -1.33% | 3,632.08 | 3,584.91 | 1.32% | 2018年 | 3,017.24 | 3,060.34 | -1.41% | - |
| - |
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的蒸馏母液分别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进行处置,上述两家供应商之间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两家供应商向公司提供危废处置服务的价格与其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报价差异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2018年,公司的蒸馏母液仅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相关交易价格与其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报价差异较小,交易价格公允。
3、废有机溶剂 期间 | 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不含税报价(元/吨) | 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不含税报价(元/吨) | 差异率 | 2021年1-6月 | 3,584.91 | 3,773.58 | -5.00% | 2020年 | 3,584.91 | 3,584.91 | - | 2019年 | 3,632.08 | 3,773.58 | -3.75% | 2018年 | - | - | - |
2018年,公司未处理废有机溶剂。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的废有机溶剂仅委托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价格与其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报价差异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三)报告期各期危险废弃物处理合同的有效期
报告期各期,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理协议如下:
序号 | 委托主体 | 第三方处理单位 | 签订时间 | 合同有效期 | 合同约定 | 第三方处理单位资质 | 1 | 宏源药业 |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2018.1.1 | 2018.1.1-2018.12.31 | 蒸馏母液、废活性炭、废机油、蒸馏残渣、焚烧飞灰、炉渣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12-02-0053 | 2 | 宏源药业 |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2019.3.26 | 2019.3.26-2020.3.25 | 蒸馏母液、废活性炭、蒸馏残渣、废机油、焚烧飞灰、残渣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12-02-0053 | 3 | 宏源药业 |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2020.3.26 | 2020.3.26-2021.3.25 | 蒸馏母液、废活性炭、废机油、焚烧飞灰、残渣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12-02-0053 | 4 | 宏源药业 |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2021.3.26 | 2021.3.26-2022.3.25 | 蒸馏母液、废活性炭、废机油、焚烧飞灰、残渣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12-02-0053 | 5 | 宏源药业 | 武汉新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2020.1.17 | 2020.1.17-2020.12.31 | 炉渣、飞灰(未固化)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01-08-0008 | 6 | 宏源药业 | 武汉新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2021.1.1 | 2021.1.1-2021.12.31 | 焚烧飞灰炉渣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01-08-0008 | 7 | 宏源药业 | 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019.4.8 | 2019.4.8-2020.4.7 | 废母液、废活性炭、残渣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06-01-0021 | 8 | 宏源 | 湖北中油优艺 | 2020.4. | 2020.4.13-20 | 废母液、废活性炭、 | 危险废物经营许 | 药业 | 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3 | 21.4.12 | 残渣、机修废油、废包装材料 | 可证编号:S42-06-01-0021 | 9 | 宏源药业 | 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021.4.13 | 2021.4.13-2022.4.12 | 废母液、废活性炭、残渣、机修废油、废包装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S42-06-01-0021 | 10 | 宏源药业 | 黄冈市天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0.4.16 | 2020.4.16-2021.4.15 | 废矿物油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HG42-11-02-0001 |
由上表可见,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外,公司各期危废处理合同有效期均能覆盖公司危废产生的全过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未与第三方处理单位签署《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的主要原因为:2018 年,公司主要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2019 年,公司拟引进新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合作单位,由于新合作单位的筛选需要一定时间,加之公司配套危废焚烧处理工程项目计划于2019年4月开始试运行,部分危险废弃物可通过该项目进行处理,因此,公司在与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相关合同到期后未及时与其续签合同,其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由公司暂存。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2019年1-3月,公司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140.21吨,最迟应当分别于2020年1-3月处置完毕。公司2019年累计处置2,991.98吨危险废弃物,其中处置上一年度累积危险废弃物2,450.24吨,处置2019年新增产生危险废弃物541.74吨。
公司2019年1-3月产生的新增危险废弃物已于2019年全部处置完毕,不存在超期贮存的情况。
由于危废焚烧炉试运行期间需要调试,无法持续稳定运行,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8日,公司分别与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发行人与第三方处理单位签订的《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核查其关联方关系,确认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访谈发行人环保部负责人,了解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未签订《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的原因、背景及其间危废储存处置情况,获取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并进行分析性复核;
3、获取第三方处理单位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报价单,对比分析其向发行人报价与其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报价的差异情况;
4、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核算明细资料、危废焚烧炉投建资料,核查危废焚烧炉相关成本费用情况、发行人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核算是否具有合规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理的相关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合理,交易价格公允;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外,公司危废处理合同有效期能够覆盖公司危废产生的全过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未与第三方处理单位签署《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具有合理原因,不存在违规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
五、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发行人前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了全面整改和落实,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内控制度薄弱的情形,相关问题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一)发行人前次申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1、危险废弃物处置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前次申报中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且未披露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问题,公司已按照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管理规范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危废暂存间,按照相关规定单独存储并管理危险废弃物。公司于2018年开始投建危废焚烧炉并于2019年正式投运。危废焚烧炉投运后,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公司与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第三方签署《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对自有焚烧炉无法处理的危险废弃物或在自有焚烧炉检修期间委托第三方进行危废处理。经整改后,公司不存在危险废弃物超期贮存的情形。
针对2015年、2016年未披露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公司追溯调整了2015年、2016年财务报告。追溯调整对本次申报财务数据无影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当期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进行暂估调整,其中预计自行处置的危险废弃物按其数量和预计自行处理的单位变动成本进行暂估,预计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按其数量和委外合同约定单价进行暂估。经暂估调整后,当期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与当期实际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相匹配。
2、财务会计基础薄弱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会计基础薄弱的问题,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公司已于2017年建立了ERP系统,并在成本管理方面制定了《生产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从生产计划的管理,到生产过程的管控等各方面确保生产的有序进行,规范公司生产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源,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根据公司产品特性制定符合公司的成本核算方法与流程,按产品归集成本,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合理划分成本费用并分摊间接成本,保证公司成本核算的真实完整。
此外,针对会计基础薄弱的情况,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经整改后,公司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内控制度薄弱的情形。
中审众环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中众环专字(2021)010003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众环专字(2021)010156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及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工作规范 | 公司实际执行情况 | 依法有序进行 |
|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 作负有领导责任 | 公司已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会计基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 公司已经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并为各所属主体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总账会计、成本会计、出纳、稽核以及其他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进行定期轮换 |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 公司向各级会计人员强调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热爱本职工作,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定期检查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 会计工作交接 | 公司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3)会计核算 |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 填制会计凭证 | 公司依据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按经济业务实质填制会计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内容和要素齐全并连续编号,制单、审核各相关人员已在凭证上打印确认,凭证装订和保管符合规定 | 登记会计账簿 | 公司使用财务软件进行财务记账工作,设置总账和各项明细账,对于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实物、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规定定期结账,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和附注 |
(4)会计监督 |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 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 公司已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对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实物资产、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进行全面监督 |
(5)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 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 公司已建立一整套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且已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公司已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发行人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收入确认方面:公司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计划、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销售合同、出口注册、销售发货及收款、客户档案、售后服务管理等审批流程,明确销售管理业务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订《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与具体原则,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及时确认收入,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减少坏账损失。
存货管理方面: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办法》及《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明确了采购原则与方式、采购申请与审批、采购实施与验收、供应商准入、考核与退出管理、招标、开标及评标程序等审批流程,规范公司的采购行为,达到保障质量、降低成本、有效规避资金风险的目的。公司供应业务部为采购主责部门,负责各类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存货及应付款项管理,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确保存货账实相符。公司结合原材料安全库存和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采购,采用以销定产与安全库存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规范、合理。
成本管理方面:公司制定了《生产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从生产计划的管理,到生产过程的管控等各方面确保生产的有序进行,规范公司生产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源,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根据公司产品特性制定符合公司的成本核算方法与流程,按产品归集成本,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合理划分成本费用并分摊间接成本,保证公司成本核算的真实完整。
研究与开发管理方面:公司制定了《技术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技术开发转化制度》、《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公司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不断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研发项目的归集及结转规范合理。
资金管理方面: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中,对资金预算、资金支付、现金存取、银行账户管理、印章、票据、费用报销、内部稽核等方面审批流程进行规范,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要求,充分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实现对资金管理过程的管控,全面提升资金营运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组织财务人员深入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认知,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同时,加强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保障业务单据传递的及时性,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与完整。此外,公司还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培训学习,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内控制度薄弱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前次申报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了解发行人前次申报中的问题及针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2、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制度、内控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发行人财务岗位设置情况、财务人员胜任能力情况;
3、获取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申报会计师沟通,了解发行人内控制度设置和执行情况;
4、访谈发行人环保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针对危险废弃物的制度建立情况、危废焚烧炉的运行情况以及《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等,获取发行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网络检索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5、针对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流程执行穿行测试,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内控制度薄弱的情形,前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全面整改和落实,相关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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