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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谢飞导演 于 2022-10-7 13:09 编辑
1、未取得发明专利。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品牌零售、渠道分销、品牌运营管理和品牌数字营销。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订单管理、商品管理、客户运营管理、营销管理、客服管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整合等方面的软件开发能力,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 30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取得发明专利。
2、主要股东涉案
2019 年 1 月,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杜鹏因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判处杜鹏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的函,杜鹏上述案件不属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请发行人说明该案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是否涉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关的人员,是否属于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主要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以电子商务平台为载体,链接全球优质品牌和中国消费者,致力于向品牌方提供全链路、全渠道电子商务服务,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全域零售服务。公司主营业务可分为品牌零售、品牌运营管理、渠道分销、品牌数字营销等四大类,线上销售渠道已实现对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综合电商平台,拼多多、有赞、小红书等社交电商平台,抖音、快手等直播电商平台等主流电商渠道的全覆盖。
公司通过深度消费洞察、专业化精细化运作和对电商发展趋势的精准把握,为合作品牌提供包括品牌定位与竞争策略制定、店铺建设、店铺运营、人群流量运营与会员管理、客户服务、仓储物流、渠道管理、整合营销、新零售运营等全链路综合化服务,助力品牌方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共筑品牌价值。
同时,公司通过消费偏好分析、用户全周期服务与管理,时刻关注动态变化的消费需求,及时调整线上货品、运营、营销动作,及时满足消费者消费升级与舒适购物体验需求。
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一)发行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公司开展的电商服务业务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具体如下:
1、发行人创新特征
公司顺应电商行业的发展趋势,在科技、模式和业态方面持续创新,满足品牌方、电商平台和消费者的创新需求。
科技创新方面,随着公司服务品牌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增加,公司在天猫、京东等不同电商平台运营大量店铺,店铺每日产生大量经营数据,同时各个品牌客户在日常运营中会面临许多数字营销需求,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自 2019 年开始投入研发洛书系统,帮助品牌客户基于脱敏数据实现全渠道精准营销,提升品牌影响力,助推客户网上销量增长。2019 年公司投入开发了碧橙数据模块,2020 年投入开发了广告精准推广营销模块、广告投放智能运营分析模块,2021年上半年投入开发了广告投放效果智能跟踪评价、数据流量智能管理模块以及数据流量智能统计分析模块。洛书系统能够将发行人日常经营数据及行业数据进行收集、存储、整理、分析应用,有效提升数据的应用价值,既能满足发行人对日常经销和代运营店铺运营效果的及时精准分析需求,并据此调整店铺运营及营销动作,也能够拓展与客户在数字策略服务领域的合作,在增加发行人业务收入的同时,增强与客户的合作粘性。综上,公司基于洛书数据系统的研发体现出公司的科技创新特征。
模式创新方面,公司在全域消费者运营领域发力,已实现对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综合电商平台,拼多多、有赞、小红书等社交电商平台,抖音、快手等直播电商平台等主流电商渠道的全覆盖。公司先后获得快手“快手 KA 品牌代理商 ”、抖音“2021 抖音品牌服务商”、淘宝“2020 年度服务商直播营销大赛年度优质服务商”等认证,通过对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私域流量及会员管理的综合运作模式,极大的提升了运营和营销的精准度和效率。
业态创新方面,公司不断探索并创新零售业态模式,通过在线下运营新零售体验店“美橙家”,打通线上与线下渠道,通过打造沉浸式家居体验店,向消费者提供融合多媒体直播、社交平台、消费者体验及新零售于一体的家居生活一站式解决方案。
2、发行人创造特征
在创造方面,公司不直接创造产品,但通过创意输出和创新手段为品牌方和消费者创造了全新的连接纽带。传统的线下商品流转过程中,消费者可选择的商品品类受实物空间影响,整体范围较小。公司通过线上店铺的搭建以及相关服务的支持,优化了消费者的购物流程,使得消费者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轻松实现商品购买,促进消费,提升行业效率。另外,随着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逐步提升,互联网零售凭借更高的数字化程度,能够快速、精准的发现消费者对于产品使用的核心需求,帮助品牌商进行产品创新与升级,创造更符合电商渠道消费者需求的商品。
随着拼多多、小红书、有赞等社交电商以及抖音、快手等直播电商新兴线上营销模式的兴起,传统电商平台的市场空间不断被蚕食。公司拥抱新变化,
积极布局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兴渠道,在立足传统电商平台的基础上,为
合作品牌方谋求全域营销运营,创造销售增长新极点,并为消费者创造舒适高
效的购物新体验。
3、发行人创意特征
公司的业务具有轻资产特征,业务开展主要依赖于人才驱动,核心价值体现在知识、经验及创意上,公司基于自身对于品牌运营及营销推广的经验积累,依托数字化技术,向品牌方提供专业分析、经验及创意密集型的高价值服务,助力品牌销售达成。公司提供的创意服务主要包括店铺创意、营销创意、会员运营创意、商品创意等。
店铺创意方面,公司为品牌方设计美观的店铺、导航页面、商品页面,通过创作详情页及具有交互感的商品视频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关注购买。营销创意方面,公司策划品牌营销活动,通过营销策划、热点话题、明星效应、新体渠道等不同创意元素的结合,有效触达消费者,提升营销效率。会员运营创意方面,公司设计个性化、创意化的会员运营规则,通过互动活动和智能关怀,协助商家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商品创意方面,公司为品牌方提出商品开发及设计支持,协助品牌方打造受到消费者喜爱的爆款商品。
近年来公司在多个专业的营销赛事中获得奖项,包括“第九届 Top digital母婴用品类金奖”、“2021 年克劳锐新媒体社交营销大赛母婴类金奖”、“2020 艾菲奖整合营销铜奖”、“第 14 届虎啸奖-美妆金奖、新商业营销类银奖、IP 营销类银奖”、“2019TMA 电商营销类金奖-海昌”等,在数字化营销创意能力方面获得行业高度认可。
(二)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公司向品牌方提供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服务融合各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创新方式。
新技术方面,公司自主开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电子商务服务商的全业务流程提供支持,为行业内订单频次高、服务数量多的特点提出了解决方案;在数字营销技术方面,帮助品牌方更好地利用历史数据,实现数据价值,依托数据进行精准化数字营销。
在新模式、新业态方面,公司通过合作为品牌方搭建起连接品牌方和网购消费者的桥梁,开展线上销售业务,破传统零售在地域、时间、场景等方面的限制,连通传统制造业、商品流通业、现代物流业、电商平台、媒体渠道及消费者,实现零售业数字化升级。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高速发展及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近年来各类电商渠道不断涌现,线上线下渠道加速融合,电子商务市场多样化与复杂化趋势。
公司在传统电商渠道基础上,积极融入社交媒体、直播、短视频等新兴媒体渠道,将购物、社交、娱乐消遣场景进行有效融合,并借助新零售模式进行线上线下融合实践,帮助品牌拓展推广及销售渠道,提升品牌增长,提高公司自身的行业竞争力。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发行人 2020 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计算)为 6,778.92 万元和 7,460.81 万元,均为正且累计为14,239.73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发行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2.1.2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问题 1. 关于创业板定位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品牌零售、渠道分销、品牌运营管理和品牌数字营销。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订单管理、商品管理、客户运营管理、营销管理、客服管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整合等方面的软件开发能力,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 30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取得发明专利。
(2)科技创新方面,公司凭借自主开发的洛书系统及数据分析能力,赋能品牌商数字化转型。
请发行人:
(1)根据《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其具体表征,并作补充披露。
(2)结合洛书系统的研发过程、研发投入金额、主要应用场景及实现的主要功能、衡量技术先进性的具体量化数据(如有)等,说明发行人相关系统及数据分析能力的先进性。
(3)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覆盖品类、主要合作品牌及数量、软件著作权数量、发明专利数、研发费用率、研发人员占比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对发行人的竞争状况及创新性特征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为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三创四新的充分性、创业板定位的准确性,并结合完善关于发行人的三创四新具体特征,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专项说明意见。
回复: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其具体表征,并作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七、公司核心技术和研发体系”之“(一)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电商运营业务的运营优化和创新驱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技术开发经验,构建了以全渠道订单管理技术、数字营销技术、智能化客户服务技术、全渠道数据存储和处理技术等为核心的技术体系。公司相关核心技术主要系为公司整体电商运营业务的开展提供技术辅助支持,相关核心技术的具体表征和应用场景如下:
1、全渠道订单管理技术
公司基于对电商业务的丰富经验及业务运营需求特点,开发自动化订单处理模块,结合公司商品信息管理模块,可实现订单自动流水线处理、商品信息统一管理及仓储物流自动化对接,在采购、库存仓储、物流等各方面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运营工作效率。目前公司业务已经覆盖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公司通过统一的订单管理模块统一处理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订单,按照灵活的策略将订单分配给平台仓或第三方仓库,由相应仓库安排发货。
全渠道订单管理技术能够实现自动完成订单审核、地址修改、退货退款、换货等流程,通过对订单全流程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降低业务运营成本。‘
2、数字营销技术
数字营销技术根据行业、平台数据以及客户需求,对客户人群进行分类和画像,精准触达目标群体,多重手段投放,实现更高的营销、运营效率,帮助客户以更低的投放成本实现更佳的投放效果。借助该系统,品牌商可以为每一个营销活动,创建一个清晰的流程,流程可以对用户数据做各种形式的过滤、组合、逻辑操作、营销活动以及效果分析等,帮助品牌商精细化管控目标人群筛选、投放策略制定、数据流量分析、投放效果跟踪等各个环节。具体包括:
①基于平台、行业数据,以及通过所运营品牌店铺获取品牌商品市场销售情况的数据,按照品牌方需求以及不同品牌及货品消费者群体特征,根据人群年龄、性别、交易偏好等属性,筛选目标人群;
②根据不同推广销售方式的市场效果等数据制定覆盖不同社交平台、媒体、交易平台等多渠道的投放策略;
③根据相关流量数据通过系统智能追踪投放效果,并定时生成投放效果分析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实时优化投放策略,提升投放效率。
3、智能化客户服务技术
作为电子商务服务商,公司运营中会面临大量咨询和客户服务需求。智能化客户服务技术基于电商业务的特性将常规问题进行自动化处理,让客户的基础性问题能够得到实时处理,同时实现无人工干预的过程。对于需要人工介入的个性问题,自动进行分类,由不同领域的服务专家进行针对性处理。系统实现与购物平台各个业务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快速打通,实现数据的及时了解和反馈,减少服务时间,改善服务体验。系统对外输出统一的、标准化的问题解答,提供标准化的服务。同时通过对客户服务系统的全流程、实时的数据记录和分析,全面反馈商品、店铺运营以及客户服务的问题,基于问题的严重性和频次等全面数据的分析及时改进公司业务流程。
4、全渠道数据存储和处理系统
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唯品会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不同平台、不同渠道数据存在一定壁垒,该系统综合利用多种技术,打破不同渠道、不同平台的数据壁垒,将多维度、多层次的海量数据融合在一起,为品牌商家提供便捷、统一、精确的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了对多平台消费者的统一管理运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该系统能够对海量数据进行实时或离线的采集和处理,不仅能有效采集、储存海量数据,并且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复杂的数据分析。
公司开展电商服务业务,主要使用电商平台系统开展基于店铺的运营和营销,并通过管易C-ERP电子商务管理系统实现订单和库存管理,通过金蝶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财务处理。但上述第三方软件系统向使用者提供的主要是通用性、同质化的功能,公司在店铺运营、店铺营销、客户服务、订单管理、数字营销等运营实践中存在上述第三方软件系统不能满足的痛点和核心需求。公司上述核心技术即以提升自身运营及管理效率、解决公司运营和营销痛点为导向,围绕店铺运营、订单管理、客户服务、数字营销等方面的运营需求构建起自身业务运营的数字化支撑体系,为相关线上运营业务提供有效中后台支持,从而提升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和精细化运营水平。
综上所述,互联网和信息化的技术进步是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及线上消费场发展的关键推动力,而公司构建的核心技术体系在提升自身的数字化运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为合作品牌方提供更加高效的全渠道解决方案,实现公司与品牌方客户的协同发展。公司构建的核心技术体系能够紧跟电商行业技术发展水平,能够提升公司自身、品牌方的运营效率以及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具有一定的行业先进性。”
二、结合洛书系统的研发过程、研发投入金额、主要应用场景及实现的主要功能、衡量技术先进性的具体量化数据(如有)等,说明发行人相关系统及数据分析能力的先进性。
(一)洛书系统的研发过程及研发投入金额
随着公司服务品牌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增加,公司在天猫、京东等不同电商平台运营大量店铺,店铺每日产生大量经营数据,同时各个品牌客户在日常运营中会面临许多数字营销需求,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自 2019 年开始投入研发洛书系统,帮助品牌客户基于脱敏数据实现全渠道精准营销,提升品牌影响力,助推客户网上销量增长。2019 年公司投入开发了碧橙数据模块,2020 年投入开发了广告精准推广营销模块、广告投放智能运营分析模块,2021 年投入开发了广告投放效果智能跟踪评价、数据流量智能管理模块以及数据流量智能统计分析模块;2019 年研发投入 133.47 万元,2020 年研发投入 225.29 万元,2021 年研发投入455.30 万元。
(二)洛书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及主要应用场景
1、洛书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
(1)数据存储管理:打破不同渠道、不同平台的数据壁垒,将各个平台店铺数据融合在一起,为品牌商家提供便捷、统一、精确的数据信息,向客户提供不同店铺日常经营情况,帮助客户调整店铺运营策略。
(2)制定数字营销策略:基于平台、行业数据,以及通过所运营品牌店铺获取品牌商品市场销售情况的数据,按照品牌方需求筛选目标人群;制定覆盖不同社交平台、媒体、交易平台等多渠道的投放策略。
(3)执行投放计划:根据与品牌客户确定的投放策略,通过智能投放模块实现在各个渠道的投放,覆盖用户各个使用场景,无缝触达目标客户。
(4)分析流量数据:通过流量数据统计分析模块,在数字营销投放过程中实时实现对投放效果的分析,并向品牌客户提供分析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实时调整投放策略,实现投放效果的最大化。
(5)投放效果评价分析:在整体投放完成后,根据店铺一手数据以及互联网流量数据,分析评价投放效果。
2、洛书系统主要应用场景
在公司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洛书系统的主要应用场景体现在:
(1)洛书系统能够对零售和运营管理的店铺运营数据实现自动提取、存储和整理,并打破不同电商平台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的融合;
(2)在发行人针对零售和运营管理的店铺进行广告投放时,洛书系统能够对目标客户进行精准筛选并制定投放策略,高效触达目标客户,并在投放过程中实时分析投放效果,并据此调整投放策略;
(3)洛书系统是公司开展数字策略服务的基础,基于洛书系统的数据储存和分析能力,发行人向客户提供基于数据分析的咨询建议,帮助客户在品牌和目标客户定位、产品开发、产品营销等方面优化决策。
(三)洛书系统技术先进性的具体量化数据
洛书系统的先进性和对公司及品牌方客户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升运营效率,降低店铺运营数据的提取、整理等基础工作的人工成本
洛书系统的碧橙数据模块 2019 年开始研发并投入使用,在数据模块投入使用之前,各线上店铺的运营数据提取、整理等基础工作主要由各店铺项目组安排专人完成,人工工时投入较高。数据模块投入使用后,上述基础数据工作主要由洛书系统完成,效率大幅提升。洛书系统对数据基础工作人工工时及人工成本的降低量化分析如下:
上表数据显示,2020 年和2021 年经测算的人工成本节省金额分别为 498.31万元和139.54 万元。如考虑公司合作品牌数量、店铺数量、收入规模、数据量级逐年增长的情况,洛书系统数据模块的投入使用对人工成本的降低作用更为明显。
除上述可量化的对人工成本的降低作用外,洛书系统的投入使用还能够有效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具体表现在:(1)通过自动提取和整理数据,公司沉淀的店铺运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到改善,同时数据处理和分析效率大幅提升;(2)对店铺运营情况可以进行更加精准和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和复盘,助力运营团队和公司管理层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店铺运营情况;(3)在新品牌客户获取阶段,对洛书系统沉淀的该品牌行业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行业发展趋势、各主流电商渠道的发展趋势、目标消费人群深度洞察,寻找品牌运营痛点并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提高与品牌合作的机率。
2、提升公司广告投放的效率
公司品牌零售业务和品牌运营管理业务均基于线上店铺开展,为提升店铺销量,公司通常会开展广告投放业务,一般情况下,零售店铺的广告投放费用由公司承担,运营管理店铺的广告投放费用由品牌方承担。
衡量广告投放效率的核心指标为 ROI(即投入产出比),ROI 计算公式如下:
ROI=广告成交金额/广告投入=1*点击转化率*购买转化率*客单价/单人次曝光成本
其中,单人次曝光成本为广告投放呈现到 1 人次目标客户面前的成本,点击转化率为广告触达的目标客户点击进入店铺的比率,购买转化率为点击进入店铺的目标客户下单购买的比率,客单价为店铺平均订单金额。
上述 ROI 指标的各影响因素中,购买转化率主要受目标客户对品牌和商品的认可度以及现实的购买需求影响,客单价受店铺销售商品的单价影响,单人次曝光成本受广告投放渠道影响,而点击转化率指标能够通过对目标客户的精准分析和投放进行提升。因此,以下通过对洛书系统广告投放相关模块投入使用前后,公司广告投放金额最高的海俪恩/海昌品牌及林内品牌的广告投放点击转化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洛书系统对广告投放效率的提升作用。
报告期内,直通车是海俪恩/海昌和林内在淘系最重要的广告投放渠道,合计广告投放金额占比分别为 46.28%和 55.59%。
上述两个品牌的点击转化率指标趋势图显示,在 2021 年公司洛书系统广告投放相关模块投入使用后,两个品牌的点击转化率得到了明显提升。因此,洛书系统在提升公司品牌零售和品牌运营管理业务的广告投放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3、洛书系统为公司新增数字策略服务收入,并为数字策略服务的品牌方客户创造价值
(1)为公司新增数字策略服务收入
公司开展数字策略服务时,需要处理海量的品牌和行业运营数据,因此业务的开展主要基于洛书系统。洛书系统的碧橙数据模块自 2019 年投入使用,2019-2021 年公司实现的数字策略服务收入分别为 91.46 万元、140.16 万元和404.28万元。
(2)为数字策略服务的品牌方客户创造价值
公司向客户提供数字策略服务时,会向客户提供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咨询报告,对品牌和商品定位、目标人群分析、产品开发和爆品打造、营销推广策略等提供专业化咨询建议。公司在完成数字策略服务后,无法精确追踪获取并量化分析服务为客户带来的价值。以下主要以案例的方式对公司洛书系统及基于洛书系统提供的数字策略服务对客户的价值创造进行分析论证,具体如下:
①2020 年元气森林案例
案例背景:饮料行业大促期间市场竞争激励,新客户获客成本较高,老客户流失严重,导致品牌投入成本提高。品牌需求:品牌希望在有限的预算内更高效的获取新客户,召回老客户,解决新客获取成本较高及老客流失问题。
公司基于洛书系统提供的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公司运用洛书系统的 RPT 模型(消费者情感路径追踪),追踪消费者购前&购后流失方向,挖掘出流失客户存在新品的情感需求,推动品牌上线 Mini 体验装新品,并通过有效媒介资源投放,匹配流失兴趣客户的需求并对其召回;针对品牌直播用户购后流失严重的情况,公司推动品牌在大促期间采用追加直播专场&媒介组合投放的方式,最终实现新客 ROI 有效提升 40%以上,老客召回率对比常规投放提升 30%以上,助力品牌在有限的预算内更高效地实现新客获取,并解决客户流失问题。
②2021 年露安适案例
案例背景:露安适主要产品为儿童纸尿裤,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母婴行业规模和流量持续下滑,各母婴品牌拉新受阻。
公司基于洛书系统提供的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公司应用洛书系统的产品布局动态追踪模型,结合行业高价值人群挖掘与消费者需求洞察,挖掘出消费者未被满足的需求,帮助品牌打造趋势新品“日夜分护纸尿裤”;产品上线后通过站内手动序列化媒介资源投放,整合平台营销 IP 活动资源,帮助品牌实现新品爆款打造,新客 ROI 有效提升 41%,行业新手妈妈渗透率提升 30%,客单价提升 24%,拉动品牌 GMV 大幅增长。
综上所述,洛书系统能够将发行人日常经营数据及行业数据进行收集、存储、整理、分析应用,有效提升数据的应用价值,既能满足发行人对日常经销和代运营店铺运营效果的及时精准分析需求,并据此调整店铺运营及营销动作,也能够拓展与客户在数字策略服务领域的合作,在增加发行人业务收入的同时,增强与客户的合作粘性。基于洛书系统公司建立了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和策略服务能力,目前已取得策略中心服务商和数据银行服务商资质,是行业内为数不多的同时取得上述资质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因此发行人洛书系统及数据分析能力具有一定的行业先进性。
三、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覆盖品类、主要合作品牌及数量、软件著作权数量、发明专利数、研发费用率、研发人员占比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对发行人的竞争状况及创新性特征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为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如上表所示,2020 年丽人丽妆营业收入规模显著高于行业内其他公司,公司收入规模小于若羽臣、壹网壹创、数据智联,与凯淳股份相当,高于青木股份。
根据 2022 年 1 月 7 日天猫发布的 2021 年下半年星级服务商榜单,最高等级的六星级服务商共 13 家,第二等级的五星级服务商共 51 家,其中发行人、壹网壹创、丽人丽妆及青木股份为被评为六星级服务商,若羽臣、凯淳股份及数聚智连被评为五星级服务商。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品牌电商服务行业研究报告(2019 年)》,美妆、服饰和 3C 家电品类的服务品牌数量系 2019 年服务商主要服务品类的前三名,其他比较大的品类包括母婴、家居家装、食品饮料、健康等。在经营品类及品牌方面,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各有侧重,各方通常在各自优势品类及长期合作品牌方面拥有一定竞争优势。其中,壹网壹创、丽人丽妆在美妆领域具有一定优势,若羽臣、数据智联在母婴领域具有一定优势,青木股份在服饰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发行人在家电、大健康领域具有一定优势。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电子商务服务,行业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精细化运营,满足终端客户需求,帮助品牌客户线上销售,由于行业特性,公司及可比公司均未有发明专利。各家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及业务需求开展相关技术的开发与知识产权申报工作,软著申报情况有所不同。研发费用率及研发人员占比方面,各家公司差距较大,公司低于若羽臣、壹网壹创、青木股份,高于丽人丽妆、凯淳股份、数据智联。
(二)发行人的竞争状况
电子商务服务业属于相对开放性领域,基础服务的技术门槛不高,大量中小型企业在行业发展初期涌入市场,单凭代理少数品牌和提供店铺设计、订单管理、仓储配送等同质化、可替代的基础性服务即可取得一定的经营业绩,各类小规模服务商数量众多,行业分散。以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天猫为例,天猫认证的服务商超过 1,000 家,但 2021 年下半天猫评选的五星和六星服务商共 64 家,其中六星级服务商仅 13 家。随着行业不断发展,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电商服务行业已经形成规模庞大的细分服务体系,各细分领域均有领先的服务商出现。头部服务商凭借规模、资金及供应链优势,以及更强的品牌建设能力、多元渠道布局能力及数据能力,将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更大优势。
经过多年的运营经验沉淀、客户资源及口碑积累,发行人在家电消费电子领域建立了显著竞争优势,并逐步拓展到大健康、母婴亲子、个护美妆等细分领域。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连续七次被评为天猫六星级服务商,并于 2021 年9 月被评为“阿里妈妈六星服务商”,同时公司已取得策略中心服务商和数据银行服务商资质,是行业内为数不多的同时取得上述资质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
(三)发行人的创新性特征
随着消费者对品质追求与个性化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强,消费者需求变化越来越快,消费者需求定位难度加大;拼多多、抖音等社交、直播电商崛起,电商渠道迅速发展,消费者分布越发分散,消费者触达难度不断增加;云技术的普及,线上线下融合度不断提升。互联网零售的不断发展对行业内企业在依托数据精细化精准化运营、多渠道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依托数据精细化精准化运营方面,发行人经过多年在电商领域的深耕细作,在家电消费电子等领域积累大量行业数据,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电商运营及品牌数字营销方法和业务流程。公司通过对行业及品牌数据的实时分析,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根据品牌需求,适时优化调整运营及营销推广策略,为品牌提供具有创新性的电商运营和品效营销服务,提升运营及营销效果。公司先后获得阿里巴巴“2020 年优秀内容数据服务商”、《广告主》杂志“第十三届金远奖品牌主值得信赖的品牌管理公司”、“2020 年金麦奖营销服务奖”等奖项。
在多渠道综合服务方面,公司已实现对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综合电商平台,拼多多、有赞、小红书等社交电商平台,抖音、快手等直播电商平台等主流电商渠道的全覆盖。公司先后获得快手“快手 KA 品牌代理商 ”、抖音“2021 抖音品牌服务商”,淘宝“2020 年度服务商直播营销大赛年度优质服务商”等认证,公司在天猫的零售占比由 2019 年度的 70.97%下降至2021 年度的 55.06%,拼多多、抖音等电商平台的零售收入及占比总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及时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针对社交、直播等新兴电商平台要求对自身运营服务内容进行创新调整,帮助品牌方实现多平台渠道拓展。
在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方面,公司通过在线下运营新零售体验店“美橙家”,打通线上与线下渠道,通过打造沉浸式家居体验店,向消费者提供融合多媒体直播、社交平台、消费者体验及新零售于一体的家居生活一站式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公司在精准运营、数字化营销、品牌多平台渠道业务拓展、线上线下融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特征。
(四)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首先,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互联网零售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提升传统行业数字化水平,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一环,发行人核心业务服务于互联网零售行业,符合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其次发行人经营业绩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保持较高的复合增长率;最后,从行业空间来看,互联网销售行业市场空间巨大,为公司未来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空间。
1、发行人核心业务服务于国家“数字经济”战略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2022年 1 月 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文章《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互联网零售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提升传统行业数字化水平,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一环。国务院 2021 年 12 月 12 日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 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到 10%,其中全国网上零售额从 2020 年 11.76 万亿元,提升到 2025 年 17 万亿元。
公司深耕互联网零售领域,基于对中国消费者的敏锐洞察与对品牌运营的深刻理解,利用自身创新、创造及创意能力,依托电商平台,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对传统产业和互联网零售进行有效融合,提高传统企业品牌营销推广、运营及销售效率,有效促进消费,助力推动零售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
2、发行人经营业绩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具有创新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61,207.38 万元、86,655.36 万元和120,830.80 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4,352.31 万元、7,182.10 万元和 7,654.09 万元,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均呈现高增长态势。发行人零售和渠道分销品牌数量由 2019 年初的 14 个增至2021 年末的 21 个,运营管理的品牌数量由 2019 年初的 15 个增至 2021 年末的 36 个,业务规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公司深耕互联网零售领域,依托电商平台,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助力推动零售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在依托数据精细化精准化运营、多渠道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关于公司创新性详见本问询问题之“三、(三)发行人的创新性特征”的回复。
3、行业空间巨大,为公司未来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空间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自 2011 年来始终保持快速发展。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 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 37.21 万亿元,同比增长 4.5%。网上零售交易规模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 年全国网上零售额 11.76 万亿元,同比增长10.9%,网上零售对社会消费品总额增长的贡献率持续提升。
2020 年,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年电子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规模为 5.45 万亿元,同比增长 21.88%。其中,电商交易平台服务营收额持续快速增长,达 1.15 万亿元,增速为 36.33%;支撑服务领域中的电子支付、电商物流、信息技术服务等市场营业收入规模为 2.10 万亿元,增速为 16.73%;衍生服务领域业务规模为 2.21 万亿元,增速为 20.30%。
根据国务院 2021 年 12月 12 日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到2025 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要从 2020 年 11.76 万亿元,提升到 2025 年 17 万亿元。未来互联网零售将保持较高速度增长,为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带来巨大市场空间。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人主营业务服务于国家“数字经济”战略;发行人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的特征;发行人在经营业绩、创新等方面均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条件;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范围,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1、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产业体系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到 2025 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要从 2020 年 11.76 万亿元,提升到 2025 年17 万亿元;大力发展数字商务,全面加快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业的品质与效益;引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业态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公司核心业务为向品牌方提供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公司业务依托电商平台,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为品牌客户提供全链路、全渠道电子商务服务。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
2、公司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的特征
公司开展的电商服务业务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具体如下:
(1)创新特征
公司创新特征详见本问询问题之“三、(三)发行人的创新性特征”的回复。
(2)创造特征
在创造方面,公司不直接创造产品,但通过创意输出和创新手段为品牌方和消费者创造了全新的连接纽带。传统的线下商品流转过程中,消费者可选择的商品品类受实物空间影响,整体范围较小。公司通过线上店铺的搭建以及相关服务的支持,优化了消费者的购物流程,使得消费者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轻松实现商品购买,促进消费,提升行业效率。另外,随着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逐步提升,互联网零售凭借更高的数字化程度,能够快速、精准的发现消费者对于产品使用的核心需求,帮助品牌商进行产品创新与升级,创造更符合电商渠道消费者需求的商品。
(3)创意特征
公司的业务具有轻资产特征,业务开展主要依赖于人才驱动,核心价值体现在知识、经验及创意上,公司基于自身对于品牌运营及营销推广的经验积累,依托数字化技术,向品牌方提供专业分析、经验及创意密集型的高价值服务,助力品牌销售达成。公司提供的创意服务主要包括店铺创意、营销创意、会员运营创意等。店铺创意方面,公司为品牌方设计美观的店铺、导航页面、商品页面,通过创作详情页及具有交互感的商品视频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关注购买。营销创意方面,公司策划品牌营销活动,通过营销策划、热点话题、明星效应、新媒体渠道等不同创意元素的结合,有效触达消费者,提升营销效率。会员运营创意方面,公司设计个性化、创意化的会员运营规则,通过互动活动和智能关怀,协助商家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
近年来公司在多个专业的营销赛事中获得奖项,包括“第九届 Top digital母婴用品类金奖”、“2021 年克劳锐新媒体社交营销大赛母婴类金奖”、“2020 艾菲奖整合营销铜奖”、“第 14 届虎啸奖-美妆金奖、新商业营销类银奖、IP 营销类银奖”、“2019TMA 电商营销类金奖-海昌”等,在数字化营销创意能力方面获得行业高度认可。
3、公司具备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特征公司向品牌方提供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服务融合各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创新方式。
新技术方面,公司自主开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电子商务服务商的全业务流程提供支持,为行业内订单频次高、服务数量多的特点提出了解决方案;在数字营销技术方面,帮助品牌方更好地利用历史数据,实现数据价值,依托数据进行精准化数字营销。
在新模式、新业态方面,公司通过合作为品牌方搭建起连接品牌方和网购消费者的桥梁,开展线上销售业务,打破传统零售在地域、时间、场景等方面的限制,连通传统制造业、商品流通业、现代物流业、电商平台、媒体渠道及消费者,实现零售业数字化升级。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高速发展及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近年来各类电商渠道不断涌现,线上线下渠道加速融合,电子商务市场多样化与复杂化趋势。公司在传统电商渠道基础上,积极融入社交媒体、直播、短视频等新兴媒体渠道,将购物、社交、娱乐消遣场景进行有效融合,并借助新零售模式进行线上线下融合实践,帮助品牌拓展推广及销售渠道,提升品牌增长,增强自身的行业竞争力。
4、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范围,不属于“负面清单” 行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修订)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 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之“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负面清单行业包括(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传统行业,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创业板负面清单行业。
四、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三创四新的充分性、创业板定位的准确性,并结合完善关于发行人的三创四新具体特征,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专项说明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所签订的销售与采购合同;
2、访谈并实地了解发行人业务情况,对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
3、查阅发行人取得的资质及荣誉、奖项,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4、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研发项目立项及结项资料,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研发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发行人信息系统的运作情况,核查发行人研发开展情况、研发成果及在发行人业务中的应用;
5、查阅《电子商务“十四五”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电商行业及数字经济领域相关资料,了解国家对电商行业以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政策支持;
6、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7、分析复核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关于业务模式、核心竞争力的相关表述。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业务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的特征和新旧产业融合特征,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论述充分、准确,具体情况如下:
1、在行业属性方面,公司深耕互联网零售领域,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对传统产业和互联网零售进行有效融合,推动零售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符合国家“数字经济”战略,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持续、巨大的市场空间与发展前景,不属于《创业板申报推荐暂行规定》原则上不予支持的十二类行业。
2、公司在精细化精准化运营、多渠道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公司通过创意输出和创新手段为品牌方和消费者创造了全新的连接纽带,为消费者创造舒适高效的购物新体验,具有创造特征;公司具有店铺创意、营销创意、会员运营创意、商品创意等创意特征;公司向品牌方提供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服务融合各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创新方式,具有新旧产业融合特征。
3、在成长特征方面,受益于行业的较快发展、公司的持续创新创业,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实现了稳步增长,呈现了良好的成长性。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属行业、业务模式、创新性、成长特征等方面符合创业板定位,具有三创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特征,相关论述充分、准确;保荐人结合上述情况对关于发行人的三创四新具体特征,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专项说明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题 2. 关于无实际控制人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前三大股东刘宏斌、冯星和杜鹏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0.12%、17.37%和16.42%的股份。发行人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和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通过其他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拥有控制能力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2013 年 9 月,刘宏斌、冯星、杜鹏共同投资碧橙有限。刘宏斌持有发行人 49%的股份,冯星、杜鹏分别持有发行人 25.50%的股份。2016 年 6 月,刘宏斌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 114.4901 万元(对应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程力,持股比例下降至 30%以下。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3 月,刘宏斌持有公司31.27%的股权。
(3)刘宏斌、冯星、杜鹏分别持有员工持股平台杭州橙灵 2.25%、2.18%、2.18%合伙份额并担任杭州橙灵的普通合伙人,冯星担任杭州橙灵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橙灵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4)刘宏斌、冯星、杜鹏共同投资公司/企业包括杭州橙飞、杭州橙溪、杭州必旭和杭州橙灵。报告期内,杭州橙飞曾持有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杜鹏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刘宏斌自 2013 年起始终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报告期内曾持股比例超过 30%,是否对发行人构成实际控制。
(2)根据历史上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任免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发行人日常经营决策机制,说明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东对发行人构成实际控制或多个股东形成共同控制的情形。
(3)说明杭州橙飞的历史沿革情况,对刘宏斌、冯星、杜鹏持股比例的影响。
(4)说明报告期内,杭州橙灵合伙协议中关于决策方式的相关条款及变更情况,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划分,表决原则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的原因及合理性。
(5)结合刘宏斌、冯星、杜鹏三人共同投资经历、历史上参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及对发行人所施加的影响,说明刘宏斌、冯星、杜鹏对发行人是否构成共同制,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并发表专项意见。
问题 3. 关于主要股东涉案
2019 年 1 月,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杜鹏因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判处杜鹏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的函,杜鹏上述案件不属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请发行人说明该案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是否涉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关的人员,是否属于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该案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
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3 刑初 72 号”《刑事判决书》,杜鹏的具体违法行为情况如下:2017 年 4 月至 6 月,杜鹏被沈某拉入微信群,沈某从上家取得赌博网站管理账号,沈某、左某将账号转给刘某使用,并接受刘某等其他人投注赌球,杜鹏和沈某、刘某 3 人通过微信交流并平分了该账号所涉赌资金额 2%左右的提成,三人对应提成收入经测算约为 2.1 万元,杜鹏行为“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因此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审判机关考虑本案被告人杜鹏暂未获利、且未垫资,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审批机关最终判决杜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作出“(2020)浙 01 刑终 516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此,杜鹏相关违法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发行人无关:
1、杜鹏的上述行为与其在发行人处的本职工作无关,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品牌零售、品牌运营管理、渠道分销、品牌数字营销等四类,与网络赌博无关,杜鹏上述通过微信群进行沟通交流并参与分成的行为不涉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利用发行人设施或资源的情形。
2、杜鹏的上述行为与发行人资金、人员等均无关。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杜鹏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暂未获利、且未垫资,不涉及利用公司资金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形,涉案相关人员沈某、刘某等均与发行人无关,不涉及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员工。
3、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审判机关认定杜鹏等人的个人违法行为,不涉及单位犯罪情形,上述违法行为与发行人无关。
二、是否涉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关的人员
上述行为系杜鹏个人行为,不涉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关的人员:
1、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与杜鹏同案审理的相关自然人包括与杜鹏构成共同犯罪的沈某、刘某均不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员工,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杜鹏上述行为不涉及其他发行人有关的人员。
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记录,亦未发现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与上述案件无关。
因此,杜鹏上述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发行人其他人员无关。
三、是否属于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一)杜鹏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3 刑初 72 号”《刑事判决书》,杜鹏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开设赌场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以法条保护的法益为指导(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一项犯罪的,则侵犯了《刑法》相应条款所保护的法益,而不涉及危害其他《刑法》条款所保护的法益。“开设赌场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该类违法行为不存在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方面法益的情形,因此不属于该五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上述五个方面的犯罪行为由特定的其他章节条款予以规定,国家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主要由《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公共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主要由《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生态安全领域的犯罪主要由《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生产安全领域的犯罪主要由《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项下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予以规定,公众健康领域的犯罪主要由《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项下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及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予以规定。
鉴于杜鹏的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不涉及其他领域的违法结果认定,不涉及数罪并罚的处罚结果,开设赌场罪侵犯的法益及其犯罪构成要件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相关犯罪行为均不同,因此杜鹏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2、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杜鹏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系现行有效的规定国家安全保护领域的主要法律,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根据上述定义及《国家安全法》相关规定,“开设赌场”行为不属于国家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2)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的讲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根据现行有效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开设赌场”行为不属于公共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3)根据《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2021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等现行有效涉及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的规定或表述,“开设赌场”行为不属于生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设赌场”行为不属于生产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现行有效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的规定,“开设赌场”行为不属于公众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表述,“开设赌场”行为不属于上述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3、杜鹏上述行为不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1)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3 刑初 72 号”《刑事判决书》,主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杜鹏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杜鹏被判处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不涉及情节严重的罚则。
(3)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杜鹏涉及非法收入约为 2.1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出具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5 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杜鹏的上述违法行为所涉金额低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4、杜鹏上述刑事处罚不涉及发行人行为,杜鹏不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杜鹏上述违法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不涉及发行人其他人员,不涉及发行人本身,不涉及杜鹏在发行人的任职与本职工作,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5、根据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拱墅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撤销杭州市下城区、拱墅区,设立新的杭州市拱墅区,以原下城区、拱墅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拱墅区的行政区域”,原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合并至新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的《函》:杜鹏上述案件不属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对杜鹏的上述刑事处罚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综上,杜鹏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主体行为,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发行人其他人员,且上述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该等处罚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会因此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3 刑初 72 号”《刑事判决书》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浙 01 刑终 516 号”《刑事裁定书》;
2、访谈了杜鹏及发行人董事长冯星;
3、查询并比对了《刑法》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文件;查阅拱墅区检察院、拱墅区法院分别出具的《函》;
4、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或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杜鹏上述案件与发行人无关联,不涉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或发行人的主体行为,不涉及除杜鹏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人员,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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