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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总费用达2.23亿!受理不到一周被抽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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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3: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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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概算: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销保荐费用 18,908.00 万元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003.74 万元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及验资费用 1,837.0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0.94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0.83 万元

注:1、前次披露的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 24.53 万元,差异原因系印花税的确定及本次发行的摇号公证场所变化导致摇号费用及公证费用税率调整,除前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2、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昱能科技刚受理不到一周被抽查,现场检查发行四个问题!

2022-01-14: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合计24个问题,发现4个问题

1、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保荐机构存在对信邦集团(发行人主要合作的委托加工企业)访谈不充分的情形。

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申报会计师在2020年釆购控制测试中,选取测试样本金额13.326.65万元,但底稿未见抽样方法和依据。

3、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转贷信息披露不完整情形。

4、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转贷信息披露不完整情形。


科创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13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2年第 13次审议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海外国家光伏政策、国际贸易摩擦对保持境外销售业务稳定性的影响及发行人境内市场的拓展计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境外业务的收入占比超过90%,主要采用买断式经销为主的模式,受疫情影响中介机构对客户的访谈全部以视频询问方式进行,委托境外会计师、律师实地走访。对终端的核查,主要依赖发行人自身的 EMA 平台。请发行人代表结合 EMA 平台的功能说明进行终端销售匹配的真实可靠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凌志敏、罗宇浩与潘建清的持股情况,说明凌志敏与罗宇浩未担任嘉兴汇能和嘉兴汇英执行合伙人的原因,以及该等员工持股平台未加入一致行动人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2020 年 7 月天通高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0.28%股份以 6.22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潘建清,同时将 0.84%股份以 11.96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钱海啸,是否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批准和备案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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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委托加工根据招股说明书,1)发行人专注于研发设计、市场销售等核心环节,产品的生产则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进行;2)委托加工所提供包括SMT贴片、DIP插件、软件烧录、组装和测试等;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作的委托加工企业为天通精电、光弘科技、信邦集团等,其中天通精电为公司主要股东天通股份控制的企业;4)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包括直接材料、委托加工费、运费和关税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保荐机构存在对信邦集团访谈不充分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天通精电、光弘科技、信邦电子所提供委托加工服务具体情况,与公司主要产品对应情况,2019年新増信邦电子的背景和原因;

(2)主要委外加工厂商的基本情况、合作背景、合作年限和经营业绩,发行人与其交易金额占委外加工厂商收入的比例,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委外加工厂商是否仅为发行人服务;委外加工厂商是否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及前员工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委外加工厂商是否存在替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公司与委外加工厂商的主要权利义务安排,对产品质量的约定情况;

(4)公司委外加工的具体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

(5)公司与信邦集团在报告期内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主体或部门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发行人与信邦集团交易情况所履行的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

11.2根据招股说明书,1)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61.91%、81.96%、53.12%、52.97%;2)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供应链管理公司,如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申报会计师在2020年釆购控制测试中,选取测试样本金额13.326.65万元,但底稿未见抽样方法和依据。

请发行人说明:

(1)按原材料采购和委托加工服务采购分别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采购情况;

(2)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在报告期内变化情况及原因;

(3)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和经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之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问询函回复间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排及其他密切关系等,发行人采购的相关产品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匹配;

(4)公司向供应链管理公司采购原材料具体情况及商业合理性,除了信利康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供应链管理公司供应商;

(5)2021年1-6月,采购金额明细与加总金额不匹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原材料和委托加工服务釆购分别说明针对报告期内釆购情况的核查方法、核查依据及核查结论。

2.关于研发投入根据招股说明书1)发行人专注于研发设计,公司建立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自主研发模式,专注于硬件电路拓扑结构、软件控制算法、通信及大数据处理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创新;2)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1,565.69万元、2,281.%6万元、2,542.66万元、1,373.8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65%、5.93%、5.1%5.09%;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72人、74人、η9人、83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建立有效的研发工时管理系统.

请发行人说明:

(1)研发费用归集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是否具有一致性,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是否能明确区分,相关费用是否确实与研发活动相关;

(2)研发工时管理系统完善情况,对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核算准确性的影响;

(3)研发费用支出与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研发成果表现形式,是否可对外销售;

(4)结合公司产品更新迭代情况,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数量是否匹配;

(5)研发费用支出与所得税加计扣除数的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研发费用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及核算准确性的核查结论及核查依据。

13.关于财务不规范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财务不规范情形,包括:1)销售存在第三方回款,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0.95%、13.32%、10.87%、11.95%;2)销售存在现金交易,主要为客户支付的零星货款;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天通精电的转贷业务;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财务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零星收入以及支付日常零星支出的情形。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转贷信息披露不完整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第三方回款三种情形的具体情况及占对应客户的营业收入比例。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4、问题15相关要求说明针对上述财务不规范情形的核查结论及核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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