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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重点——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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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08: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osephine 于 2022-10-8 08:57 编辑

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之问题15的规定,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对于科创板及创业板公司,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中对规范“同业竞争”的表述调整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科创板及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也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则执行,可见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放宽了对同业竞争的要求。

在审核过程中,同业竞争一直是重点关注的问题,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1)是否存在替代关系。

(2)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可能争夺拟上市企业的商业机会。

(3)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拟上市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拟上市企业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案例

安徽WLCS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未获通过(2018年6月5日)

背景:

WLCS主要从事冰箱塑料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冰箱门封、吸塑产品以及其他组件部装产品等。SQZ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SQZ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钜坤投资、长城制冷、太通投资、合肥太通、荆州太通、安徽太通、深圳市新东石技术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王怡悠控制的长城制冷等企业主要从事家用电器制冷配件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冰箱、冷柜用蒸发器、冷凝器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

(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分析

在同业竞争审核中,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属于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符合审查范围,对于配偶持股的公司,监管机构的审核是必要的。

案例中由于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遵循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两个公司业务不符合同业标准,但是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时,发行人除了从经营范围角度,还需要从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等多方面来论证。同时,发行人对于公司存在的供应商、客户存在重叠的情况也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因此,监管机构可能考虑到相同的供应商及客户可能存在给公司或股东权益带来不利影响,例如资金、价格、订单等各方面可能存在转移或利益输送,同时也可能会给竞争方带来新的业务机会或客户资源,可能存在对发行人业务造成压力或损害股东利益的风险。因此,拟上市公司需要对同业竞争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说明。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对于审核同业竞争相关问题是较为关注的,建议拟上市公司在申报IPO之前,尽可能规避并处理好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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