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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 离职后转让再次确认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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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1: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有 6 名员工离职,已将合伙平台中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接近最初的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6 名离职员工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员工是否再次构成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回复:

一、离职员工再次转让份额构成股份支付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计 6 名员工离职并再次转让份额,由于上述转让份额的价格客观上低于外部融资的价格,因此,再次转让构成股份支付,具体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如下:

1.png

二、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离职员工再次转让份额构成股份支付,经计算,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1.png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将上述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调整计入到 2021 年财务报表。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分析:“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3 年限售期内)、以受让价格(6 元/股)将受让股份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上述事实表明普通合伙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普通合伙人暂时代持股份,因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相应地,再次低价转让给其他员工时,受让股份的员工获得收益,构成新的股份支付,需要再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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