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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确认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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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9 17: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avico 于 2022-10-9 17: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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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确认

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内销部分,发行人整机及随同整机出售的配件为非买断式经销模式,发行人发货至经销商时不确认收入,待终端客户提货签字确认后,经销商在销售系统中录入销售信息,发行人根据销售信息确认收入。配件销售业务按经销商实际领用,发行人与经销商对账后确认收入;对于外销部分,发行人在产品发出后,完成报关、装船离港,取得海关报关单时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内销业务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是否存在业务发生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不一致的情形,结合提货单据的具体日期及相关证据,分析并披露是否存在经销商未获取终端客户提货单据即将相关销售数据录入销售系统的情形;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以及退换货对国家和地方补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原因,退换货内容、金额,退换条款、其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

(3)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产品质量纠纷情况,结合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质量纠纷发生时点、收入确认金额、赔偿或维修金额、会计处理等,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4)披露发行人是否需提供技术指导、使用培训服务和产品质量保证,上述服务和保证对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的影响,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5)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或为客户贷款购机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是,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分期条款、会计处理情况等;

(6)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交货时点、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其他履约义务等因素,详细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之间和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收入确认政策的差异情况,相关差异较大的,补充披露差异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内销业务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是否存在业务发生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不一致的情形,结合提货单据的具体日期及相关证据,分析并披露是否存在经销商未获取终端客户提货单据即将相关销售数据录入销售系统的情形。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部分补充披露:

(四)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

1、内销业务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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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销采用非买断式经销,产品发货至经销商时公司不确认收入,待终端客户提货签字确认后确认收入。因此,公司产品自工厂发货到最终确认收入存在一定时间。

(1)各产品类型间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差异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收割机、拖拉机和其他机型产品内销业务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天数分别为 26.21 天、61.25 天和 67.50 天。收割机产品生产销售季节相对集中,当年生产产品大多在本年度完成销售,而拖拉机产品销售季节集中在第一、二季度,为满足次年年初市场需求,公司每年 11 月和 12 月进行生产备货,因此与收割机产品相比,拖拉机产品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天数相对较长;与收割机、拖拉机机产品相比,其他机型产品销售规模相对较小,整体变动趋势与收割机、拖拉机保持一致。

(2)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变动趋势分析

公司产品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天数与农机市场景气度紧密相关。长期来看,国家农业机械化水平、农机保有量是影响农业机械景气度的主要因素;短期而言,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价格、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短期政策变化等是影响年度间农业机械市场销售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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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我国农业机械化率与农机产品保有量整体保持稳定增长。在此大背景下,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价格以及农业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对农业机械市场需求的影响更为明显。具体而言:

(1)粮食种植面积与粮食产量变化情况

2015 年至 2019 年,我国粮食种植面积连续下降,2019 年全国粮食种植面积为 11606 万公顷,较 2015 年下降约 300 万公顷。2020 年 3 月,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 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要保持基本稳定。”在国家战略的引导下,2020 年度全国粮食种植面积在近年来首次出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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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粮食种植面积增加对农机产品市场需求形成一定正向刺激,2020 年度全国联合收割机与拖拉机产品总销量较 2019 年度有所提升。

(2)粮价上涨使务农经济效益上升

从粮食价格来看,2016 年至 2019 年,我国三大主粮中水稻和小麦的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19 年底三大主粮价格同步上涨,粮价上涨带动种粮意愿进一步增强,粮食种植面积随之提高,推动 2020 年农业机械的市场需求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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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冠疫情导致农民工选择回归务农

2015 年至 2019 年,我国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农民进城务工的经济效益较务农更高,全国农民工总人数持续增加。因此,务农的农民数量减少,农机产品的市场需求也随之受到影响。2020 年以来,由于新冠疫情导致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受到影响,更多农民选择回归务农,农机产品的市场需求也随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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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及 2019 年,受我国粮食种植面积减少、务农的经济效益下降导致农村劳动力加速向非农产业转移等因素影响,2018 年度、2019 年度农机市场整体需求呈下降趋势。在此背景下,公司 2018 年度的产品销售受到了一定影响;2019 年度,发行人适当调整了对市场销售情况的预期,并结合经销商产品库存情况,适度降低了产量以消化公司库存。因此,2019 年度公司收割机、拖拉机和其他机型产品的境内销售由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天数较 2018 年度分别增加15.86 天、32.95 天和 16.31 天。

2020 年度,国内粮食价格上涨,务农的经济效益增加;同时新冠疫情导致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受到影响,部分农民选择回归务农;加之中央、国家重点强调了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性,粮食种植面积较 2019 年有所增加,受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农机产品市场需求在 2020 年度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 2020 年度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亦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因此,2020 年度公司收割机、拖拉机和其他机型产品的境内销售由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天数较 2019年度和 2018 年度均有所减少,较 2019 年度分别减少 23.02 天、55.13 天和32.94 天。

2021 年度,国家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稳定粮食价格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另一方面,我国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刚刚进入起步阶段,新兴农机市场短期内仍具有较强的增长驱动力。此外,粮食价格的稳定增长使农民务农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农民投入农业机械的意愿增强。因此,农机市场在 2021 年 1-6 月保持了 2020 年度以来的良好势头。

2021 年 1-6 月公司收割机、其他机型产品的境内销售由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天数较 2020 年度相比未出现明显波动。

伴随着良好的农机市场行情,公司积极落实大力发展拖拉机产品的经营战略及对拖拉机产品 2021 年销售市场良好预判,提前储备了部分拖拉机产品货源,并发往各经销商网点,以满足拖拉机产品销售市场需求。公司拖拉机产品货源的提前储备导致 2021 年 1-6 月拖拉机产品境内销售由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天数有所增长,较 2020 年度相比增长 13.82 天。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境内销售由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天数存在波动,主要系受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价格以及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国家政策、公司经营战略及农机市场行情等影响所致,符合行业规律。

2、是否存在业务发生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不一致的情形

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政策如下:产品中整机及随同整机出售的配件采用非买断式经销模式,公司发货至经销商时不确认收入,待终端客户提货签字确认后,经销商在销售系统中登录销售信息,公司根据销售信息确认收入。配件销售业务按经销商实际领用,公司与经销商对账后确认收入。

(1)针对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政策,公司整机及随同整机出售的配件业务发生日期为终端客户提货并签字确认日期,经销商待终端客户提货签字确认后将产品销售情况及时登录至销售系统,公司根据系统登录的销售信息及时确认收入。在农忙季节,经销商销售产品较多,业务繁忙,存在销售产品后当天未将销售信息登入销售系统的情形。针对上述不一致情况,为了确保收入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公司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经销商和公司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具体如下:

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期限起始日期为三包凭证登记的购机日期,为了更好的履行售后服务责任,维护终端客户享受售后服务权益,防止出现售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情况,公司明确要求各经销商当月销售产品月底前必须将销售信息登入销售系统,并将当月销售过程中由终端客户签署日期和姓名的售中服务调查表寄回公司,供公司内控部门和财务部门抽取核查。公司内控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抽取的售中服务调查表签署日期与销售系统登记销售日期进行核对,若售中服务调查表签署日期与销售系统登记的销售日期存在跨期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核对的跨期情况结果对收入确认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公司整机及随同整机出售的配件销售过程中存在业务发生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不一致的情形,但不存在收入跨期确认情况。

(2)对于配件销售业务,公司采用非买断式经销模式,定期与经销商对账后确认。配件领用日期与对账日期存在差异,导致配件销售业务发生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不一致。为了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存货的完整性,公司片区销售人员每月末对管辖区域经销商网点结存的配件进行抽查盘点;每季度末,公司抽取部分经销商网点,安排相关销售人员现场对结存的配件进行抽查盘点,同时公司与经销商就各网点配件结存数量进行对账;年度结束,公司安排销售人员到经销商各网点现场对结存的配件进行全面盘点。通过对各经销商网点结存配件的盘点、对账,确保了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的现象,保证了配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结合提货单据的具体日期及相关证据,分析并披露是否存在经销商未获取终端客户提货单据即将相关销售数据录入销售系统的情形

(1)检查农机状况满意同意购机后,终端客户填写农机售中服务用户确认表

终端客户提货时经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上机操作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等,检查农机状况满意同意购机后,经销商会让终端客户填写《沃得农机售中服务用户确认表》,用户该确认表签署的内容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用户详细信息、购机时间,同时对培训人员对其讲解的三包政策、技术指导、操作方法等内容进行打勾确认。待用户签署完具体的信息后,经销商培训人员在该确认表上签署销售时间,经销商同时会在该确认表上加盖经销商公章。该确认表一式两联,一联返回公司,一联经销商保管。经销商根据用户填写的信息及时将销售信息登录至公司销售系统,公司根据经销商登录的销售信息及时确认收入。内控部门和财务部门会定期将收回的沃得农机售中服务用户确认表登记信息与销售系统登记信息进行抽查核对,保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为维护终端客户享有售后服务权益,签署三包凭证

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产品及其配件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 1-2 年。为了更好的履行售后服务责任,维护终端客户享受售后服务权益,经销商与终端客户签署售中服务用户确认表后,同时签订三包凭证。三包凭证上会详细列示购机时间、主机型号、发动机型号、整机编号等详细信息。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期限起始日期为三包凭证登记的购机日期,若农户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会向公司出示三包凭证,根据购机时间和具体部件编号要求公司免费提供售后服务。为了保证三包日期与销售日期的匹配性,内控部门定期对售中调查表与三包凭证签署的日期进行核对,并建立了相应考核制度,对于售中调查表与三包凭证签署的日期存在差异的情况对片区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罚款考核。

(3)销售系统销售环节执行严格的内控流程制度

公司对于销售系统销售环节制定了严格的销售内控流程,各个环节都有责任人负责审批确认,并建立了严格的惩罚制度。具体内控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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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系统内控制度设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且得到有效执行。综上所述,公司收入确认有提货单据及具体日期的相关证据,不存在经销商未获取终端客户提货单据即将相关销售数据录入销售系统的情形。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以及退换货对国家和地方补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原因,退换货内容、金额,退换条款、其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
部分补充披露:

(五)关于退货情况及其对国家和地方补贴的影响

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以及退换货对国家和地方补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原因,退换货内容、金额,退换条款

(1)报告期各期的退(换)货情况

公司销售合同中未约定退货条款,但在销售商补贴操作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维修、更换、退货等责任。公司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三包”服务的有关要求,保证零配件的供应。用户有合理理由在质保期内退换货的,经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核查属实后,公司进行退换货,没有其他的特殊退换货约束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数量共计 332 台,销售金额 3,208.73 万元,报告期各期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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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换货对国家和地方补贴的影响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公司严格按照《处理办法》办理退换货手续,对已领取农机补贴的退(换)货要求其退回补贴后再办理退换货手续。

此外,从终端用户购机后至获得补贴款需要一段时间,用户购机后较短时间若发现农机问题会及时退(换)货。报告期内,退(换)货产品中仅有 15 台产品退货前已收到了政府补贴款,用户退货前均已将补贴款退回相关政府部门。

2、其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

报告期内,退换货金额占当年收入金额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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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客户退换货占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例较小。公司对换货的会计处理方式为:①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并转回已结转的成本;②重新发出货物时,待终端客户提货签字确认后,经销商在销售系统中登录销售信息,公司根据销售信息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退换货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发生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规定。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产品质量纠纷情况,结合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质量纠纷发生时点、收入确认金额、赔偿或维修金额、会计处理等,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

部分补充披露:

(六)产品质量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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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因销售整机产生质量纠纷涉及诉讼的销售金额为 576.94 万元,金额较小,占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比例较低。

会计处理方面,上述产品的销售,公司采用非买断式经销模式,公司在终端客户提机签字确认时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确认收入的同时,对于公司承诺承担售后服务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预提相应的售后服务费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费用时,冲减相应的预计负债。在质量纠纷过程中,涉及退货的,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并转回已结转的成本;发生的维修支出冲减相应的预计负债;发生的赔偿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销售的产品因质量纠纷对涉及的农户进行的退机、维修或赔偿,属于售后服务阶段可能要履行的义务,公司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已确认收入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产品经终端客户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符合“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者“客户已经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条件,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产品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四、披露发行人是否需提供技术指导、使用培训服务和产品质量保证,上述服务和保证对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的影响,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

部分补充披露:

(七)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及其对收入确认政策的影响

1、发行人是否需提供技术指导、使用培训服务和产品质量保证,上述服务和保证对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的影响

(1)销售时的技术指导、使用培训服务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终端客户提机时公司需要承担履行技术指导、使用培训服务的义务,但公司要求各经销商在终端客户提机时需现场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上机操作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等。检查农机状况满意同意购机后,经销商会让终端客户填写《沃得农机售中服务用户确认表》,用户该确认表签署的内容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用户详细信息、购机时间,同时对培训人员对其讲解的三包政策、技术指导、操作方法等内容进行打勾确认。该等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不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因此,公司在确认收入时,经销商已经完成了应由其承担的该等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不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执行新收入准则亦不会导致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发生变化。

(2)销售后技术指导、使用培训服务及产品质量保证

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及其配件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 1-2 年,根据终端客户提机时经销商与客户签订的三包凭证,三包凭证上会详细列示购机时间、生产时间、产品品牌、主机型号、发动机型号、整机编号、发动机编号、履带(轮胎)编号等详细信息。若农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会根据采购时间和具体部件编号要求公司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的内容包括:当发生质量缺陷时的维修、退换货,产品使用技术指导等,该免费售后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产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发行人没有提供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单项服务,客户不能够单独购买该质量保证服务,不属于额外提供服务,而属于保证类质保。因此无需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服务收入,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不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执行新收入准则亦不会导致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发生变化。

2、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020 年、2021 年 1-6 月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与 2018-2019 年收入确认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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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公司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均未发生变化。新收入准则执行后,收入确认时点从原收入准则“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过渡到“商品控制权转移”。由于公司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交易惯例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如上表所示,新收入准则执行后,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和方法未发生变化。

结合公司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交易惯例,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存在对部分科目列报进行重分类的情形,主要包括:1、对“预收款项”余额重分类列报至“合同负债”科目;2、对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的运费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科目核算等。

综上,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由于公司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交易惯例均未发生变化,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和方法亦无改变,仅存在对部分科目重分列报的情形。因此,若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等各项指标均无影响。

五、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或为客户贷款购机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是,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分期条款、会计处理情况等。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部分补充披露:

(八)分期收款销售或为客户贷款购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公司销售合同关于收款及其他主要合同条款,报告期内不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或为客户贷款购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交货时点、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其他履约义务等因素,详细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部分补充披露:

(九)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公司主要产品为收割机、拖拉机、其他机型、配件,不同销售模式下产品的销售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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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内销,整机及随同整机出售的配件,公司发货至经销商时不确认收入,待终端客户提货签字确认后,经销商在销售系统中录入销售信息,公司根据销售信息确认收入;配件销售业务按经销商实际领用,公司与经销商对账后确认收入。上述交货时点时终端客户已经完成了验收,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条件,且收入确认其他条件也已满足。公司内销产品收入确认政策和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外销,公司外销结算模式为 FOB 或 CIF,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各种贸易方式的主要转移风险时点的规定,在 FOB 和 CIF 结算模式下,卖方将货物装箱上船并货物越过船舷后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发出商品,完成产品报关、装船离港,取得海关报关单时,货物已满足“将货物装箱上船并货物越过船舷”的条件,符合“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条件,且收入确认其他条件也已满足。因此,公司外销产品收入确认政策和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不存在承诺客户可以无条件进行退换货的情形,因此收入确认政策无需考虑无条件退换货政策的影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对售出的商品承诺:农业机械整机具备 2 年的质保期,同时针对零配件,结合供应商质保期限,确定 1-2 年质保期限,在该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的内容包括:当发生质量缺陷时的维修、退换货,产品使用技术指导、服务咨询等,该免费售后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产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发行人没有提供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单项服务,客户不能够单独购买该质量保证服务,不属于额外提供服务,而属于保证类质保,因此无需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服务收入。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不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执行新收入准则亦不会导致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发生变化。

公司报告期内给予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客户可以享受在信用期内回款,但信用期一般不超过 1 年,因此该结算政策不属于分期收款销售模式,不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形,对产品销售收入具体确认时点和金额没有影响;公司对预付款和全部现款提货给予经销商一定的折扣比例,公司按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综上,根据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交货时点、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其他履约义务等因素综合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之间和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收入确认政策的差异情况,相关差异较大的,补充披露差异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部分补充披露:

(十)发行人不同产品之间和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收入确认政策的差异情况

1、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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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除星光农机销售模式为买断式经销模式外,公司、新研股份农机业务、一拖股份皆为非买断式经销模式。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主要为:内销收入为货物交由客户并获取客户签收确认;外销收入为出口报关、装船、获得对方取得该产品控制权的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可比上市公司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确认时点与公司无重大差异。

八、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统计公司内销业务各主要产品发货到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分析报告期内同种类型产品发货到确认收入平均时长变动的合理性;
2、抽取收入细节测试样本,获取相应的售中服务用户确认表,将表中终端客户签署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进行核对,核查公司收入确认是否存在跨期现象;
3、检查公司经销商在销售系统登记销售信息相关内控制度,确定其设计是否有效并得到执行;
4、检查公司销售退货相关内控制度,确定其设计是否有效并得到执行;
5、获取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情况,了解退换货原因及退换货金额;
6、查阅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了解公司是否严格执行;
7、查阅销售合同、销售明细表,访谈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合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质量纠纷发生时点、收入确认金额、赔偿或维修金额、会计处理等,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8、访谈销售负责人,分析提供技术指导或使用培训服务及产品质量保证对公司收入确认的影响;
9、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执行新收入准则与公司现行收入确认的差异情况;
10、查阅销售合同、访谈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或为客户贷款购机提供担保的情形,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11、查阅主要产品销售合同,结合销售模式、交货时点、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其他履约义务等因素,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并与公司进行对比。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经核查,公司内销业务发货到确认收入之间存在一定时长,因市场行情和销售季节等因素影响,导致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发货到确认收入平均时长有所波动,其波动具有合理性;
2、公司不存在经销商未获取终端客户提货单据即将相关销售数据录入销售系统的情形;
3、公司退换货披露准确、完整,会计处理准确。公司退换货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
4、对于产品质量纠纷情况不会对公司收入确认产生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具备合理性;
5、提供技术指导或使用培训服务及产品质量保证不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公司现行收入确认与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存在差异;实施新收入准则对公司收入确认的结果及财务报表数据无影响;
6、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或为客户贷款购机提供担保的情形;
7、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交货时点、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其他履约义务等因素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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