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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明股实债”到底应该如何约定才最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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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0 22: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mbo 于 2022-10-10 22:12 编辑

1.  在IPO审核实践中,对于明股实债的问题总是有很多讨论,但是到现在很多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结论。比如:明股实债该如何界定、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如何签订相关协议、IPO是否允许明股实债的存在等。

2.  简单总结来说,明股实债在实践中也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① 一种是政府主导的投资基金,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区域内的企业解决问题做大做强,投资的目标就是基金的保值增资,而并不以获取超额的回报为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也会做工商变更登记也会登记为股东,但是后续股份的回购且获得固定的收益是一个确定的事项。

② 一种是市场化的基金,那么也是以借款的形式先把资金借给企业,但是等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候,投资方有一次选择权,可以选择转为股份还是回购股份获得固定收益。在转为股权之前,那么也是债权投资,但是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可能也会以股权投资的名义。

3.  当然,上面提到的明股实债的第二种情形,只能算是股权投资的一种过渡状态或者权宜之计,并不是典型的明股实债,而第一种情形才是最典型的方式。而本案例,恰巧符合第一种明股实债的情形,除此之外,两个不同的投资主体还签署了核心内容有些差异的投资协议,为我们理解明股实债问题,更增加了很多借鉴意义。
4.  本案例的两个投资主体都是政府主导的,一个是区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全资的投资平台,一个是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平台。两个平台签署的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 第一个平台与发行人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了以上市为核心目标的股份回购条款。如果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申报IPO,那么投资方可以要求发行人回购股份,这显然就是最常见的投资对赌条款。但是这个约定还有另外一个非常特殊的约定:发行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上市计划,随时无条件回购投资方股份,然后根据约定给与固定的回报。也就是因为后面的约定,才彻底坐实了本次投资是明股实债的事实。

② 第二个平台与发行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基于发行人向政府申报了一个政府奖励的项目,政府根据这个项目投资了发行人,并且规定了股份回购退出的期限,并且约定年化收益率只有2%,显然是有明显的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意思。从实践来看,第二个平台签署的投资协议在实践中更普遍一些,也更符合我们对于明股实债的理解。

5.关于会计处理,发行人均作为金融负债处理,并且计提和支付了对应的利息。在审核的过程中还关注到这是否属于政府补助,显然这样的投资跟政府补助没有直接的关系。
关于政府资金的“明股实债”投资行为

一、报告期内明股实债的具体情况,相关利息支出的确认依据与公允性

1、报告期明股实债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子公司芳源新能源的历史股东江门市新会新科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创投”)、现任股东江门市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8-1-2-87 盛投资”)对芳源新能源的投资属于明股实债情形,具体如下:

(1)新科创投

根据新科创投与公司、芳源新能源、罗爱平于2019年3月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新科创投以6,800.00万元增资入股芳源新能源,芳源新能源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该笔款项。芳源新能源于2019年5月21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妥了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公司、新科创投分别占芳源新能源81.52%、18.48%股权。根据协议约定“如果自新科创投投资款到账之日起满3年,芳源新能源仍未能实现单体在中国境内A股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司股票,或新科创投认为芳源新能源的业绩增长存在不稳定因素,或芳源新能源、芳源环保及罗爱平严重违反本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并因此给新科创投造成严重利益损害时;或芳源新能源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并且不能得到新科创投的同意;或任一年度经新科创投认可的审计机构对芳源新能源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新科创投有权要求芳源环保、罗爱平和芳源新能源按约定的价格全额回购其持有的股权,约定的回购价格=新科创投实际投资金额[1+年化8%收益率*实际投资天数/365]-以前年度已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各方同意,芳源环保因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芳源环保内部决议要求新科创投退出目标公司,新科创投应在收到正式通知的1个月内无条件接受被芳源环保回购目标公司股权,新科创投应配合芳源环保和丙方履行必要的程序,回购价格为新科创投投资金额及按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增值部分总和(如在持股期间新科创投获得目标公司分红的,在计算回购价款时应扣除相应的分红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科创投对芳源新能源的股权投资实质为债务工具。2019年12月,新科创投退出芳源新能源,由芳源环保回购其所持芳源新能源的18.48%股权。公司按8.00%的年化收益率计提利息支出,并于2019年12月19日归还新科创投6,800.00万元本金和394.96万元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无余额。

(2)融盛投资

2018年10月10日,芳源新能源以年产36000吨高品质NCA/NCM前驱体(三元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申报2018年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申报方向为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

2018年12月21日,芳源新能源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496.90万元,增资金额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缴清。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收到该款项。2019年7月5日,芳源新能源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6,800.00万元变更为43,296.90万元,增加部分6,496.90万元由融盛投资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变更后芳源环保占69.29%股权,新科创投占15.71%股权,融盛投资占15.01%股权。芳源新能源已于2019年7月5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妥了工商变更手续。

芳源环保、罗爱平和芳源新能源分别与融盛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协议对股权投入资金的退出进行了约定,自融盛投资成为芳源新能源股东之日起届满五年时,融盛投资有权退出芳源新能源,芳源环保无条件以现金方式回购融盛投资持有的芳源新能源全部股权。回购股权时应以融盛投资实际出资额及按实际出资额2%年化收益率计算的增值部分的总和为对价受让股权(如在持股期间甲方获得项目公司分红的,在计算回购价款时应扣除相应的分红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融盛投资对芳源新能源的股权投资实质为债务工具,芳源新能源应将其作为金融负债列报。

2、相关利息支出的确认依据与公允性

(1)相关利息支出的确认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利息,依据充分适当。

(2)报告期公司对明股实债已确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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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公司对明股实债已确认的利息支出公允性分析

新科创投是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属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新科创投是为当地辖区内符合国家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贷款难、融资渠道少等设立的财务性投资主体。同时间段银行公布的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90%,公司2019年实际融资一年期的银行借款年利率在3.16%-6.53%之间,新科创投以专项建设基金对芳源新能源进行增资并通过股权退出安排最终收回本金,并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获取收益,芳源新能源无需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获取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要的部分资金,其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率8.00%具有合理性,是公允的。

融盛投资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5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融盛投资是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注册设立的政策性投资主体,主要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设立目的是为了稳定经济增长、刺激投资、加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芳源新能源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生产制造,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江门市2018年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发展资金扶持投资的领域范围。融盛投资以专项建设基金对芳源新能源进行增资并通过股权退出安排最终收回本金,获取较低比例的固定收益,旨在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符合国家战略,其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率2.00%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融盛投资的资金扶持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1、发行人说明

(1)融盛投资的扶持资金不满足“无偿性”特征,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具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和无偿性两个特征。其中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指: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无偿性指: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2018年子公司芳源新能源以年产36000吨高品质NCA/NCM前驱体(三元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申报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申报方向为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融盛投资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子公司,融盛投资以专项建设基金对芳源新能源进行增资并通过股权退出安排最终收回本金,符合政府补助特征之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但融盛投资最终将收回本金并按照固定年化收益率2%获取固定回报,即公司获取该笔资金需要支付2%的利息成本和偿还本金。所以,就取得该本金而言,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征。

综上所述,融盛投资的资金不能同时满足政府补助的特征,不属于政府补助。

(2)公司的会计处理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负债的定义,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融盛投资对芳源新能源的股权投资实质为债务工具,芳源新能源将其作为金融负债列报,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率2.00%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报告期应确认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会计处理恰当。

(3)融盛投资扶持资金利息费用及优惠利息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借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根据对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的相关定义即“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解,获得资金使用的企业需从银行取得资金,该资金在银行有同期或类似期间贷款利率相比较。芳源新能源获得融盛投资的投资款没有银行作为合同主体,该资金没有银行同期或类似期间贷款利率相比较,融盛投资以自有资金的名义参与投资,同时,合同约定以融盛投资实际出资额及按实际出资额2%年化收益率计算的增值部分之总和作为将来转让股权的对价(如在持股期间融盛投资获得芳源新能源分红的,在计算回购价款时应扣除相应的分红款)。因此,芳源新能源获得融盛投资的投资款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比较而享受的优惠利息费用,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核算范围,未确认为政府补助,公司按照投资额的2%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利息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案例分析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招股说明书相关披露如下:报告期末,公司的长期应付款主要为国开发展基金借款、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借款、招银租赁借款等。国开发展基金借款包括国开发展基金对公司子公司宁德时代锂动力和青海时代的投资款,根据投资合同和业务实质按“明股实债”处理。根据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款在投资期内的投资收益率固定为1.2%。发行人对国开发展基金的投资按“明股实债”进行处理,向国开发展基金支付的投资收益并确认为利息费用,将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不会导致虚增收益。

经过查阅宁德时代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未见宁德时代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款及投资款在投资期内按照投资收益率1.2%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差额确认为政府补助予以披露。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融盛投资相关的协议,结合融盛投资的背景和入股芳源新能源的原因综合判断融盛投资的扶持资金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相关定义;

2)将发行人对融盛投资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并结合存在类似会计处理的案例,分析发行人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从融盛投资获得的扶持资金不符合无偿性特征,不属于政府补助;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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