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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发行人股份,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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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0: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这个案例倒不是很复杂,其实说白了就是有些违反常识,值得关注一下而已,具体来说就是:发行人的真正原始创始人、丰富的行业经验的人,公司的董事长后来的董事兼总经理,但是却没有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为什么,因为把股权都给了妻子。

2.这样的事情有些奇怪但是人家说是创业的默契或者说就是夫妻之间的一种约定,不违法也不违规我觉得也没有什么,至于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就像以前一个案例,IPO审核关注到的关于董事会三对夫妻是否影响独立性问题,这个有什么呢,你操心的是道德问题,而我们注册制审核要坚持的是基本的法律规范。更何况,更高的道德标准,本身就是不可预见也没法彻底预防的。

3.借着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再整理一下目前IPO审核实践中一些比较“奇怪”的情形,比如:①实际控制人是不是一定是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管,不担任任何职务是不是可以?②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并不是控股股东也不是实际控制人是不是可以?③发行人持有公司49%的股份,是否有可能实际控制这个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夏耿耿未持有公司股份系因其与张剑夫妻二人在多年的创业历程中形成的默契,为其二人共同的意愿表示。根据申报材料,夏耿耿主要工作经历均涉及电力及相关行业,张剑早期未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一、张剑、夏耿耿的个人履历及创业经历、在同行业公司中的任职经历及工作职能情况、家庭财产分配相关安排

1、张剑、夏耿耿的个人履历及创业经历、在同行业公司中的任职经历及工作职能情况、家庭财产分配相关安排

(1)个人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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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经历

2000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夏耿耿从南通电联技贸中心离职后自主创业,设立泽惠沁开始从事通讯设备的销售,主要产品为光通讯设备、会议电视网络等设备;2004至2005年,因业务发展需求以及看好电力行业相关的通讯网络建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先后成立润源宇、泓宇惠,从事电力行业通讯设备的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光通讯设备、会议电视网络设备、交换、软交换、数通等通讯设备;2008年,因扩展南京、北京地区业务,泓宇惠、泽惠沁分别出资设立源濠元、恩泽沁源,从事通讯设备的销售;2009年,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考虑,实际控制人通过润源宇投资设立泽宇工程,开始从事电力信息化行业通信工程施工业务;2011年,随着我国智能电网建设的展开,市场空间逐渐放大,基于多年电力行业的沉淀,实际控制人考虑拓展业务和服务范围,成立泽宇有限和泽宇设计,分别从事电力信息化行业的系统集成服务和电力咨询设计业务。

(3)在同行业公司中的任职经历及工作职能情况

1)夏耿耿

1985年8月至1995年2月,夏耿耿就职于南通市供电公司,担任设计院技术员,从事电力设计工作;1995年2月至2000年5月,夏耿耿就职于南通电联技贸中心,担任总经理,负责南通电联技贸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南通电联技贸中心主要从事通讯设备的销售。

此后,夏耿耿未在其他非关联企业任职。

2)张剑

张剑在与夏耿耿自主创业前,未有在同行业公司任职的情况。

(4)家庭财产分配相关安排

夏耿耿与张剑于1989年建立婚姻关系,其夫妇二人未对家庭财产分配有过任何特殊安排,二人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权益和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夏耿耿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夏耿耿未持有公司股份系因其与张剑夫妻二人在多年的创业历程中形成的默契,为其二人共同的意愿表示。两人在创业过程中,除泽惠沁、泓宇惠、恩泽沁源外,两人设立的其他同行业公司中均由张剑持股。在创业过程中,夏耿耿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开拓,张剑主要负责公司的后勤管理、人事行政等内部管理工作。

此外,基于夏耿耿与张剑的夫妻关系,夏耿耿与张剑共同享有后者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所对应的权利并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就相关股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夏耿耿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系其夫妻二人在多年创业历程中形成的共同意愿表示,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三、夏耿耿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法律或其他事实障碍

1、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泽宇有限、泽宇设计、泽宇工程设立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及其后续修订版本(以下统称“《负面清单》”)。

发行人所从事的电力咨询设计、系统集成、工程施工及运维业务不属于《负面清单》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月17日废止)的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即外商独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以下特定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的。

除外商独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外,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均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无特定承包工程的限制。

3、夏耿耿的股东资格

夏耿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属于《公司法》《证券法》《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不存在因其身份不合法不得担任发行人股东的情况。

综上所述,夏耿耿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法律或其他事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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