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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芯科技:论证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同业竞争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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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0: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1:04 编辑

1.在注册制审核的理念下,有些审核标准在放宽降低甚至直接取消,有些审核理念却一直坚持且持续收紧,而对于同业竞争问题来说,有些方面在坚持高标准,有些维度也是做了很大程度的让步,从而也让这个问题变得有点复杂。

2.在以前的审核案例中,我们也分析过同业竞争问题,因为有些变化比较复杂,这次想完整的把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标准给整理一下。关于同业竞争问题,核心来讲就主要是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是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一个是同业竞争应该把握的标准。

3.关于同业竞争的范围,以前还有重要股东也需要核查的,现在审核标准基本上是明确的: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的相关企业,这里不只要强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强调“控制”,如果只是参股的企业不对其构成控制,那么也不构成同样竞争;②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自然人,那么主要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以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目前的审核标准,我们可以严格按照这样的认定标准去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4.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标准,尽管科创板审核指引提出了一个“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情形”的标准,不过这个标准在实践中还是被严格控制把握了。具体来说就是:①发行人需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去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②不能从客户结构、销售区域、细分技术等方面去解释尽管同业但是不竞争的情形;③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就算是收入和毛利占比没有超过30%,现在也没有通过审核的案例;④同业竞争唯一的例外就是关于大型国有企业因为资产整合、业务布局等因素,在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的情况下可以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5.具体到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去论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案例,发行人的逻辑是:发行人与关联方尽管业务存在关联,但是实际控制人对关联方并不控制只是一个参股的企业,因而不构成同业竞争。尽管如此,发行人还是做了很多解释,毕竟发行人的一些情况还是比较特殊的:①发行人关联方直接竞争的产品的收入占发行人比例从0%直接到了报告期最后的17%,这样的同业竞争变化还是非常不利的;②如果是同类业务的产品,那么关联方的销售占发行人业务的比例是三倍以上,远远大于发行人规模;③发行人的关联方是主要在台湾经营的企业。

6.这个案例在论证的时候是有一些问题的,既然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那么是否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的竞争呢?当然,也可以理解,毕竟现在审核思路都是双保险的模式。不过,借着这个案例我们还是可以思考:发行人通过强调实际控制人对关联方不控制来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可取?如果存在同业竞争,这种同业竞争业务收入比例逐年提高的情形是否构成实质障碍?

关于同业竞争

一、瑞昱不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颁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如前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瑞昱不构成控制,因此,瑞昱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综上,实际控制人对瑞昱不构成控制,上述情况符合实际情况,瑞昱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相关的收入金额,如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与瑞昱竞品收入情况

发行人与瑞昱在中端蓝牙耳机芯片和语音遥控器芯片市场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发行人竞品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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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昱竞品的收入情况如下:

(1)蓝牙耳机芯片产品

瑞昱年报未披露蓝牙耳机芯片产品销售收入,根据市场研究机构旭日大数据统计,瑞昱2020年蓝牙耳机(TWS)市场规模约为1.07亿片,根据其销售均价推算,其2020年销售金额约为28.32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6.65亿元),占瑞昱2020年营业额比重约为3.64%。

(2)语音遥控器芯片产品
瑞昱年报未披露语音遥控器芯片产品销售收入,根据市场研究机构MMI Market Research Center 的统计,瑞昱2020年的蓝牙低功耗(BLE)产品销售收入为66.28百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57亿元),占瑞昱2020年营业额比重约为2.50%。

2、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原因分析
鉴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对瑞昱不构成控制,发行人与瑞昱不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与瑞昱的少量产品竞争情况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与瑞昱所处的蓝牙耳机市场为开放式的增长型市场,市场规模较大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耳机渗透率的提升,无线耳机的增长显著。TWS 耳机由于具有控制距离远、信号稳定、小巧轻便、时尚感强等优点,进入了爆发式增长期。按照Counterpoint 的调研数据,2019年TWS 耳机出货量为1.2亿部,相对于2016年不足1,000 万部的出货,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30%;同时,预测在接下来3年TWS 耳机仍然会保持80%以上的年复合增长率,其中2020年出货量预测将增长到2.3亿部。Counterpoint 的调研数据主要统计品牌客户出货,考虑到大量白牌客户的存在,实际出货量会更大。根据旭日大数据统计,2019年全球包括白牌客户的TWS 耳机出货量3.2亿部,同比增长113%;其中,品牌1.2亿部,同比增长161%。

TWS蓝牙耳机呈现不断占领有线耳机和传统蓝牙耳机市场份额的趋势。预计随着无线耳机音质以及功能性持续改善,未来无线耳机的渗透率有望继续提升,以14亿只智能手机的年销量计算,TWS耳机还有5至10倍的成长空间。

发行人与瑞昱作为蓝牙耳机芯片市场参与者,由于蓝牙耳机市场为爆发式的新兴市场,市场容量较大,可容纳较多优质芯片设计企业成长,其他市场参与者还有高通(CSR)、MTK(络达)、恒玄科技、原相(原睿)、博通集成、中科蓝讯、杰理等,发行人与瑞昱可通过各自的销售渠道、客户资源享受整体市场规模增长的效果。

具体而言,根据旭日大数据2021年TWS 深度报告,蓝牙耳机市场目前主要可分为四大阵营,包括手机品牌、传统音频品牌、电商品牌和互联网品牌。

瑞昱蓝牙耳机主要目标客户如小米等主流手机品牌,哈曼、索尼、铁三角等主流传统音频品牌,亚马逊等主流国外互联网品牌,而发行人主要目标客户群为电商品牌。发行人与瑞昱在成长性的市场中基于自身优势耕耘各自市场、服务不同客户。

(2)智能语音交互市场,发行人与瑞昱市场区间差异显著

智能语音交互方面,作为人工智能的一大基础应用技术,中国的智能语音技术日趋成熟,行业语音先进识别正确率可达到98%,充分达到落地条件。智研咨询数据显示,2018年的中国语音市场规模达到 381亿元,预计 2020年市场规模达到700亿元,年增长率达35.7%。前有需求端信息化、智能化需求的拉动,后有国家政策支持,人工智能语音落地前景广阔。考虑到上述市场应用形态较为多样,市场参与者更多是通过不同产品性能特点、渠道进行销售。

由于语音遥控器需要与室内电视或机顶盒进行链接,而瑞昱作为主要电视、机顶盒Wi-Fi 芯片、蓝牙芯片的供应商,在语音遥控器领域已有先发优势,基于原有电视、机顶盒Wi-Fi 芯片、蓝牙芯片的客户群占有一定规模的市场份额。发行人作为后进者,主要开拓的是语音遥控器芯片市场的新增市场领域,耕耘的是使用瑞昱竞争对手的Wi-Fi、蓝牙芯片的厂商所搭配的语音遥控器市场,发行人与瑞昱在语音遥控器市场直接竞争情形并不显著。

(3)发行人并非瑞昱蓝牙芯片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

瑞昱自1987年成立以来,专注于积累各类网络通讯技术,满足下游市场不同形态的网络通讯产品需求,通过多年技术积累及发展,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九大无晶圆芯片设计企业。由于品牌影响力、产品性能等优势,瑞昱在Wi-Fi 芯片、蓝牙芯片的应用领域主要与国际一线的芯片设计企业高通、博通、MTK(含子公司络达)、Marvell 等进行直接竞争。而发行人作为中国大陆蓝牙音频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主要与恒玄科技、MTK 的子公司络达等进行直接竞争。由此,发行人与瑞昱分属于不同的竞争赛道,根据各自技术、产品规格性能、价格、渠道等在各自赛道与竞争对手进行商业竞争。

(4)发行人与瑞昱的竞品占各自收入比例较低,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瑞昱作为全球第九大芯片设计企业,其产品线非常丰富,蓝牙芯片产品并非其主要收入来源;发行人目前亦存在多个芯片产品的系列,蓝牙耳机、智能语音交互芯片产品系列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比重并不显著。具体而言,报告期内中端蓝牙耳机芯片产品、语音遥控器芯片产品合并收入占发行人收入比重分别为0%、0.60%、10.47%、17.75%,对应瑞昱的蓝牙耳机芯片、蓝牙低功耗芯片收入占瑞昱2020 年收入的比重为6.14%。

因此,就整体而言,瑞昱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显著利益冲突,少量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瑞昱虽然同时经营蓝牙耳机芯片产品、语音遥控器芯片产品,但双方在公开市场独立经营,瑞昱的同类产品销售对发行人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与瑞昱同类收入或毛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

1、发行人同类收入、毛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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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瑞昱同类收入、毛利情况

(1)如上文所述,瑞昱年报未披露蓝牙耳机芯片产品销售收入,根据行业

数据测算其蓝牙耳机2020年销售金额约为28.32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6.65 亿元),占瑞昱2020年营业额比重约为3.64%。

瑞昱年报未披露蓝牙耳机芯片产品毛利情况,根据瑞昱2017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综合毛利率平均值43.79%测算,蓝牙耳机芯片的毛利为12.40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2.91 亿元)。

(2)瑞昱2020年的蓝牙低功耗(BLE)产品销售收入为66.28百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57亿元),占瑞昱2020年营业额比重约为2.50%。
瑞昱年报未披露蓝牙低功耗(BLE)产品毛利情况,根据瑞昱2017年-2019 年年报披露的综合毛利率平均值43.79%测算,蓝牙低功耗(BLE)产品的毛利为8.52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2.00亿元)。

3、关于同类收入、毛利占比情况
发行人的蓝牙音频SoC芯片系列、智能语音交互SoC芯片系列与瑞昱的蓝牙耳机、蓝牙低功耗芯片产品为同类产品(但不限于直接竞争的产品)。发行人、瑞昱同类产品的营业收入、毛利情况,以及瑞昱同类产品的营业收入、毛利占发行人对应项目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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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瑞昱同类产品(但不限于直接竞争的产品)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比重超过30%,这主要是由于瑞昱系体量较大、发展较为成熟的全球性芯片设计企业,其2020年营业额为777.59亿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182.57亿元),与发行人属于不同规模的芯片设计企业。但瑞昱经营与发行人同类的产品,并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中介机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瑞昱自设立以来始终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参股的企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担任部分董事/董事长,但对董事会不构成控制。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瑞昱创始经营管理团队及目前经营管理团队无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2、发行人与瑞昱不存在依赖与被依赖的情况;

4、实际控制人对瑞昱不构成控制,上述情况符合实际情况,瑞昱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众多;(2)炬力集成为发行人原控股股东,炬创芯(上海)微电子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二者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瑞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曾从事视听设备批发,目前已无实际运营;(3)实际控制人具有控制力的半导体行业企业弘忆国际,其主营业务为半导体零部件的代理、销售与系统研发服务,发行人认为其属于发行人的下游产业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4)发行人认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实际控制人参股的钜泉光电、炬力北方及瑞昱半导体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叶奕廷的兄弟叶威廷控制的睿兴科技与发行人实际经营业务相似。

请发行人在同业竞争部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披露上述钜泉光电、炬力北方、瑞昱半导体及睿兴科技相关情况并分析其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说明:(1)全面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与实际符合,并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控制或持股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公司的情况,前述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比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人员、技术、业务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2)如何确定同业竞争核查企业范围,控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否存在未纳入同业竞争核查企业范围但实际上由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钜泉光电、炬力北方、瑞昱半导体及睿兴科技的实际控制情况;(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并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4 的相关要求。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1、发行人与钜泉光电不存在同业竞争

(1)历史沿革方面

钜泉光电成立于2005年,设立时的股东为HI-TREND INVESTMENT HOLDING CO.,LTD,持有钜泉光电100%股权。2010年相关股东通过股权架构平移简化了持股结构,平移后,王颖霖、黄志坚、杨士聪、谢燕村和曾仁煌通过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控股钜泉光电,并持有52.50%股权。钜泉光电目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东陞投资有限公司、高华投资有限公司、炬力集成和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持股22.24%、13.73%、11.67%、8.75%和6.53%,其他股东持股相对分散。

目前,除炬力集成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奕廷间接持股2.92%,叶奕廷的舅舅李云清直接持股4.3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不担任钜泉光电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钜泉光电的股权结构及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决议制度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亲属对钜泉光电不构成控制。

(2)主营业务方面
钜泉光电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电网终端设备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能计量芯片、智能电表MCU 芯片和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等。电能计量芯片主要应用于电子式电能表等智能电表,实现以微电子电路为基础的电能数据计量,是电网企业用电信息计量系统的核心元器件;载波通信芯片和智能电表MCU 芯片也都应用于智能电表。

钜泉光电的芯片产品属于工业级芯片产品,其应用领域及下游市场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

(3)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
钜泉光电的主要资产、人员、技术、销售渠道、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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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历史沿革方面,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钜泉光电不构成控制;在主要资产、人员方面,发行人与钜泉光电相互独立;在技术方面,虽然钜泉光电与发行人均为芯片设计企业,但钜泉光电属于工业级芯片设计企业,发行人属于消费级芯片设计企业,两方的技术存在显著差异,与发行人的技术之间具有明显的技术壁垒,相互技术领域之间的跨越或交叉可能性较低,且其技术与发行人均相互独立,不存在技术共有情形;在销售渠道方面,发行人与钜泉光电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叠;在主要客户方面,钜泉光电下游为电力行业直接客户及经销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在供应商方面,因全球晶圆厂、封装测试厂数量有限,钜泉光电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但各方未因部分供应商的重叠构成利益冲突。

因此,发行人与钜泉光电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炬力北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1)历史沿革方面

炬力北方成立于2005年,曾经由开曼炬力控制,开曼炬力于2016年已彻底退出炬力北方持股。炬力北方目前的第一大股东为永讯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炬力北方38.27%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LO,CHITAK LEWIS 间接参股炬力北方17.43%的股权,实际控制人陈淑玲之姐妹陈淑娟间接参股3.05%的股权,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未担任炬力北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炬力北方的股权结构、其内部治理结构及其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等,炬力北方的实际控制人为其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佑融。

(2)主营业务方面

炬力北方的主营业务为有线/无线显示互联芯片和产品的开发与销售。主要产品为无线投屏显示芯片、USB 投屏显示芯片、多功能投影仪整合芯片及平台产品、无线暨USB 投屏显示模块、商用暨教育用无线投屏显示产品等。

以上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

(3)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

炬力北方主要资产、人员、技术、销售渠道、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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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历史沿革方面,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炬力北方不构成控制;在主要资产、人员方面,发行人与炬力北方相互独立;在技术方面,虽然炬力北方与发行人均为芯片设计企业,但炬力北方的技术主要为显示互联技术,与发行人的技术存在显著的差异,上述技术之间都具备较高的技术壁垒,且其技术与发行人均相互独立,不存在技术共有情形;在销售渠道方面,发行人与炬力北方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叠;在主要客户方面,发行人与炬力北方的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在供应商方面,因全球晶圆厂、封装测试厂数量有限,炬力北方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但各方未因部分供应商的重叠构成利益冲突,此外,因产品需要,炬力北方存在向瑞昱采购Wi-Fi 芯片的情形,但上述交易为其自主的商业决策。

因此,发行人与炬力北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3、发行人与瑞昱不存在同业竞争

(1)历史沿革方面

瑞昱成立于1987年,由以黄志坚等工程师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团队(包括黄志坚、杨丕全、范地权、江廷桔、陈进兴、王坤明)创办,上述人员及直系亲属合计持有瑞昱85.8%股权。设立后,瑞昱员工数量持续增加,且其对公司员工进行多轮股权激励,由此经营管理团队的持股比例稀释,且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瑞昱于1997年在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其2019年年报披露,瑞昱股东人数总计44,197人,其中,第一大股东为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瑞昱的创办历史、股权演变、历年董监高持股等,结合目前实际控制人在瑞昱持股情况、瑞昱股权分散程度,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的持股平台不是瑞昱的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担任瑞昱董事会九席中的两席董事,不能控制董事会。根据以上信息以及中国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瑞昱管理层的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瑞昱不构成控制。

(2)主营业务方面

瑞昱为全球知名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致力于研发高性能、高品质与高经济效益的IC 解决方案,产品涵盖多媒体集成电路、通讯网络和计算机外设等,应用领域广泛。根据瑞昱 2019年年报披露,瑞昱主要产品包括通讯网络产品、电脑周边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多媒体产品等。

瑞昱由于产品系列非常丰富,其蓝牙领域的部分型号的产品与发行人存在正常的商业竞争情形,但其余大部分业务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区别。

(3)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

瑞昱的主要资产、人员、技术、销售渠道、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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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历史沿革方面,自瑞昱设立以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并非瑞昱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主要资产、人员方面,发行人与瑞昱相互独立;在技术方面,由于瑞昱产品系列非常丰富,技术覆盖面较为广泛,在蓝牙领域与发行人存在部分相近技术,除此之外,瑞昱的其他领域技术与发行人的技术存在显著的差异,且瑞昱技术与发行人均相互独立,不存在技术共有情形,亦不存在技术授权情形;在销售渠道方面,发行人与瑞昱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叠;在主要客户方面,除发行人个别客户因采购需求存在采购瑞昱产品的情形外,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在供应商方面,因全球晶圆厂、封装测试厂数量有限,瑞昱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但各方未因部分供应商的重叠构成利益冲突。

因此,除瑞昱存在少量产品与发行人具有竞争关系外,瑞昱其余大部分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竞争关系或替代关系,鉴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瑞昱不能形成控制关系,瑞昱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4、发行人与睿兴科技不构成同业竞争

(1)历史沿革方面

睿兴科技成立于2019年,睿兴科技由叶威廷持股100%,叶威廷同时担任睿兴科技执行董事,成立至今未发生变化。经睿兴科技的确认,睿兴科技实际控制人为叶威廷。

(2)主营业务方面

睿兴科技是聚焦于低压电机控制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目前主要产品包括马达专用控制芯片、无刷控制器中的驱动电路,以及BLDC和PMSM 控制模块,主要应用于变频抽油烟机、低压风机驱动、循环扇、空调外挂机等产品。睿兴科技的的芯片产品属于电机控制芯片产品,其应用领域及下游市场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

(3)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方面

睿兴科技的主要资产、人员、技术、销售渠道、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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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历史沿革方面,睿兴科技设立以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睿兴科技不构成控制;在主要资产、人员方面,发行人与睿兴科技相互独立;在技术方面,虽然睿兴科技与发行人均为芯片设计企业,但睿兴科技属于电机控制类芯片设计企业,发行人属于蓝牙音频等消费级芯片设计企业,与发行人的技术存在显著的差异,上述技术之间都具备较高的技术壁垒,相互技术领域之间的跨越或交叉可能性较低,且其技术与发行人均相互独立,不存在技术共有情形;在销售渠道方面,发行人与睿兴科技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叠;在主要客户方面,发行人与睿兴科技的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在供应商方面,因全球晶圆厂、封装测试厂数量有限,睿兴科技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但各方未因部分供应商的重叠构成利益冲突。

因此,发行人与睿兴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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