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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IPO“潜规则”之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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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3: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入确认也是IPO上市审核的重点之一,典型问题包括收入确认方式、时点、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跨期风险等。

实践中,有很多北交所IPO存在一些相对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

富士达:公司通信产品收入确认主要有两种,一是产品生产完成发货到客户的VMI库,根据客户领用记录确认收入;二是产品发运给客户后,根据客户收货确认后确认收入。同享科技:对于国内客户,分为非供应商库存管理模式和供应商库存管理模式来确认收入;对于国外客户,通常采用CIF贸易条款,公司于货物报关装船后确认收入。根据2019年年报,相关收入确认表述为“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并经对方验收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同惠电子:(1)内销模式下“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2)电商在无理由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华维设计:对于勘察设计服务业务,原收入准则下,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按已完成工作量分阶段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下,勘察设计合同主要为市政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等履约义务,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总承包业务,原收入准则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为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新收入准则下,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德源药业: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为在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公司披露医药商业公司根据下游医院需求情况向公司下单,同时为减少资金占用会尽量选择在收到医院的回款后再向公司支付货款,导致商业公司对公司的回款周期长。

星辰科技: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国有企业及各大军工集团下属单位,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约定了产品验收的方式,主要包括供方现场验收和货到验收。供方现场验收指由客户技术人员或驻桂林的军代表到公司现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封存后由公司按客户要求发货。如产品由客户技术人员验收,通常由参与验收的人员现场出具验收纪要,如由驻桂林的军代表验收,则由军代表室出具军检合格证。货到验收指产品由公司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后,由客户组织对产品进行验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于约定供方现场验收的合同,公司通常能够取得军检合格证或验收纪要作为验收凭证,对于货到验收的合同,公司通过快递发货并由客户签收后会跟进产品验收情况,但未能取得客户验收的书面文件,针对未能取得验收凭证的合同,公司均通过对账形式对产品验收情况进行了确认。对于航空航天及军工收入,公司存在供方现场验收及到货验收的情况,供方现场验收公司能够取得验收凭证,对于到货验收的合同,无法取得验收凭证,在发货并经客户签收后,公司通过对账与客户确认验收。对于新能源收入,按合同约定,到货后由客户组织验收,公司无法取得验收凭证,在发货并经客户签收后,公司通过对账与客户确认验收。对于工业控制收入,公司通常与客户约定了产品交付3-7天内不提异议即视为完成验收。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均为产品交付且经验收,对于供方现场验收的合同,虽然产品已由客户验收,但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仍需承担运输责任,在产品交付前仍由公司承担产品灭失风险,控制权仍未转移,因此对于供方现场验收的合同,在产品验收后未达收入确认条件。

各类收入确认方式常见的反馈问题包括:

贸易产品收入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贸易产品、自产产品两类业务。请公司:①披露贸易产品业务中主要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客户的情况;②结合前述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属于独立购销业务还是代理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相关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经销模式收入确认:请公司结合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主要条款,披露买断式经销的认定依据及是否存在其他情形,并说明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采用递延方式收取价款:公司对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请公司:①说明报告期各期采用递延方式收取价款的产品销售情况,包括具体产品类型、销售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等;②说明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要求:(1)补充披露买方信贷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要件、确认时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违约情况,若有,说明是否对收入进行调整,若不调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买方信贷业务是否为行业普遍模式,公司开始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时点,各期采取买方信贷模式结算对应的客户及性质(经销、直销),对应的商业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销售收入金额,占比,销售的产品内容及毛利,对应的商业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若有,请补充披露具体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买方信贷业务是否均由公司担保,若否,补充披露公司与卖方各自担保金额,对应贷款利率、对应商业银行或融资租赁机构,是否存在公司与卖方联合担保的情形,若有,补充披露具体情况。

信息通信系统集成业务按预决算金额确认收入:公司信息通信系统集成业务以验收通过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并按项目预决算金额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存在因滞后取得决算定案表进行追溯调整的差错更正。请公司:①披露并举例说明定案决算结果对公司系统集成项目收入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报告期内对于前述影响管理层的会计估计具体内容、方法及依据、是否存在人为调控空间,结合报告期内所有涉及项目量化分析管理层会计估计的准确性情况及偏差说明,并结合前述情况及销售业务流程说明按预决算金额确认收入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通行做法。②结合合同主要条款补充披露同时提供软件、硬件的系统集成项目是按验收报告分别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软件和硬件分开还是一并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数字内容服务业务按对账确认收入:对于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业务,公司在提供会员权益服务的2-3月内收到客户对账单后开具发票并全额确认收入,运营商号卡营销服务以净额法确认收入。请公司:①结合具体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运营商号卡营销服务收入确认的具体过程、确认时点及外部依据。②说明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业务中客户对账单日期、数字权益产品交付时点及激活时点、收入确认时点比较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跨期情形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选用总额法、净额法:根据2020年报,公司ICT与行业应用服务在设备交付及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全部收入,维保服务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和服务总金额分期确认收入,硬件销售在客户收货并签收确认后确认全部收入。请公司:①结合业务合同的属性类别及主要条款、原材料的保管和灭失及价格波动等风险承担、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最终产品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承担、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等方面披露信息通信系统集成及ICT行业应用业务中软硬件购销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②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均为软硬件一体产品,是否存在单独销售软件或硬件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测算信息通信系统集成和ICT行业应用业务中软硬件购销、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时是否仍符合入层标准。

技术服务收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公司的技术服务收入主要包含运维服务、测试评估服务等,2018年至2020年分别为436.66万元、1,061.36万元和1,248.17万元,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对于服务事项和服务工作内容均在合同中有约定,对于客户需求,通常客户会电话通知公司进行服务。①请公司补充披露:技术服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及销售情况;结合历史已售情况、质保期和当前服务客户对应分析“随着前期电能质量监测装置销售数量的积累,质保期过后,设备及系统运维服务的需求相应产生”的合理性。②请公司补充说明各期按时点和按时段确认的技术服务收入性质、金额占比,按时段确认的设备日常维护服务匹配的设备销售情况、设备销售合同中是否有日常维护服务约定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服务量如何与客户确认、履约进度确认是否有外部证据支持;质保期内的质保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和后续运维服务如何区分界定。

另外,发票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证据,典型的案例是永顺生物。

永顺生物:公司未开票收入的金额分别为12,964.91万元、9,445.71万元、4,508.4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84%、24.18%、13.60%,存在对部分客户的销售收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主要原因是公司部分经销商客户不要求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已按照全部销售收入足额缴纳税款,公司销售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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