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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控人因税款缴纳不及时出现滞纳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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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7: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

发行人补缴税款,符合会计差错更正要求的,可追溯调整至相应期间;对于缴纳罚款、滞纳金等,原则上应计入缴纳当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二、案例

(一)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实控人未及时缴纳税金的情形,已成功上市)

根据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备案材料:

2018年年7月,公司股东陈延行将其所持公司5.15%的股份转让给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汇智同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汇
智同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作价人民币1.8亿元,涉及个人所得税

3542万元,尚未缴纳。针对上述问题,辅导工作小组已督促陈延行进行个人所税补缴

(二)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实控人出现税款滞纳金的情形,已成功上市)

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锦豪代垫费用主要为对骨干员工进行的薪酬补贴。为规范该项事宜,公司已将该部分薪酬补贴计入利润表并代缴了相关个人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2020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艾力斯于2019年10月分别更正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和滞纳金,该补缴税款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三)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实控人出现税款滞纳金的情形,已成功上市)

招股书披露,公司2015年营业外支出中的 110.32 万元滞纳金支出包含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对此解释为:公司税收滞纳金主要由公司未及时申报所引起,公司已补缴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积极整改,加强对责任人员的管理及税收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申报与缴纳税款工作的配合与衔接,杜绝或减少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三、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需征缴补缴,在《首发上市若干问题解答》,其对所得税费用如何确认归属期间进行了相关规定。

结合案例检索情况,上述三家企业均存在报告期内出现因税款缴纳不及时或因此出现滞纳金的情形,但是最后均成功注册上市。

总体而言,发行人实控人存在税款缴纳不及时而产生滞纳金的情形,报告期内需对其进行补缴,出具税务部门给发行人及实控人未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合规性证明,补充兜底条款,同时保荐需安排人员对发行人董监高进行访谈,通常情形下不会对发行人的上市审核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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