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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净利润合计为负,2020年业绩严重依靠一偶发项目,若剔除,公司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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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8: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18:10 编辑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至诚”)的前身成立于2010年9月2日,曾于2016年5月23日在新三板挂牌,证券代码为837292,2017年12月13日起终止挂牌。发行人是一家聚焦科技创新的网络安全企业,其盈利主要来源于向客户销售自主研发的网络安全产品,以及向客户提供网络安全服务。

发行人的核心业务为网络靶场系列产品,网络靶场是指通过虚拟环境与真实设备相结合,平行仿真出真实赛博网络空间攻防作战环境,能够支撑赛博作战能力研究和赛博武器装备验证试验平台。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1.81亿元、1.63亿元、2.92亿元、0.81亿元,2019年、2020年增幅为-9.94%、79.14%;扣非归母净利润为0.02亿元、-0.03亿元、0.37亿元、-0.25亿元,归母净利润为0.03亿元、0.02亿元、0.42亿元、-0.20亿元,2019年、2020年增幅为-33.33%、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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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一、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为2020年贡献近40%的营收,若剔除此项目,公司2020年亏损

公司2018年、2019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只有202.05万元、-326.20万元,两年合计只有-124.15万元,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670.97万元,发行人的净利润完成了扭亏为盈的局面,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上市标准。然而,如果剔除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公司2020年将持续2019年的亏损局面。

2020年3月2日,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进行招标;2020年4月1日发行人及合肥探奥作为联合体中标;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为项目实施运营阶段,发行人于2020年年底取得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并确认了收入1.13亿元,这也使得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2020年第一大客户。

发行人2020年“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收入、成本、毛利金额分别为11,270.09万元、6,154.68万元、5,115.4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64%、48.40%、31.10%,占比较高。发行人曾对其扣除该项目后2020年的盈利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剔除科技馆项目后,公司2020年的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将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幅度分别为-38.64%、-105.96%和-106.80%,整体由盈转亏。

网络安全科技馆共设置164个展项,公司合计参与128个展项的设计和制作,在128个展项中,直接使用到网络靶场系列产品的展项达12项,合计收入金额为5,923.62万元,占公司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收入比例为52.56%,仅该部分计入公司的核心技术收入。非公司网络靶场相关的展项达116项,合计收入金额为5,346.47万元,占公司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收入比例为47.44%,其中,存在84个展项不涉及公司的自研软件和自制多媒体,主要通过外采完成,收入金额为3,748.23万元。

在发行人统计的核心收入中,仍包括外购软硬件产生的收入。发行人解释称公司主要以“项目制”开展业务,其产品主要以软件或软硬一体化形式体现,软硬一体化形式主要是公司采购相应的服务器等IT硬件产品,进行组装调试,然后将软件灌装入硬件设备中,外部采购的硬件作为整个项目的成本,是整个项目的组成部分,公司并不从事产品化软件、硬件的销售贸易业务,核心技术产生收入无需剔除外购软硬件产生的收入。

虽然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为发行人当年带来了较高的收入,但这类偶发性项目的持续性往往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截至目前发行人未承接到超大规模类似项目,2021年公司科技馆类似项目未经审计收入金额1,189.66万元,收入占比为3.72%,其中“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的延伸收入为848.18万元,占比为71.30%,发行人坦言称2020年“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收入具有偶发性,科技馆类业务存在持续性风险。且公司主要以项目制形式开展业务,若未来公司未能承接到此类项目或相当数量和金额的项目,则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据发行人介绍,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32,019.10万元,较2020年增长9.79%,2021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752.86万元,较2020年增长2.23%,净利润增幅明显低于收入增幅。

发行人2021年营业利润为5,520.19 万元,较2020年增长13.21%,主要是由于公司收入增长导致,增长幅度比营业收入增长幅度高3.4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公司2021年财务费用减少,投资收益增加。发行人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较2020年增长87.94%,主要是由于公司对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较2020年增加427.61万元,增长164.62%。

二、2020年外购软件及服务占总成本比例超60%,核心技术如何体现?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051.03万元、16,308.54万元、29,164.20万元和8,136.08万元,其中,2020年收入增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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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21年6月,发行人的业务结构相对稳定,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安全产品收入占比超过50%,网络安全产品收入的波动也是造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波动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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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7.54%、66.69%、56.40%和56.77%,总体呈现下滑趋势,且自2020年开始,其毛利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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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解释2020年综合毛利率下降明显的原因是当年承接的“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毛利率为45%左右,从而拉低了公司该年度的综合毛利率。

然而笔者发现,在剔除发行人的网络安全科技馆项目后,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依旧呈现下降趋势,分别为67.54%、66.69%、63.33%和56.77%。

从报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20年度起,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较主营业务收入涨幅更高。发行人202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较2019年增长了78.83%,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134.10%;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7.13%,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加71.38%。对此,发行人简单解释为主营业务成本变动趋势与主营业务收入一致,随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扩大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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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结构上来看,2020年的外购软件及服务金额最高,占总成本比例超过60%,且2021年上半年仍保持高额高占比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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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称外购软件及服务主要是项目中涉及的是非本公司专业部分的软件及服务,公司通过采购获得的。报告期内,公司外购软件及服务占比逐年升高,主要因(1)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公司通过研发积累的软件著作权较多,由于是前期积累,未体现在成本中;(2)报告期内,公司承接定制化的靶场实验室平台建设以及 2020 年“网络安全科技馆”等项目增加,此类项目均需要一部分装修工程以及非核心技术能力的技术采购等,导致外购软件及服务成本逐年增加。

对此,监管部门曾要求发行人说明2020年外购软件及服务成本占比较高的业务中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

三、发行人的集成商终端客户与发行人客户存在重叠,且占比逐渐上升;指定采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集成商向重叠的终端客户销售的收入额分别为1,878.41万元、2,261.06万元、315.67万元和1,410.41万元,在收入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10.41%、13.86%和1.08%和17.34%。发行人报告期集成商的终端客户中,重叠部分主要是公安等政府部门,终端客户部分项目由发行人直接承接,部分项目由集成商承接后转向发行人采购,集成商终端客户与发行人客户存在重叠。

例如,2021年公司通过厦门安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公安厅销售网络靶场系列产品 336.28 万元以及安全管控与蜜罐产品 66.37 万元,同时公司也直接向建省公安厅销售网络靶场系列产品130.53万元。

发行人称重叠部分主要是公安等政府部门,终端客户部分项目由公司直接承接,部分项目由集成商承接后转向公司采购,主要考虑的因素在于项目内容以及项目延续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指定采购软件及技术服务的比例分别约为35%、20%和20%;部分客户明确指出所需产品的技术指标和版本;部分合同约定了采购内容包括“外星人便携式计算机、苹果便携式计算机、办公桌、文件保密柜…”等,且单独约定价格。

监管部门曾要求发行人说明指定采购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解释称其所提到的指定采购,为客户对销售合同中的部分产品类进行了指定,但并未指定供应商。虽然部分硬件产品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到网络安全科技馆,但该行为也是由公司协调供应商和客户建立联系,并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发货品类、数量、规格,到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进行交货。

四、子公司曾因侵权遭到诉讼、未经被收集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发行人存在线上、线下培训服务,这类收入划分在网络安全服务中的其他服务中,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76.45%、71.42%、82.00%、72.94%,毛利额占比在5%左右。

北京五一嘉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一嘉峪)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主要运营i春秋平台进行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是发行人业务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i春秋平台线上课程主要来源为公司自行录制、合作团体录制等。

2020年3月23日,原告张银奎因与被告五一嘉峪、第三人姜晔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原告维权费用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3月24日,原告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4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如公司采取的知识产权审核制度不完善,则可能导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

2020年4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海行罚[2020]51533 号),因五一嘉峪于运营的网站存在法律和行政规定禁止发布的信息、对委托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故对五一嘉峪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海行罚[2020]57938 号),因五一嘉峪身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未经被收集人同意,故对五一嘉峪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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