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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收入确认:VMI 模式收入确认与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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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9: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Oco 于 2022-10-13 19:59 编辑

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申报材料:(1)在产品发出并经客户确认收到时,发行人根据送货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2)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约定:验收时效为 3 个工作日,验收方式包括外观检验、电性能检验;对于销售时已随货发放的芯片,若不良品率未超过备品比例时,发行人不再接受退货,对于超过备品比例部分,依然按正常方式处理。

请发行人说明:(1)电性能检验的具体方式,是否为实质性验收,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与发行人销售时随货发放备品相关的会计政策,“对于超过备品比例部分,依然按正常方式处理”的具体含义。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发行人说明事项

(1)电性能检验的具体方式,是否为实质性验收,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电性能检验的具体方式,是否为实质性验收

公司产品为集成电路芯片,在具体使用中对主要电性能参数、可靠性等要求较高,需要通过专用设备对芯片进行检测。公司在与客户合作过程中,部分客户基于保障产品质量性能的考虑,商定在销售合同中加入电性能质量检验条款等内容。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公司所有芯片在对外销售前都会进行成品测试,并筛选出电性能参数不达标的产品,只有测试达标的芯片产品才能对外销售;另一方面下游经销客户大多不具备专业电性能检验的能力;因此,客户收货后通常仅对数量、规格等进行清点,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则会分析原因,并协商退换货等。即销售合同关于电性能检验的约定非为实质性验收条款,系下游客户出于交易习惯约定的兜底性保护。

二、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准确,符合规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之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需考虑下列迹象:

①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019 年度及以前,公司适用旧收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06〕3 号)之规定,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公司产品属标准化产品,所有产品在销售出货前都会经过成品测试环节,确保产品性能符合质量要求。公司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即已取得产品的控制权,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安排主导对该产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故公司按照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业务实际。

(二)退换货情况

公司所有对外出售的产品都经检测合格。报告期各期退换货率整体较低,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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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主要分布于珠三角地区,产品销售主要通过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珠海市寅腾物流有限公司等快递公司进行承运,对主要客户会要求回签送货单(或销售清单);少量交易客户通过查询物流运送信息确认送货签收情况,主要原因系与主要客户日常合作程度较深、配合度高,而部分少量交易客户因交易额较少、配合意愿较低,导致无法完整获取所有回签的送货单(或销售清单)。报告期各期,已获取客户回签的送货单(或销售清单)金额及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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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报告期各期销售退换货率均较低。

(三)同行业收入确认政策

与同行业公司关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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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发行人销售时随货发放备品相关的会计政策,“对于超过备品比例部分,依然按正常方式处理”的具体含义。

公司在业务发展初期,考虑到可能因质量问题发生的退换货情况,为提升客户满意度,原计划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时,随货发送采购量的 0.25%-0.50%作为备品,该部分备品仍为公司存货,随货发出时不确认营业收入。若客户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实际出现质量问题而需要进行退换货的,则与公司沟通后可直接使用备品,此时公司相应减少备品存货;若销售产品在有效退货期(即自客户收货之日起 10 个月内)结束后,仍有备品尚未使用的,则由公司与客户协商,若客户选择购买超过备品比例部分,则由客户向公司下达订单,公司确认后作为正常销售处理,确认营业收入;若客户选择退回超过备品比例部分,则由客户返还给公司,公司收货后仍作为存货进行管理。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并未约定发行人必须随附备品,因此备品非履行合同的必须内容。由于备品属于合同较为细节的条款,尚未找到同行业的有关披露。

因公司产品品质可靠性较高,各期实际发生的退换货比率较低,报告期内,退换货与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85%、0.62%、0.44%以及 0.65%;同时,报告期内,为便于存货日常管理,对于销售时随货发放备品相关的合同条款,交易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亦不涉及相关会计处理。

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
(1)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销售合同,对合同内容进行检查分析;

2、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销售合同的签订流程、制定背景、主要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客户收货验收流程等;

3、查询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认定条件,并参考同行业公司关于收入确认依据、时点等实务操作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电性能检验系客户出于交易习惯约定的兜底性保护条款,不属于实质性验收;发行人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业务实际。

2、销售合同中约定“对于超过备品比例部分,依然按正常方式处理”系合作前期为提升客户满意度作出的约定,并未实际履行亦不涉及相关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内销收入分VMI模式和非VMI模式两种,收入确认具体时点为客户在供应商系统中发布数据或通过邮件与发行人完成对账确认。

请发行人说明:(1)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及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发生调整;(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同一客户切换采用VMI和非VMI模式的情形;(3)发行人与客户进行对账的频率,采用系统对账验收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是否与采用邮件验收或其他方式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随意调节对账时点的情况,是否存在收入跨期及具体影响,发行人与对账验收、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及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发生调整

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及收入确认时点均未发生变化:内销均系按照合同或订单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取得客户签收单,在与客户核对确认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外销均系按照合同约定产品发运后,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据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不会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式产生影响,具体分析如下: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原《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确认原则,即: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的判断标准下,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就内销而言,发行人按照合同或订单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取得客户签收单,在与客户核对确认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VMI 模式下,发行人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为客户的供应商系统发布的领用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等发送的确认单等外部证据,相关数据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确认收入。非 VMI 模式下,发行人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为客户签收单、通过客户的供应商系统发布的确认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等发送的确认单等外部证据,相关数据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行人确认收入。

就外销而言,发行人在货物完成海关报关出口手续,并取得经海关审验的出口产品报关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 EXW 模式下,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后,货物的主要风险报酬(或货物控制权)转移给客户。EXW 实际业务过程中,发行人在工厂交货给客户指定的货运公司,从发货到产品完成报关手续的时间差距通常为 1 至 2 周,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在产品完成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在 FOB 及 CIF 贸易模式下,货物的风险转移界限均为“货物交到船上时”,即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装运港船上,货物的主要风险报酬(或货物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发行人从出口货物完成报关手续到办理清关手续及装船的时间较短,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已完成报关但商品尚未装船出境的情形,公司以取得产品完成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时确认收入。

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的具体情况,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前收入确认方法及确认时点同样符合在新收入准则下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认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及收入确认时点未发生改变。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同一客户切换采用 VMI 和非 VMI 模式的情形

发行人主要服务于通信领域及新能源领域的客户,下游客户有较为成熟的采购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一客户的销售模式未有改变,不存在同一客户切换采用 VMI 和非 VMI 模式的情形。

报告期内施行 VMI 模式的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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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实行 VMI 模式的客户销售金额占当年收入比例分别为25.10%、30.54%及 28.87%,主要来源于新能源行业客户及中兴通讯,上述客户均始终实行 VMI 模式。

(三)发行人与客户进行对账的频率,采用系统对账验收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是否与采用邮件验收或其他方式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随意调节对账时点的情况,是否存在收入跨期及具体影响,发行人与对账验收、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

1、发行人与客户进行对账的频率,采用系统对账验收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是否与采用邮件验收或其他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与客户对账的频率,根据对账方式而有所不同:(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客户核对领用数据或达到“接收标准”产品数据的,一般每月末进行一次;(2)通过查询客户供应商系统与客户核对领用数据或达到“接收标准”产品数据的,除了按规定每月末进行一次以外,当月月初至月末期间,会根据交易量,多次查询核对。

发行人无论是采用系统对账验收还是采用邮件验收,都是以双方完成核对并确认无误的时点作为风险报酬和控制权转移时点,两者不存在显著差异。

2、不存在随意调节对账时点的情况,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况

发行人要求市场部业务员每月末登陆客户供应商系统或发送电子邮件与客户完成对账工作,保证月末结账前完成对账,公司不存在人为调节对账时点的情形。对账完成后,市场部业务员将对账结果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财务部会计人员按照对账结果在当月予以入账,保证收入记录于正确期间,收入不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随意调节对账时点的情况,不存在收入跨期情形。

3、发行人与对账验收、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

(1)市场部对账验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每月末,由市场部业务员通过客户供应商系统查询或电子邮件发送对账结算单的方式,向客户发起对账请求,双方就当月结算的具体产品、数量、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提交市场部负责人审核。此后,市场部业务员将核对结果维护于 ERP 系统中,生成销售专用发票结算明细以及开票申请单,并提交财务部应收会计审核。

(2)财务部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每月末,财务部应收会计将市场部业务员提交的结算明细与系统中发出商品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收会计将结算明细与开票申请单进行核对,确保结算数据与申请开票金额一致。核对完成后,应收会计将整理后的结算明细、开票申请表,提交给财务经理审批,审核完成后,应收会计开具销售发票并编制记账凭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账验收和收入确认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生变化,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未发生因违反相关控制措施而导致的风险事件,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运行有效。

报告期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容诚专字[2021]230Z006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已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有效性;

2、了解公司销售模式、收入确认具体会计政策,并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或订单,核查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查阅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规定,核查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检查主要销售合同或订单主要条款,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同一客户是否存在 VMI 和非 VMI 模式相互转换的情形;

4、访谈销售部门负责人,检查对账文件,对不同对账方式下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进行对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对账频率及是否存在随意调节对账时点的情形;

5、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测试,核查收入是否存在跨期。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及收入确认时点未发生调整;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同一客户切换采用 VMI 和非 VMI 模式的情形;

3、发行人与客户一般至少每月末对账一次,采用系统对账验收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与采用邮件验收或其他方式不存在显著差异;

4、发行人不存在随意调节对账时点的情况,收入不存在跨期情形;

5、发行人制定的与对账验收、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且执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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