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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的兄弟持有发行人8.65%股份并兼任董事、副总经理,二人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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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1: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6: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蔡铁强,蔡演强是蔡铁强的兄弟,直接持有发行人8.65%的股份并兼任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二人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请发行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说明未将蔡演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求主要包括:1、基本原则: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未将蔡演强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具体原因如下:

1、从持股比例上,蔡演强直接持有发行人8.65%的股份,且未控制发行人其他股东,而蔡铁强通过其控制的飞鱼电器、佛山鱼聚和珠海鱼池间接控制发行人44.61%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表决权,蔡演强控制的股权比例及对应的表决权比例与蔡铁强控制的股权比例及其对应的表决权比例存在较大差距,蔡铁强自身可以直接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

2、从经营管理上,蔡铁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发行人整体业务的经营管理;蔡演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之一兼副总经理,在业务上仅承担发行人小家电事业部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发行人水健康事业部、卫浴事业部均不属于其主要管理的范畴,因此蔡演强在发行人整体层面并不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权,其本人也无与蔡铁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意愿;

3、从发行人历史沿革上,发行人前身德尔玛有限成立初期蔡演强并非为发行人股东,而是随着其后续对小家电事业部的贡献增强,成为发行人主要自然人股东之一,且蔡演强在发行人历史沿革上较蔡铁强的持股比例始终存在较大差距;

4、从亲属关系上,蔡演强虽系蔡铁强兄弟,且于发行人处的持股比例超过5%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并非蔡铁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5、从发行人股东确认上,根据由发行人历次融资时经当时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及相关投资文件之终止协议,蔡铁强均作为唯一的实际控制人签署前述协议。

综上,蔡演强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发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未将其认定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相关规定。

蔡演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亦满足对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的相关监管要求,具体包括:最近三年内,蔡演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此外,蔡演强已比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就股份锁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了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承诺函,了解发行人历史沿革;

2、对蔡铁强、蔡演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控制权归属;

3、查阅核查发行人组织架构图,了解发行人内部管理分工;

4、查阅发行人历次融资时经当时全体股东、蔡铁强签署的股东协议及相关投资文件之终止协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蔡演强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发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将其认定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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