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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类似,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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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1: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3.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开资料,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詹志春、 ZHANYIYANG 分别持股80% 、 20% 的企业,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武汉华扬生态养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华扬奥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均包含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销售等内容。

请发行人说明:( 1 )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及业绩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及业绩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詹志春、ZHAN YIYANG分别持股80%、20%的投资平台,成立于2012年8月。

在此之前,詹志春、邹大琼曾于2005年12月设立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平台,但该公司已于2008年12月注销。该公司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一致,但非同一法人主体。

为避免混淆,以下将2012年8月成立的“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为“新华扬投资”;2005年12月成立的“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为“原新华扬投资”。

项目
原新华扬投资
新华扬投资
成立日期
2005年12月19日
2012年8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4201002180938914201000520297539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国际企业中心鸿业园文韬楼502、503单位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1幢103、105号
法定代表人詹志春詹志春
注册资本500万元5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对农业及饲料畜牧业的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对教育产业、餐饮业的投资;对土建工程、基建项目的投资;自动化控制成套设备、科教仪器、环保、电子设备、金属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文体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注销(2008年12月26日)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武汉华扬生态养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华扬奥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原新华扬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但已分别于2007年9月、2008年1月注销。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新华扬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还持有武汉嘉宏4.50%股权。武汉嘉宏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房屋租赁),与发行人业务明显不同。


除此之外,新华扬投资不存在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对外投资。


综上所述,新华扬投资不存在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公司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华扬投资外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控制关系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1武汉嘉宏詹志春为董事长,且直接持有41.33%的股权、通过新华扬投资控制4.50%的表决权,合计控制45.83%的表决权,能够控制该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财税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资产管理
2武汉怀信詹志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直接持有23%的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能够控制该企业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3武汉峻茂詹志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直接持有21%的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能够控制该企业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4武汉牧盈詹志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直接持有20%的合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能够控制该企业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5武汉利迪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ZHAN YIYANG为执行董事,且直接持有80%股权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业投资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明显不同,均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新华扬投资、原新华扬投资、武汉华扬生态养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华扬奥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了解上述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管理情况;


2、获取并查阅了新华扬投资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詹志春、ZHAN YIYANG出具的说明文件,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了解新华扬投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武汉华扬生态养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华扬奥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原新华扬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但已分别于2007年9月、2008年1月注销;


2、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新华扬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还持有武汉嘉宏4.50%股权。武汉嘉宏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房屋租赁),与发行人业务明显不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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