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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给消防队大队长送购物卡1万元,被追问!属于个人行为,公司内控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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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2: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22:49 编辑

问题7、关于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公开资料显示: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 )苏 05 刑终 223 号》, 2013 年至 2014 年,王剑任职苏州市消防支队张家港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其主持全面工作、主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发行人在厂房消防整改及验收上提供便利,先后 2 次非法收受发行人法定代表人钱某为了厂房顺利通过消防整改、验收而送的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 1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 1 )涉嫌行贿人钱某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述涉嫌行贿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发行人,涉嫌行贿行为是发行人管理层集体决策还是钱某个人行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因上述涉嫌行贿事项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 2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拟采取何种措施防范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 3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 4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过消防安全事故,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消防的调查及要求整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涉嫌行贿人钱某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述涉嫌行贿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发行人,涉嫌行贿行为是发行人管理层集体决策还是钱某个人行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因上述涉嫌行贿事项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1、题涉钱某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钱振清,题涉行为相关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发行人情况,且系个人行为

根据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题涉钱某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钱振清。

查阅发行人2013年、2014年电子序时账、记账凭证,并访谈钱振清,钱振清用于购买题涉购物卡的资金1万元系个人工资等合法收入,发行人不存在专门为钱振清提供涉嫌行贿的资金,或为购买题涉购物卡进行报销的情形,题涉行为的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发行人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出具的说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刑终223号),题涉行为发生时,发行人前身管理层主要人员为总经理钱振清、营销中心总监冯贤、生产总监施瑞贤,经访谈前述人员,钱振清并未就题涉行为与其进行协商,题涉行为系钱振清个人行为。

2、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因上述涉嫌行贿事项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刑法(2020年修正)》(2021年3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生效,现行有效,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经对照《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序号
司法解释规定
核查情况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刑终223号),钱振清不存在向三人以上行贿情形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根据本题回复“一/(一)/1”,钱振清用于购买向王剑提供的购物卡的资金系来源于在工资等合法收入,不存在使用违法所得情况
3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刑终223号),钱振清不存在“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形
4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刑终223号),题涉行为系“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厂房消防整改及验收上提供便利”而进行。根据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题涉行为发生后至王剑被刑事拘留期间进行消防验收的厂房“消防设计、消防工程及设施的建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法规的规定,消防设计备案及验收均合格,前述消防设计备案及验收办理程序亦合法合规。”据此,钱振清并非通过题涉行为“实施非法活动”。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涉及行政编制核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已经划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刑终223号),题涉行为发生时,王剑系苏州市消防支队张家港大队大队长,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因此,题涉行为不构成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
6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冶金工业园(锦丰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并根据公开渠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有消防行政处罚及消防事宜的调查和整改要求。据此,题涉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经核查,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在张家港市范围内未发现有因行贿被立案调查记录”。


通过裁判文书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张家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张家港市基层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基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查询,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因上述涉嫌行贿事项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涉行为不会因构成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行为;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亦已证明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题涉主体“在张家港市范围内未发现有因行贿被立案调查记录”;同时,根据公开渠道检索,题涉主体不存在因题涉行为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据此,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因题涉行为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1)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2)根据本题回复“一/(一)/2”所述,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涉行为不会因构成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行为,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亦已证明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题涉主体“在张家港市范围内未发现有因行贿被立案调查记录”;同时,根据公开渠道检索,题涉主体不存在因题涉行为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据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题涉行为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等主管机关开具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2018年1月1日至今:


①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刑事犯罪记录,亦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况;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拟采取何种措施防范上述事项再次发生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为进一步防范题涉事项的发生,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了内部决策制度及监督机制,项目建设及审批专职负责及流程化管理制度,并建立了负面行为清单机制。具体如下:


1、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及监督机制

2014年7月开始,发行人陆续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除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与前述公司内部组织设立相关的事项外,2014年11月开始,公司前述内部组织陆续开始对发行人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此外,发行人聘任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逐步建立健全了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内的监督机制。


上述发行人内部决策制度、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发行人决策的科学化并避免因个人决策错误给发行人造成重大损失。


2、建立健全了项目建设及审批专职负责及流程化管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六章《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建立健全了项目建设及审批专职负责及流程化管理程序,具体如下:


(1)明确了管理中心在项目建设及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内的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的领导职责,并明确了由安环部经授权后,负责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可行性报告编写、联系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计、监理、施工、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前述机构的资质审核,相关政府审批/备案等程序的办理;财务部负责跟踪公司工程项目进度、资金动态、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并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审计部负责确保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审计,保障工程项目在合规合法与可控中进行。


各部门从项目涉及中介机构的联系、审批程序办理、实施与执行、资金管控及审计角度确保发行人项目建设及审批过程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商业贿赂、行贿等不合规情况。


(2)明确项目建设及审批过程中,不得存在“收受商业贿赂”、“贿赂行政或公职人员”情形,否则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理。


发行人安环部合计3人,均系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财务部、审计部也指定人员负责履行《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部门职责。因此,发行人具有落实上述《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能力。


3、建立了员工行为负面清单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保丽洁员工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76条》,其中已经明确,不得“贿赂行政或公职人员,形式包括不限于回扣、礼金、有价票券、免费旅游或度假、招待、娱乐、置业、房屋装修、餐饮宴席、节日礼物、通讯工具、解决子女或亲属入学以及就业等一切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利益或报偿等被认为是贿赂以及其他任何非法活动的行为,无论既遂或未遂”。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后续拟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入职/日常培训、考试及绩效考核,从入职、日常教育、绩效考核三个方面加强关于防止题涉事项再次发生相关的内部监管力度;继续优化公司内部治理、项目建设及审批流程。

5、经公开渠道查询,自题涉事项发生至今,发行人及其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再发生与题涉事项相类似事项。


6、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天衡专字(2020)01769号、天衡专字(2021)00809号《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1)01748号《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截至2021年6月30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
效执行。


综上所述:


1、截至 2021年6月30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2、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决策制度及监督机制,项目建设及审批专职负责及流程化管理的机制,及员工行为负面清单机制,可有效防止题涉事项的再次发生。同时,发行人后续拟从董监高、员工入职、日常教育、绩效考核三个方面加强关于防止题涉事项再次发生相关的内部监管力度;继续优化公司内部治理、项目建设及审批制度;


3、自题涉事项发生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再发生与题涉事项相类似事项。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的《证明》、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核查报告》,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通过裁判文书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张家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2018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内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不存在因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职务相关的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过消防安全事故,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消防的调查及要求整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证明》、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4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核查报告》、冶金工业园(锦丰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并通过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及访谈发行人管理中心、安环部负责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消防安全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对消防的调查及要求整改。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钱振清,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冯贤,生产总监施瑞贤,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管理中心总监宋李兵,安环部部长赵体伟;


2、通过公开渠道核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刑终223号);


3、取得并核查冯贤、施瑞贤与公司签署的、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有效的《劳动合同》;


4、 查询发行人2013年、2014年电子序时账、记账凭证;


5、取得并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


6、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的《调查表》,明确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独立董事人数;


7、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安环部人员名单及安环部人员持有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取得并审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六章《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保丽洁员工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76条》;


9、取得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天衡专字(2020)01769号、天衡专字(2021)00809号《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1)01748号《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


10、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证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的《证明》、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核查报告》;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4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核查报告》,冶金工业园(锦丰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


1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12、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13、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裁判文书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张家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张家港市基层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基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开信息。


1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涉嫌行贿人钱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上述涉嫌行贿的资金非来源于发行人,涉嫌行贿行为是钱某个人行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因上述涉嫌行贿事项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已采取多种措施防范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了集体决策、外部监督机制,健全了项目建设及审批专职负责及流程化管理制度,建立了负面行为清单机制;


3、报告期内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消防安全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对消防的调查及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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