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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签署和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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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09: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brina 于 2022-10-14 09:16 编辑

问题2.3关于一致行动人变动

根据问询回复:(1)戴保家先后与股东上海颐泰、Innodac HK、Fantasy Ltd、彭清、全星恒、冠盈集团、黄峰、普续润鑫、上武一期、上武二期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除冠盈集团2018年签订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3年”外,其他的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期限为“在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将持续有效”;(2)2020年9月14日,戴保家与三个员工持股平台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次日解除与除三个员工持股平台以外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协议;(3)前述曾经的一致行动人锁定期均为12个月。

请发行人提交公司设立以来一致行动协议相关文本,并说明:(1)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均提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故意利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规避锁定期的监管要求,协议提前解除是否不利于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2)员工持股平台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经过何种内部决策程序,该等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稳定。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均提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故意利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规避锁定期的监管要求,协议提前解除是否不利于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1、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系根据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曾经的一致行动人历次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与冠盈集团之间的协议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3年,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就本协议效力另行协商”外,与其他曾经的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期限为:“本协议在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将持续有效,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终止本协议”。

公司曾经的一致行动人中:

(1)全星恒于2018年8月转让其所持翱捷科技有限全部股权后,其一致行动协议自动失效;

(2)普续润鑫于2020年4月转让其所持翱捷科技有限全部股权后,其一致行动协议自动失效;

(3)因员工持股平台入股进一步巩固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经各方协商一致,其他的曾经一致行动人上海颐泰、Innodac HK、Fantasy Ltd.、彭清、冠盈集团、黄峰、上武一期、上武二期于2020年9月15日与实际控制人戴保家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解除各方的一致行动协议,系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届满前的解除。

因此,戴保家曾经的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系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因不再持股或经协商一致进行的解除,存在相关一致行动人提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2、不存在故意利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规避锁定期的监管要求

目前仍在发行人持股的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颐泰、Innodac HK、Fantasy Ltd.、彭清、冠盈集团、黄峰、上武一期、上武二期已补充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曾经的一致行动人已补充出具了上市后36个月内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故意利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规避锁定期的监管要求。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出具上市后36个月内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戴保家实际控制人9.3614%
宁波捷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10.0974%
GreatASR1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3.1203%
GreatASR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1.7824%
上海颐泰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0.7329%
上武一期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1.9917%
上武二期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0.9959%
冠盈集团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1.4191%
彭清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0.6200%
黄峰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1.1715%
Innodac HK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1.4328%
Fantasy Ltd.实际控制人曾经的一致行动人1.5765%
阿里网络发行人第一大股东17.1481%
合计——51.4500%
3、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不存在不利于巩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情形公司对戴保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系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基于戴保家实际支配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实际情况,结合戴保家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作用、各股东对戴保家实际控制人地位的认可、戴保家对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与戴保家保持一致决策的稳定性情况而予以确认,并非仅以一致行动协议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戴保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控制作用稳定,不存在实施控制方式的重大调整。

根据戴保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情况,戴保家曾经的一致行动人均基于戴保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作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巩固戴保家的实际控制权,不存在共同控制的安排。戴保家在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始终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控制最高表决权比例的历史情况真实、有效。戴保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在入股后,进一步提升了戴保家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巩固了戴保家的实际控制作用。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未影响戴保家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的各项控制作用,且未影响戴保家仍然保持支配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状态。

因此,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不存在不利于巩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平台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经过何种内部决策程序,该等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稳定
1、员工持股平台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内部决策程序基于戴保家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宁波捷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戴保家作为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唯一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唯一董事的实际情况,戴保家实际控制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系戴保家的一致行动人。在该等控制作用及法定一致行动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保证一致行动效果,戴保家与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同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1)境内员工持股平台


境内员工持股平台的内部决策机制由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予以约定,该等合伙协议均经各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予以签署确认。


根据境内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单独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对应公司的股份进行处置调整、代表合伙企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事宜。


经境内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捷宇锐芯的决策,宁波捷芯作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与戴保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捷宇锐芯直接与戴保家签署协议的情形。


因此,境内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捷芯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以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的形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境外员工持股平台


境外员工持股平台的内部决策机制由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章程及相应的股份认购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予以约定,该等公司章程的变更已经各持股平台的全体股东审议通过,载有该等持股平台内部决策机制条款的股份认购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亦由各持股员工在入股时予以签署确认。


根据境外员工持股平台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戴保家作为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唯一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唯一董事,具有实际决策权限。根据香港律师冯黄伍林律师行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确认相关经营管理事项(包括对外投资)由唯一董事进行决定。


因此,境外员工持股平台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以员工持股平台董事决定的形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该等一致行动关系稳定
对于戴保家当前的一致行动人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戴保家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宁波捷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处理合伙企业的决策事项;戴保家作为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唯一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唯一董事,具有实际决策权限。

对于境内持股平台,戴保家及其控制的捷宇锐芯始终为境内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境内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中具有确保戴保家及其控制的企业始终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机制安排,戴保家通过其控制的一人有限公司对境内持股平台的控制作用具有稳定性。对于境外持股平台,在差异表决权设置完成后,仅有戴保家在境外员工持股平台中享有表决权,且无表决权股东不存在对变更表决权设置的决策权限,戴保家对境外持股平台的控制作用具有稳定性。


因此,基于戴保家对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的实际控制作用,相应的一致行动具有稳定性。


综上所述,境内员工持股平台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以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的形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境外员工持股平台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以员工持股平台董事决定的形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基于戴保家对宁波捷芯、GreatASR1、GreatASR2的实际控制作用,相应的一致行动具有稳定性。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由发行人及相关一致行动主体出具书面说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与确认。


2、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翱捷科技有限的历次《合资经营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与股东的邮件记录、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三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访谈记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解除协议、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对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作用进行核查确认。


3、查询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员工花名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登记/注册登记资料、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及董事决定、份额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转让协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持股员工的访谈记录,对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决策机制、持股清晰及稳定、合规运作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戴保家曾经的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系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因不再持股或经协商一致进行的解除,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提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曾经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故意利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规避锁定期的监管要求。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不存在不利于巩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情形。


2、境内员工持股平台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以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的形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境外员工持股平台与戴保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以员工持股平台董事决定的形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基于戴保家对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的实际控制作用,相应的一致行动具有稳定性。


问题2.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逐项说明核查方式和取得的客观依据,并逐项就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稳定,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相关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逐项说明核查方式和取得的客观依据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已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已逐项说明核查方式和取得的客观依据,具体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2.1/二”、“问题2.2/二”、“问题2.3/二”。

二、逐项就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稳定,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相关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1、公司控制权稳定
戴保家自翱捷科技有限设立之日至今,始终保持最高的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并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保家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具有实际控制作用。并且,戴保家始终履行和承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最近2年内,戴保家始终保持最高表决权比例并提名最多董事人数,能够控制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在其控制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戴保家对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具有控制作用及重大影响。


最近2年内,各股东均通过历次合资经营协议、公司章程对戴保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予以确认,真实、有效。并且,单个股东均不存在委派/提名超过1名董事的情形,各股东均未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员而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戴保家实际支配发行人24.36%的表决权,此外,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40.82%的主要股东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认可戴保家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对其自入股时起未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予以确认,并承诺不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戴保家对公司的控制作用稳定。


2、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1)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戴保家。戴保家的一人有限公司捷宇锐芯作为宁波捷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戴保家作为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唯一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唯一董事,戴保家对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具有实际控制作用。


根据实际控制人及员工持股平台签署的调查表及访谈记录、持股员工的访谈记录、出资凭证、入股协议、合伙协议及员工持股平台的注册登记文件,戴保家及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的持股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的资金,宁波捷芯及其上层平台均已完成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对应出资金额的实际支付,并已完成全体持股员工出资及变更的工商登记程序,完整拥有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根据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各股东的调查表、访谈记录、持股员工的访谈记录,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pro.qichacha.com)、百度(https://www.baidu.com/)、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股权权属纠纷,各员工持股平台均已完成全体持股员工出资及变更的工商登记程序,不影响宁波捷芯及其上层平台对公司的持股状态。

因此,实际控制人戴保家及其支配的股东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


(2)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戴保家。在戴保家实际控制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的基础上,戴保家与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任何与公司有关的需各股东做出决定的事项,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均应根据戴保家的意见采取一致的行动。因此,实际控制人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的持股具有稳定性。


戴保家在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前始终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控制最高表决权比例的历史情况真实、有效。戴保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在入股后,进一步提升了戴保家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巩固了戴保家的实际控制作用。因此,戴保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作用稳定。最近2年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戴保家,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各股东的调查表、访谈记录、持股员工的访谈记录、《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pro.qichacha.com)、百度(https://www.baidu.com/)、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披露信息,经查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公司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二)关于《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
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要求戴保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对戴保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系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基于戴保家实际支配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实际情况,结合戴保家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作用、始终履行和承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各股东对戴保家实际控制人地位的认可、戴保家对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与戴保家保持一致决策的稳定性情况而予以确认。

公司其他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股东为阿里网络,其持股比例为17.15%。阿里网络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构成及决议产生不存在重大影响;阿里网络未向公司提名或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 , 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阿里网络确认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未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并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及上市后36个月的股份锁定承诺。因此,阿里网络对公司不存在重大影响力,不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未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


2、不存在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戴保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戴保家曾经及当前的一致行动人均基于戴保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作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巩固戴保家的实际控制权,一致行动人均以戴保家的意见为准,不存在共同控制的安排。戴保家持有公司最高的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持股。公司持股比例较高的主要股东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因此,公司不存在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动的特殊情形
戴保家对公司的控制作用稳定。并且,戴保家在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始终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控制最高表决权比例的历史情况真实、有效。戴保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在入股后,进一步提升了戴保家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巩固了戴保家的实际控制作用,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未影响戴保家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的各项控制作用,且未影响戴保家仍然保持支配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状态。因此,最近两年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戴保家,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动的特殊情形。

4、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保家曾经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颐泰、Innodac HK、Fantasy Ltd.、彭清、全星恒(Chun Sung Hwan)、冠盈集团、黄峰、普续润鑫、上武一期、上武二期所持有或曾经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实际控制人戴保家当前的一致行动人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戴保家在实际控制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的基础上,由戴保家与该3个主体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因此,戴保家与宁波捷芯、GreatASR1 Limited、GreatASR2 Limited的一致行动关系并非仅依据一致行动协议方式认定,不涉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中的股权代持情形。


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戴保家,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相关要求。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下称“《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1、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公司章程及合资经营协议对于戴保家实际控制作用的保障机制,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戴保家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

最近2年来,不存在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戴保家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的情形,戴保家通过直接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最高的股权比例。


2、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
最近2年来,戴保家始终为委派董事比例最高的股东。翱捷科技有限及公司所召开的董事会中,相关董事会议案均由戴保家提出,且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均对戴保家的意见充分尊重,就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公司章程和合资经营协议的修订、新增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及增资、引入投资人、公司借款、对外投资及资产收购、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及聘任、股份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员工股权激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等重大决策事项均与戴保家形成的表决结果一致,出席会议董事全票通过相关董事会决议。因此,戴保家对公司的董事会运作及决议形成具有重大影响。

最近2年来,戴保家为公司可实际支配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就公司所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对于董事任命、股权激励、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董监薪酬、关联交易确认、审计机构聘任等重大事项均审议通过,不存在无法形成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因此,戴保家对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决议形成具有重大影响。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
在股改前,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戴保家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在董事会7名成员中有权委派2名、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在董事会7名成员中有权委派3名、自2020年3月至股改前在董事会7名成员中有权委派4名,最近2年内,戴保家始终委派最高的董事人数比例。

公司在股改后,根据内部治理要求,设置9名董事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包括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戴保家提名以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层担任的非独立董事3名,并提名独立董事3名,该等提名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通过,戴保家能够对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施加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戴保家始终保持最高表决权比例并作为委派/提名董事比例最高的股东,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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