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abrina 于 2022-10-14 09:37 编辑
问题1.实际控制人认定
申报文件显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于2017年1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发行人由汤昌茂等7人共同拥有控制权,其中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担任董事,其余4人未担任董事。
请发行人:
(1)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可否解除、违约责任,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利益安排。
(2)结合发行人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结构、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商议事机制,披露发行人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共同控制机制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3)充分披露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风险因素,以及发行人维护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答复
(一)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可否解除、违约责任,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利益安排
1、《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可否解除、违约责任
2017年1月11日,股东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目的在于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一致性、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效率及稳定公司控制权,确保公司长远发展;2021年6月25日,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及补充。《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内容及其执行
《一致行动人协议》第二条约定如下:
“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作为公司的持股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决定在事实上保持一致并以汤昌茂意见为准。
1、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表决,并以甲方(指汤昌茂,下同)意见为准。
2、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意见为准。”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进一步约定如下:
“一、各方确认,就《一致行动人协议》第二条补充约定如下:
1、《一致行动人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约定的‘事项’均包括但不限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2、《一致行动人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其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任一方担任公司董事的,应在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须与其他各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审议前款涉及所述‘事项’的议案前,各方应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表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甲方的意见表决。
(2)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在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须与其他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按照该一致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涉及所述‘事项’的议案前,各方应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表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甲方的意见表决。
(3)任一方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该方应事先通知其他各方,并委托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人士按照上述第(1)、(2)项约定的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甲方意见)表决。
(4)各方同意,除了按照上述约定委托表决之外,任一方不得委托其他任何主体代为行使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董事权利。”
(2)《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可否解除
《一致行动人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签署新协议并终止执行本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三条作出补充约定:“除非《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及本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及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3)《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违约责任
《一致行动人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若发生违约行为,各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条作出补充约定:
“各方同意并确认,就《一致行动人协议》及本协议的违约责任补充约定如下:
1、任一方的如下行为(以下简称‘违约行为’)视为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约定:(1)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2)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3)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表决;(4)通过其他方式导致各方未能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2、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作出的提案、表决或者委托表决均自始无效。因该等无效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违约方负责承担、赔偿。
3、发生违约行为时,守约方中的任一方或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4、如违约方未按守约方或公司的要求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中的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违约方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守约方按照其届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主张并享有对应的赔偿金。”
2、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利益安排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等七名公司主要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在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权,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及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进一步加强及稳定了控制权,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利益安排。
(二)结合发行人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结构、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商议事机制,披露发行人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共同控制机制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1、结合发行人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结构、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商议事机制,披露发行人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
(1)从发行人董事会、管理层人员构成及日常运行看,七名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自2003年设立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 | 董事会人员构成 | 2003年3月-2018年11月 | 有限公司阶段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汤昌茂担任 | 2018年11月-2018年12月 | 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 | 2018年12月-2020年5月 | 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曾琴芳 | 2020年5月-2020年11月 | 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曾琴芳、陈剑勇、周伟豪、冯东 | 2020年11月-至今 | 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曾琴芳、陈剑勇、周伟豪、胡振超 | 期间 | 管理层人员构成 | 2009年6月-2018年11月 | 王灿钟担任总经理 | 2018年11月-2020年5月 | 总经理:汤昌茂 财务总监:闵正花 副总经理: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余应梓 | 2020年5月-2020年6月 | 总经理:汤昌茂 财务总监:闵正花 副总经理:王灿钟(兼任董事会秘书)、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余应梓 | 2020年6月-至今 | 总经理:汤昌茂 财务总监:闵正花 副总经理:王灿钟(兼任董事会秘书)、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余应梓、李庆海 |
注1:2003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一博有限工商登记的总经理为董英玉,实际由汤昌茂担任总经理;
注2:陈剑勇、周伟豪、胡振超、冯东(已离职)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王灿钟自2020年5月29日起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1)七名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发展以及重要决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汤昌茂曾于1997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在新利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任职,于工作结识了柯汉生、董英玉等人并在2003年牵头组织前述二人共同创立一博有限。一博有限设立之后,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对于人才的需求增加,2003年至2004年期间,因汤昌茂的邀请,王灿钟、郑宇峰和朱兴建先后加入一博有限;2006年、2010年,李庆海、吴均先后加入一博有限。七名股东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如下事项:A、汤昌茂为发行人的核心创始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管理工作;B、王灿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及主管公司设计研发中心;C、柯汉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主管公司海外市场营销中心;D、郑宇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主管公司国内市场营销中心;E、朱兴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主管公司供应链中心;F、李庆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主管华北地区的市场开拓及北京分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G、吴均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研发总监,主管公司仿真技术部。
截至目前,上述七名股东均已加入公司十余年,作为核心骨干对公司经营管理发挥重大影响。
2)七名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七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96.2880万股,占总股本78.34%。2018年1月1日至今,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2018年1月至今,七名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始终在78.34%以上。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比例高于10%的股东。七名股东通过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对包括增资、董事提名及任免等股东(大)会职权事项的决策起到重大影响及决定性作用,具备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
3)七名股东对公司董事会重要事项具有重大影响 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完善了治理结构,建立了董事会,目前董事会成员共7名,七名股东中的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担任董事,其余董事会成员包括1名外部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均由发起人股东提名。因此,七名股东通过董事会能够对公司董事会决策、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4)七位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报告期内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均担任发行人重要职务。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3名董事为上述共同实际控制人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共8名,其中6名为上述共同实际控制人成员,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七位股东的主要职责详见前述本问题回复之(二)之1、(1)之“1)七名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发展以及重要决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部分所述。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均在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七名一致行动人之间建立了完善的协商议事机制,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日常内部表决的各项决策中均保持一致意见,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自公司2003年设立以来持续发展过程中,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均有良好的协商议事机制。特别是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以来,七名股东按照其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履行具体工作职责,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按照前述协商议事机制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以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表决,具体来看在公司股份制改革、董事和监事的选举、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引入外部投资者、本次发行上市及区域化战略布局等重大决策事项中七位股东均作出了一致表决,未出现过原则性分歧情形。
如未来在相关决议事项中无法协调一致的,则可参照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解决机制以核心创始股东汤昌茂的意见为准,避免僵局出现影响决策效率、错失发展机遇。此外,发行人已建立完善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发行人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充分,且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自2017年1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持股比例始终保持在78.34%以上,并直接控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具备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利;前述股东在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岗位中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且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日常内部表决的各项决策中均保持一致意见;前述运行机制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以来且在本次发行后可预期期限内保持稳定。
综上,根据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行人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结构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协商议事机制等,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规定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发行人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充分。
2、共同控制机制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1)共同控制有利于发行人延续良好的发展势头,增强未来发展的可预期性 自有限公司2003年设立以来持续发展十余年的过程中,七名股东作为创业伙伴及公司核心成员均持有股份,并在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布局等重大事项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不存在原则性分歧或者争议情况,共同带领公司逐步发展成为在业务布局、技术规范及人才队伍等方面具有较好竞争潜力的市场参与者。
因持续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七名股东2017年初开始筹划IPO计划,而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及巩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因此七名股东于2017年1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设置了共同控制的机制,避免因股权分散对公司经营决策造成不利影响;相应地七名股东在公司运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等重大事项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不存在原则性分歧或者争议情况,确保了公司发展理念、发展势头得以延续;此外,从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成为优质上市公司的角度考虑,各方亦均同意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2)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共同控制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2018年11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而言: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等的法人治理机构,且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组织制度及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的法人治理制度健全,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均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有效运行,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此基础上叠加共同控制高效的经营决策效率,进一步带动公司近两年实现快速发展,逐步建立了行业领导地位。此外,根据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80号),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共同控制机制系为稳定公司控制权而设置,发行人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共同控制机制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三)充分披露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风险因素,以及发行人维护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风险因素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期间内违约,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实际控制人不再续签,或者未来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届满股东减持、公司发行证券或重组等,公司的共同控制结构可能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2、发行人维护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1)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在持续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实现更大发展,持续为股东创造回报,打造长远发展企业的战略规划下,为进一步稳定控制权,发行人七名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至2026年12月31日前均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七名股东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了违约责任,降低股东在约定期限内违约风险。
(2)出具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七名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出具关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发行人七名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关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与上述其他六名公司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及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则按照汤昌茂的意见进行表决。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会采取任何方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以控制权变更为目的的增持或受让股份;向上述七名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所持股份或委托其行使表决权、促使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等。
三、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发行人已采取七名股东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共同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及稳定公司控制权承诺等措施,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前述措施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的规定。
二、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4、《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可否解除、违约责任”、“5、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利益安排”补充披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条款、可否解除、违约责任,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利益安排;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法律风险”之“(一)共同控制风险”中披露了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风险因素,补充披露了发行人维护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附件”之“一、本招股说明书的附件”之“(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5、关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披露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等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2、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有效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3、就上述事项访谈了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等人员;
4、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以及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80号);5、取得并核查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海、吴均就股份锁定、稳定控制权出具的相关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披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不可撤销或解除,并约定了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利益安排;
2、发行人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充分,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发行人共同控制机制系为稳定公司控制权而设置,发行人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共同控制机制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3、发行人已建立了有效的维护控制权稳定具体措施,并已充分披露影响控制权稳定的风险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