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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税务违法违规如何进行整改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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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0: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0月18日晚间,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其他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1、2018 年 7 月-2020 年 4 月,通过劳务公司代发正式员工工资未按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 2018年7 月至 2020 年4 月部分正式员工的绩效工资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劳务公司按照该部分工资金额的 3%收取服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瑕疵。2020 年 6 月,发行人就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所有通过北京德元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元”)发放的工资一次性计入各员工2020 年 5 月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共计补缴税款 76.81 万元。

发行人已于2020 年 4 月后彻底停止通过第三方发放员工工资,已将相关金额纳入各期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行人已主动补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石景山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分别于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嘉曼服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受到过税务相关行政处罚。

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补缴 2010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17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28 日对发行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一处【2020】432 号),认定发行人在2010 年 1 月 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部分样品款、货柜款未申报收入,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决定对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 160,873.31 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61.15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4,826.20 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84,883.01元,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但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已超时限,不再给予发行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作出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557,144.75 元。

发行人已及时补缴上述税务违法违规涉及的税金及滞纳金,且涉税时间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3、补缴 2017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一处【2021】111 号),认定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商场内货柜工程设计服务,发行人向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1,293,835.94 元,同时,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开具 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行人已申报认证抵扣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成本已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决定对发行人作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 167,195.70 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03.70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8,395.78 元,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理决定作出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97,900.20 元。

发行人取得的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基于发行人向该公司的真实货柜采购业务开具。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经营范围包括家居装饰及设计等,根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其自 2018 年 4 月以来已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起与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合作。

税务主管机关近期对北京添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该公司无力补缴其历史上违法抵扣的增值税款,因此税务主管机关向发行人追缴因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发行人开具的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及相应滞纳金。鉴于发行人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提供证实相关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不存在 虚开或请求他人为发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并已按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及时缴纳上述增值税税金及滞纳金,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均已及时缴纳相关事项涉及的税金及滞纳金,发行人上述税务违法违规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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