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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最详终端客户核查!​通过谷歌地图、百度地图等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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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1: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ana 于 2022-10-14 11: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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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端客户核查

申请文件和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中介机构对报告期内主要贸易类客户的销售金额进行函证,以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贸易类客户的交易情况,报告期贸易商回函比例分别为 88.07%、90.86%和 86.73%。


(2)实地走访报告期内主要贸易类客户,其中对注册地在香港外的境外贸易商,因疫情影响,主要对其设立在国内办事处进行走访,未设立办事处的,通过视频进行访谈询问。报告期,实地走访及视频访谈占贸易类收入比例分别为 79.38%、92.79%和 89.05%。

(3)对于境内主要贸易商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并查看其库存;对境外的主要贸易商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抽取产品订单、查看相应发运单,登陆客户信息系统等核查发送终端客户情况。报告期上述核查客户收入占贸易商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 84.61%、85.97%和 89.16%。

(4)对于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的订单,选取样本进行抽查,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搜索发运地址所对应公司,同时通过发运地址收件人或订单中明确的终端客户名称搜索公司名称。

(5)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实施监盘,抽盘比例分别为 32.61%、36.26%和 50.47%。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说明函证的具体过程,包括不限于询证函填写、封装、邮寄和回函的经办人员、经办时间和地点等,是否存在由发行人代为处理的情况。

(2)走访办事处的具体情况,包括走访和对方接待人员构成、走访时间、访谈内容、走访比例,接待人员所述内容是否经过授权,能否代表客观情况;对于视频访谈,说明如何核实对方身份,如何核实客户是否实现了最终销售、真实销售,核查程序是否充分。

(3)根据实际走访所获取的贸易商客户进销存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尚未销售产品占当期发行人向其销售金额比重,是否存在贸易商压货情形,结合贸易商销售周期说明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

(4)进一步说明“抽取产品订单、查看相应发运单,登陆客户信息系统等核查发送终端客户情况”的具体情况,包括抽取产品订单的批次、金额、占该客户收入的比,订单、发运单和客户信息系统的对应情况,核查的订单比例是否能支持对该客户整体无异常的结论。

(5)详细说明对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合同、物流发货记录、报关单、回款流水等的具体核查情况及结论。

(6)对于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的订单,说明选取样本的维度和比例,“搜索发运地址所对应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发运地址距离较近的情形。

(7)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质控、内核部门一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函证的具体过程,包括不限于询证函填写、封装、邮寄和回函的经办人员、经办时间和地点等,是否存在由发行人代为处理的情况。

(一)函证的具体过程

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312 号——函证》的要求实施了函证程序,在确定需要填列的信息、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快递发出及收回过程等方面始终保持了控制。

1、函证对象的选择
选取报告期销售额较大或应收余额较大的客户作为被询证对象,函证报告期各期销售额及应收账款余额。针对境外客户,将公司已盖章的询证函扫描成 PDF,通过邮箱直接发送至国外客户经办人邮箱并将纸质盖章询证函独立邮寄给客户经办人;针对境内客户,直接将公司已盖章的询证函独立邮寄给客户经办人。同时将已盖章的询证函扫描留底,便于核对回函与发函是否为同一份函证。

2、对发函的控制
(1)针对纸质询证函
①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询证方官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或企查查等公开信息进行对比,核实函证地址是否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②获取被函证客户联系人名片、工牌,核实函证对象的身份;
③获取的其他资料(如合同、发票显示的地址)进行核对。


(2)针对电子邮件函证
①核对收件人邮箱后缀与被函证客户的单位名称及官网显示的企业邮箱后缀是否一致;
②获取电子邮件被函证客户联系人名片,核实联系人、邮件函证邮箱是否相同;获取公司与电子邮件被函证客户日常往来邮件记录等核实邮箱地址、收件人真实性;
③通过 WHOIS(https://who.is)、中信保报告查询被询证客户邮箱地址后缀的所有者,核实是否与被询证客户名称、地址等相匹配。

3、对回函实施的控制
(1)针对纸质询证函回函
①核对纸质回函的函证内容是否与发函内容一致,回函是否存在涂改的痕迹等异常情况,相关函证的签字或盖章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②针对顺丰快递邮寄回函的部分,通过顺丰快递官网或邮件咨询顺丰客服人员获取寄件人信息,确认回函的寄件人姓名、地址是否与发函时的收件人姓名、地址是否一致,确认回函是否晚于发函快递的签收时间;
③针对除顺丰以外快递邮寄回函的部分,通过查看回函面单的信息,确认回函的寄件人姓名、地址是否与发函时的收件人姓名、地址是否一致,确认回函是否晚于发函快递的签收时间。

(2)针电子邮件回函
①核实电子邮件发函收件人与回函发件人是否为同一人;
②核对回函的发件人邮箱后缀与函证收件人邮箱后缀是否一致;
③核对邮件询证函回函内容是否与发函内容一致,回函邮件附件内容是否存在涂改的痕迹等异常情况,相关回函附件内容的签字或盖章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4、函证过程是否存在由发行人代为处理的情况
询证函填写、封装、邮寄和回函的经办人员、经办时间和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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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函证具体过程不存在由公司代为处理的情况。

二、走访办事处的具体情况,包括走访和对方接待人员构成、走访时间、访谈内容、走访比例,接待人员所述内容是否经过授权,能否代表客观情况;对于视频访谈,说明如何核实对方身份,如何核实客户是否实现了最终销售、真实销售,核查程序是否充分。

(一)走访办事处的具体情况,包括走访和对方接待人员构成、走访时间、访谈内容、走访比例,接待人员所述内容是否经过授权,能否代表客观情况报告期内,实地走访及视频访谈贸易商客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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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走访贸易商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贸易商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9.38%、92.79%、89.05%、89.51%,其中走访境外贸易商客户在境内办事处的金额占贸易商收入比例分别为 51.38%、41.17%、42.46%、50.03%。

发行人境外贸易商客户相对集中,主要为 Fineline Global、DVS、HYGLOBAL、Talent Force、C-tek。对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处的 Fineline Global、DVS、C-tek,走访了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HY GLOBAL 进行了视频访谈,对 Talent Force 进行实地走访。此外,对主要贸易商之外的爱羽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毅立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境内办事处亦进行了走访。走访境外贸易商客户境内办事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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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走访访谈内容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经营区域、经营规模、下游客户类型等)、双方合作历史、合作模式、双方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退换货情况、最终销售及库存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走访人员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相关工作人员,对方接待人员为供应链总监、中国区总经理、销售工程师、总经理等人员,走访人员通过获取访谈接待人员名片核实接待人员身份信息,接待人员所述内容经客户授权并加盖公章,能代表客户的客观情况。

(二)对于视频访谈,说明如何核实对方身份,如何核实客户是否实现了最终销售、真实销售,核查程序是否充分

1、视频访谈及访谈对象身份核实

对于视频访谈,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以核实对方身份:


(1)由公司业务人员发送邮件至客户公司邮箱,邀请客户进行视频访谈并预约访谈时间,相关邮件往来抄送中介机构人员邮箱,并核查客户使用的邮箱是否为日常业务往来沟通邮箱;


(2)视频访谈时要求被访谈对象出示客户工牌或名片以确认被访谈对象身份;


(3)视频访谈进行全程录像,视频访谈结束后,将访谈记录发送给被访谈人,被访谈人确认无误后打印访谈记录,签字盖章确认,原件寄给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4)核查访谈记录签字或盖章,判断是否与日常业务往来文本的客户签字、公章一致。

2、如何核实客户是否实现了最终销售、真实销售,核查程序是否充分

(1)访谈境外贸易类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经营区域、经营规模、下游客户类型等)、与公司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双方交易的具体内容、公司产品占其采购同类产品的比例、退换货情况、最终销售情况;


(2)对部分终端客户进行视频访谈,确认产品实现终端销售;



(3)取得主要贸易商客户主要终端客户情况,通过公开渠道检索等方式核实客户是否存在异常,了解相对应客户的主要业务,判断其采购 PCB 是否具有合理性;


(4)获取境外主要贸易类客户的中信保资信报告,了解境外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营业范围、职工人数、高管信息等,核查公司与境外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境内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工商信息,了解其成立时间、地址、营业范围、高管信息、股东情况等,核查公司与境内贸易商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对报告期内贸易类客户进行函证,以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贸易类客户的交易情况;


(6)获取主要贸易商客户填写的调查表,了解其报告期各期末尚未销售产品占当期公司向其销售金额比重、销售后期等情况,确认其是否实现真实销售;

(7)抽查境外主要贸易商客户终端客户订单,并追查境外贸易商客户的发运单,分析交易内容及交付是否存在异常,向境外贸易商客户确认终端回款情况,核实客户实现最终销售;


(8)核查境外主要贸易商发货地址,进一步确认销售给终端客户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视频访谈贸易商客户已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相关核查程序充分。

三、根据实际走访所获取的贸易商客户进销存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尚未销售产品占当期发行人向其销售金额比重,是否存在贸易商压货情形,结合贸易商销售周期说明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

(一)贸易商客户库存少,不存在压货的情形

1、印制电路板为定制化产品,零库存、高周转为贸易商客户经营策略

印制电路板为定制化产品且客户对产品品质、交期有着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定制化的特点使得客户严格按生产需求下单,PCB 制造商严格按客户订单及交期组织生产、交货,产品一旦交货,非质量问题不能退货。贸易商客户在产业链中起着桥梁作用,从终端客户接单并严格按终端客户订单向 PCB 制造商下单采购,出于成本效益考虑,贸易商客户以“零库存、高周转”为经营策略,较少形成库存。

2、公司严格按订单交期组织生产、交付,管控产品质量,不存在提前向贸易商客户交货确认收入的情形

PCB 产品质量直接影响下游电子产品的质量、性能、可靠性,而产品存放时间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存放时间越久越容易造成产品表面氧化、受潮等产品质量问题,因而客户对产品交期、生产周期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不接受生产日期距离交期较久的产品。出于产品品质管控及产品质量问题溯源管理,公司严格按单交期组织生产、交付,并在每块产品上均标识产品生产周期,记录产品生产时间,以便客户查验。

与此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产能总体偏紧,使得公司更加注重产品生产管理,在综合评估产品加工难度、产品交期、贸易方式、运输时间等基础上组织生产,最大程度上保证产品生产周期临近交期。对于境内客户,通常在交期前2-3 周投料生产;对于境外客户,考虑物流运输耗时相对较长,通常在交期前3-4 周投料生产,不存在生产日期过早偏离交期、交货日期过早偏离交期的情形,亦不存在提前向贸易商客户交货确认收入的情形。

3、主要贸易商大多无仓库;有仓库的,少有库存

(1)主要贸易商大多无仓库,直接由公司发往终端客户或其指定货代
报告期各期,前十大贸易商客户中无仓库(零库存)贸易商客户收入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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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主要贸易商客户中主要为无仓库(零库存)贸易商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59.07%、58.94%、60.00%和 65.86%;配置仓库的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占比相对较低。

(2)实地走访主要贸易商仓库,库存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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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走访主要贸易商仓库,仓库规模普遍较小,主要用于临时存放货物,日常库存较少。

(3)主要贸易商库存情况
终端客户信息为贸易商客户经营之本,出于商业秘密考虑,贸易商一般不会与 PCB 制造商共享终端客户信息,不会向 PCB 制造商提供完整进销存数据。

根据主要贸易商提供库存数据,结合对境内主要贸易商、香港主要贸易商实地走访并查看库存情况,公司主要贸易商库存及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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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贸易商客户尚未销售公司产品占当期其公司采购金额比均低于 5%,大部分贸易商客户占比处于 1%以内或零库存的水平,贸易商客户库存少、周转快,不存在压货的情形。

(二)贸易商客户销售周期短、周转快
如前述“(一)贸易商客户库存少,不存在压货情形”所述,公司主要贸易商客户以无仓库(零库存)居多,少量配置仓库的贸易商,仓库规模普遍较小、日常库存较少;同时,公司完成产品交付后产生的成本由贸易商承担,出于成本效益考虑,贸易商会尽快安排发货以节省成本。

1、公司主要贸易商向终端客户销售周期(发货周期,下同)情况
根据主要贸易商提供数据,主要贸易商向终端客户销售周期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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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周期短、周转快,基本无库存。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主要贸易商销售周期的核查

针对境内贸易商客户,由公司直接送货至终端客户部分,核查送货记录,经核查,自主配送(主要为广东省内)的一般当天送达终端客户,第三方物流配送的一般 1-3 天送达终端客户;由公司发货至贸易商仓库后贸易商自行安排送至终端客户部分,实地走访贸易商仓库,了解贸易商仓库容量、用途、出货频率、库存,经核查,主要贸易商客户仓库为临时存放用,货物周转较快,出货周期以一周左右为主,通常不超过 1 个月。


针对境外贸易商客户,由公司直接送货至终端客户部分(由公司委托货代配送),核查送货记录、提单等并经主要货代确认,经核查,货代根据海运班次
或空运航班情况,通常在 3-10 日内完成发货;对于由公司发货至贸易商指定货代的,向贸易商主要货代确认,经核查,公司送至货代后,货代根据海运班次或空运航班情况,通常在 3-10 日内完成发货。

综合所述,公司贸易商客户库存少、周转快、销售周期短,不存在采购公司产品库存积压的情况,贸易商客户已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

四、进一步说明“抽取产品订单、查看相应发运单,登陆客户信息系统等核查发送终端客户情况”的具体情况,包括抽取产品订单的批次、金额、占该客户收入的比,订单、发运单和客户信息系统的对应情况,核查的订单比例是否能支持对该客户整体无异常的结论

抽取产品订单、查看相应发运单,登陆客户信息系统等核查发送终端客户情况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基于公司境外贸易商销售相关内控有效,执行了包括走访、分析性复核、询证、细节测试等基础上,结合客户类型及特点所执行的针对性的程序。

贸易商基于自身信息保密的考虑,一般不配合执行大规模的样本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适当样本核查,了解公司贸易商客户对订单、货物销售等内部管理情况,以合理判断贸易商客户对外销售的真实性,并结合其他针对贸易商客户的核查程序综合判断方能得出整体无异常的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征得主要贸易商客户同意后,抽取销售金额较大的订单,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观看由贸易商对接人在其客户信息系统中查看对应订单记录信息及货物流转信息情况,并获取查询订单对应型号产品采购及销售明细表,或查看贸易商提供的对应客户订单、发运单等单据。
报告期各期,抽取的产品订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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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内部管理方式不同,不同贸易商对外提供的信息也不尽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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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的销售订单与贸易商信息系统中相对信息核对一致、与贸易商提供终端客户订单信息核对一致,相关发运单时间与销售订单时间匹配。

五、详细说明对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合同、物流发货记录、报关单、回款流水等的具体核查情况及结论

为进一步核查贸易商收入确认的真实性,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对公司贸易商客户收入执行了相关细节测试程序,包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合同、物流发货记录、出库单、报关单、回款流水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贸易商客户销售合同核查情况
公司贸易商客户收入由内销、外销构成,其中内销收入在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签收后公司确认收入;公司外销收入在货物报关出口或从香港港口直接出港,并取得海关报关单并获取货代签收单或提单等单据后公司确认收入。针对公司收入确认情况,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获取公司主要贸易商合同进行查阅,并结合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分析,以判断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根据抽查合同显示,公司一般与贸易商客户签订框架性合同,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等,具体交付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根据销售订单约定的情况执行。对于境内贸易商客户,通常约定公司按照订单进行交货,并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客户收到产品后,应在第一时间办理验收,验收合格或逾期不验收视为乙方完成交货;对于境外贸易商,通常约定按照销售订单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在销售订单中约定具体的贸易方式如 FOB、CIF、FCA 等,按照国际贸易方式进行交货。

(二)收入确认依据检查
据合同条款,对于境内贸易商客户,公司参考同行业收入确认原则,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条件,以在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签收后确认收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对于境外贸易商,公司参考同行业境外产品不同销售贸易方式风险转移时点确认收入,采用 FOB、CIF 贸易的,在开具出口发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采用 FCA 贸易模式的,公司已按合同(订单)约定将产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地点并取得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公司针对须将货物报关出口或从香港港口直接出港,以交付货代后作为风险转移时点,在取得海关报关单并获取货代签收单或提单等单据确认收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在公司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的基础上,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按照最低样本量抽取细节测试样本。针对境内贸易商,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检查了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发货单、客户签收单等;针对境外贸易商,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检查了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报关单、货代签收单或货运提单等,具体如下:

1、样本量
细节测试最低样本量计算表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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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样本核查,贸易商客户收入确认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相关单据充分。

(三)银行回款检查
公司主要贸易商相对集中,前十大贸易商客户收入占贸易商客户收入比超过 80%,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获取报告期内公司银行对账单,对于公司前十大贸易商客户回款进行检查,将公司银行对账单与公司日记账双向核对,核对回款金额、回款时间等与公司记录相符,核对回款单位与销售订单对应客户一致;对于贸易商客户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核查至期后回款的银行流水,核对回款金额、回款时间和回款单位是否与公司账面记录相符。报告期各期,主要贸易商商回款流水核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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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贸易商客户销售真实。

六、对于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的订单,说明选取样本的维度和比例,“搜索发运地址所对应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发运地址距离较近的情形

(一)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订单情况说明

PCB 贸易商基于商业保密考虑,通常要求 PCB 制造商将产品发往 PCB 贸易商处或其指定的货代;同时,对于部分交期较急或订单金额较小的订单,出于供货效率和节约运输成本考虑,PCB 贸易商会要求 PCB 制造商直接将产品发送给终端客户。

公司对向客户发货信息进行分析,客户下单时已告知终端客户信息或经比对收货人或收货地址为各类制造商的,将其归为终端客户;报告期内,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的境外贸易销售收入及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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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通过贸易商客户采购订单信息、装箱单、提单等核查归为终端客户订单主要信息;通过谷歌地图、百度地图等搜索收货地址对应公司信息,并与终端客户信息进行核对,以确认是否一致,判断销售的真实性。公司出口主要发运地为中国香港,上述前十大终端客户中,除一家公司为中国江苏的境内企业外,其他终端客户主要分布在意大利、美国、韩国、塞尔维亚等国家,发运地址不存在距离公司较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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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监盘比例是否充分

(一)存货监盘的整体情况

1、报告期各期,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执行存货监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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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货监盘金额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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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监盘过程控制

1、监盘前

(1)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2)与公司管理层讨论以前年度存货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存货的状况;
(3)获取公司仓库清单或存货存放地点清单,包括期末库存量为零的仓库、租赁的仓库,以及第三方代保管存货的仓库等;复核租赁费用明细账,检查租用的仓库是否均已包括在仓库清单中,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4)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的结果的指令和程序,包括:公司收集已使用的存货盘点记录的程序;清点未使用的存货盘点表单的程序;实施盘点和复盘的程序;准确认定流动缓慢(呆滞)、过时或毁损的存货项目的程序;对存货在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移动以及截止日前后期间出入库的控制;
(5)根据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盘点时间是否合理,检查对存放在不同地点的相同存货项目是否同时盘点;
(6)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并将计划传达给每一位监盘人员。


2、监盘中,实施观察和抽盘程序
(1)在公司盘点存货前,观察盘点现场,检查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检查存货是否附有盘点标识,存货是否已经停止流动;
(2)在公司盘点人员盘点时进行观察:确定公司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盘点过程是否有独立于存货实物经管责任的人员参与;确定公司盘点人员是否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了解公司是否使用复计法(指对相同的存货执行两次清点以确保盘点数量的准确性);关注存货发送和验收场所,确定相关存货应包括在盘点范围之内还是排除在外;关注存货所有权的证据,如货运单据以及商标等;关注所有应盘点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3)执行抽盘程序: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的完整性;
(4)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5)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公司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的存货;
(6)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7)存货盘点结束前,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己盘点;
(8)存货盘点结束前,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的盘点表单;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己收回;与存货盘点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3、监盘后
(1)现场获取经公司确认的盘点表及盘点的结果处理情况;
(1)对监盘时发现的差异,查明原因;
(3)编制《存货监盘表》及《监盘小结》,对监盘情况进行总结,完成监盘报告。

(三)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公司存货相关的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
2、对未实施监盘的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实施函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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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的其他细节测试程序
(1)检查对应的销售合同/订单、出库签收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等资料;
(2)对发出商品的期末结存实施期后检查程序,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包括签收单、对账单、报关单、提运单/入仓单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监盘比例为 32.61%、36.26%、50.47%、54.55%,监盘
比例充分。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312 号——函证》的要求实施了函证程序,对发函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亲自处理询证函填写、封装、并独立进行邮寄;对于回函亦实施了相应控制,包括核查了发件地址与单位所在地址是否匹配、邮寄人是否为收件人或函证单位员工、核查电子邮件收件人及发件人身份信息,并通过 WHOIS(https://who.is)、中信保报告查询被询证客户邮箱地址后缀的所有者,核实是否与被询证客户名称、地址等相匹配等;

2、检查被走访人员所在单位情况并与获取被访谈人员身份证、名片、提供的邮箱后缀以及访谈问卷的签章等信息进行比对,落实被访谈人的身份信息,以合理判断其被得到合理的授权;

3、向贸易商了解采购发行人产品的进销存情况,产品的销售周期及各期末库存情况,是否已实现对外销售、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进行压货的情形;抽取发行人部分销售订单及产品型号,与从主要贸易商处获取对应订单及产品型号的采购、销售信息、发运单信息进行匹配;

4、获取主要贸易商提供的销售周期及各期末库存情况表,结合贸易商是否有自有仓库及租赁仓库,分析期末库存的合理性;针对有少量库存及销售周转期稍长的情况,向贸易商进行询问,了解相关的原因及合理性;

5、获取发行人主要贸易商销售合同进行查看,结合主要销售条款分析产品风险及控制转移时点;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及支持单据,并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订单、出库单、发运单、报关单及资金回款等;


6、了解发行人与境外贸易商交易特征,对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的订单的情况、判断依据及标准;获取发行人归类为送至终端的订单明细表,了解终端客户构成、发运地址所在地域,并通过谷歌地图、百度地图及企查查等网站搜索发运地址对应发行人信息,与终端客户信息进行匹配;

7、对终端主要客户订单进行了核查,包括核对贸易商客户采购订单信息、产品的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信息;

8、了解发行人与存货盘点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并执行控制测试,获取发行人各年度存货盘点表及差异处理情况;

9、对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进行监盘。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询证函填写、封装、邮寄均由中介机构独立完成,函证不存在由发行人代为处理的情况;

2、国外客户在境内办事处走访过程中的接待人员所述内容经过授权,能代表客观情况;视频访谈对象身份已结合访谈对象,被访谈对象工牌或名片等方式核实;发行人产品已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核查程序充分;

3、贸易商客户库存少、销售周期短,不存在压货的情形,贸易商已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

4、在基于公司境外贸易商销售相关内控有效,执行包括走访、函证、凭证检查等细节测试基础上,抽取产品订单、查看相应发运单,登陆客户信息系统等核查发送终端客户情况,核查订单比例能支持贸易商客户整体无异常的结论;

5、贸易商客户销售合同、物流发货记录、报关单、回款记录能够证明贸易商收入的真实性;

6、对于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的订单,不存在发运地址距离公司较近的情形;

7、发行人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存货监盘及其他替代程序证明存货真实,监盘比例充分。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质控、内核部门意见】

一、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意见

1、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履行的主要程序
保荐机构质控及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贸易商函证、贸易商走访、贸易商交易真实性核查、存货监盘等问询函问题予以充分关注,所履行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项目组函证的过程控制程序,复核项目组函证底稿;

(2)查阅项目组访谈底稿,复核被访谈人是否得到合理授权;

(3)复核项目组获取的贸易商采购发行人产品进销存资料或调查表,了解产品的销售周期及各期末库存情况,复核项目组对贸易商不存在压货、已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的结论依据适合充分;

(4)复核项目组执行的根据抽取的发行人销售订单与从主要贸易商处获取对应订单及产品型号的采购、销售信息、发运单信息进行匹配的底稿;

(5)复核项目组获取的发行人主要贸易商销售合同,了解产品风险及控制转移时点;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及支持单据;复核项目组抽取的订单、出库单、发运单、报关单及资金回款底稿;

(6)了解发行人与境外贸易商交易特征,复核项目组对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的订单的相应底稿;

(7)复核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存货的监盘底稿。

2、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相关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所执行核查程序及获取底稿能够支持其发表的相关结论。

二、申报会计师质控、内核部门意见

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为本审计项目委派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进行了客观评价,所实施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复核关于终端客户核查等相关事项的工作底稿等。

经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认为项目组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执行的核查工作可以支持其得出结论:

1、函证由项目组独立完成,按照执业准则保持了函证控制,函证不存在由公司代为处理的情况;

2、国外客户在境内办事处走访过程中的接待人员所述内容经过授权,能代表客观情况;视频访谈对象身份已结合访谈对象,被访谈对象工牌或名片等方式核实;公司产品已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核查程序充分;

3、贸易商客户库存少、销售周期短,不存在压货的情形,贸易商已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

4、在基于公司境外贸易商销售相关内控设计并有效运行基础上,执行了包括走访、分析性复核、询证、细节测试等基础上,抽取产品订单、查看相应发运单,登陆客户信息系统等核查发送终端客户情况,核查订单比例能支持贸易商客户整体无异常的结论;

5、通过核查贸易商客户销售合同、物流发货记录、报关单、回款记录等,能够证明贸易商收入的真实性;

6、对于归类为送至终端客户的订单,不存在发运地址距离公司较近的情形;

7、公司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各期末监盘比例为32.61%、36.26%、50.47%、54.55%,监盘比例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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