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各公司简单加总,为进行 对比,实际研发支出金额未进行合并抵消。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实际研发支出存在 差异,但发行人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均小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主要因为 税务口径和会计口径下研发费用的认定存在差异,发行人研发部门的房租分摊等 支出根据税法规定不能列支为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有合规性。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一)核查方式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号)及有关规定,了解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要求;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了解发行人2018年度管理费用调整至研发费用的过程;
2、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研发相关支出的归集 与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与运行情况,分析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相关内部 控制的完善性与有效性;
3、查阅税法对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申报的要求,获取发行人研发加计扣除申 报资料,与发行人实际发行的研发费用明细进行比较,了解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2018年度将部分管理费用调整至研发费用系发行人根据《关于修 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号)相应进 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相关财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将2018年研发部门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支出由管理费用调整至研发费用,调 整过程合理;
2、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相关内控制度完善有效;
3、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有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