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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申报后新增股东,属于撤回重新申报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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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2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ixunhuan 于 2022-10-14 20: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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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答:(一)申报前新增股东


对 IPO 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二)申报后新增股东

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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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
(1)公司持股 3.50%的股东博雍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五矿信托,资金来源为其管理的“博雍 1 号信托”,间接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约为 2.33%;


(2)根据“博雍 1 号信托”的《信托合同》约定,博雍一号已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50%股份质押予五矿信托;

(3)博雍 1 号信托”存在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情形,计划提前清算;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五矿信托计划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完成后,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发生权属变更;

(4)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东方网力通过博雍一号间接持有发行人 0.57%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1)“博雍 1 号信托”清算及五矿信托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对博雍一号出具的股权锁定、减持承诺的具体影响;


(2)博雍一号其他合伙人对于“博雍 1 号信托”清算及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事项是否存在异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强制执行后,发行人客户东方网力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对发行人业务获取及业务持续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2 条的规定对申报后新增股东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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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询回复,五矿信托已向博雍一号等相关方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博雍一号确认无法偿付债务后,五矿信托将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五矿信托将持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请发行人说明:
(1)认定申报后新增股东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2 条中除外条款的依据,依据赋强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属于“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博雍一号处置事项是否属于“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其他情形;

(2)“博雍 1 号信托”清算及五矿信托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最新进展情况,预计执行完毕的时间,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执行进展的事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认定申报后新增股东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2 条中除外条款的依据,依据赋强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属于“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博雍一号处置事项是否属于“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其他情形发行人本次新股东产生属于“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二)》第 2 条中的除外情形,依据如下:

(一)执行国家法规政策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2018 年开始,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监管法规政策,不断规范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2018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在统一监管标准、消除多层嵌套、打破刚性兑付、降低期限错配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2020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 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 2021 年底。

根据上述国家法规政策,如果资产管理产品存在多层嵌套情形,则不符合资管新规的监管要求,应当于过渡期到期日(2021 年年底)前完成全面规范,过渡期到期日之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

(二)本次股东变更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的具体依据

博雍一号系持有发行人 3.50%股权的股东,为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博雍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五矿信托,五矿信托投资博雍一号合伙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博雍 1 号信托”,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中的信托产品。博雍一号已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50%股权质押予信托受托人五矿信托,以保障受托人的产品收益。

“博雍 1 号信托”成立于 2017 年 4 月,产品期限为 5 年,设立时资管新规尚未发布实施,该产品设立至今的信托受托人为五矿信托,其资金来源为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因此,“博雍 1 号信托”存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再次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多层嵌套情形,不符合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

根据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及《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 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于过渡期(2021 年年底前)内完成全面规范,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资管新规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博雍 1 号信托”应于 2021 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在过渡期到期日之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鉴于“博雍 1 号信托”的产品到期日为 2022 年 4 月,五矿信托计划进行产品提前清算以保障在过渡期到期前整改完毕。

根据“博雍 1 号信托”的整改规范计划,五矿信托通过对博雍一号质押的发行人 3.50%股权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完成产品清算,具体为五矿信托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并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处置质押的发行人股权以完成产品的退出清算。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股东变更系间接股东五矿信托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政策对“博雍 1 号信托”进行整改,系由于国家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系为保障符合最新法规政策要求采取的规范性措施,目的是为解决发行人间接股东因监管政策变动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存在变相规避减持或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属于《科创板审核问答(二)》中“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的情形。

二、“博雍 1 号信托”清算及五矿信托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最新进展情况,预计执行完毕的时间,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执行进展的事项

(一)“博雍 1 号信托”清算及五矿信托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最新进展情况,预计执行完毕的时间

1、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博雍 1 号信托”清算及五矿信托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最新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1)2021 年 7 月,博雍一号作出合伙人决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矿信托对博雍一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请强制执行事项;

(2)2021 年 7 月,五矿信托与博雍一号等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办理赋予《质押合同》等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同月,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2021)深前证字第 014984 号”《公证书》,对《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对协议项下债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3)2021 年 9 月,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2021)深前证执字第25 号”《执行证书》,对债务履行情况、执行标的等作出确认,五矿信托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021 年 9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 03 执 16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确认五矿信托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决定立案执行。

2、预计执行完毕时间
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将陆续执行如下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出具强制执行的裁定、实施拍卖或变卖等程序,上述程序完成后,强制执行程序即执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强制执行的实际情况,发行人预计执行完毕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二)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执行进展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主要负面法定情形及本次强制执行的实际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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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人股权强制执行事项不存在上述主要负面法定情形,不存在影响执行进展的其他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资管新规、《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 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等国家法规政策、“博雍 1 号信托”的信托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资料,访谈五矿信托、博雍资管等,核查“博雍 1 号信托”的具体情况、根据资管新规要求制定的整改计划,发行人申报后新增股东事项是否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二)》第 2 条的相关规定;

2、查阅博雍一号、博雍资管、五矿信托等出具的承诺函,博雍一号关于同意股权强制执行的合伙人决议、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执行证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资料,核查“博雍 1 号信托”的整改情况、本次强制执行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强制执行最新进展情况等;

3、访谈五矿信托、博雍资管等,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案例资料,核查“博雍 1 号信托”的整改安排、本次强制执行需履行的主要司法程序、预计执行完毕时间等;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法律法规,核查本次强制执行的后续司法程序,是否存在影响进展的法定事项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新股东产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2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属于“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并决定立案执行,本次强制执行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预计执行完毕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不存在其他影响执行进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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