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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以冲减运保费后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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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23: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ixunhuan 于 2022-10-14 23: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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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 至 2019 年度,发行人将外销过程中发生的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以冲减运保费后的销售收入为基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是,说明其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以冲减运保费后的销售收入为基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是,说明其合法合规性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1、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分析/(2)按销售区域分类/4)外销收入分析/④外销过程中发生的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中补充披露如下:

2018-2019 年,公司将外销过程中发生的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的原因如下: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财商字[1995]620 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公司自成立初期便参照上述规定,将外销过程中发生的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虽然该规定于 2016 年 8 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失效,但随后有关主管部门并未出台其他规定就出口收入如何计量作出明确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公司遵循一贯性原则,保持将外销过程中发生的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经查询部分上市公司案例,下列上市公司针对外销产生的运保费会计处理与公司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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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及财政部2018 年 12 月发布的“收入准则运用案例-运输服务”对企业运输费用计量作出了明确解释,要求企业应判断向客户销售商品时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的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确定是否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公司相关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因此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原冲减销售收入的运保费调整为通过存货“合同履约成本”核算进而结转至“营业成本”。

公司模具、汽车检具、自动化工装设备等产品主要为非标定制化产品,不同产品体积、重量、外形均有较大差异,公司会综合考虑生产成本、技术难易程度、产品成熟度、生产周期、汇率变动等因素,并结合外销客户指定运输方式或产品交期,预估单个产品体积、重量向货代公司询价并据此与客户商定运费后,最终向客户进行报价。因此,公司外销产品在单独定价时覆盖了相应运保费金额,或在合同中就相关运保费金额单独进行了约定。

在会计核算中,公司根据产品定制化特点,按照单个型号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归集生产成本(个别计价法),并在产品销售时将实际发生的运保费归集至对应单个产品,冲减相应产品销售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后经 2014 年及 2020 年两次修订)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根据前述规定,企业在出口退税时需剔除报关单载明的运保费金额。公司在税务系统中以出口报关金额冲减报关单载明的运保费后作为出口退税收入依据,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基于产品定制化特点、外销业务销售、定价模式以及会计一贯性原则,在2018至2019年将产品外销过程中发生的运保费冲减相应产品销售收入,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毛利(率),且对公司净利润不产生影响,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针对外销收入,公司以报关金额为基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税率为0%,未以冲减运保费后的销售收入为基础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仅在出口退税时,以出口报关金额冲减报关单载明的运保费后作为出口退税收入依据,相关处理符合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2、与发行人财务部、营销部、物控部相关人员交流,询问外销过程中的运保费冲减销售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3、查阅发行人外销收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报关单进行核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基于产品定制化特点、外销业务销售、定价模式以及会计一贯性原则,在 2018 至 2019 年将产品外销过程中发生的运保费冲减相应产品销售收入,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毛利(率),且不影响公司净利润,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2、针对外销收入,公司以报关金额为基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税率为 0%,未以冲减运保费后的销售收入为基础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仅在出口退税时,以出口报关金额冲减报关单载明的运保费后作为出口退税收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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