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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权威解答:股份支付关于等待期和公允价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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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09: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09:33 编辑

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8期(总第26期)。注册制以来的所有审核动态【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均可以扫描上面的二维码加入星球下载。

【关于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近期审核中遇到多项股份支付问题,部分涉及对等待期的判断和对公允价值的把握。

1.关于等待期的确定

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设定等待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方法在等待期内分摊。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是否约定等待期或隐含等待期进行专业判断。

【案例背景】

发行人A对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在授予日至上市前,若激励对象正常离职,必须以规定价格转让其所持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授予后一年内离职的转让价格为原始出资额,超过一年的参照公司净资产值定价;在上市后禁售期内,激励对象离职需参照公司净资产值确定转让对价,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禁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参照减持之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转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离职均按上述条款实际执行,退出价格不公允。申报时公司认为离职条款不构成公司对服务期的明确约定,授予后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B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任何时间离职,均应将激励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授予至今,共计5名被激励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退出股权,退出价格经协商确定为授予时的原价,退出价格不公允。申报时,公司认定股权激励不存在服务期,一次性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案例解析】

实践中,对于等待期的确定,发行人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发行人回购权的期限、回购价格等有关等待期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综合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即职工是否必须完成一段时间的服务或完成相关业绩方可真正获得股权激励对应的经济利益。

发行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但约定一旦职工离职或存在其他情形(例如职工考核不达标等非市场业绩条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股份或在职工持股平台所持有财产份额的,应考虑此类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等待期,尤其关注回购价格影响。回购价格公允,回购仅是股权归属安排的,职工在授予日已获得相关利益,原则上不认定存在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无需分摊。回购价格不公允或尚未明确约定的,表明职工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获得相关利益,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相关利益,应考虑是否构成等待期。

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且回购价格及定价基础均未明确约定的,应考虑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应根据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商业实质对相关条款予以规范,明确回购权期限及回购价格。

对发行人A,虽然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但根据约定,激励对象在禁售期满前一旦离职,需以原始出资价格或参照公司净资产值定价转让所持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执行过程中,退出价格显著低于同期公允价值。退出的被激励对象未能获得股份增值的市场化收益,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获得相关利益,应考虑此类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等待期。审核过程中,发行人A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将授予日至上市后禁售期满认定为等待期,并对股权激励费用予以分摊。目前,发行人已发行上市。

对发行人B,协议约定离职员工转让股权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未明确约定协商定价基准,亦未约定回购权的期限。但从实际执行来看,离职员工均按照原价转让,不具有公允性,反映可能实质上存在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审核过程中,发行人B对激励方案予以补充及明确,约定在授予日至上市后三年内离职需要以出资额或出资金额加上同期存款利息转让股权,之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等。根据上述协议,B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以授予日至预计上市日后三年认定为等待期,并对股权激励费用予以分摊。目前,发行人已发行上市。

2.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

在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如:入股时期,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如近期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

发行人应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净资产或账面净资产。判断价格是否公允应考虑与某次交易价格是否一致,是否处于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区间范围内。

【案例背景】

2018年7月,发行人C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63亿元。2018年11月,发行人员工认购发行人新股,认购价格对应公司估值为3.24亿元。申报时,公司认定员工增资价格参考《评估报告》并经实际控制人与参与人员协商拟定,入股价格公允,不属于股份支付。但根据公司2019年4月提交的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公司预计首次公开发行后市值为19.95亿元。

发行人D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由于不存在相近期间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作为参考,公司在确认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时,主要参考了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股权价值评估值。公司在前次股权激励时,以2018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值对应2018年度净利润PE值为11.56倍。二是可比公司股权收购时的PE倍数。2018年-2019年上市公司收购可比公司的PE值在13-14倍之间,平均值为13.52倍。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时点与前次股权评估时间间隔不长,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参考同期上市公司收购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倍数,确定公司公允价值PE倍数为13.5倍。

【案例解析】

发行人C虽然股权激励前后不存在外部投资者入股,但其确定的股份支付价值低于前期公司权益评估水平,且与随后首发上市申报材料里的预计市值差异较大。审核过程中,公司根据同时期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收购市盈率,重新确定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并补充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目前,发行人已发行上市。

发行人D在确定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评估方法时,在前期股权价值评估基础上,以同时期上市公司收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水平作为参考,合理考虑了公司业绩和市场环境变化和行业特点,确定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目前,发行人已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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