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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验收单据以客户签字为主未盖章且存在邮件验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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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11: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innie 于 2022-10-15 11:29 编辑

关于核查程序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公司收到的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比例占收入的比例在 50%左右,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一般由主管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以客户服务验收单、服务结算单、产品签收单或产品验收单的收入凭证中客户邮件确认的比例分别为 5.66%、9.15%和 6.89%。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
(1)相关验收单据以客户签字确认为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一贯做法,发行人与客户是否就验收时的项目状况、验收责任人及验收单据等事项存在纠纷;

(2)核查中是否充分关注验收或结算单据中相关签字人员所在部门及其所任职务、级别情况,对于相关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客户签发验收凭证及验收时间准确性的核验情况,并结合对相关验收凭证的核查情况进一步说明验收时间的准确性;

(3)邮件确认的验收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核查中是否充分关注验收邮箱的公司属性,相关核查方式与核查比例情况;

(4)各期第四季度分月的收入情况,各年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过程及核查比例,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回复】

一、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相关验收单据以客户签字确认为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一贯做法,发行人与客户是否就验收时的项目状况、验收责任人及验收单据等事项存在纠纷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如下:


1、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和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其收入确认证明文件的客户签字盖章情况

公司收到的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等以客户签字确认为主,主要是由于公司客户以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为主,其内部公章管理制度严格,而公司销售合同未约定相关验收凭证需经客户盖章确认,也未约定相关验收凭证的签字人员,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一般由客户主管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该行业 A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多根据经客户签字确认的签收单、验收报告等相关收入证明文件进行收入确认的案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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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仅银信科技披露其系统集成业务在取得有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送货单并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其他公司均未明确披露其客户签收单、验收报告等相关收入确认证明文件的签字或盖章情况。银信科技主营业务和客户类型与公司均具有较强可比性。此外,亚康万玮主营业务为 IT 设备销售和 IT 运维服务,与公司具有一定可比性,其具有验收报告的业务主要为中国电信海外综合布线业务,此类验收报告的格式由最终客户阿里巴巴提供,亚康万玮根据项目完工情况填列完工明细后,发给最终客户阿里巴巴予以确认,验收报告需由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最终客户阿里巴巴机房经理签字后最终确认。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对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当其客户以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领域国有大型企业等为主时,存在较多以客户签字确认的签收单、验收报告等相关收入证明文件进行收入确认的情形。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银信科技明确存在依据客户签字确认的送货单确认收入的情形。因此,公司相关验收结算单据以客户签字确认为主符合行业惯例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一贯做法。

2、核查发行人与客户就验收时的项目状况、验收责任人及验收单据等事项是否存在纠纷

(1)访谈发行人主要业务人员和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与客户就验收时的项目状况、验收责任人及验收单据等事项是否存在纠纷;

(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走访,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情况、报告期内交易真实性与完整性、是否存在纠纷事项等,报告期各期走访比例分别为 69.01%、64.95%、61.58%和 64.34%;

(3)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百度等公开信息。

经确认,公司与客户就验收时的项目状况、验收责任人及验收单据等事项不存在纠纷。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相关验收结算单据以客户签字确认为主符合行业惯例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一贯做法。发行人与客户就验收时的项目状况、验收责任人及验收单据等事项不存在纠纷。


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中是否充分关注验收或结算单据中相关签字人员所在部门及其所任职务、级别情况,对于相关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客户签发验收凭证及验收时间准确性的核验情况,并结合对相关验收凭证的核查情况进一步说明验收时间的准确性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主要销售合同,核查销售合同内容、销售金额、付款条款及信用期限、产品验收条款或服务验收结算条款及服务期限等。对于以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取得相关收入确认凭证,核查项目验收情况、客户签字或盖章情况、相关签字人员所在部门及其所任职务和级别情况。发行人收到的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等以客户签字确认为主,签字人员为客户主管项目负责人,是客户根据内部管理流程确定的具体业务负责或对接人员,有权代表客户签发验收凭证。

2、对发行人根据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收入确认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对于以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作为服务履约进度确认依据的项目,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单或结算单,检查其验收或结算的服务周期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验收或结算服务截止时点与收入确认期间是否一致;对于在取得客户验收单时确认收入的专项服务、原厂软硬件产品销售、自主智能运维产品销售和运营数据分析服务项目,核查客户签字日期与收入确认期间是否一致,并结合客户收款情况来判断客户验收情况的真实性及验收时间的准确性。

3、获取发行人根据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销售合同,核查合同约定的销售内容、验收结算条款、付款条款、权利义务条款等,其中,发行人销售合同未约定相关验收凭证需经客户盖章确认,也未约定相关验收凭证的签字人员;取得客户签字的验收单或结算单,结合合同相关条款对验收单或结算单载明的具体内容进行核查,包括产品或服务内容、验收或结算的服务期限、产品交付及安装调试情况或服务完成情况等;保荐机构各期核查比例分别为 90.90%、91.87%、89.90%和 92.55%,申报会计师各期核查比例分别为 77.70%、77.14%、82.72%和 92.28%。

4、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走访,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情况、报告期内交易真实性与完整性、是否存在产品或服务质量纠纷等,报告期各期走访比例分别为69.01%、64.95%、61.58%和 64.34%。

5、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函证,核查收入确认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包括合同金额、合同服务期限、收款情况及验收情况,报告期各期发函比例分别为 84.82%、84.33%、83.58%和 83.54%,回函比例分别为 77.27%、74.66%、69.84%和 77.25%。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收到的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等以客户签字确认为主,合同未明确约定客户验收或结算单的签字人员,签字人员为客户主管项目负责人,是客户根据内部管理流程确定的具体业务负责或对接人员,有权代表客户签发验收凭证,相关凭证验收时间准确。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邮件确认的验收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核查中是否充分关注验收邮箱的公司属性,相关核查方式与核查比例情况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如下:


1、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其收入确认证明文件以邮件确认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采用邮件确认方式,对应客户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相关验收邮箱均为客户公司邮箱。根据公司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A 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亦存在根据客户邮件确认的验收文件进行收入确认的案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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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公司部分项目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采用邮件确认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以邮件确认方式验收的主要项目进行核查,包括销售合同、验收邮件、销售发票及收款凭证。经核查,相关验收邮箱均为客户公司邮箱,客户回款情况良好,保荐机构报告期各期核查比例分别为 96.43%、97.37%、88.37%和77.91%,申报会计师报告期各期核查比例分别为 95.67%、96.59%、96.83%和 96.37%。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项目客户验收或结算单据采用邮件确认方式,符合行业惯例,核查过程中已充分关注验收邮箱的公司属性,不存在异常。

四、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第四季度分月的收入情况,各年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过程及核查比例,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如下:

1、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确认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各月份收入金额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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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四季度收入中 12 月份收入占比较高,较为集中,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客户签署的 IT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中约定年末服务到期的合同金额占比明显高于其他时点服务到期的合同;同时,对于年末服务到期且以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确认收入的 IT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公司依据所取得的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所确认的年末履约进度于 12 月份确认收入,如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2018 年度和 2019-2020 年度数据中心硬件维保及支持服务项目销售合同,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和 2020 年12 月确认收入 4,528.30 万元、4,685.55 万元和 4,407.74 万元。

2、收入截止性测试

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前后各 1 个月的销售收入明细,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对于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全部核查,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告期末前后各随机抽取 5 笔进行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前 1 个月收入核查比例分别为91.10%、96.56%、88.80%和 90.33%,报告期各期末后 1 个月收入核查比例分别为 85.08%、79.85%、85.41%和 76.42%。


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前后各 1 个月的项目合同检查基础上,执行截止性测试。对于按照时间进度确认收入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金额测算各期确认收入金额的准确性;对于按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确认收入的项目,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单或结算单,检查其验收或结算的服务截止时点与收入确认期间是否一致,并测算其收入确认金额的准确性。报告期各期末前1个月收入核查比例分别为93.84%、92.80%、92.89%和 89.47%,报告期各期末后 1 个月收入核查比例分别为 84.15%、69.95%、83.68%和 70.84%。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中 12 月份收入占比较高,较为集中,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客户签署的 IT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中约定年末服务到期的合同金额占比明显高于其他时点服务到期的合同;同时,对于年末服务到期且以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确认收入的 IT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公司依据所取得的客户验收单或结算单所确认的年末履约进度于 12 月份确认收入。发行人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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