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关于期末存货盘点
现场检查发现:
( 1 ) 2021 年末发行人聘请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参与存货盘点,检查组发现盘点数与账面实际差异率为4.29% 。
( 2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兴南部分存货盘点不规范。一是江西兴南确定的 2021 年年中存货盘点基准日与实际执行盘点日期不一致。二是江西兴南对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至 21 日转运至江西飞南的 926.66 吨半成品吹炼渣、2021 年 6 月 21 日存入江西飞南的 202.63 吨原材料铜精粉均未进行实地盘点,而以上述吹炼渣转运时的过磅重量、铜精粉入库时的过磅重量作为实盘数。
请发行人:
( 1 )说明 2021 年末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存货盘点数与账面实际差异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检查组现场检查时抽盘部分散状低品位存货,盘点数与账面数差异率为 4.29% ,说明具体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 2 )说明江西兴南 2021 年未在存货盘点基准日盘点的原因,实际执行盘点时间分在两日的原因及影响。
( 3 )说明江西兴南转运至江西飞南的半成品和原材料未进行实际盘点的原因及影响。
( 4 )说明针对存货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上述事项所履行核查程序、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前期核查是否存在核查程序不完整、核查证据不充分的情形。
【回复】
一、说明2021年末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存货盘点数与账面实际差异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检查组现场检查时抽盘部分散状低品位存货,盘点数与账面数差异率为4.29%,说明具体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说明2021年末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存货盘点数与账面实际差异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盘点差异具体情况
2021年末,发行人聘请了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广东地质五队”)参与发行人的盘点工作,广东地质五队执行的盘点工作包括盘点散状存货毛重:通过GPS测量、专业仪器(全站仪)和软件建模等方法确定体积;采用堆积密度计算法,将不同物料填充于某一容器中确定存货的密度,最后得出散状存货的毛重。
2021年末,发行人存货的盘点结果及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盘点金额 | 差异率 | 原材料 | 64,702.76 | 0.16% | 在产品 | 110,985.15 | 0.05% | 库存商品 | 14,895.06 | -0.89% | 合计 | 190,582.97 | 0.02% |
注:差异率=(盘点金额-账面结存金额)/账面结存金额
2、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021年末,发行人各存货类别的盘点金额与账面结存金额差异率基本都在合理范围之内,属于正常的测量、过磅误差,盘点差异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二)检查组现场检查时抽盘部分散状低品位存货,盘点数与账面数差异率为4.29%,说明具体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盘点差异具体情况
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人员抽盘部分散状烘干泥(账面毛重9,137.30吨),采用人工“测量体积*密度”的方法盘点,盘点情况如下:
存货名称 | 账面毛重(吨) ① | 盘点情况 | 盘点差异情况 | 体积(m³) ② | 密度(吨/m³) ③ | 毛重(吨) ④=②*③ | 毛重(吨) ⑤=④-① | 差异率 ⑥=⑤/① | 烘干泥 | 9,137.30 | 7,568.15 | 1.26 | 9,529.05 | 391.75 | 4.29% |
2、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的存货烘干泥(品位较低)为散状堆积状态,由于其数量庞大,相对而言,过磅、计数存在一定难度;为提高盘点准确性,在盘点前将其堆成大致规则的形状,采用“测量体积*密度”的方法进行盘点。
检查组人员采用人工“测量体积*密度”方法抽盘烘干泥,盘点差异率为4.29%,差异率较小,在合理的测量、称重误差范围之内,盘点差异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3、2021年末广东地质五队对烘干泥盘点情况
2021年末,广东地质五队通过GPS测量、专业仪器(全站仪)等方法对烘干泥进行盘点,盘点情况如下:
单位:吨
存货名称 | 账面毛重 ① | 盘点毛重 ② | 差异 ③=②-① | 差异率④=③/① | 烘干泥 | 50,140.31 | 53,367.03 | 3,226.72 | 6.44% |
检查组人员采用了人工测量的方法对散状烘干泥进行抽盘,盘点差异率为4.29%;广东地质五队采用了专业仪器对烘干泥进行盘点,盘点差异率为6.44%。虽然盘点时点不同,但从盘点结果看,采用人工测量方法盘点和采用专业仪器盘点的实盘数与账面数的差异率接近,说明发行人具备人工盘点散状存货的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盘盈、盘亏等情况及时核算,调整相关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二、说明江西兴南2021年未在存货盘点基准日盘点的原因,实际执行盘点时间分在两日的原因及影响
江西兴南以2021年6月30日作为存货盘点基准日,实际执行盘点时间在2021年6月28日至30日。
江西兴南存货数量大、盘点难度大,无法仅在盘点基准日当天完成全部盘点工作,因此江西兴南在2021年6月28日至30日对其存货实施盘点工作。
对于未在存货盘点基准日盘点的存货,江西兴南根据存货盘点日的盘点情况、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出入库变动情况,进一步调整为财务报表日的盘点数据。以盘点日为2021年6月28日为例,将盘点结果调整至2021年6月30日的过程具体如下:
存货名称 | 6月28日盘点数 | 6月28日至6月30日入库数 | 6月28日至6月30日出库数 | 调整后盘点数 | XX存货 | A | B | C | D=A+B-C |
发行人将调整后的盘点数与账面记录进行比较,确定存货账实相符情况,是一种有效的盘点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三、说明江西兴南转运至江西飞南的半成品和原材料未进行实际盘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说明江西兴南转运至江西飞南的半成品和原材料未进行实际盘点的原因
江西兴南于2021年6月12日召开盘点启动会,明确盘点基准日为2021年6月30日,盘点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至30日。江西兴南存货数量大、盘点难度大,实际上从2021年6月15日已经开始启动盘点工作。为了提高盘点准确性,江西兴南强调部分货物从临近期末的采购入库(或转运)至盘点结束前不能使用,入库时即开始盘点工作,并以入库过磅称重数作为实盘数。
以此作为存货盘点的一种方法,可以避免部分过磅、计数存在一定难度的物料采用测量的方法进行盘点,提高了盘点准确性,是一种有效的盘点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据此,江西兴南对于2021年6月17日至21日转运至江西飞南的926.66吨半成品吹炼渣、2021年6月21日存入江西飞南的202.63吨原材料铜精粉,以上述吹炼渣转运时的过磅重量、铜精粉入库时的过磅重量作为实盘数。
(二)说明江西兴南转运至江西飞南的半成品和原材料未进行实际盘点的影响
江西兴南对于2021年6月17日至21日转运至江西飞南的926.66吨半成品吹炼渣、2021年6月21日存入江西飞南的202.63吨原材料铜精粉,以上述吹炼渣转运时的过磅重量、铜精粉入库时的过磅重量作为实盘数,未在盘点日对其进行盘点,但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吹炼渣、铜精粉真实存在,且结存数量准确,不影响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四、说明针对存货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影响
(一)针对存货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
发行人建立了《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方法》、《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对存货的验收入库、出库管理、存货保管、存货盘点等方面进行控制,采取了职责分工、财产记录、账实核对等措施,在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原则,从结果看来,相关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发行人存货流转和结存总体真实、准确和完整。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执行,虽然存在个别不规范的情况,但发行人后续已进行积极整改并加强存货管理,且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主要财务报表数据影响不重大,不属于重大内控缺陷。
综上,发行人针对存货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影响
发行人虽然存货管理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但后续已进行积极整改,相关内部控制缺陷事项基本整改完成,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五、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上述事项所履行核查程序、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前期核查是否存在核查程序不完整、核查证据不充分的情形。
(一)核查程序、核查证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采购部门、生产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等环节的内控流程,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执行监盘程序,取得发行人的存货盘点计划,了解发行人存货盘点范围、方法、人员分工及时间安排等,确定发行人盘点程序是否有效充分。
3、获取发行人存货结构明细表,对存货各项构成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存货价值高估情形。
4、对报告期各期末的主要存货进行了计价测试,检查主要原材料入库、结转和库存的数量金额的准确性;复核发行人的生产成本计算过程及销售成本结转过程,检查存货结转和销售出库是否匹配。
5、了解发行人整改的具体措施及整改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存货盘点方法合理,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各存货类别的盘点金额与账面结存金额差异率基本都在合理范围之内,属于正常的测量、过磅误差。发行人对盘盈、盘亏等情况进行及时核算,调整相关账目,账实相符。
2、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在所有重大方面遵照执行,能有效防范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证监会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人已积极整改,发现的问题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主要财务报表数据影响不重大,不属于重大内控缺陷。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前期核查不存在核查程序不完整、核查证据不充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