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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资金流水核查不完善,审核员提了10大问题,还要质控和内核出来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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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22: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22:30 编辑

12、关于资金流水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各期,晶奇网络核查账户数分别为 17 个、16 个和 19 个,2019 年账户数量比 2018 年少 1 个。自然人账户核查了 16 人。

(2)实际控制人冷浩核查账户数量为 3 个,部分董事、监事、关键核心人员 核查账户数量为 2-3 个,出纳周苗苗核查账户数量为 1 个。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资金流水核查标准为 5 万元及 以上的交易重点核查。

(3)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标准为单笔 50 万元人民币, 并随机抽取部分金额较小交易进行核查。但从销售金额分层情况来看,发行人中 小客户较多,100 万以下客户销售占比超过 30%,平均销售金额低于 50 万元。

(4)发行人为发放 2016 年底计提的年终奖,存在大额现金借支的情形,2017 年 1 月借支 200 万元,2017 年 3 月借支 50 万元,累计发生额 250 万元。

(5)发行人对董事卢栋梁的分红款主要用于姐姐和朋友借款,卢栋梁的姐姐 卢竹娥及配偶胡旭明控制的企业惠州市致学实业有限公司与 2019 年新增供应商 广东葫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话相同,相关购销用于惠州项目。

(6)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取现的情形,主要为 2018 年取现 200 万元。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补充说明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和人员范围)的确定方式及依据,2019 年晶奇网络账户数量比 2018 年少 1 个的原因, 相关账户是否注销及注销原因,请对该账户补充核查。

(2)充分说明资金流水核查账户特别是自然人账户清单的完整性,对自然人 5 万元以上的交易未逐笔核查而是重点核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选择性核 查的情形,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对手方信息中存在未列入核查清单的相关公司及 人员账户。

(3)补充说明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核查标准为 50 万元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考 虑中小客户较多、100万以下客户销售占比超过30%且平均销售金额低于50万元、 采购规模大小(低于 50 万元的采购占比)等因素,是否存在选择性核查的情形, 是否考虑可能存在大额交易拆分成多笔交易(且每笔均低于 50 万元)的情形, 请适当降低标准补充核查。

(4)补充说明“借支”的具体含义,对发行人大额现金借支用于发放 2016 年年终奖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5)补充说明惠州项目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具有商 业实质,针对惠州项目的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考虑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 相关核查的充分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分红款项的主要流向,相关银行账户是否与 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控人、关键管理人员存在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 原因及合理性。

(6)补充说明发行人、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其他关键人员 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等情形,对手方情况,款项的主要用途及 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7)补充说明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8)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核查范围过小、账户清单不完 整或重要性不够的情形。

(9)说明资金流水核查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获取证据的充分性。

(10)请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针对项目组就资金流水等执行核查工作的 充分性和有效性所履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及相关质控结论。

回复:【披露与说明】

一、补充说明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和人员范围)的确定方式及依 据,2019 年晶奇网络账户数量比 2018 年少 1 个的原因,相关账户是否注销及注 销原因,请对该账户补充核查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资金流 水核查范围除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外,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还可能包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 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 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同时,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以下需要扩大 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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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提供报告期内全部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和关于提供银行流水账户完整性的承诺函。在对上述范围的银 行账户核查过程中,未发现与其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 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公司资金流水核查其具体范围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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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晶奇网络账户数量比2018年少1个的原因系:2018年6月26日公司注销 了账号为184245432744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系公司于2017年12月为在全国股转系 统第三次发行股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注销该账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笔核对了该账户资金流水,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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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说明资金流水核查账户特别是自然人账户清单的完整性,对自然 人 5 万元以上的交易未逐笔核查而是重点核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选择 性核查的情形,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对手方信息中存在未列入核查清单的相关 公司及人员账户 针对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 及关联方资金流水的完整性,保荐人、申报会计师主要通过:

(1)因自然人无账 户清单等能够确认其银行账户数量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陪同前往主要银行查询 开户情况,进一步确认账户的完整性,充分获取自然人报告期内完整的银行流水, 具体走访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 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 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徽商银行等;

(2)交叉追踪核查已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自然人各自名下银行互转情况和相互之间的 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交叉核对,进一步确认账户的完整性;

(3)取得自然人签署的 关于提供银行账户完整性的承诺函。自然人新增银行账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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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自然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全部逐笔核查,并对5万元 及以上的全部银行流水逐笔询问款项用途并记录、核对,提供相应客观证据佐证, 不存在选择性核查的情形。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其他关键人员各自名 下银行互转情况和相互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了交叉核对,并取得了相关自然 人出具的已提供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完整性的承诺。

本次补充将上述自然人存在的 公积金卡、医保卡、休眠卡、存折、ETC卡等纳入核查范围。保荐人、申报会计 师对上述自然人新增的银行卡流水进行逐笔核查,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大额 支付的情形,亦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往来的情形。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自然人全部银行卡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部分 自然人账户大额取现或大额支付均具有合理用途,能够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明、 往来款记录、支付凭证等客观证据予以核实,不存在频繁取现的情形,亦不存在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往来的情形。

三、补充说明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核查标准为 50 万元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考 虑中小客户较多、100 万以下客户销售占比超过 30%且平均销售金额低于 50 万 元、采购规模大小(低于 50 万元的采购占比)等因素,是否存在选择性核查的 情形,是否考虑可能存在大额交易拆分成多笔交易(且每笔均低于 50 万元)的 情形,请适当降低标准补充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各报告期内的所有已开立银行账户交 易流水明细,选取其中大额交易(核查标准为单笔50万元人民币)并分层随机抽 取部分金额较小交易进行核查,对于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逐笔核查,对于50 万元以下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随机抽样过程中已考虑中小客户较多、100万 元以下客户销售占比超过30%且平均销售金额低于50万元、采购规模大小等因素。另外,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资金流入方向核查比例分别为80.21%、 76.21%和77.37%,资金流出方向核查比例分别为84.15%、76.00%和82.49%,核查 比例均高于75%,能有效保证核查标准的合理性,不存在选择性核查的情形。为进一步提高核查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同时考虑可能存在大额交易拆分成多 笔交易的情形,降低核查标准为20万元,并对同一时间段同一交易对手的多笔较 小金额合并考虑进行补充核查。包括核对银行日记账、抽取记账凭证、银行回单 及对应业务合同或相关文件等资料,核查其业务真实性及发行人账务处理的准确 性,报告期内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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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充说明“借支”的具体含义,对发行人大额现金借支用于发放 2016 年 年终奖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2017年1月借支200万元,2017年3月借支50万元”系发行人从公司银行账 户取现由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借支备用金的形式用于支出发放2016年计提的年终奖,上述现金发放年终奖涉及公司员工310人,公司已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了相关成本费用核算。

1、核查方法及核查程序

(1)查阅现金借支记账凭证及相应附件,核查审批流程、员工发放明细是 否存在异常;

(2)查阅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与银行日记账等资料进行比对;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财务总监现金借支的具体原因,判断其合理性;

(4)查阅公司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高新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已 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证明,核查现金发放年终奖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匹配 情况;

(5)访谈领取现金年终奖的在职员工,核查大额现金取现发放年终奖的真 实性。

2、核查比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领取现金年终奖部分员工进行访谈确认,核查金额合 计187.81万元,占现金发放年终奖金额的75.12%,涉及员工170人,占现金发放 年终奖总人数的54.84%。3、核查结论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2017年度大额现金借支用于发放2016年年 终奖真实。

五、补充说明惠州项目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具有 商业实质,针对惠州项目的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考虑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 围,相关核查的充分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分红款项的主要流向,相关银行账户 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控人、关键管理人员存在资金往来,若存在, 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一)补充说明惠州项目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具 有商业实质,针对惠州项目的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考虑扩大资金流水核查 范围,相关核查的充分性 1、补充说明惠州项目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具有商 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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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对上述惠州地区项目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主要执行如下核查程序:①登录广东省教育厅官网,查询惠州工程技术学校设置申请表决结果的公示;登录学校官网,了解学校基本情况;②查阅惠州工程技术学校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 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③检查惠州工程技术学校项目的回款单据,回款方为惠州工程技术学校,截 止2020年末,项目款已全部收讫;④向惠州工程技术学校独立发函,函证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累计回款金额、 验收时间,回函信息相符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⑤实地走访惠州工程技术学校,访谈学校实训中心主任,询问交易内容、与 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以及资金往来等信息,并确认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安排,访谈无异 常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⑥访谈发行人高管及财务总监,了解项目交易背景,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 验证交易收入真实性。

(2)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对上述惠州地区项目成本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主要执行如下核查程序:①了解、评价和测试与采购及成本核算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 效性;②获取了发行人惠州工程技术学校项目采购明细表,查阅主要材料的采购合 同、订单、采购入库单据及付款凭证等;③访谈发行人的采购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惠州工程技术学校项目主要供应 商的合作模式、定价方式及定价原则、结算模式和信用政策、与主要供应商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等;④获取并检查惠州工程技术学校项目招标文件,对照检查文件中采购项目内 容与实际采购明细不存在明显差异;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查询了惠州工程技术学校项目主要 材料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及高管等信息, 核实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结合公司董监高、关键管理人员银行账户流水 检查,未发现其资金流水与上述供应商及其股东、高管存在交叉往来;⑥对惠州工程技术学校项目主要材料供应商进行访谈及函证,访谈及函证采 购金额占该项目材料采购金额的94.65%;⑦检查惠州工程技术学校项目人工考勤记录、差旅报销凭证等,核实相关成 本、费用的完整性;⑧核查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卢栋梁分红款的主要去向,检查卢栋梁姐姐卢 竹娥还款记录以验证分红款去向的真实性;⑨实地访谈卢栋梁姐姐卢竹娥、其配偶胡旭明及其控制的企业惠州市致学实 业有限公司,确认其与惠州工程技术学校及该项目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疑似 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的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⑩实地访谈葫芦电子及实际控制人熊启兵及配偶胡秀梅,获取并核查了其银 行账户资金流水。经核查,惠州工程技术学校系发行人2018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获取的客户,主要为其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相关合同或订单均系发行人与客户基于真实交易目 的而订立,均具有商业实质,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葫芦电子与发行人之间 交易真实、准确,其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控人、关键管理人员不存在异 常资金往来。

2、针对惠州项目的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考虑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 相关核查的充分性 针对惠州项目的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相关核查充分, 详见本题回复之“八、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核查范围过小、 账户清单不完整或重要性不够的情形”。

(二)补充说明发行人分红款项的主要流向,相关银行账户是否与发行人 客户、供应商及其实控人、关键管理人员存在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原因 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一次现金分红,具体情况如下: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7,1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含税)。并于2018年5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披露《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2018 年6月合计发放分红款94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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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相关银行账户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控人、关键管理人员不 存在资金往来

六、补充说明发行人、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其他关键人 员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等情形,对手方情况,款项的主要用 途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对于前述核查范围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单笔或连续取现金额大于5万元、关 联自然人单笔或连续多笔累计金额大于5万元、关联法人单笔或连续多笔累计金额大于20万元的交易作为大额标准进行了逐一核查。

1、大额取现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额取现情形。

(2)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董监高、其他关键人员银行 账户存在大额取现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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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其他关键人 员银行账户不存在大额取现的情形。

2、大额支付情况 (1)公司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除与客户或供应商的正常往来、公司 及其子公司之间相互转账情形和购买理财产品外,公司不存在异常大额支付的情 况。(2)实际控制人大额支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冷浩及配偶王雪除个人账户相互转账等情形外, 存在大额支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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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大额支付情况 云康合伙系实际控制人冷浩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员工持股平台,除2018年度 支付分红款外,不存在其他大额支付的情形。(4)董监高、其他关键人员大额支付情况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不含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 财务经理、出纳等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流水,除购买理财产品及炒股、偿还银行贷 款外,个人账户、家庭内部转账外,发生大额支出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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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充说明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一)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 (1)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 配;(2)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存在除发放工资外的资金 往来,且无合理解释;(3)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且未说明资金来源或用途的, 或无合理解释;(4)发行人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存现的情形,且无合理解释;(5)发行人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 询服务等)的情形,且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存在疑问;(6)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存在日期、金额相近、交易对手相同的大 额资金进出,且无合理解释;(7)发行人利用员工或其他体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8)发行人存在未记账的银行流水;(9)其他核查人员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异常的情形。

2、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及关联方资金流水 核查的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 (1)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2)与发行人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形;(3)存在频繁大额存现、取现,或短期内多次与相同交易对手发生资金往 来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形;(4)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及关联方之间存 在大额资金往来,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形。(5)其他核查人员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异常的情形。

(二)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的合理性 上述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的确定系基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同时关注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体外资金循环、 资金占用等异常情况,具有合理性。八、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核查范围过小、账户清单不 完整或重要性不够的情形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相关规定,保荐人、 申报会计师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银行账户流水。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流水,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根据其开户清单、企 业信用报告获取全部银行账户流水,并根据交叉追踪各银行账户之间发生的交易流水进一步确认完整性。针对自然人银行账户流水,因自然人无开户清单等能够确认其银行账户数量 的证明材料,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根据其提供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交叉追踪核查, 并实地走访开户银行确认其开立情况,确认账户完整性。

中介机构陪同自然人走 访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 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民生 银行、浙商银行、徽商银行等银行,本次补充将上述自然人存在的公积金卡、医 保卡、休眠卡、存折、ETC卡等纳入核查范围,并对本次新增银行流水进行逐笔 核查。经核查,上述补充核查银行账户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不存在异常 大额资金往来、大额频繁存取现和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的情形。同时,为进一步扩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资金流水核 查范围,新增董事及高管配偶、采购部门负责人、行政部司机、董事长秘书等, 并由中介机构陪同上述人员走访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 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徽商银行等银行打印报告期银行流 水,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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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补充自然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全部逐笔核查,经 核查,上述补充自然人银行账户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不存在异常大额资 金往来、大额频繁存取现和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综上,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问题54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 人员资金流水,不存在资金流水核查范围过小,账户清单不完整或重要性不够的 情形。

九、说明资金流水核查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获取证据的充分性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要求,对发 行人资金流水进行核查,核查程序执行规范、核查范围完整。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照上述规定,获取了充分的证据,主要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营运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资金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

(2)发行人银行账户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

(3)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

(4)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银行询证函回函;

(5)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及相关亲属合计 34家法人或自然人所有银行流水;

(6)上述人员关于提供银行账户完整性承诺函;

(7)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关联方存在 资金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

(8)发行人大额、异常资金流水获取了相关记账凭证、合同、银行回单等;

(9)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大额、异常资金 流水获取了相关人员访谈记录、交易凭证等资料;

(10)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01月01日起,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 发现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存在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 证明。

十、请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针对项目组就资金流水等执行核查工作的 充分性和有效性所履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及相关质控结论

(一)保荐机构质量控制工作及相关质控结论

1、保荐机构内核及质量控制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的形式,针对项目组就资金 流水相关核查工作执行了如下质量控制工作:

(1)保荐机构内核及质控部门通过现场核查的形式,查阅了项目组对资金 营运循环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相关底稿;查阅了项目组获取的发行人银行账户开 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银行询证函、资金流水核查凭证和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合法合规证明;查阅了项目 组获取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日记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资金银行流水,以及项目组对银行流水的核查记录和相 关客观证据

(2)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在问核会上对项目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资金流水核 查工作进行了问核。

(3)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以内核会议的形式审核了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相 关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并以投票方式对本项目进行表决,形成内核意见,要求 项目组对会议关注事项进行落实、回复。

(4)保荐机构内核及质控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 关材料,对申报材料中有关银行流水核查进行了审阅、问询和讨论,历次申报文 件均需履行内核程序后方可对外报出。

(5)要求项目组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各类书面意见和要求, 视情 况参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6)保荐机构内核及质控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就 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并审阅了本次反馈回复中,补充打印的开 启清单、银行流水,核查记录和客观证据。

2、保荐机构内核及质控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质控部门通过对本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控制,内核部门介入 主要业务环节,对项目组就资金流水等执行核查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复 核,已履行了必要的质量控制工作,相关底稿真实完整,项目组核查工作充分、 有效,符合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会计师质量控制工作及相关质控结论

1、申报会计师质量控制工作

(1)了解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复核相关工作底稿 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工作,项目组形成了资金营运流程内部控 制测试工作底稿、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底稿及IPO资金流水核查专项底稿。质控 部门复核了项目组执行的以下审计程序及相应的审计底稿:

①对资金营运循环执 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②由审计人员独立获取企业信用报告、开户清单,验证 发行人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③对发行人资金流水执行完整性测试,比对银行流水 和银行日记账,核对交易对手、金额、交易事项等信息;

④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所 有银行账户执行了函证程序;

⑤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日记账执行了凭证检查和 截止性测试;

⑥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人员 及关联方银行流水执行了专项核查程序,主要包括:获取了上述相关人员银行账 户提供完整性承诺函;陪同上述人员前往银行验证银行账户的完整性;交叉核对 追查是否存在未打印银行账户;针对大额、异常银行流水询问相关人员具体事由, 并检查了相应证据。

(2)质量控制复核情况 资金流水核查程序,属于IPO申报审计重要专项核查事项,由事务所指派不 参与该业务的项目质量控制部人员履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主要复核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项目合伙人的复核意见是否恰当,项目组是否按照项目经理、项目总 监、项目合伙人的复核意见对反馈回复和工作底稿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复核核 查程序实施以及认为重要事项及重要的工作底稿,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恰当,以 及由此得出的结论的恰当性。

2、申报会计师相关质控结论 综上,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认为,申报会计师项目组就资金流水等执行核查工作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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