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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合同资产列报,将质保金列报为流动资产而非“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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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22: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innie 于 2022-10-15 22:29 编辑

关于合同资产列报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2020 年根据新收入准则,发行人将产品销售形成的质保金对应的应收账款从“应收账款”科目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2020 年末发行人合同资产金额为 2,436.72 万元,作为流动资产列报。


请发行人结合质保金具体约定、质保期限、质保金预计可收回时间等,说明将质保金列报为流动资产而非“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按照合同约定预计超过 1 年才能收回的质保金列为“合同资产”的情形及具体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质保金具体约定、质保期限、质保金预计可收回时间等,说明将质保金列报为流动资产而非“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按照合同约定预计超过 1 年才能收回的质保金列为“合同资产”的情形及具体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质保金具体约定、质保期限、质保金预计可收回时间

报告期内,明确约定质保金的客户主要为金风科技、中国中车以及南高齿,相关质保金具体约定、质保期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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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产品的质保期一般为 20 年。金风科技 2018 年的质保金付款期限约定为质保期起算后 1095 个自然日内,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月约定为产品交付一年半或机组预验收合格后且财务发票入账后 365 个自然日内(以时间先到为准);中国中车质保金付款期限约定为产品交付一年半或机组预验收合格后且财务发票入账后 365 个自然日内(以时间先到为准);南高齿质保金付款期限约定发票入账日起 12 个月。通常情况下,金风科技和中国中车预验收合格期限小于 1 年。


截至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形成的质保金均将于1 年内到期,预计可收回时间均不超过 1 年。

(二)说明将质保金列报为流动资产而非“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1、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关于流动资产及合同资产核算的定义及相关列报要求

(1)流动资产及合同资产核算的定义
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是企业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2)流动资产及合同资产相关列报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企业应当以一年(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资产负债表日,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2、发行人在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时使用的标准

发行人自身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时,全部按一年的同一标准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3、将质保金列报为流动资产而非“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风科技 2018 年度合同约定质保金将在质保期起算后 1095 个自然日内支付,截至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上述质保金均将于 1 年内到期;

金风科技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合同约定质保金均为产品交付一年半或机组预验收合格后,且财务发票入账后 365 个自然日内支付,以时间先到为准,发行人销售发票均在产品经客户验收确认后全额开具,且通常情况下,机组预验收合格时间均短于 1 年,截至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上述质保金均将于 1 年内到期;

中国中车、南高齿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付款期限均在 1 年以内,截至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上述质保金均将于 1 年内到期。

同时,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质保金核算及报表列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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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质保金核算及报表列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日月股份、明志科技一致,吉鑫科技、文灿股份质保金虽然未在合同资产核算,但报表列示为流动资产,永冠集团质保金根据流动性,分别列示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综上所述,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原在应收账款核算的质保金调整入合同资产核算。截至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形成的质保金将全部于 1 年内到期,符合流动资产定义,发行人将质保金列报为流动资产而非“非流动资产”具有合理性。

(三)是否存在将按照合同约定预计超过 1 年才能收回的质保金列为“合同资产”的情形及具体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截至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依据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发行人尚未收回的质保金全部将于 1 年内到期,发行人不存在将按照合同约定预计超过 1 年才能收回的质保金列为“合同资产”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与金风科技、中国中车等客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了解质保金及质保期限的相关约定;
2、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流动资产、合同资产的定义及列报的相关规定;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比对质保金的核算及列报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将原在应收账款核算的质保金调整入合同资产核算,截至 2020 年末、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合同资产核算的质保金均将于 1 年内到期,符合流动资产的定义,发行人将质保金列报为流动资产而非“非流动资产”,具有合理性;


2、截至 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依据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发行人尚未收回的质保金全部将于 1 年内到期,发行人不存在将按照合同约定预计超过 1 年才能收回的质保金列为“合同资产”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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