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16 09:00 编辑
问题10:关于资金流水
申报材料与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多名客户员工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董事雷绍球与供应商实控人存在资金往来。
请发行人说明:
(1)相关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程序和异常标准;是否完整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2)现有股东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员工、关联方等代持股份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相关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程序和异常标准;是否完整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1、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程序和异常标准
(1)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
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的主体范围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主要研发人员、财务人员、司机)、其他重要关联方(包括实际控制人配偶、财务总监配偶、董事配偶、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资金流水核查的账户范围为上述主体在报告期内的所有借记卡账户,包括报告期内注销的账户、零余额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名称 | 与发行人关系 | 开户银行 | 账户数量 | 1 | 王勇 | 实际控制人 | 交通银行 | 1 | 上海农商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3 | 农业银行 | 2 | 建设银行 | 4 | 2 | 雷碧英 | 实控人配偶 | 建设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1 | 农业银行 | 3 | 浦发银行 | 1 | 兴业银行 | 1 | 3 | 雷绍球 | 董事、财务总监 | 农业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1 | 建设银行 | 2 | 邮政储蓄银行 | 1 | 上海农商银行 | 1 | 4 | 许文波 | 财务总监配偶 | 建设银行 | 1 | 5 | 汪衍啸 | 董事 | 农业银行 | 2 | 建设银行 | 1 | 上海农商银行 | 1 | 交通银行 | 1 | 6 | 王慧林 | 董事配偶 | 交通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1 | 建设银行 | 2 | 农业银行 | 2 | 7 | 王志华 | 发行人主要股东 | 建设银行 | 5 | 交通银行 | 3 | 工商银行 | 1 | 8 | 于晓雪 | 监事会主席 | 农业银行 | 2 | 招商银行 | 3 | 建设银行 | 1 | 浦发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6 | 交通银行 | 3 | 9 | 孔祥朋 | 监事 | 上海农商银行 | 1 | 农业银行 | 1 | 10 | 杨继森 | 监事 | 上海农商银行 | 2 | 工商银行 | 2 | 建设银行 | 3 | 山东农商行 | 1 | 中国农商银行 | 2 | 农业银行 | 4 | 11 | 曾小刚 | 核心技术人员 | 光大银行 | 1 | 建设银行 | 1 | 中国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5 | 农业银行 | 5 | 12 | 舒林 | 核心技术人员 | 农业银行 | 1 | 建设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1 | 上海银行 | 1 | 招商银行 | 1 | 13 | 谢贤军 | 核心技术人员 | 农业银行 | 1 | 中国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1 | 14 | 周盖 | 核心技术人员 | 上海农商银行 | 1 | 邮政储蓄 | 1 | 建设银行 | 1 | 农业银行 | 5 | 15 | 李玲 | 财务 | 建设银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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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储蓄银行 | 1 | 中国银行 | 1 | 农业银行 | 1 | 上海农商行 | 2 | 工商银行 | 1 | 浦发银行 | 2 | 16 | 周燕 | 财务 | 农业银行 | 3 | 工商银行 | 4 | 建设银行 | 2 | 上海农商银行 | 3 | 上海浦发银行 | 2 | 17 | 唐品吉 | 出纳 | 平安银行 | 1 | 工商银行 | 8 | 建设银行 | 3 | 中国银行 | 1 | 上海农商银行 | 1 | 农业银行 | 5 | 18 | 秦顺祥 | 司机 | 工商银行 | 6 | 建设银行 | 2 | 中国银行 | 1 | 招商银行 | 1 | 上海农商行 | 1 | 上海农业银行 | 1 | 农业银行 | 2 | 19 | 辛帕智能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2 | 上海农商行 | 1 | 工商银行 | 1 | 民生银行 | 1 | 建设银行 | 1 | 20 | 上海科牡 | 发行人关联方 | 建设银行 | 1 | 21 | 上海积祥 | 发行人关联方 | 上海农商行 | 1 | 22 | 上海智佰 | 发行人关联方 | 上海农商行 | 1 |
(2)资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及异常标准
逐笔核查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大额及异常交易,具体标准如下:①自然人流水中5万元及以上;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上海科牡和上海积祥的银行流水20万元及以上;③发行人银行流水为 50万元及以上;④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取现1万元及以上;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相关员工的往来。
(3)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
①自然人流水核查
保荐机构获取董监高及董事高管配偶、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个人银行账户完备性声明》及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明细,并陪同持卡人前往各银行查询开户情况,按照持卡人及银行卡账户列示主要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账号、摘要,与持卡人逐一确认交易原因及背景、交易对方与公司的关系,并取得持卡人签字确认。
保荐机构选取董监高及董事高管配偶、实际控制人、核心人员与他人往来,对其中大额转账、现金支取及其他异常往来进行核查。针对董监高及董事高管配偶、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五万元以上的流水进行核查,并对其中超过五十万元及异常往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访谈,确认相关往来性质、交易背景,并取得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银行流水专项说明访谈》。
核查上述自然人各银行账户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对大额往来的款项逐笔与持卡人核对确认交易性质,对上述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个人或企业与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或其重要关联方进行访谈确认。
项目组通过对银行流水交易对手显示为本人的往来进行核查。通过账户之间互转的收入和支出判断是否有大额遗漏核查的流水以及确保个人卡提供的完备 性。
②法人流水核查
保荐机构陪同发行人财务人员前往各银行获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及上海智佰的银行流水及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对其中大额转账、现金支取及其他异常往来进行核查。
2、是否完整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按照前述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及程序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主要研发人员、财务人员、司机)、其他重要关联方(包括实际控制人配偶、财务总监配偶、董事配偶、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了完整的核查:
①按核查标准对上述人员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资发放以外的大额其他收支往来进行逐笔核查,确认交易原因及背景、交易对方与公司的关系,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取得必要的交易背景资料。
②将资金流水交易对手方信息与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相关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并对与上述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个人、企业、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其重要关联方进行访谈确认。
③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走访,核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主要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取得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出具的与公司主要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的声明。
(2)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①王勇 交易日期 | 金额 (万元) | 交易对象 | 款项性质 | 状态 | 与发行人关系 | 2018年11 月 | -70.35 | 纪军 | 归还借款 | 债务往来已结清 | 发行人客户苏州天顺总经理 | 2020年1月 | 11.00 | 姚其胜 | 收回借款 | 债务往来已结清 | 发行人客户康达新材总经理 | 2019年1月 | 8.00 | 赵兵 | 收回借款 | 债务往来已结清 | 发行人客户康达新材风电事业部销售副总监 | 2020年1月 | 11.00 | 收回借款 | 2018-2019 | -144.30 | 王志华 | 借款 | 债务往来已结清 | 发行人股东,康达新材副总经理 | 2020年3月 | 64.00 | 收回借款 |
注:王勇与王志华的资金往来已在前次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王志华与发行人关系主要系其为发行人股东,因其同时为康达新材的员工,故在上表中合并列示。
A、王勇与纪军
王勇于2015年4月投资设立上海智佰,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勇持有其70%的出资份额。为使上海智佰尽早开展经营,作为其股东的王勇需尽快缴纳出资,但由于当时个人自有资金紧张,王勇分别于2015年6月、2015年10月向朋友纪军借款50万元用于周转,合计100万元,其余600万元王勇已用个人自有资金于2016年2月前出资完毕。
2015年12月、2016年9月、2017年1月、2018年11月,王勇分别向纪军归还借款及利息9万元、20万元、10万元、70.35万元,合计109.35万元。因此,截至2018年11月,王勇与纪军的上述债务已还清。
苏州天顺设立于2016年5月,王勇于2015年向纪军借款时苏州天顺尚未成立,上述资金往来系由于朋友关系的资金周转借款。同时,上海智佰因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已于2018年完成注销。
B、王勇与姚其胜
王勇曾任康达新材项目经理,姚其胜为其前同事,2019年姚其胜因房屋装修资金紧张向王勇现金借款11万元,并于2020年1月转账归还该笔借款,姚其胜和王勇的债务已还清。姚其胜为康达新材总经理,未直接负责康达新材的采购,王勇与姚其胜的资金往来系由于朋友关系的资金周转借款。
C、王勇与赵兵
王勇曾任康达新材项目经理,赵兵为其前同事,2018及2019年,赵兵因个人资金周转及购车资金紧张向王勇现金借款合计19万元,并分别于2019年1月、2020年1月转账8万元、11万元归还上述借款,赵兵和王勇的债务已还清。
赵兵仅系康达新材的销售业务人员,王勇与赵兵的资金往来系由于朋友关系的资金周转借款。
D、王勇与王志华
王志华系发行人创始股东,与王勇为多年好友及前同事,报告期内,王志华及王勇因个人资金周转问题相互之间存在借款、还款的资金往来。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王勇与王志华的债务往来均已结清。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康达新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49.70万元、141.10万元、229.12万元及391.0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0.96%、0.91%及4.14%;发行人向苏州天顺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4.96万元、264.74万元、812.64万元及610.9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5%、1.80%、3.24%及6.48%,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苏州天顺及康达新材的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同时,苏州天顺系上市公司天顺风能的子公司,康达新材亦为上市公司,其采购、销售、生产、管理以及财务系统完备,具有较为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审批流程。报告期内,苏州天顺及康达新材均系根据自身销售情况及业务发展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通过询价比价等市场化方式选择相应供应商,因发行人产品质量优良且价格合理符合其要求而向发行人进行采购。相关的业务洽谈、合同签署、产品发货及验收、货款支付、发票开具等均履行了正常的商业合作流程及内部审批程序,上述人员虽为其员工,但不存在因个人职位影响其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形。
综上,王勇与上述人员的往来均系其由于个人朋友关系的资金周转,且相关债务均已结清,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或进行利益输送等情形。
②雷绍球 交易日期 | 金额 (万元) | 交易对象 | 款项性质 | 状态 | 与发行人关系 | 2017年12月 | -20.00 | 刘胡申 | 借款 | 债务往来已结清 | 发行人供应商上海艮沁实控人 | 2018年1月 | 20.00 | 收回借款 | 2019年7月 | -10.00 | 借款 | 2019年9月 | 10.00 |
| 借款 |
|
| 2020年1月 | -40.00 | 收回借款 | 2020年3月 | 20.80 | 收回借款 | 2020年7月 | 19.20 | 收回借款 | 2018年12月 | -8.00 | 王志华 | 上海积祥收益分配 | 债务往来已结清 | 发行人股东,康达新材副总经理 | 2019年12月 | -12.00 | 上海科牡收益分配 | 2021年6月 | 12.60 | 代缴分红个税 |
注:雷绍球与王志华的资金往来已在前次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王志华与发行人关系主要系其为发行人股东,因其同时为康达新材的员工,故在上表中合并列示。
雷绍球与刘胡申为多年朋友,从2017年至2019年雷绍球对刘胡申借款是因为刘胡申个人需要资金周转。报告期内,雷绍球与刘胡申的上述借款已还清。
王志华系发行人股东,报告期内,雷绍球与王志华的资金往来系上海科牡、上海积祥的收益分配及代缴的2020年辛帕分红的部分个税,均系正常资金往来。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王勇与王志华的债务往来均已结清。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艮沁的采购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22%、2.92%、0.93%及0.38%,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较小,采购价格公允。
因此,雷绍球与刘胡申的往来系其由于个人朋友关系的资金周转,与王志华系正常资金往来,且相关债务均已结清,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或进行利益输送等情形。
③王志华 交易日期 | 金额 (万元) | 交易对象 | 款项性质 | 状态 | 与发行人关系 | 2019年12月 | -68.80 | 康达新材 |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款 | - | 王志华的任职单位,发行人客户 | 2020年12月 | -52.80 | 康达新材 |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款 | - |
王志华系康达新材的员工,现任其副总经理,与康达新材存在资金往来系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款。
④公司与前述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流水往来的个人涉及客户为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和康达新材,涉及的供应商为上海艮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如下:
A、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报告内,发行人向苏州天顺的销售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向苏州天顺销售金额 |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 占比情况 | 2021年1-6月 | 610.90 | 9,427.83 | 6.48% | 2020年度 | 812.64 | 25,055.82 | 3.24% | 2019年度 | 264.74 | 14,692.20 | 1.80% | 2018年度 | 64.96 | 4,194.24 | 1.55%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苏州天顺销售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55%、1.80%、3.24%和6.48%,整体占比较小。发行人向苏州天顺设备销售公允性情况如下: 年份 | 产品名称 | 销售量(台) | 销售额(万) | 销售单价(万/台) | 其他客户均价(万/台) | 与均价差异 | 2021年 1-6月 | 车载手糊树脂机SP-L-07 | 1.00 | 13.27 | 13.27 | 11.50 | 15.38% | 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SP-L-16 | 1.00 | 47.61 | 47.61 | 44.91 | 6.01% | 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SP-L-34B | 2.00 | 95.22 | 47.61 | 44.42 | 7.17% | 腹板工装F65-3/76.5米 | 1.00 | 128.32 | 128.32 | - | - | 叶片自动灌注机SP-L-16 | 2.00 | 200.09 | 100.04 | 96.02 | 4.19% | 叶片自动灌注机SP-L-34B | 1.00 | 117.70 | 117.70 | 101.47 | 15.99% | 合计 | 8.00 | 602.21 | - | - | - | 2020年 | 叶片自动灌注机 SP-L-34 | 4.00 | 427.43 | 106.86 | 106.41 | 0.42% | 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 SP-L-16 | 4.00 | 196.81 | 49.20 | 48.99 | 0.43% | 车载手糊树脂机 SP-L-07 | 1.00 | 13.27 | 13.27 | 11.64 | 14.07% | 叶片自动灌注机 SP-L-34B | 1.00 | 117.70 | 117.70 | 107.86 | 9.13% | 合计 | 10.00 | 755.22 | - | - | - | 2019年 | 叶片自动灌注机 SP-L-34 | 2.00 | 229.81 | 114.91 | 117.00 | -1.79% | 合计 | 2.00 | 229.81 | - | - | - | 2018年 | 单组份脱泡机 SP-L-33 | 1.00 | 13.79 | 13.79 | - | - | 车载手糊树脂机 SP-L-07 | 1.00 | 11.21 | 11.21 | 12.33 | -9.08% | 合计 | 2.00 | 25.00 | -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苏州天顺的销售价格与向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整体差异较小,具有公允性。其中,2020年和2021年1-6月,苏州天顺向发行人采购车载手糊树脂机单价高于其他客户主要系其采购的同型号产品储量较大,所需的原材料规格较大所致。2018年,苏州天顺向发行人采购车载手糊树脂机单价低于其他客户主要系其采购的产品不带回流功能,价格偏低。2021年1-6月,苏州天顺向发行人采购的叶片自动灌注机价格相对较高,主要系该台设备的合同于2020年签订,与其2020年向发行人的采购价格一致,同时因艾郎科技、明阳智能大规模批量采购价格较低导致灌注机均价在2021年1-6月有所下降,具有合理性。
B、康达新材
报告内,发行人向康达新材的销售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向康达新材销售金额 |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 占比情况 | 2021年1-6月 | 391.06 | 9,427.83 | 4.14% | 2020年度 | 229.12 | 25,055.82 | 0.91% | 2019年度 | 141.10 | 14,692.20 | 0.96% | 2018年度 | 49.70 | 4,194.24 | 1.18%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康达新材销售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18%、0.96%、0.91%和4.14%,占比较小。发行人向康达新材设备销售公允性情况如下: 期间 | 产品名称 | 销售单价(万/台) | 销售平均毛利率 | 其他客户均价(万/台) | 其他客户销售平均毛利率 | 与均价差异 | 毛利率差异 | 2021 年1-6 月 | 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SP-L-16 | 41.59 | 59.07% | 46.90 | 61.78% | -11.32% | -2.71% | 叶片自动灌注机 | 110.62 | 68.87% | 110.27 | 68.73% | 0.32% | 0.13% | 2020 年 | 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SP-L-16 | 41.59 | 57.49% | 46.90 | 61.78% | -11.32% | -4.29% | 2019 年 | 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SP-L-16 | 43.99 | 61.61% | 46.24 | 63.78% | -4.87% | -2.17% | 2018 年 | 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SP-L-15 | 31.62 | 57.41% | 41.03 | 59.57% | -22.93% | -2.15% |
注:2021年1-6月公司对康达新材销售的设备所对应的合同签署时间为2020年期间,同类客户销售均价及毛利对比2020年相关设备销售价格。
康达新材系上市公司且为我国风电环氧结构胶主要供应商之一,资金实力雄厚,与发行人具有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发行人向康达新材销售与向同类非关联方客户销售价格或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小,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向康达新材销售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相比其他同类客户,销售毛利率差异分别为-2.15%、-2.17%、-4.29%及-2.71%,毛利率差异较小。发行人结合产品参数配置及功能要求,根据预计成本加成率及市场需求环境制定销售价格,考虑到康达新材付款条件较好,在销售混胶设备上给予相对优惠的价格。康达新材所购设备相关销售毛利率与其他同类客户差异较小,销售价格具有公允性。
2021年1-6月,发行人向康达新材销售叶片自动灌注机,销售平均单价为110.62万元,相比同类客户单价差异率为0.32%,毛利率差异为0.13%,差异较小,销售价格具有公允性。
C、上海艮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报告内,发行人向上海艮沁的采购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向上海艮沁采购金额 | 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 | 占比情况 | 2021年1-6月 | 15.03 | 3,919.32 | 0.38% | 2020年度 | 79.44 | 8,547.39 | 0.93% | 2019年度 | 131.28 | 4,501.47 | 2.92% | 2018年度 | 43.19 | 1,941.30 | 2.22%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艮沁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22%、2.92%、0.93%、0.38%,占比较小。发行人向上海艮沁采购的原材料种类繁多,其中主要原材料的情况如下: 年份 | 产品名称 | 销售额 (万元) | 占向艮沁采购的总额比例 | 销售单价 (元) | 其他供应商均价或报价【注】(元) | 与均价差异 | 2021年1-6月 | 钣金E28 | - | - | - | - | - | 90宽刮胶盒 | 4.66 | 30.97% | 186.97 | 192.21 | -2.73% | 钣金SP-L-16 | 0.76 | 5.06% | 1,522.12 | 1,644.25 | -7.43% | 合计 | 5.42 | 36.03% | - | - | - | 2020 年 | 钣金E28 | 9.51 | 11.98% | 9,513.27 | 10,703.45 | -11.12% | 90宽刮胶盒 | 22.37 | 28.16% | 192.69 | 192.21 | 0.25% | 钣金SP-L-16 | 3.81 | 4.79% | 1,522.12 | 1,548.90 | -1.73% | 合计 | 35.69 | 44.93% | - | - | - | 2019 年 | 钣金E28 | 77.95 | 59.38% | 9,280.05 | - | - | 90宽刮胶盒 | 12.15 | 9.26% | 196.35 | 192.21 | 2.15% | 钣金SP-L-16 | 16.79 | 12.79% | 1,540.70 | 1,548.90 | -0.53% | 合计 | 106.89 | 81.43% | - | - | - | 2018 年 | 钣金E28 | 11.30 | 26.16% | 8,690.52 | - | - | 90宽刮胶盒 | 5.28 | 12.23% | 189.30 | 188.03 | 0.68% | 钣金SP-L-13 | 2.52 | 5.83% | 5,033.45 | 4,554.00 | 10.53% | 合计 | 19.10 | 44.22% | - | - | - |
注:选择相同或相近年份中发行人向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均价或者报价进行比较。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上海艮沁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钣金和刮胶盒等定制件,针对单项原材料发行人采用集中采购方式以控制采购成本。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艮沁的采购价格与向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或报价整体差异较小,具有公允性。其中,2018年发行人向上海艮沁采购的钣金SP-L-13的价格较高主要系使用该钣金生产的设备配备的空调高度较高因此钣金尺寸较大,2020年发行人向上海艮沁采购的钣金E28价格较低主要系向其采购的该套钣金中未包含分散盘。因疫情影响,2020年上海艮沁无法及时向发行人提供原材料,发行人后续选择上海捷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钣金E28主要供应商。
针对钣金、刮胶盒等定制件原材料,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采购流程,向供应商提供一整套设备图纸,供应商按照图纸中主件及配件分别报价,发行人对比各供应商的产品品质和报价,最终确定供应商及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公允。发行人系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对上海艮沁进行采购,相关的业务洽谈、合同签署、产品入库及验收、货款支付、发票开具等均履行了正常的商业合作流程及内部审批程序。
因此,发行人与上述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勇,董事兼财务总监雷绍球,股东王志华与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往来均系个人朋友同事之间的资金周转,且王勇、雷绍球与纪军、姚其胜、赵兵、王志华、刘胡申的往来均已结清,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现有股东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员工、关联方等代持股份的情形 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其他重要关联方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全面核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与客户和供应商的员工、关联方有往来的股东王勇、王志华、雷绍球的银行流水,并核查持股平台员工的出资凭证及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获取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入股时涉及的投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获取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涉及的资金支付凭证及银行回单、验资报告,并对全部股东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与声明》,确认现有股东均出资真实,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以其他形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
同时,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并获取其出具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书,确认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份代持等)、协议控制关系、共同投资、委托投资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导致的控制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发行人现有股东不存在替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员工、关联方等代持股份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董监高及董事高管配偶、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个人银行账户完备性声明》及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明细,对其中大额转账、现金支取及其他异常往来进行核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访谈确认;
2、获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上海科牡、上海积祥及上海智佰的银行流水及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对其中大额转账、现金支取及其他异常往来进行核查;3、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对涉及的客户供应商的员工进行访谈确认,核查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采购情况,并将其销售、采购单价与其他客户供应商的价格进行对比;
4、获取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入股时涉及的投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查阅相关资金支付凭证及银行回单、验资报告,并对全部股东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与声明》,核查持股平台员工的出资凭证及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5、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并获取其出具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书,确认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协议控制关系、共同投资、委托投资等关联关系;
6、查阅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完整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控制度,相关制度能否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核查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7、访谈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针对公司涉及资金管理的有关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控制测试;8、获取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70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4039 号)。
(二)核查结论
1、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已完整核查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勇、董事兼财务总监雷绍球、股东王志华与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往来,均系个人朋友同事之间的资金周转,且王勇、雷绍球与纪军、姚其胜、赵兵、王志华、刘胡申的往来均已结清,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2)发行人现有股东不存在替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员工、关联方等代持股份的情形。
2、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已完整核查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勇、董事兼财务总监雷绍球、股东王志华与客户、供应商的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往来,均系个人朋友同事之间的资金周转,且王勇、雷绍球与纪军、姚其胜、赵兵、王志华、刘胡申的往来均已结清,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王勇向员工张红英代发4万元工资及董事、高管等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已对前述不规范情形进行了整改及调整,申报会计师已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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