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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财务总监离职,通过亲戚朋友开设三家代理商,其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主要为公司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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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09: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16 09:19 编辑

问题3.关于凌全良

公司原财务总监凌全良 2018 年 6 月从公司离职,通过亲戚朋友作为法人开立了三家代理商,分别为:龙智济、星济海娅、利博娅,实际均为其控制;同时凌全良管理个人银行卡 4 张。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主要为公司周转资金,报告期内累计收取公司直接或间接支付资金1,640.81 万元,其中凌全良个人留存 410.70 万元,剩余款项 1,230.12 万元均已支付至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上述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与个体户付超和王庆、武汉鸿鑫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张腾银行账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请发行人说明:( 1 )上述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是否属于公司个人卡代收代付用途;详细列示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具体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已完整还原至公司帐内;( 2 )个体户付超和王庆、武汉鸿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与上述对象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公司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3 )上述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资金流入及流出的具体交易对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是否来源于或最终流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上述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是否属于公司个人卡代收代付用途;详细列示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具体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已完整还原至公司帐内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凌全良主要通过其管理的7个银行账户为发行人周转资金,其本人银行卡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周转资金的情形。凌全良管理的7个银行账户包括其设立的龙智济、星济海娅、利博娅等公司的3个银行账户,及以其亲属、朋友名义开立的4张银行卡,详情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立时间
为发行人代收代付资金的期间
注销时间
起始日
终止日
杨绪新6217********40622018/4/22018/4/22019/9/262020/5/6
凌全平6224********62692018/11/72018/11/72019/10/212020/12/18
凌艳霞5703****66392015/3/162018/12/42019/10/212019/12/23
罗修萍6223********59512013/12/282018/6/252019/10/212019/10/21
龙智济5612****10852018/5/162018/5/162019/6/202019/6/20
星济海娅5742****41072018/11/292018/11/292019/10/162019/10/16
利博娅5625****25152018/6/252018/6/252019/1/142019/1/14

保荐机构对凌全良本人银行卡及其管理银行卡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总体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类型
核查账户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笔数
1凌全良凌全良本人银行卡17逐笔963
2利博娅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1逐笔74
3龙智济1逐笔361
4星济海娅1逐笔192
5凌全平1逐笔81
6凌艳霞1逐笔126
7罗修萍1逐笔98
8杨绪新1逐笔267
合计-24逐笔2,162

经核查,上述银行账户与发行人个人卡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凌全良本人银行卡


报告期内,凌全良通过其本人银行卡向发行人个人卡代付少量资金,但不存在为发行人个人卡代收资金的情况。凌全良本人银行卡涉及与发行人个人卡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资金流入-10.00-84.20
其中:1.发行人偿还凌全良借款、向凌全良 支付顾问费-10.00-40.20
2.詹志春通过发行人个人卡偿还凌全良借款---33.00
3.凌全良使用发行人个人卡周转少量资金---11.00
资金流出--52.1431.34
其中:1.凌全良代其管理的银行卡将收到的 发行人对公账户资金转回发行人个人卡--52.1422.34
2.凌全良使用发行人个人卡周转少量资金---19.00
(1)发行人偿还凌全良还款、支付顾问费

2018年,发行人个人卡因偿还凌全良借款、向凌全良支付顾问费合计向凌全良付款50.20万元,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金额
原因
发行人账务调整情况
2018/1/1740.20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偿还凌全良借款及利息已调整其他应付款发生额
2020/7/810.00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向凌全良支付顾问费,凌全良通过其朋友汪洋代收,汪洋收款后将其中的5.00万元转付凌全良本人银行卡,剩余5.00万元系凌全良借给汪洋。已调增管理费用
合计50.20--


(2)詹志春通过发行人个人卡偿还凌全良借款

2018年5月,詹志春向发行人个人卡转款33.00万元,发行人个人卡收款后即转付凌全良。根据詹志春与凌全良签署的确认函,上述资金往来为詹志春个人偿还凌全良借款,与发行人无关,发行人未调整账务处理。


(3)凌全良本人银行卡代其管理的银行卡将收到的发行人资金转回发行人个人卡

2018年-2019年,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收到发行人对公账户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资金后,凌全良使用本人银行卡代为向发行人个人卡转回其中的63.48万元。


发行人已按照款项性质冲回原账务处理,完整还原至发行人账内核算。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凌全良直接转入发行人个人卡52.14-
凌全良转款至发行人员工汪秋爽,汪秋爽代付至发行人个人卡-11.34
合计52.1411.34


(4)凌全良使用发行人个人卡周转少量资金


凌全良为发行人管理个人卡期间,曾使用发行人1张个人卡为其本人周转少量资金,即,凌全良通过本人银行卡向发行人个人卡付款19.00万元,发行人个人卡后续退回其中的11.00万元。该等款项与凌全良个人相关,发行人未调整账务处理。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
发行人个人卡代收凌全良及其管理的银行卡资金50.49
其中:凌全良本人银行卡转入19.00
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转入31.49
发行人个人卡将代收款转付凌全良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退回剩余款项50.49
其中:发行人个人卡将收到的资金转出至凌全良指定的第三方账户39.49
发行人个人卡将剩余资金转回凌全良11.00

上述资金往来系凌全良与西安朗唯、西安智特朗以及西安兴朗相关自然人之间的个人往来,依据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关于凌全良/一/(三)/2、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与其个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以及其具体对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是否来源于或最终流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相关内容。

2、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

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主要用于发行人个人卡代收代付用途,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①资金流入-代收发行人款项--827.40813.42
其中:收发行人支付的代理费--429.32459.58
收供应商转回的采购款--373.08271.77
收武商转回的购物款--25.0082.07
②资金流出-转付发行人款项--577.64652.49
其中:转回发行人个人卡--525.50641.15
凌全良本人代为转回发行人个人卡--52.1411.34
③凌全良留存款项总额(①-②)--249.76160.94

报告期内,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为发行人代收代付资金以及相关账务调整情况如下:


2018年-2019年,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收到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资金1,640.81万元,即代收发行人支付的代理费、供应商转回的采购款以及武商转回的购物款,并将其中的1,230.12万元转回发行人个人卡(包括凌全良本人银行卡代为回款63.48万元),未转回的资金410.70万元,为发行人向凌全良偿还借款以及支付大病补助、离职补偿等费用。


(1)对于发行人对公账户支付的1,640.81万元资金,发行人已冲回资金从对公账户流出时的相关会计处理;


(2)对于收到凌全良本人及其管理的银行卡转回的1,230.12万元资金,发行人已分别按照相关资金的后续具体用途调整会计处理;


(3)对于凌全良未转回的410.70万元资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对该关联交易履行了确认程序,并调整了相关会计处理,其中:①偿还凌全良还款100.00万元,发行人已调整其他应付款2018年发生额;②支付凌全良大病补助200.00万元、离职补偿58.7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52.00万元,发行人已调增管理费用。


综上所述,凌全良本人银行卡存在向发行人个人卡代付少量资金的情况,但不存在代收发行人个人卡资金的情形;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主要用于发行人个人卡代收代付用途;本次申报前,发行人已调整会计处理,将相关交易完整还原至发行人账内。


(二)个体户付超和王庆、武汉鸿鑫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与上述对象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公司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付超和王庆


报告期内,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及其管理的银行卡与付超和王庆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1.与付超之间的借款
1.1资金流入--5.2868.05
1.2资金流出--54.0013.00

2.与王庆之间的借款
2.1资金流入-2.5050.995.57
2.2资金流出----

根据凌全良说明以及中介机构对付超、王庆的访谈,付超、王庆与凌全良为十多年的朋友关系。付超主要以个体户形式经营小家电业务,王庆为付超经营小家电业务的合伙方,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经核对发行人销售、采购明细表以及银行流水,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付超、王庆及其控制的主体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同时,经与中介机构核查的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银行流水进行交叉比对,付超和王庆与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资金往来。


根据凌全良说明以及中介机构对付超、王庆的访谈,凌全良与付超、王庆之间的流水往来性质为个人借款,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武汉鸿鑫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及其管理的银行卡合计从鸿鑫天环保收款217.86万元,向鸿鑫天环保付款97.00万元,详情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其中:代报销-鸿鑫天环保-1.605.31-
代收-鸿鑫天环保--108.64-
3.2资金流出



其中:转付报销-夏元林-1.605.31-
代付-夏元林--97.77-

4.其他
4.1资金流入--12.51-
4.2资金流出----

根据凌全良说明以及中介机构对鸿鑫天环保的访谈,凌全良2018年6月从发行人离职后,于2019年2月入职鸿鑫天环保担任财务负责人职务,并持有该公司14.00%股权。


鸿鑫天环保主要经营污水处理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经核对发行人销售、采购明细表、环保支出情况以及银行流水,发行人报告期内与鸿鑫天环保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同时,经与中介机构核查的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银行流水进行交叉比对,鸿鑫天环保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华荣、夏元林与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资金往来。


根据凌全良说明以及中介机构对鸿鑫天环保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华荣的访谈,凌全良与鸿鑫天环保之间的资金往来性质主要为股权投资款、薪酬、报销、借支以及代收代付款等,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凌全良的说明,凌全良与兴长信达的资金往来性质系收到兴长信达资金后转付张腾,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往来性质
交易对方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代收资金兴长信达--88.00-
转付代收资金张腾--79.20-

经查询工商和官网信息,兴长信达是一家电子商务外包服务商,具体提供电子商务渠道规划、建站或平台开店、运维等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群体为饲料行业的企业客户,未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上述客户销售产品,兴长信达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经核对发行人销售、采购明细表以及银行流水,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兴长信达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根据中介机构对张腾的访谈,张腾回复对发行人无任何了解,与凌全良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发行人无关。但针对与凌全良发生资金往来的原因,张腾拒绝回复。


针对该核查受限情况,中介机构履行了以下替代程序:


(1)获取凌全良说明,凌全良与兴长信达、张腾之间的资金往来性质系个人相关的代收代付。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企查查网站,验证张腾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工商备案登记人员不存在重合,张腾未在饲料行业的相关企业担任职务。


(3)根据与已核查的资金流水交易对方进行交叉比对,确认兴长信达、张腾与发行人除凌全良外的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凌全良与兴长信达、张腾之间的资金往来系个人相关的代收代付,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上述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资金流入及流出的具体交易对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是否来源于或最终流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


报告期内,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及其管理的银行卡总体资金流入及流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与发行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以及其具体对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是否来源于或最终流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


报告期内,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与发行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流入及流出类型
具体对象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资金流入--827.40813.42
其中:收支付的代理费发行人--429.32459.58
收供应商转回的采购款供应商委托的自然人--373.08271.77
收武商转回的购物款武商委托的自然人--25.0082.07
资金流出--525.50641.15
其中:将代收资金转回发行人发行人个人卡--525.50641.15
资金流入净额---301.90172.27

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与发行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主要为代收代付发行人资金:


其中,发行人直接向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支付代理费,凌全良本人及管理的银行卡将代收发行人的资金直接转账至发行人个人卡,相关资金流转均未经过第三方账户,相关资金往来不涉及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


发行人供应商或武商委托相关自然人向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转付发行人对公账户支付的资金,相关资金最终来源于发行人对公账户,不涉及发行人其他客户和供应商,依据详见本回复“问题2.关于个人卡/二/(五)”相关内容。


综上,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与发行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均最终来源于发行人对公账户,相关的资金流出均直接流向发行人个人卡,不存在最终来源于或流向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


(2)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与其个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以及其具体对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是否来源于或最终流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


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与其个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以及其具体对象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资金流入-151.42399.3279.24
1.资金代收代付往来方(代收代付)--373.9162.91
其中:鸿鑫天环保--121.14-
兴长信达--88.00-
西安朗唯、西安智特朗以及西安 兴朗--100.7462.91
柯瑞、高艳--64.03-
2.凌全良本人银行卡-36.600.655.00
3.凌全良朋友(个人借款)--5.66-
其中:占友凤--5.66-
4.凌全良亲属(与亲属往来)--19.025.89
其中:罗詹

19.02-
凌阿斌

-5.89
5.政府部门(企业发展基金)---4.72
6.账户初始余额、利息、投资理财等-114.820.080.72
资金流出-153.28710.14240.73
1.资金代收代付往来方(代收代付)--283.0149.24
其中:夏元林(鸿鑫天环保)--97.96-
李成成(西安朗唯、西安智特朗 以及西安兴朗)--90.6649.24
湖北永顺鑫医药有限公司(柯瑞、 高艳)--64.68-
张腾(兴长信达)--29.70-
2.凌全良本人银行卡-38.69315.96132.37
3.凌全良朋友(个人借款)--74.605.65
其中:付超-
18.00-
张伟-
49.98-
占友凤-
-5.65
汪洋-
6.62-
4.凌全良亲属(与亲属往来)--4.2039.39
其中:罗修萍(夫人)---23.01
凌阿斌---10.39
罗凌---6.00
罗詹--4.20-
5.政府部门(税费)--32.1913.28
6.账户初始余额、手续费、投资理财等-114.590.170.55
7.销户取现--0.010.25

①上表列示的交易对方中,西安朗唯、西安智特朗以及西安兴朗为发行人经销商或代理商,其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斯泉。报告期内,凌全良合计收到西安朗唯、西安智特朗以及西安兴朗163.65万元资金,并将147.91万元转付李斯泉父亲李成成(其中8.00万元为凌全良本人银行卡支付至发行人个人卡之后,由发行人个人卡转付李成成)。


根据中介机构对凌全良以及西安朗唯、西安智特朗、西安兴朗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斯泉的访谈,上述资金往来的性质为代收代付,与发行人无关。相关资金流转形成闭环,不存在最终来源于或流向发行人其他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②上表列示的其他交易对方,相关资金往来均为凌全良个人相关收支,与发行人无关,不存在资金最终来源于或流向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


A.资金代收代付往来: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与鸿鑫天环保、兴长信达以及湖北永顺鑫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鑫医药”)及其相关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凌全良与上述公司发生的资金代收代付,与发行人无关。上述公司及其相关的自然人不属于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且资金流转形成闭环,不存在最终来源于或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其中,永顺鑫医药为姜国焱持股10.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姜国焱是发行人客户武汉朝晖兴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股42.00%股东以及发行人客户武汉天龙饲料有限公司持股30.00%股东。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合计交易金额分别为13.41万元、3.66万元、11.75万元以及9.62万元,金额较小: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1武汉天龙饲料有限公司9.6211.753.6613.03
2武汉朝晖兴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0.38
合计9.6211.753.6613.41

根据凌全良出具的说明,2019年,凌全良设立的代理商向永顺鑫医药合计付款64.68万元,永顺鑫医药收到款项后通过柯瑞、高艳向凌全良管理的其他银行卡转回资金64.03万元,相关资金流转形成闭环,不存在最终来源于或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关于凌全良与鸿鑫天环保、兴长信达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关于凌全良/一/(二)”相关内容。


B.其他: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其他资金收支主要为凌全良与其亲属、朋友之间的个人借款或日常往来、投资理财、缴纳税费等,不存在最终来源于或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况。


综上,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中与其个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存在涉及发行人经销商及代理商的情况,但系凌全良与该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个人往来,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账外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凌全良本人银行卡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以及其具体对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是否来源于或最终流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


凌全良本人银行卡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主要为其个人相关收支,不存在最终来源于或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


单位: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往来类型
报告期内 合计
报告期内各期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资金流入3,170.38526.12862.601,197.73583.93
其中:1.收回证券、理财等投资1,594.04358.60505.52674.7655.16
2.与其管理的银行卡之间的资金往来487.02-38.69315.96132.37
3.个人借还款350.1819.00157.5088.0685.62
4.与亲属往来249.6043.21107.8160.1138.47
5.银行或消费贷款120.00---120.00
6.发行人分红72.3227.9916.3311.2016.80
7.工资、报销以及奖金等56.986.339.588.3132.76
8.出售二手车收款47.0047.00---
9.通过朋友程建新收发行人个人卡偿 还的借款40.20---40.20
10.收詹志春还款(詹志春将资金转入 发行人个人卡,发行人个人卡转入凌 全良账户)33.00---33.00
11.收到退回的补缴个人所得税款15.5715.57---
12.存现19.40-1.772.6115.02
其中:存入收到的现金礼金13.61---13.61
日常备用现金存入5.79-1.772.611.41
13.发行人支付的顾问费(其中,2020 年通过朋友汪洋收款,2021年1-6月 由发行人对公户直接支付)13.008.005.00--
14.代收代付22.49-4.157.3411.00
其中:发行人个人卡转回代收的 剩余资金11.00---11.00
15.追回投资损失款11.45-11.45--
16.其他(利息、汇错后退回等)38.110.414.8029.373.53
资金流出3,198.32506.82837.941,189.30664.26
其中:1.证券、理财、股权等投资1,970.62347.89616.23722.50284.00
2.与亲属往来263.045.0045.1288.61124.31
3.个人借还款245.0019.0068.00145.0013.00
4.银行或消费贷款还款156.689.29-10.22137.17
5.信用卡还款142.253.0059.0032.7147.54
6.补缴个人所得税122.04122.04---
7.代收代付79.27-5.6554.6219.00
         其中:转入发行人个人卡,发行 人个人卡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19.00---19.00
8.代其管理的银行卡向发行人个人卡 转回资金63.48--52.1411.34
9.购买房屋45.66--45.66-
10.与管理的银行卡之间的资金往来42.25-36.600.655.00
11.日常开销及与朋友日常往来24.310.601.343.6018.77
12.销户提现3.90--3.90-
13.法律咨询费3.00-3.00--
14.缴纳社保0.93--0.310.62
15.其他(手续费、汇错等)35.91-3.0029.383.53

(1)报告期内,凌全良本人银行卡与其管理的银行卡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其本人资金在不同银行卡之间进行调度。关于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的资金流入及流出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关于凌全良/(三)/2、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与其个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以及其具体对象”相关内容。


(2)报告期内,凌全良与发行人个人卡之间的资金往来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关于凌全良/(一)/1、凌全良本人银行卡”相关内容。


(3)报告期内,凌全良本人银行流水中,代收代付为凌全良与张腾、鸿鑫天环保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华荣、相关方夏元林之间的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的具体原因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关于凌全良/一/(二)”相关内容


(4)报告期内,凌全良本人银行流水中,借款主要为凌全良与付超、王庆以及鸿鑫天环保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华荣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借款,相关资金往来的具体原因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关于凌全良/一/(二)”相关内容。除此之外的其他个人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往来方
收款
付款
身份
备注
王艳19.0019.00凌全良亲属凌全良向王艳借款,并已偿还
马玉杰14.00-凌全良亲属凌全良向马玉杰借款
旷义文10.00-发行人前员工旷义文借用凌全良信用卡支付购房相关款项后还款
汪洋6.62-凌全良朋友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借款给汪洋6.62万元,汪洋还款
雷丽6.00-凌全良朋友雷丽偿还凌全良报告期外借款
陈蕾5.18-发行人前员工罗胜利配偶罗胜利偿还凌全良报告期外借款
曹小玲2.00-凌全良朋友曹小玲偿还凌全良报告期外借款
乔永-6.00凌全良朋友凌全良借款给乔永
合计62.8025.00--

(5)报告期内,凌全良本人银行流水中除以上资金往来情况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交易对方均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系,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所述,凌全良本人银行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不存在来源于或最终流向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方法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报告期内凌全良本人以及其管理银行卡的银行流水,对银行流水涉及的交易对方和交易性质进行核查;获取了凌全良关于相关银行流水往来原因的说明,针对大额或频繁资金往来情况,进一步获取并核查了凌全良提供的证明相关用途真实的依据;


2、对凌全良、付超和王庆、鸿鑫天环保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华荣、张腾进行访谈,了解相关公司主体的主营业务情况、自然人身份和职业、凌全良本人以及其管理银行卡与上述公司和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往来基本情况和原因;3、对西安朗唯、西安智特朗、西安兴朗以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斯泉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其与凌全良本人以及其管理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并核实相关资金往来的原因;


4、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查询鸿鑫天环保、兴长信达以永顺鑫医药等公司的工商信息,并登录其官方网站,了解其基本情况、股东及备案的董事、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公开信息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相关性;


5、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并搜索付超、王庆、涂华荣、夏元林、张腾、柯瑞以及高艳等人姓名,双向核实上述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相关性;


6、与已核查的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的银行流水进行对比,核实上述公司及其相关自然人是否与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存在资金往来;


7、针对凌全良本人以及其管理银行卡代收发行人供应商转回的部分采购款,对相关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获取了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确认上述资金系供应商转回的发行人资金;


8、针对凌全良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还款,获取了发行人与其签署的借款合同,凌全良向发行人借出款项的凭据;针对凌全良收取发行人支付的大病补助,获取了其配偶患病的诊断证明及入院和出院记录;同时,获取了发行人与凌全良针对上述资金往来事项签署的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确认上述关联资金往来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属于发行人个人卡代收代付用途,与发行人相关的交易均已完整还原至发行人账内;


2、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与付超和王庆、鸿鑫天环保以及兴长信达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资金往来的情况,但相关往来属于代收代付发行人对公账户资金,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4、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存在与发行人经销商和代理商西安朗唯、西安智特朗以及西安兴朗(均为李斯泉控制)资金往来的情况,但相关往来属于凌全良个人相关事项,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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