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16 11:08 编辑
15.1关于资金管理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存在“内控风 险”,报告期内公司内控曾存在一定瑕疵,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尤其 是规范资金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整改。
根据现场检查:公司资金管理未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存在部分费用报 销瑕疵、个别票据支付后未要求对方开具收据或签收、多次使用现金支付大额 费用等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内控缺陷的整改情况,在“系统整改”后仍 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情形的原因,后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2)结合发行 人整改后的内控运行情况,说明“内控风险”的披露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资金管理 相关内控的具体核查情况。
问题回复:
【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内控缺陷的整改情况,在"系统整改”后仍出现上述内控不 规范情形的原因,后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回复】
一、报告期内内控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发生过关联方资金占用、转贷、“个人卡”及个人代付 费用、现金支付等事项,内控曾存在一定瑕疵。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已完成有 效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
1、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占用的情况:2017 年1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向子公司成都路维借款280万元;2018年1月, 杜武兵向成都路维借款500万元。2019年9月,杜武兵已归还上述借款780万 元,并按照4.35%的年利率支付借款利息56.6224万元。
2、整改措施
(1)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已归还全部占用款项的本金及利息;
(2)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管 理制度》,明确了董监高及财务部的具体职责,制定了详细的防范措施,包括严 格的关联交易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等。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开始实行新制 定的《采购管理制度》,并于2021年2月15日通过了《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 治理制度,对于服务采购和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定了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3)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 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审议程序,并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了《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主要对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 决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作出明确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以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9年10月31日签署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 金占用的承诺函》,并于2021年4月9日签署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 接受公司担保的声明及承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 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 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作为赔偿”。
(二)转贷
1、具体情况
2018年度,公司通过关联方柏建星科技、东光星科技进行转贷,涉及的银 行贷款金额为7,500.00万元。相关方收到资金后,均在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转回 至公司银行账户,转出及收回的资金一一对应,金额相等,不存在跨期情况。
2、整改措施
(1)公司已按期、足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未发生逾期还款或 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造成贷款银行资金损失。银行已出具转贷对应几笔贷款的结 清证明。公司与贷款银行之间无纠纷;
(2)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于2019年12 月11日开始实行新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于2021年2月5日通过了《贷款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主要对公司包括采购付款在内的采购活动提出了 更为明确的内控要求。《贷款管理制度》主要明确了部门分工、授权审批以及贷 款的管理,严禁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行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于2019年1月31日签署了《关于不 规范周转银行贷款的声明与承诺》,承诺“若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 的金融监管等方面不合规情况而受到任何处罚情形的,将代其承担全部费用,或 在其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造 成额外支出及遭受经济损失”;
(4)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出具的2020-0948号《企业 无违法违规记录查询证明》以及2021-0232号《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查询证明》,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公司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 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发行人“个人卡”及个人代付费用
1、具体情况
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存在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支付韩国人员工资福 利的情况。2018年,成都路维与兴睿宝签订了《咨询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 定由兴睿宝派遣三名韩国人员向成都路维提供G11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搬迁入厂 技术指导服务。2018年5月至10月,成都路维分三笔支付咨询服务费合计 1,024.0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和各项手续费后, 由公司出纳、财务经理的个人账户和兴睿宝的公司账户分别向上述韩国人员支付 工资福利。截至2019年8月,公司出纳、财务经理和兴睿宝实际支付的韩国人 员税后工资福利合计679.04万元,结余款项227.24万元由出纳个人账户退还至 成都路维。
2020年度,公司存在通过企管专业经理的个人账户代为支付无票销售费用 的情形,金额合计83.21万元,占2020年销售费用比例为8.47%,该等资金系公 司实际控制人垫付,其主要原因为发行人通过私人卖家购买招待用酒水,卖家不 接受公对私转账,也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报销凭证,故通过该员工的个人账户 支付了上述费用。
2、整改措施
(1)针对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向韩国人员支付工资福利的问题,发行人已经按 照其实质全额如实进行入账,对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全额进行转出,公司出纳已 不再使用前述银行账户;
(2)针对“个人卡”问题,公司已根据其交易实质及时入账,企管专业经 理已注销该银行账户;
(3)为了规范公司货币资金使用,公司修订通过了《财务管理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营运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治理制度,对于公司货币资金及银行账 户的使用制定了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4)发行人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将资金管理作为重点事项,定期对资金的管理 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内控的有效运行。
(四)现金支付
1、具体情况
发行人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情形,该情形主要发生在 2018年。报告期内,发行人取现金额分别为509.89万元、50.96万元、4.90万元 和5.50万元,其中2018年大额频繁取现的原因系当年主要通过现金报销差旅费、 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租金、福利费等日常费用支出。2019年2月份起发行人 逐步规范了现金收支,除日常经营必要性现金收支外,未发生大额现金借支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并未大额使用现金收付货款。报告期现金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2.17万元、0.73万元、0.18万元和0.29万元,占比分别为0.01%、0%、0%、0%。 现金交易客户均不是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关联方与该等现金交易 的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
2、整改措施
(1)为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营运资金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治理制度,明确了现金使用以及费用报销的 逐级审批机制,加强了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2)财务部相关人员在申请及审核现金付款业务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 限定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各类付款业务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尽量减少现金 支付。
针对上述报告期内存在的内控瑕疵,公司已进行了规范及整改,建立了健全
的内控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现场检查后经自查发现内控瑕疵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现场检查结束后,公司针对费用报销瑕疵、个别票据支付后未要求对方开具 收据或签收、多次使用现金支付大额费用等情形进行了自查。具体问题及整改措 施如下:
1、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2020年12月审计人员报销住宿费1.11万元未附 相应发票的问题,主要原因系审计期间,为减少审计人员通勤时间、控制审计成 本,公司为审计团队安排公司附近的公寓作为住宿点。由于该公寓经营者为个人 房东,因此未提供正规住宿发票。后续,发行人将会对此类费用支出加强内控管 理,确保外部凭证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2、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供应商后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 票据签收单。经自查发现,在与供应商长沙韶光铬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 韶光”)的交易中存在个别票据支付后未有相应的收据的情况,主要原因系长沙 韶光认为票据支付行为均以电子票据形式保存在双方网银系统中,系统接收即表 示双方背书支付行为已实施,无需对发行人另出具收据签收。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长沙韶光之间不存在包括票据背书在内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后续发行人将严 格执行内控制度,要求各供应商提供银行承兑票据签收单。
三、在“系统整改”后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情形的原因,后续釆取的整 改措施及效果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部分费用报销瑕疵、个别票据支付后未要求对方开具收据 或签收、多次使用现金支付大额费用均发生在系统整改前,公司报告期内均已完 成整改,建立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内控制度,以确保上述事项不再发生。
仅2021年2月现金支付员工春节红包200元/人,共计2.6万元发生在系统 整改后,该问题主要系公司为增强春节仪式感,使用现金红包的方法发放所导致 的,系偶发性内控瑕疵,其他月份公司均已严格有效的控制了现金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现金交易管理,规范现金收支、保管与结算行为,公司将严格 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营运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治理制度, 明确现金使用范围、岗位职责、现金管理,确保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结合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运行情况,说明"内控风险”的披露是否恰 当,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发行条件。
【回复】
在内控不规范事项发生后,公司已经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并逐步完善资 金、采购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并已经 实施完毕。自整改后,未有再次发生的情形。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六)内控风险”中作如 下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曾发生过转贷、关联方资金占用、不规范的关联往来 等事项,内控曾存在一定瑕疵。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尤其是规范资金相 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整改。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和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 等方面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生产经营决 策、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不正当影响,或者公司不能合理优化内部组织结构、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则可能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风险。”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内控风险”的披露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时,发行人已在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第七节之“四、(三)报告期内公司 存在的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中对报告期内内控问题的具体情况及整 改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控运行有效,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的发行条件。
【中介机构核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资金管理
相关内控的具体核查情况。
【回复】
一、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一)核查程序
对于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关于财务资金管理、筹资管理、采购付款管理等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设计的合理性及执行情况;
2、对发行人财务、采购、内审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相关内控不规 范情形的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的内控运行情况;
3、查阅异常交易记录对应的业务合同以及相应出入库单、发票、资金凭证、 业务成果等资料,向交易对方进行访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
4、访谈上述事项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了解其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和真 实交易背景情况,确认其所提供资料与真实情况相一致;
5、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借款合同,结合资金流水核查,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是否存在转贷情形,对于转贷事项,了解其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6、检查贷款发放和归还情况,获取了银行流水回单、财务记账凭证、相关 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等文件;
7、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核查 或处罚的相关记录。获取并查阅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出具的 《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查询证明》;
8、获取并检查发行人控制的个人卡账户的银行流水、销户资料,发行人通 过个人卡账户进行收支事项的原始记录与记账凭证;
9、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内审部门出具的2020年内审报告及其底稿,查验内 审制度是否正确执行;
10、根据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对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业务循环进行关键控制 点抽取一定量样本进行检查、测试,并结合发行人资金流水、相关自然人流水核 查相关截止日后公司是否发生新的不合规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内控不规范情形已积极整改,相关不规范行为 已得到纠正。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未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 的情形;
2、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内控不规范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并在重 大事项提示中对内控风险进行了提示;
3、发行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内控运行良好,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的发行条件。
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资金管理相关内控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一)核查程序
对于资金管理相关内控,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关于资金营运管 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资金管理关键控制节点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 行进行了解、评价;
2、对货币资金业务流程进行了穿行测试,取得了穿行测试证据,识别可能 发生错报的环节及关键控制点,验证和确认控制是否真实存在并实际运行,现有 的控制是否能防范相应的风险;
3、对货币资金业务流程进行了控制测试,对每个关键控制点抽取一定量交 易进行检查,确认目前的内控运行是否有效且已规范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针对公司资金流水,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陪同打印了开户清单及报告 期所有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将银行对账单与财务账进行双向核对,筛选报告期内 所有大额银行流水(发行人银行账户大额资金流水的标准为30万元以上)进行 全面复核,核查至业务交易记录,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及准确性。 识别大额取现,来自供应商的收款,向客户付款,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与同一 主体连续小额交易,与个人发生的交易等,核查是否存在缺乏合理的商业逻辑及 交易背景、性质不明待进一步查证的流水,询问发行人交易性质及背景,获取原 始交易记录及记账凭证,进行专项核查;
5、 针对个人流水,依据被核查对象的银行资金流水规模,确定了 5万元作 为银行流水核查金额的重要性水平,选取报告期内所有单笔交易流水超过或接近 5万元,或单日内多次与同一对手方交易累计金额超过或接近5万元对应的银行 流水进行核查;对于被核查对象与已识别的公司关联方之间任意金额的资金流水 往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均进行了核查,不受重要性水平限制。核查内容包 括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及交易背景,存在是否大额存取现、与公司客户 及供应商发生资金往来、与公司员工、股东发生大额交易、以及其他非常规交易 等。对于识别出可能存在异常的资金流水,项目组了解其背后的交易实质和资金 流动途径形成闭环,并获取了相关证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资金管理相关内控控制制度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不存在 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