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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被现场检查:收入测试75%存在问题,问题细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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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18: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incent 于 2022-10-16 19:07 编辑

关于收入核查

申报材料、审核问询回复及现场督导相关情况显示:


(1)申报材料披露,无验收期的合同产品签收后不存在相关验收义务。现场督导发现,部分客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


(2)现场督导经抽查 100 个收入细节测试样本发现,75 笔存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问题: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例如按开票或客户入库时点确认收入) 、缺少
收入确认原始凭证(例如未发货即确认收入且无法提供要件完整的验收单)、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或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等情况,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瑕疵;


(3)保荐人收入截止性测试工作底稿中列示了 120 笔样本明细,但实际仅抽取了 17 笔样本的截止性测试材料,在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中也未考虑验收期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保荐人仅监盘了存货中硅钢及部分辅料,对其他原材料以及所有库存商品均未进行监盘等。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部分客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对应的金额和比重,具体收入确认节点,发行人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补充披露发行人取得的验收单据是否为范式单据,是否仍须生产调试或试运行,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例如按开票或客户入库时点确认收入)、缺少收入确认原始凭证(例如未发货即确认收入且无法提供要件完整的验收单)、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或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对应的交易金额、收入确认金额和占比,上述情形与申报材料披露的实际销售流程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结合内部留存文件和外部沟通记录,如实说明发行人对上述不规范情形的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发行人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设计合理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


(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补充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和结果,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中未考虑验收期对收入金额的影响,是否导致收入跨期的情形;


(3)结合保荐人仅监盘了存货中硅钢及部分辅料,对其他原材料以及所有库存商品均未进行监盘的情形说明存货监盘时间、人员、金额和占比,和反馈意见回复中关于存货监盘的内容不一致的原因,“保荐人参与 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的监盘,对 2017 年末及 2018 年末的盘点情况进行了复核,未直接参与监盘部分存货采用相应的替代程序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行人期末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期末存货数量真实准确”的核查意见是否准确、完整;

(4)分别说明各项内部控制测试、细节测试的核查过程、核查程序、取得的核查证据、核查比例和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对前期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进行充分自查,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对财务数据的影响,销售、采购的真实性情况, 是否存在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的情况,对前述核查程序的瑕疵进行纠正,全面自查并复核执业过程中所执行的各项核查程序,并对前述相关问题重新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5)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一、补充披露部分客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对应的金额和比重,具体收入确认节点,发行人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部分客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对应的金额和比重


【发行人回复】


部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对应的金额和比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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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收入确认节点,发行人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


【发行人回复】


1、发行人 2017 年至 2019 年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前的收入确认原则为:(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中约定验收期的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取得其签收单, 同时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若在验收期内客户提供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则以取得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时视为验收通过, 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验收通过,即代表了公司产品销售金额已 确定,已经收回或取得了收回货款的凭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中未约定验收期的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取得其签收单,同时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产品销售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或取得了收回货款的凭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发行人 2020 年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的收入确认原则为:(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业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各单项履约义务;(5)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发货即确认收入的情况仅有对北京奎玛柯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自动化控制集成(哈尔滨)有限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笔收入,均取得了客户在厂区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单。


除上述情况外,部分客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发行人收入确认节点的判断依据如下:


(1)没有明确验收期的订单也未取得客户验收单的客户,已经收到客户部分货款,满足客户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等客户已取得控制商品的迹象。因此客户验收可能只是一项例行程序,企业根据历史交易经验可以合理判断控制权已经转移。

(2)同时发行人也取得了较大客户的不出具验收单的说明,确认只要没有明确提出异议签收确认就认为完成验收,如获取的上海澳通韦尔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到货验收说明》中明确规定:“我公司订单中无具体的验收条款约定,产品到达我公司后,根据我公司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无需对供应商提出具体验收期,如果在验收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不合格项,我公司开具质量报告,供应商应按我公司要求第一时间处理。此验收条件对所有提供变频多绕组产品供应商适用,产品验收后我公司不再单独出具验收单。”

(3)公司按照行业及公司惯例,严格控制产品出厂过程,在出厂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性能进行全面的试验和检验,以确保每个产品的出厂质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生产合格率高;当产品出现不符合协议或合同要求时,发行人会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来弥补。

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节点,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之“六、公司当前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四)收入”之“2、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及取得的主要证据”之“(2)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的收入确认情形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对应的金额和比重,具体收入确认节点,发行人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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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部分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期,发行人收入确认节点的判断依据如下:

a、没有明确验收期的订单也未取得客户验收单的客户中,已经收到客户部分货款,满足客户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等客户已取得控制商品的迹象。因此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 企业根据历史交易经验可以合理判断控制权已经转移。

b、发行人取得了较大客 户的不出具验收单的说明,客户确认如果没有明确提出异议,签收确认就认为完成验收。

c、公司按照行业及公司惯例,严格控制产品出厂过程,在出厂前对货 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性能进行全面的试验和检验,以确保每个产品的出厂质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生产合格率高;当产品出现不符合协议或合同要求时,发行人会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来弥补。


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节点,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销售和收款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取得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识别合同及协议中约定的关键业务条款,识别收入确认时点及条件;


3、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相关发货回执单、运输对账单及开票通知单、运输发票;


4、对主要客户实施走访及访谈、函证交易及往来金额等核查程序;


5、取得较大客户不出具验收单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具体收入确认节点、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取得的验收单据是否为范式单据,是否仍须生产调试或试运行,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发行人回复】


发行人对收入确认方法补充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国内销售确认的具体方法,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销售合同中未约定验收时间,产品发货到客户指定地点且客户签收发货许可书即确认收入。


2、如销售合同中另行约定了验收时间,产品发货到客户指定地点且客户签收发货许可书,若在验收期内客户提供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则以取得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即确认收入;若在验收期内客户不提供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则以验收期满客户未提出异议即确认收入。


(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国外销售确认的具体方法为:

采用 FOB 条款,当产品报关离境时即确认收入;采用 CIF 条款,当产品报关离境时即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存在三笔订单以验收确认收入的情形,取得的验收单不是公司制定的范式单据,验收单仅包括验收合格并寄存在新特电气的相关内容, 未
约定生产调试或试运行等限制内容。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取得的三张验收单据不是范式单据,其未约定生产调试或试运行条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发行人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之“六、公司当前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四)收入”之“2、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及取得的主要证据”之“(2)未明确约定验收期但包含验收条款的收入确认情形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②发行人取得的验收单据及据此确认收入时点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取得的三张验收单据不是范式单据,其未约定生产调试或试运行条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销售和收款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取得报告期内的三张未到验收期即确认收入的验收单据及相关的合同。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取得的三张验收单据不是范式单据,其未约定生产调试或试运行条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例如按开票或客户入库时点确认收入)、缺少收入确认原始凭证(例如未发货即确认收入且无法提供要件完整的验收单)、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或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对应的交易金额、收入确认金额和占比,上述情形与申报材料披露的实际销售流程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一)发行人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的情况


【发行人回复】


发行人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验收期主要分为无验收期或约定验收期,约定的验收期一般为 2-60  天;针对个别客户验收期的特殊需求,公司与客户谈判协商后在合同中延长验收期。报告期内,合同约定验收期超过 2 个月的客户仅有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1 家。


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发行人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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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未在验收期满当日确认收入的原因是发行人在日常财务记账中出于降低工作量提高效率的需要,会将相接近的验收到期日且在期末到期的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一次计入营业收入;发行人虽存在未严格按照验收期满确认收入的情形,但是发行人通过对各期末的收入进行复核,能够保证收入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发行人 2021 年 1-3 月存在少量未在验收期满当日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 年04 月,销售收入确认整套流程开始在 ERP 系统启用,发行人将每一笔订单的验收期、验收期性质、到货签收时间及计算收入确认日期的信息录入 ERP 系统, 每日由财务人员根据 ERP 系统信息进行收入确认并与销售部进行核对。经发行人整改后,从 2021 年 4 月起不存在未在验收期满当日确认收入的情况。


(二)发行人缺少收入确认原始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况


【发行人回复】


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发行人缺少收入确认原始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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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发货即确认收入的订单,发行人均取得了验收单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取得了收入确认原始凭证,具体是 2019 年对北京奎玛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自动化控制集成(哈尔滨)有限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笔收入。上述收入均取得了客户在厂区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单,客户未安排发行人发货并将产品寄存在发行人仓库,该安排具有商业实质,包括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该产品可以随时交付客户,且因为属于高度的定制化产品具有独特性,发行人无法自行使用该产品或将该产品提供给其他客户。此种情况下, 虽然发行人仍然持有商品的实物,但是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对实物占有的权利,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人不再控制该商品,而只是对该商品进行代管服务。所以发行人上述情形中收入确认依据充分,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符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发行人 2017-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存在三笔未发货即确认收入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与北京奎玛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台容量为 18750kVA 的变频调速用干式整流变压器的销售合同,该合同金额 116.90万元,约定到货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约定送货地址为贵阳,该产品适用于贵州航空发动机项目。


发行人接受订单后开始按计划排产,2019 年 12 月完成产品生产、检验合格并入库,因为贵州航空发动机项目整体施工要求为所有设备同时到达现场,北京奎玛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项目进度要求新特电气推迟至 2020 年 2 月发货, 由于产品涉及军工项目,技术要求极高,北京奎玛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派专人于2020 年 12 月 17 日到新特电气厂区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了《设备验收回执单》,并将产品寄存在新特电气仓库,由于 2020  年初新冠病毒疫情突发导致贵州航空发动机项目不断推迟,2020 年 10 月 13 日客户根据施工进度通知新特电气于 2020年10 月31 日发货到贵阳项目现场。在产品寄存期间发行人未收取客户寄存费用。


2、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与罗克韦尔自动化控制集成(哈尔滨)有限公司签订了两笔共涉及 4 台容量为 3,000kVA 的变频调速用干式整流变压器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93.88 万元,约定到货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30 日,约定送货地址为哈尔滨。


发行人接受订单后开始按计划排产,于 2019 年 4 月完成产成品生产、检验合格并入库,由于项目现场不具备收货条件使得发货一再延迟,罗克韦尔自动化控制集成(哈尔滨)有限公司派专人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到新特电气厂区验收并出具了《产品验收单》,并将产品寄存在新特电气仓库,由于 2020 年初新冠疫情突发导致客户项目再次推迟,客户预计 2021 年才能提货用于项目。在产品寄存期间发行人未收取客户寄存费用。


3、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与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1 台容量为 1,500kVA 和 1 台容量为 1,800kVA 的整流变压器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31.44 万元,约定到货日为合同生效后 40 天内,约定送货地址为株洲, 该产品适用于中国航发湖南动力机械研究所项目。


发行人接受订单后开始按计划排产,于 2019 年 12 月完成产品生产、检验合格并入库,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项目进度要求新特电气推迟至 2020 年 6 月发货,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28 日到新特电气厂区验收并出具了《货物验收单》,并将该产品寄存在新特电气仓库,由于 2020 年初新冠疫情突发导致客户项目推迟,2020 年 11 月客户根据施工进度通知新特电气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货到项目现场。在产品寄存期间发行人未收取客户寄存费用。


除上述三笔交易外,发行人其他收入均取得了客户签收凭证,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缺少收入原始凭证的情形。


(三)发行人产品销售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


【发行人回复】


按照公司制度,产品出库时发货回执单一式三份,物流部留存一份、第三方运输公司随货带走两份(一份客户留存、一份客户签字返回),发行人规定第三方运输公司相关运输人员拿到客户签字、签日期的发货回执单拍照并即时回传至发行人物流部,物流部即时更新发货回执信息,发行人按照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收入。

2017 年发行人未使用 ERP 系统,托运单日期均为线下手工填写,托运单日期与产品出库日期相一致,不存在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

2018 年-2020 年存在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原因为发行人使用ERP 系统,物流部将留存的发货回执单交由发货助理用于ERP 做账的基础资料, 发行人托运单日期是实际发货时间,由于存在晚上、周末、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发货情形,发货助理未能及时录入系统,待发货助理在工作时间登录系统补登记出库单日期时,系统默认出库单日期为登记当日,晚于实际的发货时间,且库管员未及时修订实际出库时间,导致存在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


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发行人产品销售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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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存在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不影响产品发货回执单的签收日期,发行人是以发货回执单签收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判定条件,所以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收入跨期情形。


发行人 2021 年 1-3 月存在部分发行人产品销售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现场督导后,发行人进行整改,发货助理在发货时及时录入系统,发 行人从 2021 年 4 月起不存在发行人产品销售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


(四)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的情况


【发行人回复】


现场督导抽查 100 个收入细节测试样本,发行人补充填写相关信息及准备纸质资料时,出现以下错误:


1、发行人在提交督导组的细节表格中将客户签收的发货回执单日期录入错误;


2、发行人产品的出厂编号具有唯一性,返修产品的出厂编号会在原有出厂编号的基础上添加 A,发行人在督导期间填写细节测试的时候用产品编号去匹配托运
单时出现匹配错误,用产品发出的首次回执单匹配了后面因返修而二次发货的托运单,就会出现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情况,上述错误造成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的情况。


发行人对督导组要求的 100 笔细节测试进行复核,经重新匹配检查细节测试中的涉及产品,上述该等产品首次发货情形未出现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的情况。


督导组抽取的细节测试中除北京 ABB 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2 台产品由于客户签错日期造成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 1 天的情况外,未发现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的情况。


发行人对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的所有产品收入情况进行重新统计,经统计因客户在回执单上签错日期造成上述情况的金额如下:

2.png

对于客户签错日期的发货回执单情形,发行人按照第三方运输公司相关运输人员回传发货回执单的当天作为到货日期,发行人依照发货回执单到货日作为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基础,所以不会造成发行人收入跨期情形。


(五)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的情况


【发行人回复】


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按照公司制度,产品出库时发货回执单一式三份,物流部留存一份、第三方运输公司随货带走两份(一份客户留存、一份客户签字返回),发行人规定第三方运输公司相关运输人员拿到客户签字、签日期的发货回执单拍照并即时回传至发行人物流部,物流部即时更新发货回执信息,发行人按照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收入。


由于小部分客户的库管人员未严格按照发行人相关规定在发货回执单上签署收货日期,致使部分发货回执单无签署日期,但均签署了收货人姓名。


2017-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发货回执单上签署姓名未签署收货日期的金额为 1,279.70 万元、946.38 万元、730.73 万元、134.67 万元、34.56 万元,上述期间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的金额逐年减少,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对于未签署日期的发货回执单发行人按照第三方运输公司相关运输人员回传发货回执单的当天作为到货日期,发行人依照发货回执单到货日作为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基础,所以不会造成发行人收入跨期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存在情形虽然与申报材料披露的实际销售流程不一致, 但发行人存在的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三笔未发货验收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收入确认方法,不会导致收入跨期的情况;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日期、回执单上无日期为偶发性事项,虽然内部控制上存在瑕疵,但仅为一般缺陷,不影响发行人收入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发行人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有效执行。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之“六、公司当前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四)收入”之“2、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及取得的主要证据”针对本题上述五个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3)发行人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缺少收入确认原始凭证、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或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对应的交易金额、收入确认金额和占比


①发行人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的情况

发行人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验收期主要分为无验收期或约定验收期,约定的验收期一般为 2-60 天;针对个别客户验收期的特殊需求,公司与客户谈判协商后在合同中延长验收期。报告期内,合同约定验收期超过 2 个月的客户仅有武汉长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1 家。


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发行人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2.png

发行人未在验收期满当日确认收入的原因是发行人在日常财务记账中出于降低工作量提高效率的需要,会将相接近的验收到期日且在期末到期的满足收入确认条
件的收入一次计入营业收入;发行人虽存在未严格按照验收期满确认收入的情形,但是发行人通过对各期末的收入进行复核,能够保证收入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发行人 2021 年 1-3 月存在少量未在验收期满当日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 年04 月,销售收入确认整套流程开始在 ERP 系统启用,发行人将每一笔订单的验收期、验收期性质、到货签收时间及计算收入确认日期的信息录入 ERP 系统, 每日由财务人员根据 ERP 系统信息进行收入确认并与销售部进行核对。经发行人整改后,从 2021 年 4 月起不存在未在验收期满当日确认收入的情况。


②发行人缺少收入确认原始凭证的情况

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发行人缺少收入确认原始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况如下:

1.png

关于未发货即确认收入的订单,发行人均取得了验收单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取得了收入确认原始凭证,具体是 2019 年对北京奎玛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自动化控制集成(哈尔滨)有限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笔收入。上述收入均取得了客户在厂区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单,客户未安排发行人发货并将产品寄存在发行人仓库,该安排具有商业实质,包括客户的产品单独存放、该产品可以随时交付客户,且因为属于高度的定制化产品具有独特性,发行人无法自行使用该产品或将该产品提供给其他客户。此种情况下, 虽然发行人仍然持有商品的实物,但是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对实物占有的权利,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人不再控制该商品,而只是对该商品进行代管服务。所以发行人上述情形中收入确认依据充分,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时点符合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③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

按照公司制度,发货回执单一式三份,物流部留存一份、第三方运输公司随货带走两份(一份客户留存、一份客户签字返回),发行人规定第三方运输公司相关运输人员拿到客户签字、签日期的发货回执单拍照并即时回传至发行人物流部,物流部即时更新发货回执信息,发行人按照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收入。


2017 年发行人未使用 ERP 系统,托运单日期均为线下手工填写,托运单日期与产品出库日期相一致,不存在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


2018 年-2020 年存在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原因为发行人使用ERP 系统,物流部将留存的发货回执单交由发货助理用于ERP 做账的基础资料, 发行人托运单日期是实际发货时间,由于存在晚上、周末、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发货情形,发货助理未能及时录入系统,待发货助理在工作时间登录系统补登记出库单日期时,系统默认出库单日期为登记当日,晚于实际的发货时间,且库管员未及时修订实际出库时间,导致存在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


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发行人产品销售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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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存在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不影响产品发货回执单的签收日期,发行人是以发货回执单签收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判定条件,所以上述情形不
会导致发行人收入跨期情形。


发行人 2021 年 1-3 月存在部分发行人产品销售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现场督导后,发行人进行整改,发货助理在发货时及时录入系统,发 行人从 2021 年 4 月起不存在发行人产品销售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的情况。


④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的情况

根据现场督导抽查的 100 个收入细节测试样本,发行人补充填写相关信息及准备纸质资料时,出现以下错误:


1)发行人在提交督导组的细节表格中将客户签收的发货回执单日期录入错误;


2)发行人产品的出厂编号具有唯一性,返修产品的出厂编号会在原有出厂编号的基础上添加 A,发行人在督导期间填写细节测试表时用产品编号去匹配托运单
时出现匹配错误,用产品发出的首次回执单匹配了后面因返修而二次发货的托运单,就会出现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情况。发行人对督导组要求的 100 笔细节测试进行复核,重新匹配检查细节测试中所抽查的样本,该等产品的首次发货情形未出现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的情 况。督导组抽取的细节测试中样本中除北京 ABB 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2 台产品由于客户签错日期造成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 1 天的情况外, 未发现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单日期的情况。


发行人根据上述情况对 2017-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的所有产品收入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发现因客户在回执单上签错日期造成上述情况的金额如下:

1.png

对于客户签错日期的发货回执单发行人按照第三方运输公司的相关运输人员回传发货回执单的当天作为到货日期,发行人依照发货回执单到货日作为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基础,所以不会造成发行人收入跨期情形。


⑤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的情况

2017-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发行人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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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制度,产品出库时发货回执单一式三份,物流部留存一份、第三方运输公司随货带走两份(一份客户留存、一份客户签字返回),发行人规定第三方运输公司相关运输人员拿到客户签字、签日期的发货回执单时拍照并即时回传至发行人物流部,物流部即时更新发货回执信息,发行人按照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收入。


由于小部分客户的库管人员未严格按照发行人相关规定在发货回执单上签署收货日期,致使部分发货回执单无签署日期,但均签署了收货人姓名。


2017-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发货回执单上签署姓名未签署收货日期的金额为 1,279.70 万元、946.38 万元、730.73 万元、134.67 万元、34.56 万元,上述期间客户签字的回执单上无日期的金额逐年减少,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对于未签署日期的发货回执单,发行人按照第三方运输公司的相关运输人员回传发货回执单的当天作为到货日期,发行人依照发货回执单到货日作为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基础,所以不会造成发行人收入跨期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存在情形虽然与申报材料披露的实际销售流程不一致, 但发行人存在的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三笔未发货验收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收入确认方法,不会导致收入跨期的情况;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日期、回执单上无日期为偶发性事项,虽然内部控制上存在瑕疵,但仅为一般缺陷,不影响发行人将收入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发行人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销售和收款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取得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识别合同及协议中约定的关键业务条款,识别收入确认时点及条件;


3、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相关发货回执单、运输对账单及开票通知单、运输发票;


4、了解发行人 ERP 系统及操作流程;


5、对主要客户实施走访及访谈、函证交易及往来金额等核查程序;


6、取得报告期内三张未到验收期即确认收入的验收单据及相关的合同。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存在情形虽然与申报材料披露的实际
销售流程不一致,但发行人存在的未按验收期满确认收入、三笔未发货验收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收入确认方法,不会导致收入跨期的情况;托运单日期早于出库单、回执单日期早于托运日期、回执单上无日期为偶发性事项,虽然内部控制上存在瑕疵,但仅为一般缺陷,不影响发行人收入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发行人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有效执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结合内部留存文件和外部沟通记录,如实说明发行人对上述不规范情形的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发行人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设计合理且有效执行

【发行人回复】


(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情况


对于客户需要产品执行报价、合同评审和制作、下计划、发货、提票流程, 并在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对合同款项进行催要。


现场督导经抽查 100 个收入细节测试样本发现,75 笔存在一个或多个问题主要涉及到发货、提票流程。


1、发行人发货安排职责及流程如下:


(1)职责范围


①销售部
A、商务助理:维护与客户确认的发货信息,如发货信息有变化,提供相关文件给商务主管审核更改后的合同账;维护发货信息后,系统根据付款条件,自动生成发货申请单;
B、销售工程师/大客户经理:催要发货款;针对于异常发货情况与客户沟通并进行安抚;
C、营销总监:审批不满足发货条件,但需要提前发货的发货申请单。

②计划部
A、对接收到的发货申请单安排发货事宜;
B、每月对到货及时率进行统计,并对晚交货订单进行原因分析及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③物流部
根据《产成品发货流程》,安排发货;产品到货后及时上传发货回执单信息。

(2)主要业务流程
对于需要发货的产品,商务助理与客户确认发货信息并维护到系统中,满足发货条件生成的发货申请单流转到计划部。
计划部安排物流部发货,物流部在完成装运任务后,将物流信息登记在系统内,商务助理或销售工程师将物流信息引入到《物流情况反馈表》,在发货次日将物流信息反馈给客户。物流部要及时核实产品的实际到货情况,并第一时间上传发货回执单信息。

2、发行人提票安排职责及流程如下:


(1)职责范围


①销售部商务助理:
A、提供开票信息,与不长期合作的客户确认最终的开票要求;
B、从财务取出开好的发票并打印《发票回执单》,邮寄给客户,催要《发票回执单》;

②销售部商务助理:
A、维护开票信息及特殊要求;
B、审核《发票回执单》登记信息并存档。

③销售部商务助理:
A、核对纸制开票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发货回执单;
B、核对开票金额与回写合同账金额是否一致;

④财务部:
A、核对是否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B、依据纸制合同审核开票信息,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形式发票;
C、系统自动回写开票金额及时间。

(2)主要业务流程

①流程概述:
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情况有四种,分别为:

A、依据《发货回执单》开票:适用于销售合同中未约定验收期的情况。即销售部收到物流部回传的电子版或纸质版《发货回执单》后,即可提票;


B、依据《发货回执单》+验收时间开票:适用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到客户处,验收期为 XXX 天,约定验收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即为验收合格”。即销售部收到物流部回传的电子版或纸质版《发货回执单》后,加上验收期,即可提票;


C、依据《发货回执单》开票:适用于销售合同中未明确具体的验收天数, 及需每月核对入库情况的客户。即销售部获取对方入库情况截图,方可提票;


D、依据《验收单》开票:适用于产品已经完工,但客户先不进行提货,来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但产品会暂存公司仓库,依据《验收单》可以开票,实际发货后补充《发货回执单》。


②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A、商务助理在录入合同信息的同时,并注明客户所属上述哪类收入确认原则,并将纸制版的客户开票信息及开票要求的文档,与纸制合同一起存档,并在发货前与客户再次确认开票信息是否有更改;如客户开票信息有任何变更,需及时索要变更函及新的开票信息提供给商务助理提票及财务开票审核用,开票信息变更通知单打印出来附在合同后,分以下两种情况:a、直接出口产品判断是否开具形式发票,形式发票至少在发货前 7 个工作日与公司物流部沟通;b、非直接出口合同与客户直接沟通。


B、系统显示符合提票原则的合同后,商务助理审核纸制版合同、开票信息及特殊要求与系统自动提票信息是否相符,无误后在系统中提交转财务部。


C、财务部依据纸制版合同、开票信息等,审核是否符合开票原则,提票信息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开具纸质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形式发票)并回写合同账信息。国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商务助理领取,并邮寄客户。形式发票由物流部直接到财务领取,无需发票回执单。


D、销售部商务助理催回《发票回执单》后交由商务助理进行审核并登记。E、审核无误后将《发票回执单》存档,如有问题则退回给商务助理。


(二)发行人对上述不规范情形的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发行人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设计合理且有效执行

发行人报告期内按前述内部控制措施执行,但因发行人日常财务记账中出于降低工作量提高效率的需要、实际操作中系统录入日期与业务实际发生日期存在差异、发行人未严格按流程要求取得完整的发货回执单的原因,存在前述不规范的情况,但是通过发行人各期末对收入复核,使得前述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能够保证收入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销售和收款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取得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识别合同及协议中约定的关键业务条款,识别收入确认时点及条件;


3、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相关发货回执单、运输对账单及开票通知单、运输发票;


4、对主要客户实施走访及访谈、函证交易及往来金额等核查程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程序设计及执行能够保证营业收入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发行人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有效执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补充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和结果,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中未考虑验收期对收入金额的影响,是否导致收入跨期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针对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后的截止性测试工作底稿中列示了 120 笔样本明细,但实际仅抽取了 17 笔样本的情形做了补充核查,对底稿中列示的 120 笔样本明细全部重新执行了截止性测试程序,并考虑了验收期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同时对 2017 年末、2018 年末底稿中分别抽取的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20 张发货回执单追查至明细账及 20  张凭证追查至发货回执单的样本重新做了复核。


针对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截止性测试,保荐机构分别抽取截止日前后 20 张发货回执单追查至明细账、20 张凭证追查至发货回执单。


保荐机构在执行截止日前发货回执单追查至明细账和凭证追查至发货回执 单的收入截止性程序时,核查了相关的合同或订单、运输单、发货回执单等支持性文件,判断此合同是否具有验收期,充分考虑验收期对收入确认期间的影响, 综合考虑抽取的样本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


保荐机构在执行截止日后发货回执单追查至明细账和凭证追查至发货回执单的收入截止性程序时,核查相关的合同或订单、运输单、发货回执单等支持性文件,检查是否存在上一年度的发货回执单,若存在保荐机构会核查其对应的合同上是否约定验收期,在考虑验收期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应在上一年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


经核查及补充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执行的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验收期对收入金额的影响,执行截止性测试过程中未发现导致收入失去公允性的跨期情形。


【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申报会计师根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流程的了解和测试结果评估可能发生截止性错报的期间,抽取截止日前后 20 张发货回执单追查至明细账;抽取截止日前后 20 张凭证追查至发货回执单。


在抽取截止日前20 张发货回执单追查至明细账和20 张凭证追查至发货回执单的收入截止性程序时,申报会计师会核查相关的合同或订单、运输单、发货回执单等支持性文件,判断此合同是否具有验收期,充分考虑验收期对收入确认期间的影响,综合考虑抽取的样本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


在抽取截止日后20 张发货回执单追查至明细账和20 张凭证追查至发货回执单的收入截止性程序时,申报会计师会核查相关的合同或订单、运输单、发货回执单等支持性文件,检查是否存在上一年度的发货回执单,若存在我们会核查其对应的合同上是否约定验收期,在考虑验收期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应在上一年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我们执行的截止性测试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验收期对收入金额的影响,执行截止性测试过程中未发现导致收入失去公允性的跨期情形。


六、结合保荐人仅监盘了存货中硅钢及部分辅料,对其他原材料以及所有库存商品均未进行监盘的情形说明存货监盘时间、人员、金额和占比,和反馈意见回复中关于存货监盘的内容不一致的原因,“保荐人参与 2019 年末及 2020年 6 月末的监盘,对 2017 年末及 2018 年末的盘点情况进行了复核,未直接参与监盘部分存货采用相应的替代程序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行人期末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期末存货数量真实准确”的核查意见是否准确、完整

【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仅新特电气、北京新特有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存货实施必要的监盘程序,对未能监盘的发出商品,采取了必要的替代程序:1、查验物流部发出商品明细并与财务账进行核对;2、抽取部分发出商品与相应的采购合同、出库单和运输对账单记录进行核对;3、对发出商品执行函证。


盘点完后,申报会计师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了解到盘点差异的原因为盘点日出入库数量并形成倒轧记录,并与报告期各期末盘点金额核对一致。

2017-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各期末存货明细金额、盘点金额、盘点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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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抽盘,发行人期末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期末存货数量真实准确。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的存货盘点程序符合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申报会计师参与各期末监盘,未直接参与监盘部分存货采用发函程序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行人期末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期末存货数量真实准确。


【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仅新特电气、北京新特有存货。


保荐机构自 2019 年 10 月正式进场开始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对 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的存货实施了监盘程序,对发行人 2017 年末、2018 年末的盘点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对 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2020 年末、2021 年 6 月未直接参与监盘部分存货(如发出商品)采取了发函程序:(1)查验物流部发出商品明细并与财务账进行核对;(2)抽取部分发出商品与相应的采购合同、出库单和运输对账单记录进行核对;(3)对发出商品执行函证。


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了解到盘点差异的原因为盘点日出入库数量并形成倒轧记录,并与报告期各期末盘点金额核对一致。


保荐机构对 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2020 年末、2021 年 6 月末存货明细金额、盘点金额、盘点比例如下:

1、保荐机构对新特电气及其子公司北京新特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的存货监盘情况如下:

新特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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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机构对新特电气、北京新特2019 年末的原材料监盘比例分别为75.54% 和 95.46%,对新特电气、北京新特 2019 年末的发出商品 100%执行发函;对新特电气、北京新特 2020 年 6 月末原材料的盘点比例分别为 42.65%和 100.00%, 对新特电气、北京新特 2020 年 6 月末的发出商品 100%执行发函。保荐机构未对发行人 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的库存商品、在产品执行监盘程序,获取了发行人 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关于库存商品、在产品的盘点表,复核其对库存商品、在产品的盘点情况。


3、保荐机构在 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的监盘比例和反馈回复中关于监盘比例内容不一致,原因是反馈回复中关于监盘比例是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共同回复,反馈回复中的监盘比例是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监盘比例中孰高者,因此保荐机构监盘比例和回复中关于监盘比例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针对存货监盘环节,保荐机构补充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申报会计师现场负责人,复核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报告期末的监盘计划及盘点报告,了解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各期末存货的监盘比例及其他核查程序。



(2)获取申报会计师在报告期各期末对发行人存货盘点所做的监盘程序资料,并进行复核。

针对存货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保荐机构除执行监盘程序外,尚执行了以下程序:

(1)检查发行人期末存货明细构成情况,并对各期末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2)检查报告期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数量、金额、单价的变动情况,结合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分析采购单价合理性;


(3)检查发出商品的期末余额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及公司情况;将发出商品具体对应到客户,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对于未回函或者回函
不符的发出商品,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4)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


(5)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和走访,确认原材料采购的真实性;


(6)获取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核查公司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7)对发行人的采购与付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验证发行人采购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保荐机构经过执行对发行人存货的监盘程序,及对发行人盘点情况的复核, 并结合对存货所执行的其他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期末存货盘点记录完整,期末存货数量真实准确”的核查意见是准确、完整的。


七、分别说明各项内部控制测试、细节测试的核查过程、核查程序、取得的核查证据、核查比例和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对前期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进行充分自查,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对财务数据的影响,销售、采购的真实性情况, 是否存在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的情况,对前述核查程序的瑕疵进行纠正,全面自查并复核执业过程中所执行的各项核查程序,并对前述相关问题重新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如下:

(一)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销售和收款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或订单,识别关键的合同条款和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选取样本,核对发票、发货许可书、运输单等,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二)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测试

对报告期各期执行细节测试,检查上述客户收入确认的合同、订单、发货许可书、运输单、发票等支持性文件,检查已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分主体分别抽取各报告期末前后确认的大额营业收入,检查了抽查样本的发货许可书、运输单、发票等资料,执行截止性测试,评估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抽取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客户,检查至银行回单、票据等原始凭证,同时结合银行流水核查,检查发行人收入回款的真实性。


(三)对主要客户的收入执行函证程序


为验证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向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发函确认收入的真实和准确性,发函及回函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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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实了访谈对象的身份信息及经营场所,检查对方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客户的工商资料;在争取访谈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客户的仓库实地查看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大规模压货或者长期滞留存货;向客户确认其经营规模及与发行人的交易规模、交易模式、合作历史、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纠纷等;向客户确认其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及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获取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获取走访客户出具的关于业务真实性的承诺函,确认的金额与账面金额核对一致。


综上所述,对前期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进行充分自查,发行人对罗克韦尔自动化控制集成(哈尔滨)有限公司收入确认实际执行过程中于下期全额确认收入, 导致少量的产品验收期届满未确认收入,产生收入跨期问题,跨期收入金额 17.52万元,成本金额 8.71 万元,增加 2019 年利润总额 8.81 万元,减少 2020 年 1-6月利润总额 8.81 万元,影响金额较小;除上述情形外未发现因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对财务数据的影响,不存在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的情况,全面自查并复核执业过程中所执行的各项核查程序,不影响对前述相关问题发表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与销售和收款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运行有效,发行人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真实、准确。

八、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情形,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进行补充核查,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的收入、成本明细表,按照单台产品对所有收入、成本进行一一核对,获取所有与收入相关的合同或订单、发货许可书、运输单等资料,将发货许可书与收入明细一一对应,结合合同或订单关于验收期的约定,核查收入是否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核查比例为 100.00%,除上述收入跨期情形外未发现其他收入跨期情形,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的核查证据支撑上述的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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