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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销售:发行人与薇娅和罗永浩合作,是否存在因合作推广机构税务违法违规导致发行人被行政处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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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20: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vincent 于 2022-10-16 20:21 编辑

2,关于网络直播销售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直播带货主要分为店铺自播 和达人合作。达人合作下,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合作推广机构为谦寻(杭州)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主要合作项目为主播薇娅直播间)及广州市想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 要合作项目为主播罗永浩直播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店铺自播销售是否存在因税务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 形;达人合作销售下是否存在因合作推广机构税务违法违规导致发行人被行政处罚或 要求补缴税金、勒令整改等情况;

(2)   结合《网络直播销售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网络直播销售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说明发行人网络直播销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假销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店铺自播销售是否存在因税务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 形;达人合作销售下是否存在因合作推广机构税务违法违规导致发行人被行政处罚或 要求补缴税金、勒令整改等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店铺自播销售是否存在因税务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 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店铺自播收入均是根据公司销售产品时的实销金额确认收 入,发行人亦按照企业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发行人 已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存在因丢失发票或未按 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期申报印花税等被主管税务部门处以 简易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180.00元)的情况外,不存在欠缴税款及重大税务处罚的

1-44

情形,亦不存在因网络直播店铺自播销售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达人合作销售下是否存在因合作推广机构税务违法违规导致发行人被行政 处罚或要求补缴税金、勒令整改等情况

在达人合作模式下,发行人与合作的主要推广机构签订《推广服务合同》《推广 服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人严格按照直播推广合同、平台协议、平台规则等 与推广机构进行合作,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直播推广机构支付费用,要求推广机构开 具发票,发行人严格按照直播推广合同及协议的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及履行合同义务, 不存在规避税款的情形。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 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 代缴义务。”根据该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负有相关税款的代 扣代缴义务,发行人不存在对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税款的代扣代 缴义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配合合作推广机构及主播偷逃税款等税务违 规情况,亦不存在潜在税务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亦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除因丢失发票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 料、未按期申报印花税等被税务主管税务部门处以简易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180.00 元)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合作推广机构税务违法违规导致发行人被行 政处罚或要求补缴税金、勒令整改等情况。

二、结合《网络直播销售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网络直播销售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说明发行人网络直播销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假销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的情形

(一)发行人网络直播符合相关规定,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通过店铺自播和达人合作两种模式网络直播销售茶叶相关 产品,结合《网络直播销售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网络直播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发行人网络直播销售的合法合规性分析如下: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行人规范 性文件担任 的角色
规范性文件对该角色规定的主要义务、责任
发行人是 否遵守该 规定
1
互联网直播服务 管理规定(2016 年12月1日生 效)
互联网直播 服务使用者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 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第十三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2
网络直播营销行 为规范(2020年 7月1日生效)
商家、直播 者
第七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收集、使用用户个 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第八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 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九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 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第十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之间应当依法或按照平台规则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第十二条商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商家应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第十三条商家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相关行政许可等 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平台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商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合法,符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规定,不得销售、 提供违法违禁商品、服务,不得侵害平台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商家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 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商家销售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商家应当按照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品牌特 许经营证明、品牌销售授权证明等文件。第十七条商家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应当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 费者。涉及产品、服务标准的,应当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相一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 权。商家营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 定。第十八条商家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作岀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
1-47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行人规范 性文件担任 的角色
规范性文件对该角色规定的主要义务、责任
发行人是 否遵守该 规定


后服务。商家与主播之间约定的责任分担内容和方式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台规则
3
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关于加强 网络直播营销活 动监管的指导意 见(2020 年 11 月5日生效)
商品经营 者、网络直 播者
(二)    压实商品经营者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 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    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 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 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4
网络直播营销管 理办法(试行) (2021 年 5 月 25日生效)
直播间运营 者、直播营 销人员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    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三)    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四)    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五)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六)    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七)    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八)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 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 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一)    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二)    直播间标题、封面;(三)    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四)    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五)    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行人规范 性文件担任 的角色
规范性文件对该角色规定的主要义务、责任
发行人是 否遵守该 规定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 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第二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 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第二十三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 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第二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 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 督促履行。第二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 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 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5
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国家税务 总局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 范网络直播营利 行为促进行业健 康发展的意见》 的通知(2022年3月25日)
网络直播发 布者、商家
三、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 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 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 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 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 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 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四、    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 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 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 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 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综上,发行人网络直播销售业务的开展符合《网络直播销售营销管理办法(试 行)》等网络直播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网络直播过程中不存在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情形

发行人网络直播营销的产品均为自营茶叶相关产品,并通过严格执行内外部相关 制度及规则保障了对网络直播产品管控及网络直播内容的规范性。

报告期内,针对发行人网络直播销售的商品管控,发行人已建立《经营性产品供 应商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对直播销售商品的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资质许可、信用 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核验;发行人制定了《经营性产品采购管理办法》《经营性茶叶产 品采购审评活动管理办法》《库存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从采购到仓库管理的质 量控制体系,确保了产品质量及供应商的可靠性。

发行人在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直播营销平台的规 则规范营销,发行人在直播过程中介绍的包括茶叶相关产品原料、国家标准、产地、 价格等商品信息、营销宣传内容不存在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同时为加强 网络直播规范运行,公司制定了《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商事业部之网络直播管理 规定》,明确了直播内容输出规则、直播人员禁止的行为、直播产品的选品规则、直 播售后服务规则、奖惩规则等方面内容,对发行人网络直播的产品宣传以及其他方面 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管控。

根据发行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官方网站 检索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网络直播的营销方式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 不存在因网络直播销售涉及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直播销售符合《网络直播销售营销管理办法(试 行)》等网络直播相关规定,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直播销售不存在虚 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网络直播销售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推广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发票及付款凭证;

2、取得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税务合法合规证明及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是否 存在税务处罚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产品内控相关的《经营性产品供应商管理办法》《经营性产品采 购管理办法》《经营性茶叶产品采购审评活动管理办法》《库存管理制度》等制度及电 商直播《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商事业部之网络直播管理规定》制度、发行人网络 直播的培训文件;

4、查阅了网络直播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逐条核对发行人是否遵守相关规定。

(二)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网络直播店铺自播销售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 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合作推广机构税务违法违规导致发行人被行政处罚或 要求补缴税金、勒令整改等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直播符合《网络直播销售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网 络直播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发行人网络直播销售不涉及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的 情形,亦不存在因网络直播销售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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