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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案例:前4年各缴1%,第5年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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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20: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5月25日,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了关于资产重组时实控人纳税情况的问询事项。

2018年5月28日,珠海恒诺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将持有的珠海恒诺50.00万元资本额转让给发行人,其中王兆春将其持有珠海恒诺34.10%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于志江将其持有珠海恒诺18.95%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吴金辉将其持有珠海恒诺11.37%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付文武将其持有珠海恒诺10.25%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陈新裕将其持有珠海恒诺9.75%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文彩霞将其持有珠海恒诺7.58%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吉东亚将其持有珠海恒诺4.00%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管锡君将其持有珠海恒诺4.00%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同日,发行人与王兆春、于志江、吴金辉、付文武、陈新裕、文彩霞、吉东亚、管锡君分别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约定。

2018年7月11日,珠海恒诺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珠海恒诺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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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诺被收购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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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分期缴纳,即41号文下述规定:

“三、个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41号文第五条进一步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 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如前所述,珠海恒诺股东以其持有的珠海恒诺股权向科瑞思有限增资实质上 属于珠海恒诺股东以其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完全符合41号文的相关规定,且在本次增资过程中,珠海恒诺股东取得的均为科瑞思 有限的股权,未获得任何现金,不存在以获得的现金缴税的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备案编号:G440402010005654、G440402010005446、G44040201000566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于志江、文彩霞于2018年8月13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就本次增资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5年延期缴纳的备案,缴税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发行人已于2018年8月15日、2019年8月15日、2020年8月15日和2021年8月12日就本次股权转让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分期缴税计划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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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本次重组相关股权变更按 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填写的计划缴税时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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