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vincent 于 2022-10-16 20:48 编辑
6.关于销售收入核查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 报告期内,公司中国境内销售收入分别为3,935.13万元、9,242.89万 元和15,132.52万元,针对中国境内客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行了纸质快递 函证程序及实地走访/视频询问,各期发函比例为76.11%、77.11%和74.64%, 回函比例为70.89%、64.19%和57.27%,各期已执行实地走访/视频询问客户的 收入金额占境内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12%、60.00%和61.78%。
(2) 报告期内,公司中国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9,588.10万元、19,147.02 万元和13,400.44万元,针对中国境外客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行了电子邮 件函证程序及实地走访/视频询问,各期发函比例为79.92%、77.56%和80.31%, 回函比例为64.00%、39.93%和62.73%,各期已执行实地走访/视频询问客户的 收入金额占境外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68%、45.19%和63.87%。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 补充说明函证发函、回函过程及规范性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第1312号一一函证》及指南的要求,函证地址的取得方式及地址准确性 的验证过程,邮寄回函及电子邮件回函的具体对象,回函(邮箱)地址与发函(邮箱)地址是否一致,通过电子邮件函证核查境外销售过程中如何确保邮件 地址、收件人、回函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及核查过程的独立性;
(2) 补充说明函证客户的选取标准、回函不符的客户比例、调节后的差异 情况、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性程序的情况;
(3) 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对中国境内外销售收入执行实地走访的比例和视 频询问的比例,实地走访/视频询问受访人员的身份,受访人员身份真实性的验 证方式及有效性,视频询问能否保证收入核查结论的有效性;
(4) 补充说明2020年度中国境外销售收入核查中函证回函比例及实地走 访/视频询问比例较其他年度均明显偏低的原因,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充分、能否 支撑核查结论。
回复:
一、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
(一)补充说明函证发函、回函过程及规范性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1312号一一函证》及指南的要求,函证地址的取得方式及地址准确 性的验证过程,邮寄回函及电子邮件回函的具体对象,回函(邮箱)地址与发 函(邮箱)地址是否一致,通过电子邮件函证核查境外销售过程中如何确保邮 件地址、收件人、回函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及核查过程的独立性;
1、补充说明函证发函、回函过程及规范性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1312号一一函证》及指南的要求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时,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 控制。
(1)发函前的准备
1) 对拟发函证接收人身份的控制:通过查询业务日常往来的邮件、电话联 系函证接收人或获取函证接收人名片,核实函证接收人的身份,判断其是否为 公司相关业务日常联系人;
2) 对选择样本的控制:根据重要性原则,针对当期销售收入大于50万元 或期末应收账款/合同负债余额大于50万元的客户全部独立发函,其余客户随 机抽样发函,在上述原则下,保证选取样本的收入发生额合计占报告期各期收 入比超过75%;
3) 设计和打印询证函的控制: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亲自设计、打印询证函, 并在拟发询证函中要求函证对象将回函直接寄送至申报会计师事务所或保荐人 或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业务邮箱;
4) 将拟发函的收件人地址或收件邮箱与工商地址、发货地址或日常沟通邮 箱地址进行核对:
①针对邮寄形式发函的客户:将拟发函的收件人地址与被询证单位工商地 址/发货地址进行核对,对核对不一致的实施进一步核查和分析程序;
②针对电子邮件形式发函的客户:将拟发函的收件人邮箱与被询证单位公 司名称、被询证单位公开信息、与公司日常往来信件的邮箱进行核对,对核对
不一致的实施了进一步核查和分析程序。
5) 拟发询证函在公司盖章后交回给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由保荐人及申报 会计师亲自发出或由申报会计师统一发出;
6) 将公司盖章后询证函中列示的交易额及余额或其他信息与公司有关资料 核对: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将拟发函证的交易额及余额与公司的截止资产负债 表日的余额和当年向该客户实现的交易额进行核对。
(2)发出函证的控制
1) 对于境内客户的函证,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采用邮寄纸质函证发函和回 函,具体流程如下:
①2019年、2020年境内客户函证:由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亲自联系快递公 司、封装、交付及寄送相应函件,被函证对象收取函件,确认信息签字或盖章 后,直接寄至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
②2021年境内客户函证:基于提高被函证对象回函率考量及对申报会计师 的合理信赖,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共同制作函证,并由申报会计师亲自联系快 递公司、封装、交付及寄送相应函件,被函证对象收取函件,确认信息签字或 盖章后,直接寄至申报会计师事务所;
2) 对于境外客户的函证,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采用电子邮件发函和回函, 具体流程如下:
①使用独立的电子设备进行电子邮件发函,确保相应发函过程不受第三方 控制和影响;
②获取外销客户的函证联系人的身份信息、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查询境 外客户与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往来邮件、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境外客户的公 开信息等验证邮箱地址真实性;
③使用标准的邮件样式及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的业务邮箱,逐一向客户发 送电子邮件,向被函证单位联系人的公司邮箱发送函证,在邮件正文中阐明需 要对方回复的具体内容,同时要求函证对象在回复的函件中进行签章,并将扫 描结果统一回函至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相关人员的发件邮箱。
(3)对收到的回函的控制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针对邮寄函证及电子邮件函证两种不同的方式,独立 设计并执行了具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并形成核查工作记录。具体程序如下:
1)邮寄函证回函控制:
①将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留底的发出询证函复印件与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 函进行核对,核实收到被询证者邮寄的回函是否与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②通过查询回函快递单号,追踪函件发出过程,核实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 直接寄给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
③回函信封中记录的寄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 称、地址相符;
④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 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
2)电子邮件函证回函控制:
①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核对了回函的发件人是否与发函时的收件人一致;
②客户回复的函证附件内容是否与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独立发送的原始 发函文件一致;
③当收到邮件回函时,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核对回函邮箱与原发函邮箱的一致性。
(4)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在完成函证程序后,对函证的可靠性进行了评价,
并考虑了以下事项: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亲自 设计、发出并收回询证函,保持了对函证的控制。
2)评价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客观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
①境内客户的回函,被询证单位会在回函上加盖公司公章或由被询证者加 盖个人签章(个人签章仅发生在被询证单位是事业单位且对方表示无法加盖单 位公章的情形),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结合发函及回函地址的核查情况、现场访谈中对函证内容及结果的确认情况认为被询证者具备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对函 证项目了解并保持了客观性;
②境外客户的回函,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通过获取公司与被询证者的日常 沟通邮件进行核对,并结合访谈程序中对函证内容及结果的确认情况,以确定 被询证者具备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对函证项目了解并保持客观性。
综合上述程序,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函证具有可靠性。
(5)公司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在函证的过程中,未受到公司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 限制,保持了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的独立性。
综上,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在函证发函及回函过程及规范性方面,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一一函证》及指南的要求。
2、函证地址的取得方式及地址准确性的验证过程
(1) 函证地址取得方式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选取函证样本后,由公司根据所选取样本统一提供函 证地址。
(2) 函证地址准确性的验证过程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获取函证地址后通过与工商地址、客户日常业务往来 邮箱地址或客户工作邮箱地址进行验证以确保发函的可靠性,具体如下: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发函单位数量(家) | 295 | 309 | 214 | 与工商地址、日常业务邮箱或工作邮 箱往来邮件地址核对单位数量(家) | 295 | 309 | 214 | 核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地址核对一致单位数量(家) | 239 | 273 | 177 | 地址核对不一致单位数量(家) | 56 | 36 | 37 | 注:境内客户核对工商地址,境外客户核对日常沟通邮箱地址或工作邮箱地址;
经核 实,所有境外客户发函电子邮箱地址与日常业务往来电子邮箱地址或工作电子邮箱地址一 致。发函地址与工商地址核对不一致的原因汇总如下:原因 |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有多个办公地址 | 交易金额(万元) | 1,917.58 | 1,312.08 | 553.90 | 家数 | 53 | 26 | 26 | 办公地址搬迁 | 交易金额(万元) | 176.59 | 669.40 | 651.46 | 家数 | 3 | 10 | 11 | 合计 | 交易金额(万元) | 2,094.17 | 1,981.48 | 1,205.35 | 家数 | 56 | 36 | 37 | 根据上述验证程序,发函地址与工商地址的核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经核 查,地址不一致的原因均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结合回函 的控制程序和走访程序中对函证事项的验证,函证地址的准确性得到确认。
3、邮寄回函及电子邮件回函的具体对象,回函(邮箱)地址与发函(邮箱) 地址是否一致
(1)邮寄回函及电子邮件回函的具体对象经核实,邮寄回函的寄件人及电子邮件回函的发件人均为被函证单位员工。 按区分报告期境内外客户前五大客户的回函具体对象列示如下:
1)境内客户序号 | 客户名称 | 回函寄件人 | 回函寄件人身份 | 1 | 广州开发区医院 | 曾夕桐 | 财务人员 | 2 | 广州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 | 黄菲 | 公卫科医师 | 3 | 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 | 杨医生 | 医务科科员 | 4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毕宇婷 | 应急处职员 | 5 | 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中心卫生院 | 周艳芝 | 医务科科员 | 6 | 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 | 冉毅华 | 工程师 | 7 | 伯恩精密(惠州)有限公司 | 冉毅华 | 工程师 | 8 | 伯恩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 冉毅华 | 工程师 | 9 | 广东省惠州监狱 | 广东省惠州监狱警务室 | 信件收发专员 | 10 | 深圳市阿拜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胡冬兰 | 监事 | 11 | 广州合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陈静 | 业务经理 | 12 | 南京福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杨素玲 | 物流部员工 | 13 | 北京兰博利德商贸有限公司 | 刘丹 | 业务经理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回函寄件人 | 回函寄件人身份 | 14 | 深圳沃析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 刘可珊 | 总经理亲属 | 2)境外客户序号 | 客户名称 | 回函寄件人 | 回函寄件人身份 | 1 | 客户B | Kevin D' Angelo | 采购员 | 2 | 客户A | Katie Newton | 采购员 | 3 | 客户C | Maria Fatima Domingo | 会计管理和分析员 | 4 | FUNAKOSHI CO., LTD. | Kazuo MIYAZAKI | 副经理 | 5 | Kim & Friends, Inc. | Kevin Kim | 董事长 | 6 | Almog Diagnostic & Medical Equipment Ltd. | Ziv Heller | 产品和服务研究副总 裁 | 邮寄回函和电子邮件回函的收件人均为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项目组成员。
(2)回函(邮箱)地址与发函(邮箱)地址是否一致1)邮寄地址的核对过程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共同对所有邮寄回函的寄件人地址与邮寄发函时的收件人地址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合理性。
核查情况列示如下: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邮寄回函单位数量(家) | 103 | 90 | 71 | 与发函地址核对单位数量(家) | 103 | 90 | 71 | 核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地址核对一致单位数量(家) | 80 | 79 | 62 | 地址核对不一致单位数量(家) | 23 | 11 | 9 | 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核对不一致系函证对象存在多个办公地址。
2)电子邮件核对过程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共同对所有邮箱回函的寄件人地址与邮箱发函时的收件人地址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合理性。
核查情况列示如下: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邮箱回函单位数量(家) | 47 | 68 | 49 | 与发函地址核对单位数量(家) | 47 | 68 | 49 |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核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地址核对一致单位数量(家) | 21 | 51 | 39 | 地址核对不一致单位数量(家) | 26 | 17 | 10 | 邮箱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核对不一致系函证对象转发函证事项核对人员, 询证函经核对人员核对后直接发出。根据上述验证程序,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的核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经核 查,地址不一致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已致电被询 证单位联系人,向其询问地址不一致原因;结合查询公开网站信息和走访程序 中对函证事项的验证,函证地址的准确性得到确认。
4、通过电子邮件函证核查境外销售过程中如何确保邮件地址、收件人、回 函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及核查过程的独立性
(1) 通过电子邮件函证核查境外销售过程中如何确保邮件地址的真实性邮件地址的真实性核查详见本题“(一)、
1、补充说明函证发函、回函过程 及规范性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一一函证》及指南的要 求”。
(2) 通过电子邮件函证核查境外销售过程中如何确保收件人的真实性报告期电子邮件函证收件人身份核查情况: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电子邮件发函单位数量(家) | 126 | 206 | 136 | 对邮件函证的收件人身份核查的客 户数量(家) | 126 | 206 | 136 | 核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对邮件函证的收件人邮箱后缀与被函证客户单位名称、官方邮箱后缀、第 三方网站公开信息、日常业务邮箱或工作邮箱往来邮件地址进行核对,核查具 体情况列示如下: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邮件发函单位数量(家) | 126 | 206 | 136 | 收件人邮箱后缀与客户单位名称、 | 126 | 206 | 136 |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官方邮箱后缀、第三方网址公开信 息、日常业务邮箱或工作邮箱往来 邮件地址相匹配的客户数量(家) |
| |
| 对邮件函证的收件人身份核查的客 户数量(家) | 126 | 206 | 136 | 核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3)通过电子邮件函证核查境外销售过程中如何确保回函结果的真实性、权 威性及核查过程的独立性对回函结果的核查情况详见本题“
(一)、1、补充说明函证发函、回函过程 及规范性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一一函证》及指南的要 求”。综上,通过电子邮件函证核查境外销售过程中,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通过 对邮件地址、收件人身份、回函结果的核查,确保邮件地址、收件人、回函结 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并在核查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二)补充说明函证客户的选取标准、回函不符的客户比例、调节后的差 异情况、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性程序的情况;
1、函证客户的选取标准
函证客户的选取标准为:根据重要性原则,针对当期销售收入大于50万元 或期末应收账款/合同负债余额大于50万元的客户全部独立发函,其余客户随 机抽样发函,在上述原则下,保证选取样本的收入发生额合计占报告期各期收 入比超过75%。
2、回函不符的客户比例、调节后的差异情况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回函不符客户数量(家) | 30 | 17 | 9 | 销售收入回函金额差异绝对值(万元) | 147.40 | 238.42 | 336.96 | 销售收入发函金额(万元) | 22,056.86 | 21,976.96 | 10,657.29 | 差异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 | 0.67 | 1.08 | 3.16 | 调节后差异金额 | - | - | - | 应收账款回函金额差异绝对值(万元) | 74.19 | 536.55 | 243.97 | 应收账款发函金额 | 4,538.33 | 3,667.86 | 1,296.63 |
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差异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 | 1.63 | 14.63 | 18.82 | 调节后差异金额 | - | - | - | 预收款项回函金额差异绝对值(万元) | 2.71 | 14.28 | - | 预收款项发函金额 | 1,375.93 | 1,040.57 | 1,220.53 | 差异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 | 0.20 | 1.37 | - | 调节后差异金额 | - | - | - | 发函客户数量 | 295 | 309 | 214 | 未回函客户数量(家) | 146 | 151 | 94 | 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程序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报告期各期,函证存在部分回函不一致的情形。其中:报告期内各期销售收入回函不一致所对应的回函金额合计差异分别为 336.96万元、238.42万元和147.40万元,差异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3.16%、1.08%和0.67%,差异金额及差异率均较小,差异主要系客户收到发票 后确认应付金额与公司账面按该金额实际所属期间记账不一致所致。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回函不一致所对应的回函金额合计差异分别为 243.97万元、536.55万元和74.19万元,差异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18.82%、14.63%和 1.63%,差异主要系客户收到发票后确认应付金额与公司账 面按该金额实际所属期间记账不一致所致。报告期内各期预收款项回函不一致所对应的回函金额合计差异分别为0.00 万元、14.28万元和2.71万元,差异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00%、1.37% 和0.20%,差异金额及差异率均较小。
3、对未回函客户执行的替代性程序
针对未回函客户,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替代性程序如下:
(1) 检查未回函客户对应的销售订单、出库单、物流记录、签收记录、银 行回单等资料,经查证,相关业务真实,公司收入确认准确;
(2) 对公司期后的退货情况进行测试,经测试,未回函客户退货金额及占 比较小,不影响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
单位:万元、%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未回函客户退货金额 | 2.56 | 24.86 | 70.85 | 销售金额 | 28,532.96 | 28,389.91 | 13,523.23 | 未回函客户退货比例 | 0.01 | 0.09 | 0.52 | (3)检查预收款项客户的期后交易确认情况,应收账款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项目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未回函客户应收账款未回款金额 | 329.41 | 21.23 | 13.52 | 应收账款余额 | 5,752.11 | 4,417.45 | 1,514.90 | 未回函客户应收账款未回款占应 收账款余额比例 | 5.73 | 0.48 | 0.89 | 经检查,2019年-2020年未回函客户应收账款未回款金额及占比较小,不 影响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2021年未回函客户应收账款未回款金额及占比较大 系大筛查项目政府拨款周期长所致,不影响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
综上,经执行以上替代程序,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未回函的情形不 影响公司对销售收入的确认。
(三)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对中国境内外销售收入执行实地走访的比例和 视频询问的比例,实地走访/视频询问受访人员的身份,受访人员身份真实性的 验证方式及有效性,视频询问能否保证收入核查结论的有效性;对中国境内、中国境外客户的实地走访/视频询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中国境内 | 营业收入 | 15,133.87 | 9,242.89 | 3,935.13 | 已执行实地走访客户的 收入金额占比 | 53.79% | 55.50% | 59.94% | 已执行视频询问客户的 收入金额 | 7.99% | 4.50% | 10.18% | 合计占比 | 61.78% | 60.00% | 70.12% | 中国境外 | 营业收入 | 13,400.36 | 19,147.02 | 9,588.10 | 已执行实地走访客户的 收入金额 | 3.17% | 10.37% | 3.92%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已执行视频询问客户的 收入金额 | 60.69% | 34.82% | 61.76% | 合计占比 | 63.87% | 45.19% | 65.68% | 其中,境外视频询问客户的比例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ODM客户(均为 全球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以及分布于欧洲、亚洲、美洲等各国经销商通过视 频询问所致。实地走访/视频询问受访人员一般为客户的业务负责人或经办人,受访人员 身份真实性的验证方式及有效性情况如下:
1、 在实地访谈过程中与访谈对象确认其姓名、所任职公司基本情况及所担 任的公司职务等基本信息,获取访谈对象的名片、工作牌或身份证明文件,并 查看其办公场地单位名称标志是否与受访目标单位一致;
2、 在视频询问过程中与访谈对象确认其姓名、所任职公司基本情况及所担 任的公司职务等基本信息,获取访谈对象的名片、工作牌或身份证明文件,复 核名片或工牌上姓名与受访人所使用的公司邮箱所显示姓名或前缀是否一致, 并公开检索客户公司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信息,确认公司域名与受访人使 用邮箱的域名后缀是否一致;
3、 针对境外视频受访人员,查看公司业务人员与受访人往来的日常沟通邮 件,确认受访人为公司日常业务往来中存在的客户处任职人员;
4、 针对境外视频受访人员,通过Linkedin等人力资源社交网站检索其个人 主页,复核其入职公司信息;对已上传个人照片的,将其个人主页照片与视频 询问中受访人进行比对复核。在视频询问过程中,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未见受访人身份异常的情形。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受访对象的身份清晰、明确,验证 程序有效、充分,能够保证收入核查结论的有效性。
(四)补充说明2020年度中国境外销售收入核查中函证回函比例及实地走 访/视频询问比例较其他年度均明显偏低的原因,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充分、能否 支撑核查结论2020年度中国境外销售收入核查中函证回函比例及实地走访/视频询问比例 较其他年度均明显偏低的原因系:
1、2020年度因销售新冠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美国境内客户较为分散相比2019年和2021年,2020年公司境外客户较为分散。申报各期,公司 境外客户销售金额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家、万元销售金额区间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客户数量 | 金额 | 客户数量 | 金额 | 客户数量 | 金额 | 100万元以上 | 15 | 7,564.78 | 22 | 10,309.69 | 10 | 5,088.45 | 50万元-100 万元 | 18 | 1,287.45 | 21 | 1,465.44 | 15 | 1,055.73 | 50万元以下 | 2,976 | 4,548.21 | 5,221 | 7,371.88 | 1,046 | 3,443.92 | 合计 | 3,009 | 13,400.44 | 5,264 | 19,147.02 | 1,071 | 9,588.10 | 2、重要客户 Florida Power and Light Company
2020年未收到客户Florida Power and Light Company的回函,也未能实地 走访/视频询问该客户。公司2020年度对客户Florida Power and Light Company 的销售金额为2,179.85万元,占2020年度境外销售金额11.38%。剔除该影响 因素后,2020年度中国境外销售收入核查中函证回函比例为45.06%,实地走访 /视频询问比例为50.99%。
针对客户Florida Power and Light Company未回函和未接受实地走访/视频 询问的情况,执行的替代程序如下:
(1) 检查该客户对应的销售订单、出库单、物流记录、签收记录、银行回 单等资料,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客户的基本情况,通过邮件沟通与客户确认了业 务合作情况,经查证,相关业务真实,公司收入确认准确;
(2) 对公司期后的退货情况进行测试,经测试,未发生退货情况,不影响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
(3)检查该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已全部回款。
经执行以上替代程序,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2020年度中国境外销售 收入相关核查程序是充分的,能支撑核查结论。
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函证发函、回函过程及规范性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一一函证》及指南的要求;
2、 发函地址与工商地址的核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经核查,地址不一致的 原因均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回函的控制程序和走访程序中对函证事项的 验证,可以确认函证地址的准确性;
3、 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经核查,地址不一致的原因符 合实际情况;同时,致电被询证单位联系人,向其询问地址不一致原因;结合 查询公开网站信息和走访程序中对函证事项的验证,函证地址的准确性得到确 认;
4、 通过电子邮件函证核查境外销售过程中通过对邮件地址、收件人身份、 回函结果的核查,确保了邮件地址、收件人、回函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并 在核查过程保持独立性;
5、 函证客户的选取标准为:根据重要性原则,针对当期销售收入大于50 万元或期末应收账款/合同负债余额大于50万元的客户独立发函,其余客户随 机抽样发函,在上述原则下,保证选取样本的收入发生额合计占报告期各期收 入比例超过75%;
6、 报告期各期回函不符的客户比例较低、调节后不存在差异,对未回函的 情形执行了替代测试,未回函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对销售收入的确认;
7、 受访对象的身份清晰、明确,验证程序有效、充分,视频询问能够保证 收入核查结论的有效性;
8、 2020年度中国境外销售收入核查中函证回函比例及实地走访/视频询问 比例较其他年度均明显偏低的原因是由于2020年境外公司新增新冠胶体金销售业务,单个客户订单金额较小,导致当年境外客户相对分散且重要客户Florida Power and Light Company未回函也未接受访谈,对此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执行 了替代程序,相关核查程序充分、能够支撑核查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