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monsoon 于 2022-10-17 08:45 编辑
一、关于供应商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上海鹿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于报告期内成立,且向发行人销售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70%;惠州市鼎泰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018年3月与发行人开展合作。
请发行人说明:(1)惠州市鼎泰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和发行人合作时间的合理性;(2)供应商中普遍存在注册资本小、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满足供应商选取标准,该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可比,进一步分析供应商与提供服务的匹配性;(3)原材料采购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是否存在现金付款、向个人支付等情况;是否存在采购款作为销售回款回流、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费用等情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原材料采购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函证、走访等不同核查方法下,对核查样本的选择依据,核查选择样本的代表性及覆盖率,取得的核查证据等。(审核问询函问题3)
(一) 惠州市鼎泰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和发行人合作时间的合理性
深圳市鼎泰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以下简称深圳鼎泰欣)与惠州市鼎泰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以下简称惠州鼎泰欣)系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春霞。
公司最早于2018年3月开始与深圳鼎泰欣合作,主要向其采购国产定制钨钢件,惠州鼎泰欣成立并开始生产后,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起逐步与惠州鼎泰欣进行合作。
因该两家企业系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且公司与其合作具备连续性,因此公司与其合作年限按照与深圳鼎泰欣的合作时间列示,且深圳鼎泰欣的成立时间早于与公司合作时间,具备合理性。
(二) 供应商中普遍存在注册资本小、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满足供应商选取标准,该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可比,进一步分析供应商与提供服务的匹配性
1. 供应商中普遍存在注册资本小、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公司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满足供应商选取标准
(1) 公司主要供应商成立当年/次年即与公司合作的主要情形
主要供应商成立当年/次年即与公司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最早合作年限 | 成立当年/次年即与公司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 随顺(上 海)进出 口发展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上海随 顺) | 2018年3月 | 2018年4月 | 公司的撞针、喷嘴主要生产商之一为韩国公司Seojin TEC CO.,LTD(以下简称韩国瑞进),在上海随顺设立前,公司通过韩国瑞进指定的深圳市瑞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随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迅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1年,与上海随顺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向韩国瑞进采购。2018年许文浩、王雪婷夫妇设立上海随顺。自上海随顺设立后,韩国瑞进指定公司通过上海随顺与其开展交易,具体合作模式为:公司向韩国瑞进发送图纸并进行价格谈判,双方确定好价格、数量、图纸等信息后,公司与上海随顺签订合同,韩国瑞进进行生产,生产完成后,上海随顺报关进口,并向公司开具发票,公司与上海随顺结算货款。 | 上海鹿哲 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以下简 | 2018年3月 | 2018年6月 | 公司于2016年与上海师范大学李传江教授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合作期间对李传江教授团队在传感器领域的专业能力高度认可,上海鹿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李传江教授夫人许晶晶设立的公司。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及 | 称上海鹿 哲) |
| | 部分客户对于点胶精度要求的提高,公司拟在压电元件上新增反馈传感器,用以监测压电元件的状态,根据其状态进行压电喷射阀的自适应调节。基于此前良好的合作,公司委托李传江教授进行定制开发,开发成功后,公司开始向上海鹿哲(李传江教授夫人许晶晶设立的公司)进行采购。 | 苏州昊晟 星精密机 械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苏州 昊晟星) | 2018年12月 | 2019年1月 | 苏州昊晟星主要股东洪政大原系苏州晟德源的股东、技术骨干,洪政大退出苏州晟德源后设立了该公司,基于此前的合作关系,主动与公司进行业务接洽。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该公司在质量、交期及价格方面均满足了公司的需求,因此公司逐步增加了与其合作规模,2020年度该公司成为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 | 苏州晟德 源精密科 技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苏州 晟德源) | 2016年1月 | 2016年1月 | 苏州晟德源与苏州昊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4月成立)均系庄旭控制的企业,苏州昊信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昊信)从事机加件行业时间较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基于对苏州晟德源创始团队加工能力的认可,且其自身加工质量、交期及价格均满足了公司的要求,公司开始与其合作。 | 东莞市德 必思五金 科技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东 莞德必 思) | 2017年11月 | 2018年2月 | 东莞德必思系公司原机加件供应商东莞市凯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员工独立创业公司,双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东莞德必思设立后,与公司进行业务接洽。经考察,该公司在质量、交期及价格方面均满足了公司的需求,公司开始与其合作。
|
就部分主要供应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公司合作,主要系原先合作供应商新设公司或新指定贸易商、原先合作供应商的员工独立创业,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具有合理性。
(2) 公司部分供应商注册资本较小的情形
公司主要供应商中,注册资本小于200万元的供应商有:随顺(上海)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悦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昊晟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晟德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河山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必思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该等供应商注册资本较小的主要原因为:1) 随顺(上海)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终端供应商指定交易,仅提供报关、运输服务,不从事生产,注册资本小具有合理性;2) 其余供应商主要系公司的机加件供应商,虽注册资本小,但具有公司目前所需机加件的加工能力,与公司也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因此选择其作为供应商。
因此,公司主要供应商中部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较小,但与其经营特点相符合,且可以满足公司的需求,选择其作为供应商具有合理性。
(3) 上述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与其提供服务的匹配性、与公司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对上述公司的实地走访,以及上述公司的确认函确认,上述公司具备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与公司的交易具有公允性,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 定价方式及交易公允性情况 | 上海随顺 | 主要从事报关、运输、贸易服务,不从事生产,无重大生产设备。 | 产品价格系公司与终端生产商韩国瑞进谈判。根据对韩国瑞进的视频访谈,该公司专业从事撞针、喷嘴等精密零部件的生产,按照客户提供图纸的组织加工。该公司对所有客户采用统一的报价方法,参考加工难度、材料成本报价。销售给高凯技术的产品价格与其他客户同类产品的差异不大。 | 上海鹿哲 | 主要从事电子科技等领域的技术开发,反馈传感器主要是将外购的元器件进行组装、调试,生产过程较为简单,无重大生产设备。 | 主要向公司销售反馈传感器,系为公司定制开发,该产品无其他客户,报价参考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 苏州昊晟星 | 主要从事零部件的加工业务,账面生产设备原值约220万元,包括加工中心、数控车床、三坐标测量仪等。 | 对所有客户采用统一的报价方法,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加工难度、交易量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机加件定制化程度高,不同规格型号价格不同,但销售给高凯技术的产品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差异不大,约在10%-30%。 | 苏州晟德源 [注] | 主要从事机加件业务,账面生产设备原值共计约3,120万元,包括立式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 | 对所有客户采用统一的报价方法,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加工难度、交易量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机加件定制化程度高,不同规格型号价格不同,但销售给高凯技术的产品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差异不大,约在10%-30%。 | 东莞德必思 | 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业务,包括撞针、喷嘴等,账面生产设备原值约741万元,包括放电加工机、高精密无心磨床、平面磨床、数控车床等。 | 对所有客户采用统一的报价方法,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加工难度、交易量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机加件定制化程度高,不同规格型号价格不同,但销售给高凯技术的产品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差异不大,2018年-2020年约在30%-50%,2021年上半年约在10%-30%。 | 苏州悦顺精密机械有 限公司 | 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设备配件的生产加工,账面生产设备原值约为1,305.40万元,包括三轴加工中心、四轴加工中心、五轴加工中心、数控车铣中心、数控车床、三坐标仪、高度仪等。 | 对所有客户采用统一的报价方法,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加工难度、交易量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机加件定制化程度高,不同规格型号价格不同,但销售给高凯技术的产品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差异不大,约在10%-30%。 | 南京河山机械有限公 司 | 设立后实际从事的业务包括精密工具、电子元器件的贸易业务及机械加工、表面处理、技术服务。受“新冠疫情”、环保、生产资质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主要从事贸易业务。2018年生产设备原值约为80万元,主要为加工中心,小型PVD设备。 | 对所有客户采用统一的报价方法,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平均水平,销售给高凯技术的产品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差异不大,2018年度与高凯技术的交易主要是表面处理服务,毛利率为30%-50%,2019年以后与高凯技术的交易主要为零部件贸易,毛利率约在10%-15%。
|
数据来源:上述内容根据访谈提纲及确认函内容整理
[注]苏州晟德源与苏州昊信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两家公司共同为公司提供服务,设备规模等信息为两家公司合计规模
(4) 公司的供应商选取
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文件以规范供应商的选取和管理。选取供应商时,需由采购、研发、质量管理、财务等部门从产品参数、价格、及时性、信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对其实施评价和选择,评价结果符合公司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向其下达订单采购。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合格供应商业绩评定,并及时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公司与供应能力良好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逐步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同时积极开发新供应商,以减少原材料采购的集中度,降低对供应商的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在产品参数、质量、价格、交期、保密、售后等方面均符合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满足公司供应商选取标准。
2. 该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可比,进一步分析供应商与提供服务的匹配性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铭赛科技、安达智能、凯格精机等同行业公司亦存在供应商注册资本较小,但与其交易规模较大的情形:
可比公司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采购内容 | 交易情况 | 铭赛科技 | 迪茨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 100万元 | 机械元件 | 2019年度816.06万元(第一大供应商)、2020年度561.43万元(第一大供应商) | 常州市奥毅机械有限公司 | 50万元 | 外购定制件 | 2018年度261.76万元(第二大供应商)、2019年度487.65万元 |
| |
| | (第三大供应商)、2020年度377.53万元(第三大供应商) | 常州誉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50万元 | 外购定制件 | 2018年度227.23万元(第四大供应商)、2019年度519.35万元(第二大供应商)、2020年度299.06万元(第五大供应商) | 昆山震工机械有限公司 | 500万元[注1] | 机械元件 | 2015年度177.20万元(第二大供应商)、2016年度267.94万元(第三大供应商)、2017年度551.39万元(第一大供应商),2018年度296.48万元(第一大供应商) | 哈尔滨市颐信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元 | 未披露 | 2017年度257.69万元(第三大供应商) | 常州赛文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51万元 | 未披露 | 2015年度130.33万元(第五大供应商) | 安达智能 | 江门市新希望科技有限公司 | 50万元 | 未披露 | 2019年度372.22万元(第四大供应商)、2020年度624.55万元(第三大供应商) | 科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 100万港元 | 未披露 | 2018年度341.31万元(第五大供应商) | 凯格精机 | 天津市金港动力传动有限公司 | 50万元 | 丝杆 | 2020年度1,190.89万元(第五大供应商)、2021年1-6月912.23万股(第四大供应商) | 东莞市华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500万元[注2] | 机架 | 2021年1-6月908.12万元(第五大供应商) | 佛山市南海区陆安机械有限公司 | 100万元 | 铸造件 | 2018年度888.75万元(第三大供应商)、2019年度1,060.36万元(第四大供应商) | 深圳市虎三科技有限公司 | 150万元 | 铸造件 | 2018年度988.95万元(第二大供应商)、2019年度1,089.65万元(第三大供应商)、2020年度1,539.67万元(第三大供应商)、2021年1-6月951.13万元(第三大供应商) | 东莞市虎三机械有限公司 | 200万元 | 铸造件 | 河南广原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 100万元 | 直线导轨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分别采购225.20万元、176.41万元、168.63万元、182.36万元 | 深圳微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50万元 | 滚珠丝杆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分别采购1,256.74万元、1,275.51万元、1,254.62万元、1,250.77万元
|
数据来源:根据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整理
[注1]根据企查查检索,2020年5月28日,昆山震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
[注2]根据企查查检索,2021年6月19日,东莞市华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
同行业可比公司安达智能、铭赛科技未披露其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时间,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供应商成立当年/次年即与其开展交易的情形。根据凯格精机的公开披露信息,该公司存在部分供应商成立当年/次年即与其开展交易的情形,具体为:深圳市雷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开始合作时间为2011年)、深圳四达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开始合作时间为2008年)、广东亚德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开始合作时间为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陆安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开始合作时间为2016年)。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供应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公司合作,这些供应商与公司均具备合理的交易背景,且具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同行业可比公司亦存在该情形。公司部分供应商注册资本较小的情况,该等公司主要系机加件供应商或国外生产厂商指定的国内公司,具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同行业可比公司亦普遍存在该情形。公司主要供应商在参数、质量、价格、交期、保密、售后等方面均符合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满足公司供应商选取标准,公司与上述供应商交易具有合理性。
(三) 原材料采购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是否存在现金付款、向个人支付等情况;是否存在采购款作为销售回款回流、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费用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仅2018年存在少量现金采购的情形,主要系子公司于被收购前或收购初期使用现金采购生产所需的部分辅料(如橡胶密封件、锁紧螺母、排铰、电缆线、PVC胶管、接头等),合计1.22万元,属于日常零星采购支出,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逐步加强采购管理及现金管理,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未发生现金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个人支付原材料货款的情况;不存在将采购款作为销售回款回流、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费用等情况。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 查阅公司与原材料采购相关的内控制度,确定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了解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并测试运行的有效性。关注公司的采购合同/订单签订过程、原材料入库及单据的流转是否符合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
(2) 实地走访公司重要供应商,对供应商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或远程视频询问,核实主要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 选取标准
选择了申报期内各期采购额前十名的供应商,实施实地走访或远程视频询问程序,且确保所选取样本报告期内各期合计采购额达到各期采购总额50%以上。
2) 样本代表性及覆盖率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金额 | 5,329.30 | 7,707.35 | 6,052.91 | 3,259.47 | 核查金额 | 2,809.51 | 4,101.00 | 4,057.44 | 2,588.44 | 核查比例 | 52.72% | 53.21% | 67.03% | 79.41%
|
走访选取的25家供应商,代表了报告期内发生采购业务的主要供应商。
3) 取得的核查证据
供应商盖章签字的访谈纪要、受访人的名片及身份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的工商内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访谈合影或视频录像等。
(3) 对公司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账面记录的采购金额及各期末应付账款或预付款项余额的准确性;对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测试程序,检查采购合同/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
1) 选取标准
实施函证程序的供应商样本选取时,通过对申报期内的供应商按照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以及采购发生额分别从大到小进行排序,确保各期选取样本对应的采购额合计占当期采购总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均达到75%以上。
2) 样本代表性及覆盖率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金额 | 5,329.30 | 7,707.35 | 6,052.91 | 3,259.47 | 核查金额 | 4,194.56 | 6,180.15 | 5,030.13 | 2,855.69 | 核查比例 | 78.71% | 80.19% | 83.10% | 87.61% | 回函确认金额 | 4,151.69 | 5,702.58 | 4,701.84 | 2,726.36 | 回函确认比例 | 98.98% | 92.27% | 93.47% | 95.47% | 替代测试确认金额 | 42.87 | 477.57 | 328.29 | 129.33 | 替代测试确认比例 | 1.02% | 7.73% | 6.53% | 4.53%
|
实施函证程序的供应商采购额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61%、83.10%、80.19%、78.71%;占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2.37%、85.40%、70.26%、85.91%。核查样本代表了报告期内各期采购发生额和应付账款余额较大的供应商。
3) 取得的核查证据
取得的核查证据为供应商盖章确认的询证函回函。对于未回函的事项,实施了替代程序,检查了对应的采购合同/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
(4) 对供应商采购合同/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记录进行检查,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检查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1) 选取标准
通过采用分层重点选取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据抽样检查。将各期单笔采购发生额分为三层:第一层为单笔采购发生额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第二层为单笔采购发生额介于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和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之间;第三层为单笔采购发生额小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
重点选取:对于第一层、第二层,作为重点样本,采用100%详查,对其采购合同/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单据进行检查,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检查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随机抽样:对于第三层,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随机选取样本,对其采购合同/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相关单据进行检查,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检查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2) 样本代表性及覆盖率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金额 | 5,329.30 | 7,707.35 | 6,052.91 | 3,259.47 | 核查金额 | 2,078.70 | 3,309.51 | 1,821.01 | 1,469.23 | 核查比例 | 39.01% | 42.94% | 30.08% | 45.08%
|
核查的样本范围代表了申报期内的全部供应商。申报期内进行单据抽样检查的采购额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08%、30.08%、42.94%、39.01%。
3) 取得的核查证据
取得的核查证据主要为采购合同/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
(5) 获取现金日记账,了解现金交易的原因及交易对方的情况,检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以现金支付原材料采购款项的情况。
(6) 获取应付账款明细账、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等,比对银行对账单中显示的公司支付款项的收款方与公司账面记录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收款方为个人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回流、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循环等情形。
1) 选取标准
公司报告期内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为:从银行对账单中选取单笔交易额为5万元或等值外币;从银行对账单中选取交易对方为个人的异常资金往来。
2) 样本代表性及覆盖率
期 间 | 收入 | 支出 | 核查笔数 | 核查金额占比 | 核查金额 | 核查金额占比 | 2021年1-6月 | 486 | 97.79% | 423 | 96.21% | 2020年度 | 700 | 97.76% | 610 | 94.67% | 2019年度 | 406 | 97.81% | 344 | 93.60% | 2018年度 | 307 | 96.80% | 271 | 93.36%
|
注:核查金额占比=核查金额/银行对账单中相应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的金额
3) 取得的核查证据
取得公司的银行日记账、应付账款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取得经银行盖章的公司银行账户清单,并陪同公司财务部经办人员前往各开户银行现场获取报告期内的银行对账单。
(7) 获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财务人员及出纳,下同)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回流、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循环等情形。
1) 选取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为: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包括转账、存现及取现),与同一交易对方频繁往来,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关联方的异常资金往来。
2) 样本代表性及覆盖率
序号 | 类别 | 核查账户数量 | 核查笔数 | 符合核查标准的银行流水核查的比例 | 1 |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 33 | 402 | 100% | 2 |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关联方 | 3 | 60 | 100% | 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 120 | 772 | 100%
|
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部分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了访谈,详细询问了相关方资金流水的发生原因,并就部分大额资金流水取得了相关收支的证明文件(如购房凭证等),并获取了相关主体出具的《个人银行账户承诺》。
3) 取得的核查证据
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清单,并安排项目组成员陪同相关人员(除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前往当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及上述人员已提供的其他开户银行,现场查看其在上述银行已开立账户等情况,进一步核查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并现场获取银行对账单。具体核查范围如下:
序号 | 与公司关系 | 核查主体 | 所获取资料 | 1 |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 刘建芳、孙红霞 | 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个人银行账户承诺函、 | 2 |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关联方[注1] | 常州高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拓益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长春普利森精密科技 | 报告期内银行流水、银行账户开立清单 |
| | 有限公司 |
| 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注2] | 董事:焦晓阳、陆彬(外部董事)、祝慧(外部董事)、石要武(独立董事)、姚梅芳(独立董事);监事:王茂全、刘焱、刘成;高级管理人员:周向东、赵俊杰;核心技术人员:刘建芳、江海、崔建松;财务出纳:井海洋 审计部经理(前财务经理):杨晓梅 | 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个人银行账户承诺函
|
[注1]常州高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刘建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拓益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系刘建芳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8年12月注销,我们已获取该公司2018年截至注销前的银行对账单;长春普利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系刘建芳曾经控制的企业,于2017年7月转让,且该公司已于2019年8月注销,我们已获取该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截至注销前的银行对账单
[注2]公司独立董事石要武、姚梅芳自2019年1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此银行流水提供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冯诚自2020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未提供银行卡流水,但是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承诺函,承诺:“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代公司或通过他人代公司支付成本或费用,进行体外资金循环或特殊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向客户或供应商收付款项,不存在向客户或供应商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公司财务总监周向东自2020年6月起入职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因此银行流水提供期间为2020年6月1日-2021年6月30日
(8) 获取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核查交易内容及交易背景,分析合理性,核查是否存在将采购款作为销售回款回流、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循环的情形。
(9) 获取供应商采购明细表,分析公司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是否正常。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惠州鼎泰欣成立时间晚于和公司合作时间主要系惠州鼎泰欣与深圳鼎泰欣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公司最早于2018年3月开始与深圳鼎泰欣合作,惠州鼎泰欣成立并开始生产后,逐步与其开展合作。因此公司与其合作具备连续性,公司与其合作时间按照与深圳鼎泰欣的合作时间列示,深圳鼎泰欣成立时间早于与公司合作时间,具备合理性。
(2)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供应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公司合作,该等公司与公司均具备合理的交易背景,且其具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同行业可比公司亦存在该情形。公司部分供应商注册资本较小的情况,该等公司主要系机加件供应商或国外生产厂商指定的国内公司,具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同行业可比公司亦普遍存在该情形。公司主要供应商在参数、质量、价格、交期、保密、售后等方面均符合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满足公司供应商选取标准,公司与上述供应商交易具有合理性。
(3) 报告期内,公司仅2018年存在少量现金采购的情形,主要系子公司被收购前或收购初期使用现金采购生产所需的辅料,属于日常零散采购支出,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向个人支付原材料货款的情况;不存在将采购款作为销售回款回流、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费用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