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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中:券商和律师未能从自己底稿中的多处相同电话号码识别关联方,均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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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12: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onsoon 于 2022-10-17 12:32 编辑

其一,根据工作底稿中的天越五洲和康居网络的工商资料,两家公司的股东均包括李某晶,注册地址位于同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均曾登记过号码为010-822847**的联系电话。同时,蓝山科技工商资料记载其电话号码为010-822847**-843,工作底稿中两家公司工商资料记载的联系电话与蓝山科技工商登记的电话号码完全一致。其二,根据工作底稿,天越五洲工商资料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王某1。王某1是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赵某梅的侄媳,通过公开信息可知,其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是蓝山科技关联方北京中创昊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3.拓普星际

工作底稿中16份蓝山科技与其研发服务供应商拓普星际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文本显示,蓝山科技填写的联系电话是010-822847**,拓普星际填写的联系电话是010-822847**,双方所用电话号码号段接近,填写位置均位于首页起始部分且上下相邻,易于发现。合同中蓝山科技填写的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8号楼121号,拓普星际填写的联系地址是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康庄工业开发服务中心办公楼318,地理位置的距离与相近电话号段存在明显矛盾。蓝山科技工商资料记载的电话号码为010-822847**-843,也与拓普星际的联系电话完全一致。

4.伊普赛斯

根据工作底稿,中经赛博、蓝山科技与伊普赛斯签订的出售生产设备销货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41页,均记载了蓝山科技的联系电话是822847**,中经赛博联系电话是822847**,伊普赛斯的联系电话是822847**,双方联系电话号段接近。

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龙证券、赵宏志、李纪元)

当事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赵宏志,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华龙证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第三事业部总经理,涉案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李纪元,男,1975年5月出生,时任华龙证券北京分公司质控部执行董事,涉案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就华龙证券对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发行保荐未勤勉尽责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蓝山科技披露的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29日,蓝山科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并进行了公告,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9月22日,蓝山科技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关于终止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9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

蓝山科技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包括了蓝山科技2017年至2019年三年的财务数据。我会已查明,蓝山科技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研发支出、虚列运费支出等方式,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导致《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和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华龙证券为蓝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担任保荐机构

蓝山科技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蓝山科技项目)由华龙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华龙证券北京分公司承揽承做,时任华龙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的孙某担任项目承揽人,赵宏志、李纪元担任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与蓝山科技先后签订辅导、保荐及主承销协议,实际就蓝山科技项目收费150万元。

2020年4月,华龙证券向全国股转公司递交了《关于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发行保荐书》)、《关于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推荐书》(以下简称《挂牌推荐书》)等,推荐蓝山科技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其中,《发行保荐书》《挂牌推荐书》由蓝山科技于2020年4月29日公告披露。

三、华龙证券出具的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蓝山科技违法事项,华龙证券《发行保荐书》中的下列陈述均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发行保荐书》第3-1-5页记载“根据中兴财光华……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第3-1-6页记载“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或者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第3-1-6页记载“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资料,结合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第3-1-7页记载“经查阅和分析中兴财光华……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7,369.34万元,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三)中……的标准。”

《发行保荐书》第3-1-7页记载“经查阅和分析中兴财光华……最近三年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研发投入为当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最近两年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23,989.36万元和12,529.18万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为27.75%,不低于8%,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三)中“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的标准。”

《发行保荐书》第3-1-10页记载“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研发成果在其主要产品与服务中均得到较好的产业化应用,发行人选择第三套标准进入精选层,其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主要源于前期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应用,符合《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之问题2的相关标准。”

《发行保荐书》第3-1-13页记载“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保荐书》第3-1-28至29页记载“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华龙证券在蓝山科技项目中未勤勉尽责

(一)华龙证券对蓝山科技的关联关系核查未勤勉尽责

经我会查明,北京天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五洲)、北京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网络)、北京博雅君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君立)、北京吉祥林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林克)、北京拓普星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星际)均为蓝山科技的关联法人。华龙证券针对上述公司开展的关联关系核查未能勤勉尽责。具体如下:

1.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天越五洲电话号码与蓝山科技电话总机号码相同,与蓝山科技相关公司号码明显邻近。天越五洲的法定代表人与蓝山科技的关联公司北京中创昊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股东和监事为同一人。天越五洲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为虚拟地址,且与访谈地址、回函地址不一致。

2.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康居网络联系电话与蓝山科技传真号、电话总机号相同。回函地址与注册地址、发货地址均不一致。李某晶代表天越五洲接受华龙证券的访谈,代表康居网络对华龙证券询证函回函。天越五洲及其关联公司康居网络与蓝山科技均存在业务往来,访谈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博雅君立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魏某颖,博雅君立与蓝山科技相关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和往来单据也多有魏某颖签名。华龙证券在尽职调查工作记录中记载魏某颖为蓝山科技关联公司北京中经蓝山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小股东,在尽职调查底稿中留存的蓝山科技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股东会记录记录人为魏某颖。蓝山科技员工通讯录显示魏某颖为蓝山科技网络部员工。

4.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吉祥林克联系电话实际为蓝山科技使用的电话号码。华龙证券在已核查到蓝山科技财务总监之女报告期内任吉祥林克监事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开展审慎核查。

5.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拓普星际电话号码与蓝山科技使用的电话号码相同。华龙证券工作底稿显示拓普星际具有研发人员45人,但底稿中拓普星际工商资料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2016至2018年缴纳社保人数分别为0、0、1。华龙证券在对拓普星际人员访谈中,未核实当事人身份,访谈地址、办公地址与拓普星际的注册地址不一致。

对于上述异常情况,华龙证券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未能发现上述公司与蓝山科技的关联关系,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华龙证券的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对供应商、客户的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华龙证券对所有供应商、客户的函证均无发出的快递原始单据,对供应商、客户的询证函均由华龙证券制作后交给蓝山科技工作人员,并要求供应商、客户直接回函快递至华龙证券。蓝山科技发函前会提前联系供应商、客户,要求在虚假函证上配合盖章。华龙证券发函未保持独立,发函程序完全失控,无法确保函证的结果真实客观。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仅有部分询证函的回函快递单,且无法与询证函一一对应。在函证过程中,华龙证券与蓝山科技的供应商、客户没有独立进行联系。华龙证券收到回函后,未就回函的单位、寄件人、地址、电话等与被询证方进行核实,天越五洲、康居网络的回函地址与注册地址、发函地址不一致,部分回函快递单显示是直接由蓝山科技员工的手机号发出。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记录其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东华博育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博育云)、苏州东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华)、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通)、广州东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华)、安徽东华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东华)、北京东华易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易时)、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华)、东华鹏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鹏霄)、东华智慧城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智慧)、东华网络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网络)、郑州东华诚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东华)等公司分别进行了函证,其中包括:对2017年度东华博育云存货、东华软件存货、苏州东华存货、联银通存货、东华网络存货、广州东华存货、北京东华存货、东华易时存货;对2018年度苏州东华应收账款和交易金额、东华易时应收账款、东华博育云交易金额、联银通交易金额、北京东华交易金额;对2019年度安徽东华应收账款和存货、东华软件存货和交易金额、广州东华应收账款和交易金额、东华博育云应收账款和交易金额;对2020年上半年郑州东华应收账款和交易金额、东华博育云应收账款、安徽东华应收账款和存货、东华软件存货、郑州东华存货、联银通存货和交易金额、东华智慧存货、东华鹏霄存货。然而,东华软件及其相关公司出具说明称未收到过上述询证函,也未进行过回函。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2020年4月9日东华软件及其子公司联银通的询证函回函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同一人同一天分别在顺义和海淀两个地方投寄。2020年4月16日东华软件的回函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李某娇”,联系电话号码却属于蓝山科技财务部员工。东华软件称上述回函快递单均非东华软件相关人员发出。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记录其对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金信)2017年度账面金额和销售金额分别进行了函证。但华宇金信出具说明称无法确认收到过也未回复过上述询证函,且询证函中的华宇金信盖章与华宇金信真实印章不一致。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记录其对深圳创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创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技术)分别进行了函证。然而,创新科出具说明称针对2019年度创新科应收账款、存货及交易金额的函证,针对2020年上半年创新科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函证,创新科无法确认是否进行过函证,询证函中的财务数据与公司数据不一致。另外,2020年7月20日创新科的回函快递单上回函人员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记录其对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源大通)2017年存货和交易金额进行了函证。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未见裕源大通的回函快递单,裕源大通出具说明称未收到也未回复上述询证函,且询证函中的财务数据与公司数据不一致。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记录北京航天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为蓝山科技2019年度第三大供应商,但工作底稿中未见对其2019年采购金额的函证材料。

华龙证券的前述行为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对银行的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2017至2019年,蓝山科技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大屯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屯路支行)设有三个账户,分别为蓝山科技基本户(账户后四位2985)、中经赛博基本户(账户后四位4770)和北京蓝山量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后四位4645)。华龙证券于2020年2月、4月先后两次对工行大屯路支行进行函证,其中,2月,针对该三个账户在2019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4月,针对该三个账户在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保存了询证函的回函。

华龙证券未独立发函,发函程序完全失控,华龙证券制作完询证函后直接交给蓝山科技工作人员,未独立前往银行进行询证,华龙证券保存的回函快递单中没有工行大屯路支行的回函快递单。

经工行大屯路支行核实,该行未收到华龙证券就该三个账户在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进行的函证,也未出具过回函。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关于2020年4月21日向工行大屯路支行函证而获得的该三个账户在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均与实际不符。此外,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涉及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的六份询证函回函与涉及2019年12月31日时点的三份询证函回函格式不一致,与真实余额不符的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的账户余额询证函回函均没有工行系统打印编码,存在明显异常。

华龙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华龙证券对供应商、客户的访谈程序存在缺陷

华龙证券访谈不独立,程序失控,无法确保访谈内容的真实客观。华龙证券制作访谈提纲后通过微信发给蓝山科技工作人员,由蓝山科技提前反馈带回复的访谈记录。蓝山科技员工承认并没有就访谈记录中的问题与客户及供应商有过沟通,访谈记录中的答案肯定不是供应商及客户填写的或与客户及供应商沟通之后填写的,这些访谈记录中的答案很多并非实际情况。

华龙证券进行现场访谈前,会先将已有回复的访谈记录打印出来,再由蓝山科技工作人员带到供应商、客户处进行简单询问、确认并签字拍照。在访谈过程中,华龙证券未与供应商、客户独立联系,未有效核实访谈当事人身份。

华龙证券访谈记录附有向对方公司确认相关业务金额的确认函,部分确认函只有访谈人签字,无公司盖章。

东华软件、华宇金信、创新科、裕源大通均提供说明称未提供过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的访谈内容。华龙证券2020年2月25日对李某娇的访谈记录签名有误,东华软件提供说明称李某娇未在该访谈记录上签字,且签字与其名字不符。华龙证券2020年5月21日对东华软件张某进行访谈,东华软件提供说明称公司无此员工。裕源大通提供说明称访谈记录中的访谈地点既非其注册地也非其办公地。创新科、裕源大通提供说明均称访谈记录及确认函中的数据均与公司实际财务数据不一致。北京商海文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海文天)的黄某花称从未接受过华龙证券的访谈,未见过、未签署过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的访谈记录,访谈记录中照片里的人员和地点均不是商海文天的人员和办公地点。

此外,华龙证券在部分访谈底稿中未记录访谈地址,因此未发现天越五洲访谈地址与注册地、收货地的差异,以致未对天越五洲的注册地和收货地进行必要核查,未能发现天越五洲的注册地和收货地为虚拟地址,以及其与蓝山科技的业务均为虚假销售业务。

华龙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四)华龙证券对蓝山科技研发支出的核查存在缺陷

华龙证券未访谈蓝山科技认定的核心研发人员之一汪某;对另一核心研发人员周某也仅做一般性访谈,未确认资本化率较高的原因等关键性问题。未见华龙证券就科研成果验收事项访谈相关专家,经查明,项目验收文件上验收专家的签字均为伪造。对于已毕业的名校学生长期与蓝山科技签订劳务合同、担任研发部兼职助理这一异常情况,华龙证券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实际上,上述人员早已不在蓝山科技兼职。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合作研发机构基本情况》记载拓普星际具有研发人员45人,底稿中工商资料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2016至2018年缴纳社保人数分别为0、0、1。《合作研发机构基本情况》记载成都蜀晟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都蜀晟)具有研发人员52人,底稿中工商资料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2016至2018年缴纳社保人数均为0。两公司所声称的人员规模与工商信息具有明显差距,华龙证券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

华龙证券未独立开展对合作研发机构的函证、访谈,相关程序完全失控,无法确保函证、访谈内容真实客观。经查明,华龙证券在访谈中会见的拓普星际工作人员和办公地址均系伪造,华龙证券未有效核实当事人身份。

华龙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华龙证券对销售业务运输环节的核查存在缺陷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的货运单材料仅有发货方信息和收货方信息,既无承运人信息,也无承运人的盖章,华龙证券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华龙证券在已经发现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联合)的办公地址、货运业务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未能发现蓝山科技虚假记载支付新月联合运输费的情况。

华龙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六)华龙证券对出售生产设备的核查存在缺陷

蓝山科技及中经赛博向北京伊普赛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普赛斯)出售生产设备,金额较大。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伊普赛斯的电话号码与蓝山科技电话号码邻近。华龙证券未对出售的生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在申报前未关注到伊普赛斯注册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异常情况。华龙证券调取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与蓝山科技、中经赛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相关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民生租赁。蓝山科技、中经赛博与伊普赛斯之间的生产设备销售合同的出售标的就是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出售回租设备。华龙证券仅从蓝山科技获取了一份《关于民生租赁设备质押说明》,未关注到前述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归民生租赁且双方并非质押关系,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民生租赁出具说明称从未收到承租人出售相关生产设备的申请,也从未出具前述设备质押说明。

华龙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七)华龙证券对蓝山科技公司治理的核查存在缺陷

华龙证券在尽职调查中未访谈蓝山科技全部董监高人员。华龙证券在尽职调查中已发现蓝山科技财务总监赵某虹长年不实际履职,但未进一步核查赵某虹在公司文件的签字情况,也未在申报文件中指出蓝山科技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

华龙证券工作底稿中未见蓝山科技销售、采购合同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华龙证券未关注蓝山科技原始凭证中是否缺少银行转账凭证,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

华龙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申报材料、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龙证券在为蓝山科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提供保荐服务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华龙证券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六十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华龙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的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的保荐书的行为,赵宏志、李纪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赵宏志、李纪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元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贺秋平,男,1980年9月出生,时任天元所律师、合伙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高媛,女,1984年1月出生,时任天元所律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元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天元所、贺秋平、高媛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元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披露的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29日,蓝山科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并进行了公告,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9月22日,蓝山科技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关于终止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9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

蓝山科技《公开发行说明书》未披露其与北京天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五洲)、北京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网络)、北京博雅君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君立)、北京拓普星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星际)、北京伊普赛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普赛斯)的关联方关系。

二、天元所接受蓝山科技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2020年1月2日,天元所开始为蓝山科技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指派贺秋平、高媛担任该项目签名律师。4月29日,蓝山科技公告天元所出具的《关于蓝山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7月14日,天元所根据与蓝山科技事先的约定,授权其上海分所与蓝山科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律师费125万元,蓝山科技未按照约定向天元所或其上海分所支付律师费。

三、天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天越五洲、康居网络、博雅君立是蓝山科技客户,拓普星际是蓝山科技研发服务供应商,伊普赛斯是蓝山科技出售生产设备的买方。上述公司均根据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Zhao******(中文名赵某梅,以下称赵某梅)的指示设立,充任上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人员系蓝山科技的员工及其亲属,工商手续由蓝山科技人员办理;同时,上述公司的财务由蓝山科技统一管理,财务账套均由蓝山科技保管,会计记账由蓝山科技财务人员负责,资金划转由赵某梅调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赵某梅审批后交蓝山科技财务部员工办理。此外,上述公司员工的工资均来源于蓝山科技或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谭某的银行账户,其他福利也由蓝山科技发放。相关的工商、社保资料、工资结算表、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等资料由蓝山科技集中保管。

上述公司均由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谭某、赵某梅实际控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蓝山科技关联方,与其有关的虚假交易对蓝山科技财务指标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如2018至2019年蓝山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虚增对天越五洲销售收入11,653.04万元,虚增利润3,080.48万元等。但天元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中“九-(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并不包括上述公司。

同时,蓝山科技《公开发行说明书》也未披露上述关联方,但天元所在《法律意见书》“九-(七)”部分载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摘要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四、天元所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未勤勉尽责情况

天元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采取书面审查、函证、访谈等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查验,相关查验工作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规定,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一)书面审查不到位

天元所在书面审查时,违反《执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能关注下述异常情况,进而未能查证确认天越五洲等5家未披露关联方及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具体情况如下:

1.天越五洲和康居网络

其一,根据工作底稿中的天越五洲和康居网络的工商资料,两家公司的股东均包括李某晶,注册地址位于同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均曾登记过号码为010-822847**的联系电话。同时,蓝山科技工商资料记载其电话号码为010-822847**-843,工作底稿中两家公司工商资料记载的联系电话与蓝山科技工商登记的电话号码完全一致。其二,根据工作底稿,天越五洲工商资料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王某1。王某1是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赵某梅的侄媳,通过公开信息可知,其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是蓝山科技关联方北京中创昊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2.博雅君立

根据工作底稿中蓝山科技、中经赛博与博雅君立签订的销售合同,魏某颖作为博雅君立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魏某颖是蓝山科技网络部员工。通过公开信息可知,2010年7月3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魏某颖还是蓝山科技关联方北京中经蓝山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工作底稿中的中经赛博工商档案还记载魏某颖是2007年10月中经赛博股东会会议记录人的信息。

3.拓普星际

工作底稿中16份蓝山科技与其研发服务供应商拓普星际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文本显示,蓝山科技填写的联系电话是010-822847**,拓普星际填写的联系电话是010-822847**,双方所用电话号码号段接近,填写位置均位于首页起始部分且上下相邻,易于发现。合同中蓝山科技填写的联系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8号楼121号,拓普星际填写的联系地址是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康庄工业开发服务中心办公楼318,地理位置的距离与相近电话号段存在明显矛盾。蓝山科技工商资料记载的电话号码为010-822847**-843,也与拓普星际的联系电话完全一致。

4.伊普赛斯

根据工作底稿,中经赛博、蓝山科技与伊普赛斯签订的出售生产设备销货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共41页,均记载了蓝山科技的联系电话是822847**,中经赛博联系电话是822847**,伊普赛斯的联系电话是822847**,双方联系电话号段接近。

(二)函证措施流于形式

天元所的函证措施流于形式,程序失控,违反《执业规则》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导致未能查验确认天越五洲等未披露关联方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具体情况如下:

1.未独立向被询证方发函,函证程序失控

2020年2月及2020年3月至4月,天元所分两批对包括天越五洲、康居网络、博雅君立、拓普星际在内的蓝山科技客户、供应商及相关银行实施函证措施。两批函证天元所均使用保荐人的询证函模板,并交由蓝山科技人员代发。天元所在函证过程中,不负责也不关注函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填列,没有索要相关运单或保存邮件投递信息的查询记录,无法核实收函主体的相关信息。

在对银行的询证过程中,天元所作为保荐人的联名询证方,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应有控制。一是将询证函交给蓝山科技人员代为前往银行进行询证,且未保存涉及虚增存款的工商银行大屯路支行的回函快递单。二是未发现2020年4月21日对工商银行大屯路支行询证蓝山科技2985账户、北京蓝山量子科技有限公司4645账户、中经赛博4770账户在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时点账户余额的回函与实际余额均不符,询证回函系蓝山科技伪造。上述询证函格式不一致,真实的询证函回函有工行系统打印编码,伪造的回函没有工行系统打印编码,存在明显矛盾,但天元所未予关注。

2.未关注回函形式瑕疵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

在发函程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天元所收到回函后只核对函证内容是否得到确认,未发现第二批询证函均缺少蓝山科技、中经赛博的盖章确认,没有分析被询证方未经委托人同意即对函证事项予以确认的可信度。并且,天元所没有对回函寄件人的信息进行审核,没有追加措施验证单位名称、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与被询证方相应信息的一致性,没有验证寄件地址的有效性,评估回函可靠性;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回函运单追踪信息,多数快递信封没有寄件人信息,回函与快递单不能一一对应,天元所补充编制的询证函情况统计表仅记载被询证方名称、询证方式、函证年度及是否回函的信息,缺少包含函证收发时间及过程详情的记录。

根据工作底稿,天越五洲、康居网络回函快递单记载的寄件人是李某晶,寄件地址是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八达岭开发区,与上述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天元所收到相关回函后没有核查分析寄件人相同及地址存在差异的原因,并进一步查证天越五洲、康居网络与蓝山科技存在的关联方关系以及相关业务的真实性。

3.未根据回函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殊注意义务

根据工作底稿,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曾回函确认其与蓝山科技存在长期应付款5,501.72万元,该款项为蓝山科技与民生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其享有所有权的生产设备转让给民生租赁,同时向民生租赁承租该设备的租金。蓝山科技于2020年6月3日才支付了全部租金,取得设备所有权,其于2019年10月向伊普赛斯处置上述生产设备属于无权处分。天元所在审查合同效力时没有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未能发现合同可能导致的违约及重大诉讼风险,并进而查实蓝山科技与伊普赛斯的关联方关系。

(三)对访谈工作未保持职业怀疑

天元所在访谈过程中对下述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不能实现查验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天元所参加的中介机构联合访谈由保荐人牵头并提前拟定访谈提纲,在访谈前由蓝山科技人员转发相应客户、供应商作答,再由蓝山科技人员将已答复的访谈记录反馈至微信工作群,在此过程中,不能保证答复访谈问题的是被访谈对象。保荐人在正式访谈前将已答复的访谈记录打印好,对被访谈人员进行简单询问,确认访谈内容后签字拍照。中介机构仅通过名片及被访谈人员自我介绍核实身份。访谈记录只有被访谈人员签字,未加盖被访谈对象的公司印章,未记录访谈地址。

天元所2020年2月25日和7月22日两次参与中介机构对拓普星际的联合访谈,访谈地点均位于蓝山科技提供的德鑫物联大兴区亦庄厂区,被访谈人自称拓普星际副总经理“王某2”,其真实身份是德鑫物联销售部总监王某海。第一次访谈因疫情限制,双方在办公楼门外进行访谈,访谈全程没有见到其他拓普星际工作人员。天元所律师没有发现证明拓普星际办公场所的标识并询问原因,王某海答复说是租用的办公地址。第二次访谈房间外有拓普星际的牌匾,被访谈人仍是王某海。除引领中介机构访谈人前往会议室的前台外,天元所律师没有发现其他拓普星际工作人员。拓普星际工商资料记载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康庄工业开发服务中心办公楼318,两次现场访谈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德鑫物联厂区内,而蓝山科技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8号楼,无论是注册地还是实际办公地,两者地理位置的距离都不可能出现合同中电话号段相邻的情况。

天元所曾三次访谈天越五洲,一次是2020年2月26日的电话访谈,两次是5月28日和7月31日的现场访谈。访谈律师曾对现场访谈地址与工商资料所载注册地址不一致表示质疑,但被蓝山科技陪同人员以办公场所系租赁为由予以搪塞,未采取进一步查验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合同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元所采取书面审查、函证和访谈等方法对蓝山科技进行查验时违反2019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六条、《执业规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天元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贺秋平、高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贺秋平、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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