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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二轮问询时,仍旧安排了对赌协议恢复条款,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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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0: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1.2 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相关股东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签署的终止协议约定,自云从科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之日起,关于特殊权益的约定全部终止,各方特殊权利相关条款全部解除。同日,常州云从、周曦与抚州友邦、广东创投、南沙金控、深圳兴旺签署了《关于特殊权利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云从科技 IPO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或云从科技撤回 IPO 申请的,则恢复《关于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2+ 轮融资的 < 股东协议 > 》第六条“回赎权”的安排,并将回赎安排的义务主体限定在常州云从和周曦。

请发行人披露:除抚州友邦、广东创投、南沙金控、深圳兴旺等股东外,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特殊权利条款解除后是否约定有恢复条款,并完善关于对赌安排的风险提示内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对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约定恢复条款已履行的核查手段、方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八)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对赌情况”之“ 2、对赌条款解除后签署补

充协议约定恢复条款情况及对赌事项符合《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 ”中补

充披露如下:

“常州云从、周曦与抚州友邦、广东创投、南沙金控、深圳兴旺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了《关于特殊权利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云从科技IPO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或云从科技撤回IPO申请的,则恢复《关于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2+轮融资的<股东协议>》第六条“回赎权”的安排,并将回赎安排的义务主体限定在常州云从和周曦。

除抚州友邦、广东创投、南沙金控、深圳兴旺外,常州云从、周曦与群岛千帆、重庆红芯、宏泰海联约定了特殊权利条款解除的恢复条款,具体情况如下:常州云从、周曦与群岛千帆、重庆红芯、宏泰海联于2021年3月20日签署了《<关于特殊权利的终止协议>与<关于《补充协议》与《承诺函》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亦简称“《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云从科技IPO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或云从科技撤回IPO申请的,则恢复《关于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2+轮融资的<股东协议>》第六条“回赎权”的安排,并将回赎安排的义务主体限定在常州云从和周曦。

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特殊权利条款解除后未约定恢复条款。

上述《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恢复对赌条款涉及的“回赎权”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如在C轮交易的成交日起超过60个月云从科技未提交合格上市申请文件或未实现借壳上市或并购退出,或虽提交了合格上市申请文件但被撤回、驳回或被终止审核/审理,或共同保证方存在故意等违反交易文件等情形且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C轮投资方股东有权要求常州云从或周曦回购股权;如在C1轮交易的成交日起超过60个月云从科技未提交合格上市申请文件或未实现借壳上市或并购退出,或虽提交了合格上市申请文件但被撤回、驳回或被终止审核/审理,或共同保证方存在故意等违反交易文件等情形且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C1轮投资方股东有权要求常州云从或周曦回购股权;如在C2+轮交易的成交日起超过60个月云从科技未提交合格上市申请文件或未实现借壳上市或并购退出,或虽提交了合格上市申请文件但被撤回、驳回或被终止审核/审理,或共同保证方存在故意等违反交易文件等情形且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C2轮和C2+轮投资方股东有权要求常州云从或周曦回购股权;如在B2轮交易的成交日起超过72个月云从科技未提交合格上市申请文件或未实现借壳上市或并购退出,或虽提交了合格上市申请文件但被撤回、驳回或被终止审核/审理,或共同保证方存在故意等违反交易文件等情形且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除C轮/C1轮/C2轮/C2+轮投资方股东以外的投资方股东有权要求常州云从或周曦回购股权。

尽管常州云从、周曦与抚州友邦、广东创投、南沙金控、深圳兴旺、群岛千帆、重庆红芯、宏泰海联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协议》中第六条(即“回赎权”)所涉及被终止的权利或义务自动恢复,但该等条款为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即在发行人IPO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或云从科技撤回IPO申请后方生效,且恢复的约定并不以发行人作为义务人、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亦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符合《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风险因素”之“四、法律及内控风险”之“(三)发行人和股东之间 曾存在 对赌安排的相关风险”中披露了发行人和股东之间对赌安排的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发行人曾在部分增资过程中与相关股东签署涉及对赌的协议,并在首次申报前终止了相关协议。发行人目前与投资者之间亦不存在共同出售、反摊薄、回赎等对赌安排。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补充协议,约定在发行人IPO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或云从科技撤回IPO申请后,相关股东的回赎权恢复, 但回赎安排的义务主体限定在常州云从和周曦且该等约定目前尚不具备生效条件 。

综上,发行人若未能成功上市, 部分股东 可能会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或进行补偿,发行人面临股权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手段和方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与相关股东之间签署的约定关于终止/恢复特殊权利等内容的协议;

2、访谈发行人直接股东;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4、联系发行人直接股东,并取得其关于是否彻底终止特殊权利的回复邮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介机构认为,常州云从、周曦于2020年11月15日与抚州友邦、广东创投、南沙金控、深圳兴旺签署了《关于特殊权利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2021年3月20日与群岛千帆、重庆红芯、宏泰海联签署了《<关于特殊权利的终止协议>与<关于《补充协议》与《承诺函》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云从科技IPO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或云从科技撤回IPO申请的,则恢复《关于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2+轮融资的<股东协议>》第六条“回赎权”的安排,并将回赎安排的义务主体限定在常州云从和周曦。

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特殊权利条款解除后未约定恢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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