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条款 | 主要内容 |
1 | 股份回购条款 | 潍坊北汽、珠海北汽:本次投资完成后,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投资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于其后的任何时间不时以书面通知海科控股的方式要求海科控股回购届时投资方所持有的海科新源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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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至2022年12月31日,海科新源仍未能完成合格上市的(“合格上市”是指海科新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或投资方书面认可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海科新源的合格上市申请被监管机构否决;(2)任一年度经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海科新源出现重大债务违约或重大诉讼等严重影响海科新源或海科控股履约能力的情形;(4)海科新源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为海科控股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与之进行对投资方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或有其他股东要求海科控股或海科新源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且被海科控股或海科新源接受的。发生上述需回购投资方所持股份情形的,承担回购义务的责任人为海科控股。 |
潍坊北汽、珠海北汽外的其他投资方:本次投资完成后,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投资方有权利(但无义务)要求海科控股回购届时投资方所持有的海科新源全部或者部分股份:(1)至2022年12月31日,海科新源仍未能完成合格上市的(“合格上市”是指海科新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或投资方书面认可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海科新源的合格上市申请被监管机构否决;(2)任一年度经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海科新源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生上述需回购投资方所持股份情形的,承担回购义务的责任人为海科控股。 |
2 | 中止条款 | 协议在海科新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格上市相关议案或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收购交易相关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公布后自动中止,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效力自行恢复:(1)根据法律法规负责审核合格上市的部门或机构对海科新源合格上市申请作出终止审核或否决的决定;(2)海科新源撤回合格上市的申请;(3)海科新源合格上市获得核准后终止合格上市;(4)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海科新源未能成功合格上市的;(5)与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终止。 |
3 | 终止条款 | 本协议自海科新源实现合格上市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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