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股东 | 协议对方(乙方) | 特别约定事项 | 主要内容 |
建邺巨石、 紫金巨石、 苏州合韬 | 腾亚实业、南京倚峰、运航投资、乐清勇、马姝芳 | 业绩承诺及补偿 | 2.10条约定,乙方承诺公司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202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7,200万(扣非归母口径 剔除股份支付影响),若未能完成业绩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1-当年实现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投资方本次交易投资总额*1.10(投资方实际投资天数/365)-投资方已取得的业绩补偿款项,且应补偿金额累积不超过甲方本次交易投资总额的40%。 |
优先认购权 | 3.1条约定,若公司后续进行增资、可转债等任何形式的股权融资(合格IPO及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除外),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 |
反稀释权 | 3.2条约定,在公司实现合格IPO前,公司不得以优于甲方已接受的条款增加注册资本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股权融资(不包括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
股份转让限制 | 3.3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分别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 |
跟售权 | 3.4条约定,如乙方拟直接或间接出售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须与甲方沟通并取得甲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优先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于潜在收购方。 |
股份回购 | 3.5条主要约定了如下事项:1、股权赎回触发条件:本次投资完成后,发生相关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具体包括(1)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低于6,000万或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低于7,200万,且乙方按本协议计算的业绩补偿金额超过甲方本次交易投资总额的40%;(2)公司直至2021年6月30日未能正式提交IPO申请文件且获得受理;(3)公司直至2022年12月31日未能实现IPO或被第三方并购;(4)乙方违反其陈述保证事项(限于对甲方本次投资造成实质性影响)或针对甲方出现欺诈问题;(5)公司出现连续三个季度亏损;(6)公司核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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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乐清勇、马姝芳遭到刑事立案侦查;(7)公司核心人员乐清勇、马姝芳离职;(8)公司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办理未能成功。2、赎回价格:按甲方投资款项加上按每年10%(单利)所计的利息之和确认。3、支付方式:乙方自收到甲方赎回要求通知后,应在9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份回购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协助转让:若触发赎回条件且乙方未能履行回购义务时,甲方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任何有购买意向的第三方。若在公司估值不低于20亿的情形下,甲方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收购方要求收购的股份多于甲方所持有的股份,则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相同条件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满足收购方的要求,促使甲方的股份转让顺利完成。 |
优先清算权 | 3.6条约定,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所有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参与分配。若甲方分配份额低于按照股份赎回条款中约定计算所得的股份回购价格,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额,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南京翱翰 | 腾亚实业、乐清勇 | 股份回购 | 1、股份赎回触发条件: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乐清勇或乐清勇指定第三方回购乙方所持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主要包括情形:(1)公司未能于2024年6月30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存在或出现重大障碍无法消除;(2)于2024年6月30日前,乐清勇或腾亚实业明示放弃上市安排或工作。2、赎回价格:乙方实际投资额加上以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按10%/年(单利)计算的收益(股份回购对价扣除甲方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所得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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