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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业绩未达标,补偿条款已触发,但为了上市,终止对赌协议且无效力恢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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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6、关于对赌协议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0年6月,公司引入新股东建邺巨石、紫金巨石、苏州合韬及南京翱翰时,建邺巨石、紫金巨石、苏州合韬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清勇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南京运航、控股股东腾亚实业、腾亚实业子公司南京倚峰、发行人总经理马姝芳签署了对赌协议;

(2)因发行人2020年业绩未达表,上述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已触发;

(3)2020年11月17日,建邺巨石、紫金巨石分别与腾亚实业、南京运航、南京倚峰、乐清勇、马姝芳签署了关于上述对赌协议的解除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日起,终止原股东协议中第2.2条对原股东及创始人股份质押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终止第2.10条估值调整承诺、终止第3条投资方权利项下的所有条款以及第7.5条的约定,并承诺不会另行设置任何对赌安排或违背同股同权原则的股东特殊权利安排,同时将第7.3条修改为“若本协议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产生冲突,则以《公司法》、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请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历史中存在的对赌协议是否已全部解除、是否为附条件解除及其判断依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历史中存在的对赌协议是否已全部解除、是否为附条件解除及其判断依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相关规定对比发行人前述相关协议约定,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与新增股东的对赌约定及其解除情况如下:

1.对赌协议主要内容

2020年6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建邺巨石、紫金巨石、苏州合韬及南京翱翰时,建邺巨石、紫金巨石、苏州合韬与实际控制人乐清勇、控股股东腾亚实业、腾亚实业子公司南京倚峰、乐清勇控制的运航投资、总经理马姝芳签署了股东协议,南京翱翰与实际控制人乐清勇、控股股东腾亚实业签署了股东协议,涉及到的主要对赌条款如下:

新增股东
协议对方(乙方)
特别约定事项
主要内容
建邺巨石、 紫金巨石、 苏州合韬腾亚实业、南京倚峰、运航投资、乐清勇、马姝芳业绩承诺及补偿2.10条约定,乙方承诺公司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2021年度净利润不低于7,200万(扣非归母口径 剔除股份支付影响),若未能完成业绩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1-当年实现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投资方本次交易投资总额*1.10(投资方实际投资天数/365)-投资方已取得的业绩补偿款项,且应补偿金额累积不超过甲方本次交易投资总额的40%。
优先认购权3.1条约定,若公司后续进行增资、可转债等任何形式的股权融资(合格IPO及对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除外),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
反稀释权3.2条约定,在公司实现合格IPO前,公司不得以优于甲方已接受的条款增加注册资本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股权融资(不包括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股份转让限制3.3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分别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
跟售权3.4条约定,如乙方拟直接或间接出售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须与甲方沟通并取得甲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优先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于潜在收购方。
股份回购3.5条主要约定了如下事项:1、股权赎回触发条件:本次投资完成后,发生相关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具体包括(1)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低于6,000万或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低于7,200万,且乙方按本协议计算的业绩补偿金额超过甲方本次交易投资总额的40%;(2)公司直至2021年6月30日未能正式提交IPO申请文件且获得受理;(3)公司直至2022年12月31日未能实现IPO或被第三方并购;(4)乙方违反其陈述保证事项(限于对甲方本次投资造成实质性影响)或针对甲方出现欺诈问题;(5)公司出现连续三个季度亏损;(6)公司核心人



员乐清勇、马姝芳遭到刑事立案侦查;(7)公司核心人员乐清勇、马姝芳离职;(8)公司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办理未能成功。2、赎回价格:按甲方投资款项加上按每年10%(单利)所计的利息之和确认。3、支付方式:乙方自收到甲方赎回要求通知后,应在9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份回购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协助转让:若触发赎回条件且乙方未能履行回购义务时,甲方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任何有购买意向的第三方。若在公司估值不低于20亿的情形下,甲方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收购方要求收购的股份多于甲方所持有的股份,则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相同条件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满足收购方的要求,促使甲方的股份转让顺利完成。
优先清算权3.6条约定,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所有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参与分配。若甲方分配份额低于按照股份赎回条款中约定计算所得的股份回购价格,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额,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翱翰腾亚实业、乐清勇股份回购1、股份赎回触发条件: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乐清勇或乐清勇指定第三方回购乙方所持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主要包括情形:(1)公司未能于2024年6月30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存在或出现重大障碍无法消除;(2)于2024年6月30日前,乐清勇或腾亚实业明示放弃上市安排或工作。2、赎回价格:乙方实际投资额加上以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按10%/年(单利)计算的收益(股份回购对价扣除甲方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所得分红款)

2.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

上述对赌协议中的部分条款以发行人2020年、2021年净利润为标准,即发行人净利润未达标时将触发相关股东的现金补偿及股份回购义务,但上述对赌协议均已于2020年11月(即2020年净利润尚无定数时)即无条件解除,且截至对赌协议解除时未有投资人提出现金补偿或股份回购要求,因此,不涉及触发上述对赌协议约定的现金补偿或股份回购义务的情形,上述对赌协议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不存在不利影响。

具体解除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4日,乐清勇、马姝芳、腾亚实业、运航投资、南京倚峰与苏州合韬签署《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东协议全部条款于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2)2020年11月17日,乐清勇、马姝芳、腾亚实业、运航投资、南京倚峰与紫金巨石签署《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日起,终止原股东协议中第2.2条对原股东及创始人股份质押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终止第2.10条估值调整承诺、终止第3条投资方权利项下的所有条款以及第7.5条的约定,并承诺不会另行设置任何对赌安排或违背同股同权原则的股东特殊权利安排,同时将第7.3条修改为“若本协议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产生冲突,则以《公司法》、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3)2020年11月17日,乐清勇、马姝芳、腾亚实业、运航投资、南京倚峰与建邺巨石签署《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日起,终止原股东协议中第2.2条对原股东及创始人股份质押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终止第2.10条估值调整承诺、终止第3条投资方权利项下的所有条款以及第7.5条的约定,并承诺不会另行设置任何对赌安排或违背同股同权原则的股东特殊权利安排,同时将第7.3条修改为“若本协议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产生冲突,则以《公司法》、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4)2020年11月3日,乐清勇、腾亚实业与南京翱翰签署《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原补充协议全部条款于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苏州合韬、紫金巨石、建邺巨石、南京翱翰均已出具承诺,确认其与腾亚精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正在履行的涉及对赌或特殊权利安排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纠纷。

综上,发行人已在申报前全部解除对赌协议,且无效力恢复条款,不存在附条件解除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

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取得的发行人及股东与建邺巨石、苏州合韬、紫金巨石、南京翱翰(以下统称“新增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补充协议/股东协议、对赌解除协议及不存在对赌情况的承诺函、相关股东提供的调查表,并对相关股东进行的访谈,核查对赌协议解除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历史中存在的对赌协议是否已全部解除,不存在附条件解除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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