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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浙商产投和乐皋投资的股东特殊权利自公司向浙江证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之日全部终止且不带恢复效力,并未规定自始无效;历史上, 前述主体特殊权利事项曾出现触发执行的情形,但未执行。
请发行人说明:后续是否存在权利人要求执行特殊权利的风险,及其应对措 施。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发行人说明
(一)后续是否存在权利人要求执行特殊权利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2022年3月14日,浙商产投和乐皋投资分别出具《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补 充确认函》:
“1、本合伙企业确认,本合伙企业根据《增资协议》所享有的股东特殊权 利条款,自帕瓦股份向浙江证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之日起全部终止且自始无 效,上述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终止之日起不再具有恢复的法律效力。
2、本合伙企业确认:本补充确认函签署前,未要求执行特殊权利条款;本 补充确认函签署之日起,未来不会要求执行特殊权利条款。”
综上,浙商产投和乐皋投资已在《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补充确认函》中明确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全部终止且自始无效,并已确认未要求执行特殊权利条款且未 来不会要求执行特殊权利条款。因此,不存在浙商产投和乐皋投资要求执行特殊 权利的风险。
二、 核查程序及核査意见
(一)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取得并核查《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确认函》和《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补充确认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不存在浙商产投和乐皋投资要求执行特殊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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