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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必须明确发行人在任何时候都不承担股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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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1: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关于对赌协议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部分投资人签署的对赌协议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

请发行人说明根据协议约定是否存在发行人被指定发行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可能;发行人是否在协议签署时及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对赌义务;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对赌条款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根据协议约定是否存在发行人被指定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可能;发行人是否在协议签署时及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对赌义务


周良(作为甲方)、发行人(作为丙方)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作为乙方)分别签署的对赌协议中涉及“可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条款,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甲方
乙方
丙方
条款的具体内容
所涉协议
周良无锡亿望发行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权的补充协议》第一条 行使回购权
周良嘉兴瑞研发行人《嘉兴瑞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良及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 行使回购权
周良恒尔康发行人《合肥恒尔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良及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一条 行使回购权

2021年12月,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分别签订了对赌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确认上述所涉协议中的“行使回购权”条款效力终止,且效力不可恢复,乙方在任何时间都无权要求回购;同时各方确认,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该条款所有内容均未实际履行,各方关于该条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2022年3月,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分别签订了对赌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各方澄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中的“第三方”系指“不包括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其他主体”;同时,各方确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条款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承担股份回购的义务。

综上,根据对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不存在发行人被指定为回购义务人的可能,发行人在协议签署时及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对赌义务。

二、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对赌条款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于2020年8月签订了《关于回购权的补充协议》,与嘉兴瑞研于2020年9月签订了《嘉兴瑞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良及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恒尔康于2020年9月签订了《合肥恒尔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良及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关于回购权的条款自发行人A股IPO申请递交中国证券交易所之日自动终止,若公司未能合格上市,关于回购权条款的效力立即恢复。

2021年12月,经各方友好协商,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分别签订了对赌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意“回购权”条款效力终止,且效力不可恢复,投资人在任何时间都无权要求回购,同时各方确认,该条款所有内容均未实际履行,各方关于该条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2022年3月,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于2022年3月分别签订了对赌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各方澄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中的“第三方”系指“不包括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其他主体”,同时,各方确认“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承担股份回购的义务”。

综上,关于回购权的条款自发行人A股IPO申请递交中国证券交易所之日自动终止,若公司未能合格上市,关于回购权条款的效力立即恢复;2021年12月,各方达成一致,该条款效力终止,且效力不可恢复,并确认该条款所有内容均未实际履行,各方关于该条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此外,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均澄清,签署的对赌协议中涉及“可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该“第三方”系指“不包括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其他主体”,且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因此,对赌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周良与投资人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

2、查阅前海基金与嘉兴瑞研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查阅上海璇固与恒尔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签署的协议中涉及“可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条款,根据协议约定,各方已彻底终止原协议中股份回购条款,不存在发行人被指定为回购义务人的可能,且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发行人在协议签署时及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对赌义务,对赌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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