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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造假,只是刷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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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0 21: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ina 于 2022-10-20 21:21 编辑

一、相关法规

(一)《广告法》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虚假排名 •虚假交易 •虚假评价 •误导性隐匿、后置差评 •虚构互动量

二、相关案例

参考案例1:KLY一轮问询

问题8、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3)对刷单费用及支付情况所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的充分性、完整性。

重点回复:

1、刷单费用

1.png

2、刷单说明

刷单主要由公司境内电商部门操作,电商部门员工通过朋友或从事刷单的团队在平台下单购买产品后,负责刷单的员工将刷单资金及刷单佣金支付给刷单人员。

刷单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刷单人员的佣金、刷单产生的快递费用(向购买人寄送空包或者赠品产生的快递费)、支付给电商平台的佣金以及刷单产生的返点积分等。

参考案例2:RMGF审核中心意见

问题1、请发行人:(3)补充披露相关店铺评分、好评率是否存在“刷分”情况,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说明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及来源;

重点回复:
1.png

参考案例3:RLJS一轮问询

问题1: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对发行人线上销售平台进行“刷单”、提升信誉等行为;结合主要线上平台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及具体评价数据,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对发行人线上销售渠道虚构信用评价、好评返现等行为,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项被平台警告、处罚等情形。

重点回复:

1、刷单说明

刷单不具备可行性、经济效益,刷单风险与公司经营模式也不匹配

假设“刷单”虚增1亿元收入或5,700万元毛利额(按报告期内平均毛利率),需向亚马逊支付约1,500万的平台费用,以及1,200万的间接税成本,综合“刷单”付出总成本约2,700万元,再考虑所得税成本后,刷单最多能实现净利润约2,500万元,“刷单”的成本收益不成比例。

三、总结分析

通过公开案例检索,总结如下:

1、法规约束:

(1)广告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3)电子商务法;

(4)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

(5)平台规范。

2、平台限制:

(1)店铺评价限制;

(2)处罚规定;

(3)宣传限制。

3、刷单流程:

下单、空包快递、平台结算、店铺评价、支付费用

4、成本效益:

(1)平台费用;

(2)税费水平;

(3)人员精力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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